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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佃来: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视域中的生存权问题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20-06-17

要:

对于生存权问题的切近回应与深入探析,是当前政治哲学研究需要思考的一项重要任务。在以霍布斯和洛克为坐标点的近现代政治哲学发展之初,生存权问题占有重要地位。但在洛克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两种政治哲学,即以所有权的合法性和分配的公正性为根本主题的正义理论以及以“自我决定”“自我立法”和“有限政府”为根本观念的权界理论中,生存权问题却发生了难以逆转的衰萎。不过,在马克思政治哲学的叙事中,这个问题又再一次凸显出来。从思想史角度来看,马克思是在深度介入洛克之后政治哲学的理论逻辑,并从中打开新的突破口的基础上,落脚于生存权问题的。一种政治哲学理论是否包含生存权问题,在很大意义上取决于这种理论是否将“人”放在核心地位,或者是否以“人”为目的。当前政治哲学研究介入生存权及相关问题的意义,不仅仅在于能够获得一个新视角和新基点,更在于由此开辟出一条“以人为本”的理论逻辑。


关键词:政治哲学;生存权;霍布斯;洛克;马克思


20世纪70年代以来,以理性法为基本坐标系的规范性政治哲学的强势复苏与蓬勃开展,是始自英美、继而又产生世界性影响的学术大事。我国学术界近十多年来,主要就是运用这种规范性政治哲学所提供的方法、概念及范式从事政治哲学研究的。这种规范性政治哲学予以立论的最根本价值前提之一及予以辩护的最重要价值目标之一,就是在现代人的政治生活和生命要素中具有不可替代地位的东西——权利。权利这一统称的、具有高度概括性的价值范畴,显然又要具体化成这样或那样的权利形式,而生存权就是其中之一,甚至也可以说是最具有底线意义的权利形式。但令人深长思之的一个现象是,对于生存权问题的研究,通常都是法学和政治学的事情,而当代规范性政治哲学在几十年中围绕“权利”所进行的各种颇有深度的学术考辨与理论探析,却基本上没有触及这个问题。这个现象绝不意味着政治哲学对于生存权问题的介入从来就是一种非法的“越界”,相反我们要看到两点:一是在近代以来自上而下的政治哲学发展进程中,恰恰存在一条标识着生存权问题的地位及其流变的思想史线索;二是对于生存权问题的介入恰恰也是当前方兴未艾的政治哲学能够开辟新的思想地平及获得新的生命活力的题中应有之义。本文的主要工作,在于从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的视域出发,来查考和梳理近代以来标识着生存权问题之地位和流变的思想史线索,以此达到为当前政治哲学介入生存权及相关问题提供资源、素材乃至价值镜鉴的目标。

生存权问题在近现代政治哲学中的原初地位

如果像阿伦特所说,在古希腊城邦社会,人维系自己生命的劳动被视为不自由的、奴役性的、等而下之的活动形式,那么生存权在此情况下,也必然不会进入古希腊人的视野。所以,要到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著作中去寻找有关这个问题的论述和答案,那终将一无所获。扩而论之,从古希腊一直到存在等级歧视的中世纪,包括生存权在内的整个权利意识,几乎都是不存在的。故此在这个时间轴上,无论如何都形成不了从权利层面将生命和生存予以主题化的理论思考,虽然生命是每个人都会在意的事情。不过近代之后,情况发生了根本转变。权利开始成为政治和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要素,同时也成了政治哲学予以论证和辩护的最重要价值之一,而生存权问题也随之浮出水面。

近代之后在理论上率先为权利提供论证和辩护的,是英国政治哲学家霍布斯和洛克。在今天,人们通常将权利置于实定法的框架中加以阐释,由此将之论定为实定法赋予人的一种做什么或不做什么的自由。然而与此不同,霍布斯和洛克是借助于先验的自然法而非人为制定、颁布的法律,来界定和解说权利的。所以概言之,权利在他们的理论框架中,就是一种不需经过他者来同意和命定的、人生来就有的“自然权利”。

对于“自然权利”,霍布斯在《利维坦》中有过一个看似平淡无奇、实则振聋发聩的界定:“著作家们一般称之为自然权利的,就是每一个人按照自己所愿意的方式运用自己的力量保全自己的天性——也就是保全自己的生命——的自由。”(1)显而易见,霍布斯对自然权利的这个界定和今天人们对权利的理解是判然有别的。如果说今天人们对于权利的理解非常宽泛,涉及财产、行动等各种各样的权利,那么霍布斯的界定,则非常明确地聚焦在人保全自己生命的自由上。保全自己生命的自由也是一种行动上的权利,但其内核却不在于行动本身,而在于生命存在。所以,霍布斯实际是把人性和人的情感中最始源、最本能乃至最强烈的东西——求生,作为立论前提来界定自然权利的。在此意义上,他所界定的自然权利,必定就是指人出于对死亡的畏惧而保全自身的生存权利。

