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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华 :中国共产党领导制度的伦理正当性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21-08-31

摘要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这种优势不但被治国理政的伟大成就所证明,也为制度内生的伦理正当性所证成。伦理正当性于政党制度而言,既包含了制度设计的道德合理性,是一种“制度善”,也体现为制度实施的政治合法性,是一种“制度好”。中国共产党领导制度主要有全面领导、集体领导、多党合作等,在伦理正当性层面,全面领导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的责任伦理,集体领导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的决策伦理,多党合作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的合作伦理。

关健词中国共产党;领导制度;伦理正当性;多党合作;政治协商

 

“正当性”(legitimacy)在人文社会科学中是一个十分复杂的概念,所涉学科、主题与类型众多。为了论述的方便,本文对“正当性”取道德哲学中伦理判断意义上的“合道德性”与政治制度中规范判断意义的“合法性”。伦理判断是一种道德证成,而规范判断则是一种结果取舍及评价,二者统合而称之为“伦理正当性”(Ethical legitimacy)。中国共产党领导制度的伦理正当性,是指这种制度既包含了制度设计的道德合理性,符合社会理想与伦理精神,是一种“制度善”;也体现为制度实施的政治合法性,形成了现有政党制度中特定的价值判断与伦理原则,是一种“制度好”。“制度善”与“制度好”二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形成有机统一的伦理正当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这一基本共识的形成,一方面得益于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特别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治国理政的伟大成就,进而在经验层面被证明;另一方面是源于这一制度本身的伦理正当性而在理性层面被证成。对于前者人们叙述较多,而对于后者则缺少应有的关注,因为所谓制度优势一定是来源于“制度善”本身。中国共产党十九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党的领导制度体系”概念,这不仅意味着党的领导制度的丰富性,更重要的是要善于抓住党的领导制度的关键点。党的领导制度,如果从执政党的内部与外部关系而言,可分为内部领导制度和外部领导制度,前者注重内聚力,后者注重外联力。中国共产党的内部领导制度主要有民主集中制度、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党的委员会制度、请示报告制度等;而其外部领导制度主要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综合而摄其要义,中国共产党领导制度主要有全面领导制度、集体领导制度、多党合作制度、政治协商制度。这些制度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充分彰显了伦理正当性。同样,这种伦理正当性也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大制度优势的根本原因。

一、“全面领导”内涵责任担当

“政党制度”(party system)是一个国家政治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关于政党各项制度的总和,是政党在长期的政治实践中形成的并被实践所证明的正确的制度体系。所以,有学者认为与其用“政党制度”,不如用“政党体制”,并认为以后者取代前者更符合其原意。不过,我们认为,政党制度较之于政党体制更强调形成的过程性、集中性、固定性和独特性,而政党体制则强调形成的建构性、丰富性和变动性,所以讨论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置于政党制度视角要确切一些。如果说当代政治就是政党政治,那么政党制度无疑就是政治制度的核心。如果我们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分为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重要制度,那么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制度是属于根本制度范畴,具有统领地位,其他一切制度都是在党的领导下建立和健全的。我们推动各项制度建设、推动各项事业发展、改进各方面的工作,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自觉贯彻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要求。这就是党的领导制度中的全面领导要求,内涵了深刻的责任担当,彰显了责任伦理精神。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日起,就把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作为自己的神圣使命,特别是成为执政党之后,就是通过全面领导来实现全面负责,成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党。

