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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执法与司法自由 ——舒远招教授讲“康德意志自由理论的三维审视”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8-12-08

本网讯(通讯员:程杰)2018年12月7日上午9点,湖南大学岳麓书院舒远招教授在振华楼哲学学院B214报告厅做了“立法、执法与司法自由——康德意志自由理论的三维审视”主题讲座。讲座由哲学学院苏德超教授主持,杨云飞副教授担任评议人,武汉大学计算机学院蔡恒进教授列席讲座,院系师生30余人参加讲座。

讲座伊始,舒远招教授从两个方面对讲座题目作了简要澄清:首先,虽然康德认为“自由是一切理性存在者意志的一种属性”,但本次讲座仅涉及人的意志自由问题;其次,人的意志自由,涉及人与自然(必然性)、人与神(全能意志)、人与人(意志之间)以及人自身的理性与感性情欲四种关系,本次讲座关注的是作为内核的第四种关系。随后,舒教授介绍了本次讲座的问题意识,即是否可以同时从立法、执法和司法三个层次来考察人的意志自由?

接下来,舒教授从意志的“执法自由”开始,具体展开了对康德意志自由概念的讨论。舒教授首先指出,在康德哲学中,意志的执法功能大多是交给Willkür(邓晓芒教授译为“任意”、李秋零教授译为“任性”)去执行的,谈论意志的执法自由,首先需要关注的就是Willkür的自由。但康德批判时期的几个主要文本(《纯粹理性批判》、《道德形而上学奠基》、《实践理性批判》)并未严格区分Willkür和Wille(中文通常译为“意志”),甚至有些文本中,康德也把Vernunft(理性)与Willkür混用,直到《道德形而上学》中,康德才明确区分Willkür和Wille,舒教授为此提供了大量文本依据。因此,在批判时期的著作中考察Willkür的自由时,需要同时关注康德用Wille、乃至Vernunft的文本。

随后,舒教授否定了通常意义上对Willkür的理解,即把它理解成一种“遵循或者违背法则来行动的选择能力(libertas indiferentiae【无区别的自由】”,一种两可的自由,舒教授的理由是,这种自由局限于现象界、未上升到本体界。他认为,Willkür的真正定义应该由作为执法自由前提和执法自由实施的两步构成,前者指消极自由,它意味着摆脱欲望规定或者说自然法则的束缚,后者指积极自由,它意味着自觉服从道德法则的约束。并且,对Willkür的这种解读可以在康德文本中找到大量依据,这其中舒教授特别指出了康德把积极自由等同于纯粹实践理性、强调理性本身的实践能力的观点,认为康德这样处理主要是针对休谟把理性视为情感的奴仆的做法,康德试图打通理性与意志、使其直接与行动相关。

在此基础上,舒教授接着从“立法”角度探讨了康德的意志自由概念。他提到从前面的文本中可以看出,康德谈到的意志自律或纯粹实践理性的自律,都涉及到意志的立法自由,康德实际上是想把道德法则的立法权从上帝那里争取过来。不过《道德形而上学导论》中却存在明确否定Wille(意志)自由的说法,那么如何把这种说法与康德对自律的强调协调起来呢?为此,舒教授提供了两种思路:其一是区分法则的两个层次,即把法则区分为道德基本法则(类似于《奠基》中的定言命令)和符合道德基本法则的准则,而意志自律只是后一种意义上的法则,也就是说Willkür在采纳准则时就是在立法;其二是诉诸于《单纯理性限度内的宗教》中谈到的人格性禀赋,通过Willkür把道德法则纳入自己的准则中而使这种潜在的对道德法则的敬重感转变为现实,从而实现自我立法。

最后,舒教授简单地介绍了意志的司法自由,指出在《道德形而上学》中,康德提到德性就是意志给自己的酬报,此外,良知的自我审判也是意志司法自由的重要体现。

杨云飞副教授在评议中指出,从立法、司法、执法三个维度来探讨康德的意志自由理论是一种极富创建的解读模式,既能帮助我们深入理解康德的意志自由理论,同时也可以引导我们关注康德哲学中的一些重要概念和问题,例如“良知”概念,人在道德上的三层意义上的自由与上帝的立法、执法和司法权的对照等问题。另外,也就选择能力以及准则位于现象界还是本体界这一问题,与舒远招教授充分交换了意见。

在提问环节,同学们就讲座内容与舒远招教授进行了热烈探讨,舒教授热情并耐心地回答在场同学的疑问。舒教授扎实的文本功底、极富洞见的问题意识、清晰的讲授给在场的老师同学留下深刻印象,同时也为大家提供了一种理解康德意志自由理论的全新思路,对现场学生极有启发。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编辑:邓莉萍     审稿:刘义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