人们通常会认为,霍布斯政治哲学的中心工作,在于为强权国家即“利维坦”提供合法性辩护,所以权力(power)乃是其中占据主线的问题。相形之下,自然权利(right)则是一个次位的概念。这个观点看似符合霍布斯的本意,实则是对其政治哲学的一个倒置性的误解。在《利维坦》的“引言”中,霍布斯有一个开宗明义的指认:作为一个“人造的人”,利维坦虽然远比自然人身高力大,但它是以保护自然人为目的的,“人民的安全是它的事业”。从这个指认来看,霍布斯不是把权力,而是把自然权利推定为本位的、在逻辑上处于开端的东西。用深谙政治哲学史的施特劳斯的话来说就是,霍布斯的主权学说“是一种法学理论,其要旨并不是说,把足够的权力赋予统治权威乃是合宜的,而是说,那足够的权力乃是作为权利而属于统治权威的”。如果据此而论,自然权利不是霍布斯政治哲学中的一个次位概念,而是其立论前提和予以辩护的最根本对象,那么我们就有理由说,生存权问题在这一政治哲学中,必定是占有轴枢地位的。

霍布斯对于自然权利的独特界定及其整个政治哲学的价值指向,直接影响到其思想遗产的第一继承人洛克。洛克的政治哲学集中展现在了《政府论》这部彪炳思想史册的著作中。《政府论》与《利维坦》相比的一个最大不同,就在于没有像后者那样刻画出一个“权威国家”的形象,而是提供了一个关于“代理人政府”的论证。政府作为代理人,是指政府和政治国家的合法性,在于守护人们的自然权利从而增进社会的福祉。所以在洛克的政治哲学中,真正居于中心地位、具有立论基石意义的,不是代理人政府,而是由自然法所证成的自然权利。换言之,洛克政治哲学的中心工作和最终目标,不在于为“代理人政府”提供理论说明,而在于为自然权利的合法性提供有力论证和辩护。这一点与霍布斯并无不同。

进而言之,与霍布斯相比,洛克所论定的自然权利在外延上涵盖更多方面。不过,生存权利在洛克的自然权利学说中依然占据着不可动摇的重要一席。只要翻阅《政府论》下篇的有关论述,我们就很容易看到这一点。比如,在“论战争状态”一章中,洛克这样说道:“我享有毁灭那以毁灭来威胁我的东西的权利,这是合理和正当的。因为基于根本的自然法,人应该尽量地保卫自己,而如果不能保卫全体,则应优先保卫无辜的人的安全。一个人可以毁灭向他宣战或对他的生命怀有敌意的人。他可以这样做的理由就像他可以杀死一只豺狼或狮子一样。”在“论奴役”一章中,洛克又进一步说道:“不受绝对的、任意的权力约束的自由,对于一个人的自我保卫是如此必要和有密切联系,以致他不能丧失它,除非连他的自卫手段和生命都一起丧失。因为一个人既然没有创造自己生命的能力,就不能用契约或通过同意把自己交由任何人奴役,或置身于别人的绝对的、任意的权力之下,任其夺去生命。谁都不能把多于自己所有的权力给予他人;凡是不能剥夺自己生命的人,就不能把支配自己生命的权力给予别人。”在“论财产”一章中,洛克则更是直截了当地说道:“自然理性来说,人类一出生即享有生存权利,因而可以享用肉食和饮料以及自然所供应的以维持他们的生存的其他物品;……上帝既将世界给予人类共有,亦给予他们以理性,让他们为了生活和便利的最大好处而加以利用。土地和其中的一切,都是给人们用来维持他们的生存和舒适生活的。”如果说洛克这些论述所指涉的核心问题,正是人出于对死亡的畏惧而保全自身的生存权利,那么显而易见,洛克的政治哲学不仅在以自然权利为立论基石这点上与霍布斯相同,而且在对生存权利的证立与辩护这点上,与霍布斯也并无二致。

在自近代至当代的政治哲学中,对于自然权利的辩护和捍卫是一条从未中断的主线。但在今天的政治哲学研究中,生存权问题却几乎不被人们所提及,这似乎表明生存权利从来只是自然权利中不值一提的一种形式。不过,霍布斯和洛克的范例却确凿无疑地告诉我们:生存权利不仅是近现代自然权利学说中不可缺少的一个部分,而且在一定意义上,也是现代权利意识和现代权利概念得以出场的一个重要标志。与此同时,生存权问题不仅容纳在近现代政治哲学的原初构建中,而且这个问题在当中是占有一个十分关键的位置的。

近现代政治哲学的演进与生存权问题的衰萎

在政治哲学史上,霍布斯和洛克具有开辟新时代、开启新传统的重要地位。宽泛意义上的近现代政治哲学,正是始自霍布斯和洛克的一个传统。霍布斯和洛克为近现代政治哲学的发展所赋予的最重要的东西,就是自然权利概念。按照这个情况,在霍布斯和洛克之后的政治哲学发展中,生存权利也应当是自然权利学说中的一个实体性内容,而生存权问题也应当是一个受重视的问题。然而,实际情况恰恰相反。在霍布斯和洛克之后,近现代政治哲学的确在由自然权利所奠定的概念框架中,迎来了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并形成了更多的话语分支。但生存权问题并没有一如既往地保留在政治哲学的叙事结构中,而是随着其他问题的不断凸显而逐渐淡出了政治哲学家的视野,或者成为一个被其他问题所碾压的牺牲品。从一定意义上说,生存权问题在今天政治哲学研究中的缺位,就是这个情况的一个延长式的反映。