(一)全面领导意味着全面担责

政党作为社会集团中有着共同政治意识并以取得政治权力为首要目的的政治组织,要想获得政治合法性必然存在一个由组织目标转化为公共目标的问题,因为政治权力属于整体国家和社会。任何政党对“公共性”的强调,往往是通过在国家治理过程中全面关注社会生活实现的。就此而言,党的全面领导就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与增进,其道德合理性就源于此。政党作为一个特殊组织(或群体),特别看重组织外部关系,因为“在外部的非群体对群体的态度,是通过自己的实践把群体看成一个有机体”。领导权在实践场域必须在外部形成多元复合性,才能构成一个统一体,这种组织外“伸展”就是全面领导,否则就无所谓执政,执政党必须通过全面执政来实现领导。中国共产党全面领导地位的确立、全面领导能力的提升、全面领导路径的选择既不是一蹴而就的,也不是一帆风顺的。在革命、建设和改革的不同时期,中国共产党对自身职能和发展目标进行了艰辛探索,丰富了党对全面领导的认识和理解。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首先是从对革命军队的领导开始的。1927年,“三湾改编”确立了党对人民军队的绝对领导。1942年,中共中央通过了《关于统一抗日根据地党的领导及调整各组织间关系的决定》,其中强调,党应该领导一切其他组织,如军队、政府与民众团体。1943年,毛泽东发表《关于领导方法的若干问题》,将党的全面领导问题更加具体化。党的全面领导的制度架构、运行模式得到了进一步完善。新中国成立后,1962年,毛泽东在扩大的中央工作会议上指出:“工、农、商、学、兵、政、党这七个方面,党是领导一切的。党要领导工业、农业、商业、文化教育、军队和政府。”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党的全面领导的极端重要性日渐凸显。1981年,邓小平在谈及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时指出:“在中国这样的大国要把几亿人口的思想和力量统一起来建设社会主义……没有这样一个党的统一领导,是不可能设想的,那就只会四分五裂,一事无成。我们人民的团结,社会的安定,民主的发展,国家的统一,都要靠党的领导。”2000年,江泽民在十五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再次明确:“工农兵学商,党是领导一切的。当今中国的事情办得怎么样,关键取决于我们党。”2012年,胡锦涛在党的十八大上再次强调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改革开放40多年的实践也证明,全面领导可以有效克服国家权威碎片化的倾向,有利于提高执政党的治理能力、动员力和组织力,同时也有利于党的领导接受全面检验与广泛监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中国共产党面临更加繁重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更加复杂的国家治理难题、更加严峻的执政兴国挑战,党的全面领导被赋予了新的时代内涵与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将治国理政和管党治党有机统一,强调“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强调“党的领导必须是全面的、系统的、整体的,必须体现到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国防军队、祖国统一、外交工作、党的建设等各方面”。党的全面领导的理念更加先进,党的全面领导的内容更加科学,党的全面领导的组织更加严密,推动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取得了历史性成就。从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到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统领“四个伟大”,再到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充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的全面系统性思维和超强的全面治理能力,体现了一个负责任大党的担当精神。

(二)全面领导意味着全程负责

责任可以分为三个基本向度:“从集体责任到个体责任;从外部责任到内部责任即心理责任;从向后看的责任(对过去负责、过失)到向前看的责任(对将来负责、职责)。”向后看的责任是指对过去事情的反思责任,对过失或成功有责任反省、总结,作为当下或后世的借鉴。向前看的责任是着眼于长远、遵循事物发展规律和趋势,对未来负起的责任。向前的责任就是对未来负责。人与动物的最大区别是人有自我意识,即能意识到自己“有意识”和“在意识”。人的自我反思就是对思想的“思想”,能从自身的行为轨迹中发现自己的失误与不足,这就是对“向后看负责”的思维机制。人类“向前看”的思维机制来源于人立足当下而对未来的“想象”,这种想象是需要通过科学预测机制来实现的。任何政党不但有空间方位问题,也有时间站位问题。时间站位就是如何立足当下,承接好历史与未来的问题,这种承接就是一种负责任的伦理连接,尊重历史又对未来负责,让今天经得起历史的检验,让未来成为光辉的历史。中国共产党自成立至今,始终抱着对历史负责、对现实负责、对未来负责的伦理态度,把民族复兴与人民幸福作为自身的奋斗目标,充满强烈的历史意识、自信意识和危机意识。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全面领导继承与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工作,从国家战略资源的高度重视传统文化,使之成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根本力量。习近平总书记告诫全党“要讲清楚每个国家和民族的历史传统、文化积淀、基本国情不同,其发展道路必然有着自己的特色;讲清楚中华文化积淀着中华民族最深沉的精神追求,是中华民族生生不息、发展壮大的丰厚滋养;讲清楚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的突出优势,是我们最深厚的文化软实力;讲清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植根于中华文化沃土、反映中国人民意愿、适应中国和时代发展进步要求,有着深厚历史渊源和广泛现实基础”。面向未来,中国共产党向全世界庄严承诺,要敬畏自然、珍爱地球,树立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理念,尊崇、顺应、保护自然生态,加强气候变化、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领域交流合作,共享经验、共迎挑战,不断开拓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为我们的子孙后代留下蓝天碧海、绿水青山。

