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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华:政治判断及其伦理立场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21-11-22

政治生活离不开政治判断,政治判断作为一种特殊的思维形式,从内涵上讲可以是一种政治认识的跃迁,也可作为政治思维的形式,同时还是政治现象的价值评价,更是一种政治行动的能力,不能对政治判断进行单一理解。从类型上讲,政治判断可以区分为政治事实判断、政治价值判断、政治指令判断三种,不过这种区分不是绝对的,有时会出现交叉重叠的情况,甚至会相互依赖、相互渗透。任何政治判断都不可能是“价值中立”的,都有特定的价值立场和受价值观的支配,其中政治伦理的立场对于正确的政治判断最为根本,因为政治与伦理从来都不是分离的。新时代政治判断的伦理立场就是责任的立场、人民的立场、忠诚的立场与历史的立场。

马克斯·韦伯在《以政治为业》的著名演说中曾认为,对于政治家而言,有三种前提性素质是决定性的:“激情、责任感和恰如其分的判断力。”并且也正是因为是否具备这三种素质,才决定了政治人格是否强大。激情是一种“不脱离实际的激情”,也是献身于某一事业的激情,但没有责任感的激情只能是一种亢奋,而要让责任感成为行动的指南,必须有恰如其分的判断力,“这是政治家具有决定性意义的心理素质,”因为它可以“保持内心的沉着冷静。”足见政治判断力对政治家或“政治人”的重要性。时下,对于“政治三力”(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多有论述,但大都聚焦于“力”而发力,对“政治判断”“政治领悟”等相关概念缺少深度学理性探究。其实,对政治判断力的科学把握完全取决于对政治判断这一基本概念的正确理解。一切凭主观臆断与想象的政治判断力描述,不明白政治判断的“所指”与“能指”及其应该坚守的基本伦理立场,任意发挥,任意套用,随意要求,都有可能导致政治判断概念使用的窄化或宽泛,甚至可能会误导政治行为的发生。因此非常有必要对政治判断本身的学理意蕴进行科学揭示,并对政治判断进行伦理价值审度,以确保政治判断的正确及政治判断力的有效发挥。

一、理解政治判断的维度

从一般意义上讲,“判断是思维对所反映的对象有所肯定或有所否定的思维形式。”由此推之,政治判断应该是政治思维的一种形式,是政治主体以取舍裁决的方式对政治现象(对象)进行间接、概括、理性的反映,是对政治的主要价值、历史现状和发展趋势的基本选择与评判,体现为在政治活动中表达意见以及在政治事件结束后对它进行回顾的心理活动。虽然判断是一种心理现象,也是特定的思维形式,但由于政治现象的复杂性及政治哲学的实践性特点,对政治判断就不能用一个“定义”来做一种单一性理解,而必须进行分层解析,方可把握其丰富内涵。就政治判断的含义而言,可以做四个维度的理解。

一是作为政治认识跃迁的政治判断。从人的认识层次递进来看,存在从感性到理性的跃迁过程,同样,对政治现象的深度把握需要有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递进,政治判断就是其中的重要环节。人对社会政治现象的认识并非从一开始有明确的政治思想支配,仅仅是某种政治意识引发,它同样是从不系统的、不定型的感性认识开始,是直观的、自发的心理反应。就此而论,政治判断首先是作为一种政治心理而存在,从政治感受开始,然后形成政治理性判断。政治感受是政治主体“对政治环境及其变化的自发反映。它包括政治感觉与政治知觉两个层次。”政治感受是否深、是否正确,往往与政治观察能力、政治环境变化程度和个人的政治经验成正比。因此,“政治感受是政治行为的心理过程的基础环节和起始阶段,它的意义在于向政治主体发出信号,提醒其注意有客观的政治存在物在向他作用,并引起政治主体对作用物的初步判断。”政治判断不能停留于经验感受和情绪层面,甚至不能只是前理性判断水平,必须上升到理性层面,只有出于理性的政治判断才是科学的,才能有力量。因为只有理性才“特指人类所具有的前后连贯的思想与理解能力”,才能给人类思考提供“普遍理由”与“首要原理”。相反,基于感性的政治判断容易出现主观特性的简单同化,形成政治“自我中心化”,与此同时,会因客观化的空间性,以受适应性驱使而出现政治“从众心理”。前理性判断虽然已经超越自我经验局限,甚至具备了独立的思维能力,但越是接近理性阶段,越容易受既定秩序或现有权威的影响,会出现犹豫、摇摆的状况。只有进入理性层次,才能摆脱情境、情绪和具体例证的局限,看清大局与大势,做出正确的政治判断。所以说,政治判断是政治认识的基本形式之一,是一种心理现象,政治判断力是“心力”。当然,作为政治人的理性绝非个体思虑的理由与能力,其核心是公共理性。因为“并非所有的理性都是公共理性”,“公共理性是一个民主国家的基本特征”,在三方面体现出来:“作为自身的理性,它是公共的理性;它的目标是公共的善和根本性的正义;它的本性和内容是公共的。”实际表明,公共理性在民主政治社会中“其实就是公民的理性”。政治家或公民的政治判断能力体现了一个社会(时代)的政治文明程度。