生存权问题的这个遭遇,不能仅仅归结为霍布斯和洛克之后政治哲学发生的一个“突变”,其根源恰恰要追溯到洛克。在《政府论》下篇之“论自然状态”一章中,洛克有这样一段重要论述:“自然状态有一种为人人所应遵守的自然法对它起着支配作用;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正因为每一个人必须保存自己,不能擅自改变他的地位,所以基于同样理由,当他保存自身不成问题时,他就应该尽其所能保存其余的人类,而除非为了惩罚一个罪犯,不应该夺去或损害另一个人的生命以及一切有助于保存另一个人的生命、自由、健康、肢体或物品的事物。”这段论述对于完整地把握洛克的自然权利学说具有重要意义。洛克在这段论述中提到了他心目中三个最重要的东西:一是生命;二是自由;三是财产。这三个东西,支撑起了洛克自然权利学说的全部内容。换言之,根据洛克的界定,自然权利除了生存权,还包括自由和财产权。这与霍布斯仅从生存权层面来界定自然权利,显然是大不一样的。

洛克的自然权利学说归根结底是在讲社会的福祉,亦即生命、自由、财产在他看来,乃是社会福祉的三个不可缺少的要件。社会福祉的这三个要件不是并行的,而是有一种逻辑上的先后关系。这种关系在于:人首先要有自然生命,然后要有维系自然生命的自由,继而要有属于自身的财物以维系自然生命。这种关系表明,生存权在洛克的自然权利学说或者整个政治哲学中必定具有立论前提的意义,而财产权在其中则是一个归宿和落点。进而言之,生存权构成了洛克自然权利学说和政治哲学的立论前提,同时如上所示,他对这个立论前提进行了反复申述,但在生命、自由、财产这三者当中,他更为看重的,还是作为归宿和落点的财产和财产权。对于这个问题,施特劳斯在《自然权利与历史》中有过一个非常明确的指认:“洛克的财产学说,实际上差不多是他政治学说中最核心的部分,当然也是其中最具特色的部分。这使得他的政治学说不仅与霍布斯而且与传统的学说最鲜明不过地区分开来。”同时,美国学者拉塞尔·柯克在《美国秩序的根基》中也进行过深刻说明:“在洛克的心目中,社会是在自然状态中地位平等之人自愿缔约的产物,其目的是更好地保障那些属于他们的自然权利——生命、自由和财产。……他对资产或财产问题的讨论远远多于对生命和自由问题的讨论。他多次宣称,‘人们进入社会的原因是保护他们的财产’。这一论点对殖民地时期的美国特别有吸引力,因为那里有很大比例的白人居民都拥有某种地产。”

洛克对于财产权问题的偏重,并没有使他疏离霍布斯着力强调的生存权问题,但却在一定意义上,为生存权问题的不断衰萎埋下了种子。洛克之后的自然权利学说和政治哲学,在两条既有分别又有重合的线路上得到了发展。一条线路是继承洛克的财产权理论,形成了以所有权的合法性和分配的公正性为根本主题的正义理论;另一条线路是放大了未被洛克像辩护财产权那样予以辩护的自由,形成了以“自我决定”“自我立法”以及“有限政府”为根本观念的权界理论。这两条线路都是从洛克这个源头处展开出来的,而且也都没有歧出自然权利的概念框架(具体地说是将自然权利分别限定于财产权和自由),但关乎每一个人的生命和生存权问题,却必然会在其理论开展中被淡忘乃至被扼杀。