(三)全面领导意味着从严问责

主动担责与有错追责是政党责任伦理的一体两面。主动担责意味着政党作为一种组织(集合体)忠实履行自己的使命与承诺,是一种责任的主动态;而有错追责(问责)则是对工作过失的责任承担,是一种责任的被动态。当然这种主动与被动的区分只具有相对意义,因为当因过失而造成工作失误时主动承担责任,并加以改正和弥补,就转变为一种责任的主动态。追责与问责是责任伦理的底线思维,也是“保底思维”,确保党领导的事业不受重大损失。中国共产党为了实现全面领导,十分重视从严治党,制定了一系列党内法规来落实领导责任,主要有“一个章程”“两个准则”“两个意见”“七条纪律”“十六个条例”(注:“一个章程”就是《中国共产党章程》;“两个准则”就是《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两个意见”就是《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七条纪律”就是指党的政治纪律、经济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十六个条例”就是《关于切实改进工作作风的十六条规定》。)。涉及责任追究的主要法规有:《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党的纪律”部分、《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规定》《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党政干部考核工作条例》等。这些党内法规构成了完备的问责体系,为确保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压实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提供了制度保障,实现了“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工作目标。

二、“集体领导”彰显政治权威

“集体领导”制度就是中国共产党的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它既是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它是“既打通执政党自身治理又打通执政党领导国家与社会并推进国家与社会治理的主轴制度”。民主集中制在《中国共产党章程》“总纲”与“党的组织制度”乃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总纲”中有明确规定,可综合为六项基本内容:(1)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2)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3)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4)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5)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6)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民主集中制也可具体化为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程序性原则,由此而使“民主与集中构成了一个纵横的协调与治理结构,它们之间相互支撑、互动互补”。这些都是中国共产党长期政治实践的结果和领导经验的结晶。毛泽东在1962年就明确提出,“没有民主,不可能有正确的集中,因为大家意见分歧,没有统一的认识,集中制就建设不起来”,“党委的领导,是集体领导,不是第一书记个人独断”。邓小平认为,社会主义制度是一种新型的制度,没有现成的模式可以“硬套”,而“我们实行的是民主集中制,这就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民主集中制是社会主义制度的一个不可分的组成部分”。只有坚持民主基础上的集体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才有制度保障,才能“集中全党智慧,保证党的决策的正确和有效实施,增强党的纪律和战斗力,使我们的事业顺利进行”。并且,通过民主集中制,不但可以集中党内集体智慧,还可“以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集中民意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要求中央政治局首先成为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典范,特别是要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因为“保证全党令行禁止,是党和国家前途命运所系,是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所在”,这是“党的政治建设的首要任务”,是“一个成熟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的重大建党原则”。集体领导是中国共产党的制度创新,其核心要义是由“领导集体”对党和国家事务进行“集体领导”,其特征就是“整体性”,“它代表‘多个机构’,而不是‘一个机构’;体现‘集体智慧’,而不是‘个人智慧’;实行‘集体决策’,而不是‘个人决策’”,旨在突出组织整体负责,而非一个人说了算。中国共产党的集体领导,源于战争时期,特别是1927年蒋介石发动“四一二”反革命政变之后,中国共产党和革命事业遭遇重大挫折,中国共产党重新建立了中央领导机构,新的党章对中央政治局、政治局常委、总书记的职责有了明确规定。1928年,中共在莫斯科召开六大,选举出首届正式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1945年党的七大,通过党章明确规定,中央书记处在中央政治局决议下处理中央日常工作,由中央书记处5大书记负责,这种工作机制一直保持到1949年新中国成立。集体领导制度的正式确立是在新中国成立以后。党的八届一中全会选举毛泽东、刘少奇、周恩来、朱德、陈云、邓小平为中央政治局常委,构成了新中国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正如邓小平所说:“我们党的历史上,真正形成成熟的领导,是从毛刘周朱这一代开始的。”1982年党的十二大通过的党章规定了党中央只设总书记,不设主席、副主席,同时规定总书记是政治局常委会成员之一,负责召集政治局常委会与政治局会议,主持中央书记处工作,逐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的集体领导制。1992年改革开放转型后形成集体领导与领导核心相结合的“政治局常委制”。集体领导制度的特点就是“集体制”,既克服了纯粹民主的“票数计算”效应,也克服了政治决策中的“个人专权”效应,彰显了政党组织的政治权威,确保了重大决策中中国共产党的集体性政治权威,成为适应中国国情的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程序化相一致的制度,彰显了实质公正与程序公正相统一的伦理正当性。