我们先来看第一条线路。大致说来,这条线路以洛克为起点,中经休谟、亚当·斯密,一直延伸到当代的诺齐克和罗尔斯。在这条归结为正义理论的线路上,政治哲学家们主要有两项相辅相成的工作:一是在“应得”的意义上,为人们基于劳动、资本投入以及遗产继承的所有权提供合法性辩护;二是在“道德”的视点上,为一种彰显公正原则的社会分配提供前提性说明。作为正义理论的两个侧面,这两项工作的最终目标都归结于一点,那便是解决现代商品社会中人们占有和分有社会财富与社会资源的规范和规则问题,从而使人们追求和得到“属于自己的东西”,得到来自制度和法的保障。这样来看,这条线路及其所表征的正义理论,可以简化为实物形态的“财富”和关系形态的“规则”这两样东西。应当说,在洛克那里这两个东西就已经含摄在其财产权概念中了。亦即洛克所讲的财产权,就是一个实物和关系、财富和规则的统一体。不过,无论是就实物来说还是就关系来说,洛克的财产权虽然比生存权更加重要,但它不完全是目的,在一定意义上,洛克把它视为人们满足自己生命需求的手段。然而,在洛克之后所发展起来的正义理论中,实物形态的“财富”和关系形态的“规则”从手段变成了目的,而人及其生命存在则从目的变成了按照既定规则来追逐和索取财富的手段。这个变化意味着,尽管财富依然是维系人的生命存在的前提性要素,但人的生命存在却实际被兑换和规制为干瘪的事物和冷冰冰的关系。另外,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财富的社会性积淀物和表现形式是私有财产。而正如马克思所揭示的那样,私有财产关系归根结底乃是一种不平等的、充斥着剥削的社会关系。生活在私有财产关系和私有财产制度中的弱者(如只能靠出卖劳动力为生的工人),并不可能像那些强者一样拥有包括生存权在内的权利。但政治哲学家们在对所有权的合法性以及分配的公正性做辩护时,往往都没有深入到这个问题的核心层面进行有效辩护,相反他们的理论在实际上起到了为这种具有剥削性的私有财产关系鸣锣开道的作用。考虑到所有这些情况,我们自然有理由说,在这条可归结为正义理论的线路上,与每一个人的生命存在都息息相关的生存权问题,已成了一个被裹挟着的、难以独立绽出的下位问题。

我们再来看第二条线路。如果说这条线路依然始于洛克,那么它是在后来才被改造成一种权界理论的。继承洛克同时又对洛克进行改造的政治哲学家,主要是19世纪的约翰·穆勒以及20世纪的哈耶克和诺齐克。这几位政治哲学家的主要工作,就是把洛克自然权利学说中的自由发挥到极致,从而突出“自我决定”和“自我立法”意义上的权利之于个人、之于社会所不可替代的价值。这项工作的关键所在,则是为群体、为国家的行动设置边界,将政府和国家证成为“有限政府”和“最小国家”。在《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的前言中,诺齐克对这一工作进行过一个直言不讳的说明:“个人拥有权利,而且有一些事情是任何人或任何群体都不能对他们做的(否则就会侵犯他们的权利)。这些权利是如此重要和广泛,以致它们提出了国家及其官员能够做什么的问题(如果有这类问题的话)。个人权利给国家留下了多大的空间?……我们关于国家的主要结论是:能够得到证明的是一种最低限度的国家(minimal state),其功能仅限于保护人们免于暴力、偷窃、欺诈以及强制履行契约等;任何更多功能的国家都会侵犯人们的权利,都会强迫人们去做某些事情,从而也都无法得到证明;这种最低限度的国家既是令人鼓舞的,也是正当的。”如上所述,在洛克那里,政府被命定为“代理人政府”。代理人政府的职责是守护人们的利益和福祉,包括守护人们的生命和生存权利。然而在穆勒、哈耶克、诺齐克的“有限政府”论调中,情况发生了反转。如果说这个论调所追逐的自由和权利成了一个既高度抽象、又可加以无限拔高和无限泛化的价值,那么生存权作为一个独立价值,则实质上被自由挤压到一个非常狭小的空间。换言之,根据“有限政府”的论调,自由如同财富和分配规则一样,实质上成了生命存在的目的或者大于生命的东西。当然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自由不仅不是处在生命与生存权对立面上的东西,相反它在很多情况下构成了后者的“灵魂”和“硬核”。这种观点自有一定道理,但其重大偏误在于忽视了一个深层次的问题,这就是“有限政府”论如果说在相当大的意义上消解了共同体观念,那么在无限拔高的个体自由之间,就难免会因为缺少来自共同体的必要防护而产生出一种对彼此的包括生存权在内的权利形成威胁的、类似于丛林法则的互害性。考虑到所有这些情况,我们同样有理由说,在这条可归结为权界理论的线路上,曾经位于政治哲学逻辑启端的生存权问题,也已不可避免地丧失了其原初的地位。

洛克之后在上述两条线路上得到开展的政治哲学都是典型的规范性学说,其重大价值在于为现代社会生活提供了必要的规范性目标,以及为现代政治和法律制度的构建提供了重要的伦理性前提。以上论述绝不是要有意地否认或贬抑这种价值,而只是要指认和挑明生存权问题在洛克之后发生衰萎这个令人遗憾的事实。当然,我们不能将此衰萎简单地归责于政治哲学家,而应看到,这个情况的发生是有其现实历史层面的原因的。具体说来,政治哲学是一门与现实生活贴得很紧的实践哲学。政治哲学作为实践哲学,既会对现实社会生活的塑造和构建发挥价值引导作用,也是我们观看现实社会生活的一面镜子。换言之,政治哲学家们在理论上所进行的阐释和建构,往往不是这个人或那个人的突发奇想,而是映射了既定历史时代、既定国度、既定文化语境下人们的普遍观念和行动法则。事实上,洛克之后政治哲学在上述两条线路上的发展,通常被认为是人类从自然状态走向文明状态的重要标志。这也就是说,在这两条线路上发展起来的正义理论和权界理论,都在致力于刻画一个被人们所普遍认可的文明社会的形象。或者说,将财产权或所有权、公正分配以及自由树立为政治生活中头等重要的价值,正是现代人所认定的文明社会的应有形象。理论与现实之间的这种映照关系告诉我们,如果说在以霍布斯和洛克为坐标点的现代早期,以生命和生存权为重要标志的社会福祉还是人们尤为关切的东西,那么在斯密、穆勒、哈耶克、诺齐克等的政治哲学得以大行其道的现代资本主义社会“成熟期”,生命和生存权尽管依然会受到实定法的保护,但却时常被化约为一个可临时整合到财富、规则和自由观念中的抽象符号。这说明财富、规则、自由对于生命本身的挤兑乃至碾压,就不仅仅是一个理论上的问题了,而是一个随时都可能暴露出来的现实问题。

生存权问题在马克思政治哲学中的再度凸显

在洛克之后的西方政治哲学发展进程中,生存权问题自然发生了难以逆转的衰萎,不过在马克思政治哲学的叙事中,这个问题又再一次凸显出来,并且成为马克思政治哲学的一个落脚点。人们往往有一个成见,即在马克思的政治哲学与霍布斯和洛克以来的规范性政治哲学之间,并不存在相互对话乃至相互打通的缺口和可能性。但这是一个因为缺失思想史的思维视野而导致的“近视”和“短视”。真正说来,马克思在很大意义上是承接着霍布斯、洛克以来的自然权利学说来介入和阐释政治哲学问题的,所以,将思维的视野从洛克之后的政治哲学移转到马克思,正是我们查考和梳理近代以来生存权问题之流变所不能缺少的关键一步。不过,我们必须指出,生存权问题在马克思政治哲学中的凸显,绝不是因为他回到了霍布斯和洛克,唤醒了人出于对死亡的畏惧而保全自身的人性之本能,从而重新复原了生存权利在自然权利中的原初地位。真实情况是,马克思是在深度介入洛克之后政治哲学的理论逻辑,并从中打开新的突破口的基础上,落脚于生存权问题的。

洛克之后以“自由”为价值基点的权界理论,是在马克思的同时代人约翰·穆勒那里真正确立,并在20世纪得到自由主义的强力支持的。马克思并没有与这种理论发生实质性碰撞,因为他所审视到的还是一个洛克式的“代理人政府”而非穆勒式的“有限政府”。与马克思发生实质性碰撞、并且也迫使马克思必须介入其中的,是以所有权为轴心、在亚当·斯密那里得到强化和巩固的正义理论。

我们需要看到,这种正义理论所负载的两项工作——为所有权提供合法性辩护以及为公正的社会分配提供前提性说明虽有不同侧重,但相互之间并不冲突,核心点都在于本着平等的权利原则,来论证基于各种“应得”要素、特别是基于劳动的所有权在社会分配中的支配作用。换言之,在亚当·斯密等人看来,一种社会分配只有遵照并保护了基于“应得”要素的所有权原则,这种分配才是公正合理和被人们所接受的,否则,这种分配就会因“恶”的因素的掺入而远离正义性。这个观点所涉及的问题,也就是上文所提到的问题——现代商品社会中人们占有和分有社会财富与社会资源的规范和规则。不过,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亚当·斯密等人并不是站在现代商品社会之外,以一种批判性的态度和视界来纠正既定的规范和规则,而是在道德和正义的名义下,为现代商品社会通行的规范和规则提供理论上的辩护。这直接意味着,亚当·斯密等人的正义理论,归根结底乃是一种与洛克以来逐步确立起来的资本主义生产和交换关系相呼应的政治哲学,它不仅不是要为资本主义的发展设置障碍,相反是要在理论上证成和巩固资本主义的规范性根基。

我始终认为,马克思拥有以平等的权利和公正的分配为主题的、可与近代以来的西方规范性政治哲学相对话的政治哲学和正义理论,特别是当他思考共产主义第一阶段消费资料的分配时,这种政治哲学和正义理论更是能够被识别和梳理出来。然而,这并不意味着马克思曾经像洛克和斯密那样,在自然权利的原点上,为现代社会的所有权以及公正的社会分配进行过合法性辩护。如果说马克思实质性地介入了洛克之后以所有权为轴心的正义理论,那么,这一工作是建立在对资本主义规范性根基予以深刻检视和批判基础上的。

这里的问题在于: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批判,主要是在经济生产关系层面上展开的。这种经济生产关系层面上的批判,也必定是一种对资本主义规范性根基的批判,因为显而易见,亚当·斯密等人为资本主义证成的规范性根基,乃是资本主义经济生产关系在伦理层面上的表达。这样来看,马克思虽然没有对自己介入洛克之后以所有权为轴心的正义理论予以明示,但他的这一工作进路,却显然是蕴含在对以私有财产为基石的资本主义经济生产关系的批判中的。所以,从《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开始,马克思就已经实质性地介入这种正义理论,并由此来对这种理论所涉及的政治哲学问题进行历史性的阐释了。这也就是我们要到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批判中来梳理和把握其政治哲学思想的内缘之所在。