(一)集体领导彰显了政党的“公共意识”

政党本身就是在某种“一致同意”的特定原则基础上结合起来的,其目的就是通过共同努力来实现共同利益,促进国家的发展与繁荣。所以,任何政党的政权权威是集体性或整体性的,其组建原则与目的宗旨都是源于“公共意识”而非“个人愿望”。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政党肩负着民族独立、国家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使命,这也是现代政党与传统“家族”式领导组织的区别。中国共产党就是一个为人民谋利益的政党,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而非某一阶层、集团、地方甚至个人的利益。无论是作为利益表达还是利益统合的政党功能的实现,始终离不开“集思广益”,始终离不开集体领导,始终离不开集体智慧。同时,政党对公共利益的“代表”不是对“被代表”利益生硬集合,而是二者有机的结合,形成利益共同体,其基础只能是“公共意识”。因为“如果一个共同体在成为共同体时不能感受到个体的需要是共同的,不能把自己投身到朝着它产生的共同目标进行共同整体化的内部统一之中,那么,无论是共同的需要,还是共同的实践,或是共同的目标,都不能确定这个共同体”。没有基于公共性的共同体利益,任何政党组织都将失去活动或存在的理由。

(二)集体领导彰显了政党的“权威意向”

如果说,对公共利益的维护表明了政党存在的政治性,那么,政党政治权力的范围和使用方式则体现的是政治权威的正当性。这一层面上的正当性包含了政党具有领导的权力和其他人(组织)有服从领导的义务,构成现实的政党权力关系。问题在于权威层面的正当性是否能证成其他组织或个人有“服从政党领导”的义务?也许政党的“集体式”领导是最有效的方式,因为它可以避免因个人“有限理性”而出现决策失误。在崇尚理性的现代社会,权威关系正当性受到质疑的程度,并不亚于权力关系的正当性。但集体领导并不是个体理性的结果,相反是集体理性的聚合。消除权威关系中正当性的质疑,需要的是集体理性,因为集体理性于政治决策中在机率上优于个体理性,可以增强政治可靠性和可信任度。中国共产党领导制度的核心要义在于确认党的最高权威,确认党中央统一领导的权力,维护好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使“权威—服从”关系得到有效遵从。当然,权威可以区分为理论的权威与实践的权威。理论的权威是意向(信念)性的,只有实践的权威才是行为的根据。

(三)集体领导彰显了政党的“行动意志”