进一步说,在洛克之后以所有权为轴心的正义理论及其为资本主义所证成的规范性根基中,有一条固定不移的“黄金”规律,这自然就是商品生产所有权规律。这条规律要求每个人都要以平等的自然人的身份,在商品生产和交换关系中得到应得之物,从而占有其所有权。如果说商品生产所有权规律的这个要求就是资本主义既定的规范性根基的内核,那么依斯密等人的论证,这个成为资本主义规范性根基之内核的要求,也正是人世间公平契约关系以及文明制度下法的题中应有之义。马克思是如何看待商品生产所有权规律的呢?我们看到,马克思在《资本论》及其手稿中,不仅对商品生产所有权规律进行了深度剖析,更关键的是,他还从中引申出了为洛克、斯密等人所掩蔽起来的另一条规律,即资本主义占有规律。马克思指出,如果说商品生产所有权规律是一条真实发生的规律,那么这仅仅只是就商品交换环节而言的。在这个环节中,即便是工人作为自由人与资本家之间所进行的“劳动力”的买卖,也是符合所有权原则以及契约和法的关系的,因为工人在这种买卖中得到了其所应得之物——劳动力的交换价值即工资。然而,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交换关系是一种从属于生产关系的次级关系。在生产这个最根本的环节,商品生产所有权规律,已经转化为资本主义占有规律。这条占有规律的实质就在于,“工人并不占有他自己的产品,这个产品对他来说表现为他人的财产,反过来说,他人的劳动表现为资本的财产。资产阶级所有权的这第二条规律是第一条规律转变来的,并通过继承权等而长期存在下去,不受单个资本家易逝性的影响;它同第一条规律一样被承认为规律。第一条是劳动和所有权的同一性;第二条是劳动表现为被否定的所有权,或者说,所有权表现为对他人劳动的异己性的否定”。马克思在洛克之后的政治哲学理论逻辑中所打开的新的突破口,就是发现了这条占有规律。这条占有规律所要说明的问题,其实就是劳动和资本的分离与对立,以及由之而来的“资本家不劳而获、工人劳而不得”的剩余价值生产。这说明对劳资关系及剩余价值的揭示,是以所有权为轴心的正义理论在马克思这里所形成的一个突破性推进。从这种推进来看,斯密等人所信奉和辩护的公正合理的分配关系以及契约和法,都成了背离其宗旨的东西。

马克思对商品生产所有权规律向资本主义占有规律之转变的揭示具有双重表征性。这一方面表征的是其政治哲学的一种历史性视野和立场,另一方面表征的则是其政治哲学向生存权问题的敞开。后一方面的关键点在于,所有权被资本家名正言顺地窃取和占有,不仅仅意味着工人在由洛克之后的正义理论所指示的公正分配规则中遭受到了不公正的对待,而且也意味着工人生命和生存资格在这种不公正的关系中遭受到了非人道的剥蚀和碾压。在洛克之后一直到罗尔斯的分配正义理论中,公正的关系及其所对应的规则是唯一受关注的问题,而生命与生存则不在政治哲学家的视野之内。即便是罗尔斯“每个人都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的“强正义”主张,也没有与人的生命和生存权利发生实质性勾连。与之不同,马克思从来没有在资本主义的制度框架内为一种公正的分配关系和规则进行辩护,相反,他将工人的生命和生存权利,视为在考察所有权、正义、契约、法时需要关切的头等重要的问题。这一点,在《资本论》及其相关手稿中,有直截了当的体现。

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马克思在指认了商品生产所有权规律转化为资本主义占有规律后,又进一步指出:“如果说工人把自己劳动的产品看作是他人的产品,那么他也把结合劳动看作是他人的劳动;正如他把自己的劳动看作虽然属于他自己,但对他来说却是异己的、被强制的生命活动,因此,亚当·斯密等人把这种生命活动看成是辛苦、牺牲等。”马克思在这里提到了斯密,但他不是认为斯密曾站在道义的至高点上来关切过人的生存权利。马克思只是借用斯密“辛苦”和“牺牲”这样的术语,来指认工人所有权被占有而导致的生命活动的“强制性”和“异己性”,也就是工人生存资格和生存权利流失的问题。在《资本论》中,马克思对该问题的指认首先见于第一卷“货币转化为资本”一章的如下论述:“劳动力的买和卖是在流通领域或商品交换领域的界限以内进行的,这个领域确实是天赋人权的真正伊甸园。那里占统治地位的只是自由、平等、所有权和边沁。自由!因为商品(例如劳动力)的买者和卖者,依据自己的自由意志做出决定。他们是作为自由的、在法律上平等的人缔结契约的。契约是他们的意志借以得到共同的法律表现的最后结果。平等!因为他们彼此只是作为商品占有者发生关系,用等价物交换等价物。所有权!因为每一个人都只支配自己的东西。边沁!因为双方都只顾自己。使他们连在一起并发生关系的唯一力量,是他们的利己心,是他们的特殊利益,是他们的私人利益……离开这个简单的流通领域或商品交换领域(庸俗的自由贸易论者用来判断资本和雇佣劳动的社会的那些观点、概念和标准就是从这个领域得出的),就会看到,我们的剧中人的面貌已经起了某些变化。原来的货币占有者作为资本家,昂首前行;劳动力占有者作为他的工人,尾随其后。一个笑容满面,雄心勃勃;一个战战兢兢,畏缩不前,像在市场上出卖了自己的皮一样,只有一个前途——让人家来鞣。”

这段论述是对商品生产所有权规律向资本主义占有规律之转化的一个间接指认,其中前半部分的四个关键词——自由、平等、所有权、边沁,讲述的即是在交换环节发生作用的商品生产所有权规律,而后半部分则以间接的方式讲述了资本主义占有规律。不难看到,对于资本主义占有规律的这个间接讲述,其实已经直接涉及生存权问题了。因为“战战兢兢、畏缩不前、让人家来鞣”的工人在其所有权被占有之后,同时被剥夺的还有其生活的尊严和生存的资格。在《资本论》第一卷“资本主义积累的一般规律”一章中,马克思则对入不敷出的生活常态、恶劣的居住条件以及突如其来的传染病给工人的生命和生存所造成的威胁逐一进行了考察。基于这些考察所得出的代表性的结论有:“最近10年来伦敦饿死的人数惊人地增加了,这无疑证明工人是更加憎恶贫民习艺所这种贫民惩治所的奴役了。” “其实,在这个‘资本家的乐园’里,只要最必要的生活资料的价格发生最微小的变动,就会引起死亡和犯罪数字的变动!” “资本主义积累的对抗性质,从而整个资本主义财产关系的对抗性质,表现得如此明显,就连英国官方关于这个问题的报告也都充满了对‘财产和财产权’的异端攻击。”

我们只要真正看到马克思对生命和生存权问题的以上指认,是他介入洛克之后以所有权为轴心的正义理论进而又形成突破性认识的一个落点,那么我们就有理由说,在马克思的政治哲学中,生存权是一个无论如何都不能被遮蔽和隐去的问题。当然,我们要切近和如实地把握这个问题,就必须把它还原到马克思对资本主义进行批判的历史语境和历史逻辑中,而不能将之从这个语境和逻辑中孤立出来并作纯粹先验的阐释。因为马克思虽然在很大意义上是承接着近代以来的自然权利学说介入政治哲学问题的,但他绝没有像霍布斯和洛克那样,站在“自然权利”这个基点上来预先设置一种仅在人性意义上得到说明的、与历史无关的生存权利。如果看不到这一点,我们就将注定从源头上误解马克思的政治哲学了。

补论

归根结底,生存权问题是一个有关“人”的问题。一种理论是否包含生存权问题,在很大意义上,取决于这种理论是否将“人”放在核心地位,或者是否以“人”为目的。据此而言,要更加透彻地审视生存权问题在洛克之后政治哲学中的衰萎以及在马克思政治哲学的重新凸显,就有必要廓清“人”在整个近代以来的政治哲学中的地位这个根基性的问题。

平心而论,在霍布斯和洛克的政治哲学中,“人”从一定意义上说是处在中心地位的。因为他们所预设的自然权利虽然具有难以避免的抽象性,但本身是指向包括生存权在内的、让人们过上幸福生活的社会福祉的。进一步说,洛克之后在两条线路上分别发展起来的政治哲学——以“所有权”为轴心的正义理论和以“自由”为价值基点的权界理论,从表层看也都没有离开“人”这个主题,甚至都是以“人”为目的的。之所以如此,原因主要在于,这两种政治哲学无不是在权利这个重叠性的价值基点上予以立论的,而权利在现代社会成为政治生活中不可或缺的要素,恰恰就表征着人从传统等级制社会的依附性关系中解放了出来,由不独立、不自由、缺乏人格的人摇身变成了的独立、自由、拥有人格的人。这个问题,用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的话说就是:“人格一般包含着权利能力,并且构成抽象的从而是形式的法的概念、和这种法的其本身也是抽象的基础。所以法的命令是‘成为一个人,并尊敬他人为人’。”