政党权威是一种特别的实践权威,不仅有赖于政党自身的主张,更依赖于自己的行动,即“不看你说得如何,而是看你如何做”。这就说明政党权威是有条件的,并非具有天然的正当性,而是需要正确的政治主张及其具体实践。实现理论权威与实践权威的统一,这就需要政党行动的意志力和执行力。所以,以执行力为核心,集中领导,集中一切力量办大事,使中国共产党的集体领导制度发挥了独特的优势。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一方面“需要按照人类社会公权力行使的一般原理,将为人民服务的公共权力有效地约束与监督起来”;另一方面要把为人民服务的宗旨通过积极履职的方式,通过有效的国家治理,通过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来证明自身的合法性。从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成立新中国,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再到向着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目标奋勇前进,这个艰辛的历程,无不证明了中国共产党集体意志的强大。并且“这么大一个国家,责任非常重,工作非常艰巨”,千万不能有“一劳永逸,可以歇歇脚的思想。只有坚定不移、坚忍不拔、坚持不懈,才能无愧于时代、不负人民”。

三、“多党合作”体现协作精神

如何处理执政党与参政党的关系是政党伦理的重要问题,也是审视政党制度伦理正当性的重要标识。一般而论,近代以降,政党政治成为世界政治的主导或主流。尽管在辛亥革命后中国才出现真正意义上的政党组织,但在世界以民主为核心的现代政党政治的大背景下,中国政治也不可避免地走上了政党政治的道路。“政党作为现代性过程中的产物,是公民表达、维护与实现自身正当权益的一种制度安排。”既然每个政党组织都有自己的利益追求,政党之间的竞争就不可避免,特别是在由谁来执掌国家政权这个问题上,竞争尤为激烈。但是,由于中国发展道路的特殊性,西方政党体制并不适合中国,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日起,为实现自身的理想目标,创造性地实行“合作”体制。事实上,按照孙中山的设想,他所领导的中华民国要按照西方国家模式,实行多党制,但北洋军阀使多党民主政治的幻想彻底破灭。只有中国共产党自成立始就对中国革命道路进行了新的思考,由旧民主主义革命过渡到新民主主义革命。这种革命是新的、由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在第一阶段上建立新民主主义的社会和建立各个革命阶级联合专政的国家为目的的革命。“联合专政”的提出为后来的“多党合作”打下了基础,并在具体实践中取得了成功。如,第一次国共合作实现了民族民主革命统一战线的形成,第二次国共合作促进了全民族团结抗战。抗战胜利后,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九三学社、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等相继成立,加上原有的中国民主同盟、中国致公党,积极响应中国共产党成立民主联合政府,建设独立、自由、民主的新中国的主张,放弃对国民党的幻想,放弃“中间路线”,反对内战,从而形成了共产党领导、民主党派与共产党亲密合作的基本格局。人民政协的产生标志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的形成,这种制度规定“共产党与民主党派之间不是相互竞争的关系,而是合作协商的关系,这是现代商谈伦理在政党制度中的有效运用。

(一)多党合作首先体现的是现代合作精神

自工业社会以来,社会“占主导地位的行为模式是竞争”,其结果往往导致一种对抗性的局面。竞争文化不可避免地影响到政治文化和政党制度的设计与运行,因为如果对抗性的社会策略是变更的唯一途径,那么政党自然是这种变更的主体,自然会与其他党派形成竞争性的关系。竞争文化在政治生活的常态是,“一个健康的民主程序需要诸多政治力量的震荡冲突和众多利益的开放性的矛盾斗争,一旦缺少这些,它就会轻易地被不可谈判的道德价值与本质主义的身价认同之间的敌对状况所取代”。如果我们认定,“一切党派政治体系的核心都是政治利益观”,并且把自身利益作为最佳评估标准,党派利益就是相异或冲突的。但是,如果党派政治利益的获得方式不只有“零和博弈”,还有“正和博弈”,那么,党派合作就成为可能,尤其在各党派具有共同利益目标的时候,合作就成为必然。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从中华民族的救亡图存到成立民主联合政府再到建设强大的现代化国家,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从而奠定了合作的坚实基础。