然而从纵深看,洛克之后的政治哲学向“人”的切近是极不彻底的,甚至也可以说是不断疏远“人”的。这种对于“人”的疏远不是简单体现为从注重“社会福祉”这一端转到了偏离“社会福祉”这另一端,而主要是体现为人的“物化”和人的“个体化”。所谓人的“物化”是指:当权利主要被论定为财产权和所有权时,人格实质上是通过财产和所有物来得到确证的。这种确证方式,也就是马克思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所提到的“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这种确证方式虽然被普遍认定为是现代文明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志,但它同时意味着“生产表现为人的目的,而财富则表现为生产的目的”(2)。如果说财富、生产表现为人的目的就意味着人的“物化”,那么洛克之后以“所有权”为轴心的正义理论不仅不可能规避这种“物化”,相反它构成了这种“物化”在理论上的一个辩护工具。所谓人的“个体化”是指:权利在价值层面上的凸显,不仅表征着人从传统依附性关系中解放了出来,而且也表征着个体从传统共同体中脱离了出来。个体从传统共同体中脱离出来的一个直接后果,就是个体利益与普遍利益在现代社会中的分化。个体和个体利益的大行其道是现代西方社会的一个突出特征,这在某种意义上的确像黑格尔所说,让人“成为一个人”。不过,在一个由独立的、原子式的个体组合而成的社会里,并不会真正建立起洛克和斯密所认定的那种“个人只为别人而存在,别人也只为他而存在”的理想化生活模型。这种理想化的生活模型勾画只是一种抽象的普遍性。在这种抽象的普遍性中,充斥着“成为一个人”和“尊敬他人为人”之间的紧张关系。这种紧张关系,就是一种“不是普遍的肯定,而是普遍的否定”的关系。在这种普遍否定的紧张关系中,作为“人”的人没有成为目的,成为目的的只是作为“个体”的人。近代以来的西方政治哲学(也包括洛克的政治哲学)不仅没有很好地解决个体利益与普遍利益的分化问题,相反以“自由”为价值基点的权界理论是强力支持这种分化的。从这个角度来看,“人”并没有在近代以来的西方政治哲学中取得中心地位,取得中心地位的只是“个体”。

洛克之后的政治哲学表面肯定“人”、实际疏远“人”的局面,在马克思这里得到了根本扭转。马克思之所以能够实现这种扭转,倒不是因为他自觉效仿霍布斯和洛克,把具有抽象性特点的社会福祉树立为现代文明社会的中心价值基石,而是因为他将政治哲学的叙事框架由“政治解放”改换成了“人的解放”。政治解放的意思不难理解,即指人从依附他者的强制性关系结构中解脱出来,成为自由的、具有自我主张的人。近代以来的西方政治哲学没有超出政治解放的叙事框架,其基本工作目标就在于从理论上确认、修补、巩固政治解放的成果。政治解放在马克思看来是通向人的解放的一个中间环节,但不是人的解放的终点,因为在现代商品社会中,政治解放带来的结果之一,正是人的“物化”和“个体化”。马克思的最高价值诉求不是政治解放,而是人的解放。与政治解放相比,人的解放的重大推进,就在于彻底克服了人的“物化”和“个体化”。换言之,“人的解放”这个价值诉求拒绝将人当成追逐某种东西的手段,而是把人切实地视为目的。同时,这个价值诉求拒绝让人成为原子化的个体人,而是把人的生命存在看作是个体人与社会人的一个统一体。这两点意味着,近代以来政治哲学对于“人”的关注在马克思这里必然已被提升到一个新高度,其政治哲学必然已真正成为既以“人”为出发点、又以“人”为落脚点的哲学理论。而反观霍布斯和洛克,则看到一种不同的情形。这两位现代早期的政治哲学家固然因为强化了社会福祉而在一定意义上将“人”放在了中心地位,但他们并没有在“人的解放”这个至高点上来界定人及其所应享有的自然权利。这不仅说明在霍布斯和洛克的政治哲学中已经潜含着一条疏远和否定“人”的理论逻辑,而且也说明在近代以来的全部政治哲学中,唯有马克思的政治哲学是真正“以人为本”的。马克思之所以在介入洛克之后以所有权为轴心的正义理论后又落脚和聚焦于工人的生命和生存权问题,其最深层次的原因就在这里。

受近代以来逐步形成、20世纪70年代以来又获得复兴的规范性政治哲学的启发,当前中国学术界的政治哲学研究在规范性的理论进路上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索,同时也取得了不少发人深省的成果,但总体来看并没有完全做到以“人”为目的,甚至严重一点说也在很大程度上偏离和疏远了“人”。只要洞见到这一点,我们就不难理解生存权这个与“人”息息相关的问题为什么迟迟不能进入研究者们的视野。据此而论,当前政治哲学研究介入生存权及相关问题的意义,并不仅仅在于能够由此而获得一个新视角和新基点,同时也在于能够由此而开辟出一条“以人为本”的理论逻辑。或者更明确地说,我们提出当前政治哲学研究介入生存权及相关问题的主张,目标并不满足于为政治哲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一个新视角和新基点,同时还在于申明如下观点:一种政治哲学只有像马克思的政治哲学那样切切实实地建立在“人”的基础和“人”的高度上,从而做到“以人为本”,这种政治哲学才能够因为源源不断地焕发出其生命活力而成为“时代文明之活的灵魂”;而我们只有坚实地立足于“人”并紧贴“以人民为中心”这一朴实而伟大的理念,才能够构建起既具有现实解释力,又具有思想引导性的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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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佃来,武汉大学哲学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马克思主义理论与中国实践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哲学和政治哲学。

原文载于:《探索与争鸣》2020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