(二)多党合作充分体现了政治参与的价值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不同于西方政党体制中的各自为政,而是共产党起领导作用,其他党派自觉接受共产党的领导。“共产党和民主党派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但在政治上不是平起平坐的,而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33]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在多党合作体制中,不是执政党联盟意义上的成员,也不是在野党或反对党,就是行使参政权的政党。参政权(participation)是依法享有自主和平等地参与政治生活和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其主体既可以是公民个人也可以是公民组织,民主党派就是作为政党组织行使参政权。相对于领导权,参与权表面上是被动的,但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体制中,这种参与权也是一种主动参与。一是因为多党合作的前提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共同致力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特别是民主党派对共产党有监督权,这更加突出了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的主体性和主动性;二是因为在多党合作的机制中,民主党派全面参政而不是简单的民主选举,要全面参与国家事务管理,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与执行,参与对执政党的监督。这样的政治参与,使得民主党派不是整体利益的“局外人”或“旁观者”,而是直接的参与者、见证者和监督者,这使执政党与参政党在权力行使上同步化、一体化与均衡化,使参政权趋近于执政权,这是世界政党制度的伟大独创。

(三)多党合作的核心机制是协商

协商(deliberation)原本具有“协作的态度”和“进行商议”两层意思,但自从作为一种政治词语进入现代政治生活以来,其含义更加宽泛和丰富,其功能与价值被大大丰富和拓展了。有人把协商理解为一种面对面的交流形式,强调理性说服而非操纵与强迫;有人理解为自由平等地参与交流的程序性规范而非具体策略;也有人理解为个体之间的商讨或市场主体之间的交易。多党合作中的协商应该侧重于公共政治生活来理解,体现的是交往理性与商谈机制,是一种政治决策中的“求同存异”智慧,是平衡民主与最优决策的统一,是过程与结果的统一。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政治协商制度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社会各界的代表,对国家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举行协商和就决策执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的制度。政治协商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为组织形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最主要的政治内容和组织形式,也是统一战线的形式之一。可见,在多元社会背景下,协商是必不可少的“呼唤政治共同体和普遍共识的主张”,不仅仅是一种理念,更是制度设计。尽管协商无法根治“多元社会病”,也无法彻底改变现行民主制中的“唯票数”弊端,但它确实可以通过平衡,通过广泛的公民参与,在利益高度分化时促成公共政治生活的良善局面,尽可能地避免来自独家权力与金钱左右政治决策的风险。当然,要真正有效实现多党合作离不开包容。包容在政治生活中的体现就是政治包容。政治包容是在多种政治主体之间为了共同的目的,以一种政治主体为主导,包容其他相近或相异思想的政治主体,以民主协商和平等对话的方式达成政治共识的政治实践活动。我国的政党格局是“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这种“核心一元性”(共产党领导和共产党执政)与“结构多元性”(多党合作和多党参政)相统一的政党制度,非常有利于发挥强大社会整合力,但同时也需要不断增强政治包容力。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我国的政党制度在政党格局不变的情况下,也根据社会阶级、阶层变化做出相应调整,不断增强我国政党制度的政治包容力,以此来推动我国民主政治的发展。并且我们的做法与西方国家不同,不是采取一些政党衰亡、一些新党成立,或一些政党联合或分裂等方式实现,而是在政党格局不变的前提下,采取一种民主党派的数量不变、名称不变,但八个参政党的社会基础、成员结构、性质和任务随着时代和社会变迁而进行适应性调整,即通过“不变形式变内涵”的方式,增强我国政党制度的包容力(注:关于我国政党格局的核心一元性与结构多元性相结合的理论,请参见刘志礼、魏梓桐:《中国新型政党制度的结构优势及效能转化》,载《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20年第6期。)。所以,多党合作的包容不仅仅是不同政见的包容,而且是合作要素、结构与功能上的包容,民主党派在合作中不但能促进共产党的执政事业,也能在这个事业中实现自己的目标和发展自身。

作者简介:李建华,哲学博士,武汉大学哲学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伦理学基础理论、道德心理学、政治伦理学、中国传统伦理思想

文章来源:《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21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