二是作为政治思维形式的政治判断。如果说概念、判断与推理是思维的最基本形式,那么政治判断无疑就是政治思维的一种。如果判断是对思维对象是否存在、是否具有某种属性以及事物之间是否具有某种关系的肯定或否定,那么政治判断就一定是通过肯定或否定,以主宾词的形式反映政治现象及其联系的完整表达。政治判断离不开内容与形式两个基本要素,内容即思想,形式即语言。作为思维内容的政治判断,尽管是对现实生活中客观存在的各种利益关系进行过滤、取舍之后的价值认定,往往兼具实然性和应然性的特性,在“是”与“应当”中纠结,但最终一定做出“肯定/否定式”判断。政治判断的量项一定是“所有”而非“有的”,其常项一定为“是”或“不是”,形成全称肯定或否定判断,不能是“可能性”判断。这就是政治判断不同于其他政治思维形式或其他性质的判断的独特性,即在政治判断上不能模棱两可,必须是非清楚、黑白分明。特别是在面临政治斗争的严峻形势下,如何分清“敌友”,正确“站队”,政治判断就显得特别重要,因为“谁是我们的敌人?谁是我们的朋友?这是革命的首要问题。”政治判断的“力”就源于这种在思维形式上“是”或“不是”的斩钉截铁的坚定性和“非此即彼”的界限性。特别是在事关政治态度、政治立场等大是大非问题上含含糊糊、左右逢源、做“两面人”、做“墙头草”,都是政治判断无力的表现。就此而言,政治判断力,就是一种思维的力量,一方面有赖于政治主体是否真正具备对政治现象及其联系的必然的、本质的、规律性认识;另一方面,一定与政治主体的意志力的心理素质有关。科学的判断与意志的坚定要成为政治态度的“显现”自然需要语言,语言表达是否精准、中肯,对政治判断至关重要,词不达意、言不由衷、夸大其词、消极不语,都是政治判断之大忌。正确意断与恰当言语的完美相结合,才能形成科学的政治判断。可见,语言能力也是政治判断力的重要因素,尽管政治生活最忌讳“语言的巨人”,但没有良好的语言素质肯定也成不了政治上的巨人。

三是作为政治价值评价的政治判断。如果把判断分为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两类,那么政治判断无疑是属于价值判断,尽管政治判断要以客观的政治时势为客观依据,但一定是经过了政治主体的价值审慎,实现了从“是”到“应当”的价值推断,就此而言,政治判断的过程与结论不可能是“价值中立”的。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关于是否存在“价值中立”,一直争论不休。这种争论源于所谓休谟问题,即“实然”与“应然”的关系,是否可以从“是”推出“应当”。这里不拘泥于在科学研究中是否存在价值中立问题,而是要强调,政治判断有明确的价值立场,有肯定或否定的价值表达,其中包含了价值选择。在价值选择过程中政治主体会依据政治事实进行“意义性”加工处理,过滤掉与自身政治信仰不一致的成分,形成“好的”“应当的”“有意义”的判断,通过价值语句表达出来。政治判断固然与政治主体的政治信仰与政治价值观密切相关,并不意味着它就是纯粹主观臆断,而是存在客观的政治判断标准。这种标准不是政治事实的简单呈现或陈述,而是处于一种环环相扣的“价值链”之中,转换成一种“价值性的事实”或“价值性的事实述句”。所以,政治判断力就是通过选择的形式将政治理念和政治价值观付诸在某种政治事实上所呈现出来的能力。在当下中国,政治选择必须以国家政治安全、人民根本利益、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为领导干部政治判断的根本标尺。政治安全关乎党和国家安危,是国家安全的根本,要求各级领导干部把维护以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为核心的国家政治安全作为根本任务。民心是最大的政治,民心齐,泰山移,这就要求领导干部把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判断一切政治现象的根本标准。以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本,要求领导干部有方向感,既不走封闭僵化的老路,也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有了正确方向感,判断才能正确。三者有机结合在一起,形成衡量当下中国政治判断是否正确的核心价值标准。

四是作为政治行动能力的政治判断。政治判断原本是一种在政治活动中表达意见的心理活动,但政治生活的最大特性是遵循实践理性和行动逻辑,所以理解政治判断的含义离不开行动视角。政治判断的清晰或明确有时往往不是靠语言,而是靠行动力的彰显,而行动力的根源是政治生活的“扩展的思维方式”。康德认为,人拥有合目的性的思维方式,“这种思维方式不论人的自然天赋所达到的范围和程度是多么的小,却表明一个人具有扩展的思维方式(eine erweiterte Denkungsart)如果他能够把如此之多的其他人都如同被封闭于其中的那些主观个人判断条件都置之度外,并从一个普遍的立场(这个立场他只有通过置身于别人的立场才能加以规定)来对他自己的判断进行反思的话。”这里康德所说的置身于他人立场来对自己立场进行反思就是思维判断中的行动力。“扩展”就是一种自我的“跳出”,要想获得政治生活公共认可与尊严,就必须以政治行动者的经验来理解世界。无独有偶,阿伦特也强调政治行动的展示力量,因为只有通过行动,一个人的人格才能显现出来,展示力就是行动力,行动力就是判断力。从政治生活的自我展示,可以看出行动者的利益、意见与态度,或者说,只有行动才是政治判断的最后“试金石”。阿伦特同时还强调,在政治生活中进行判断,实际上就是积极参与到理性的公共讨论之中,与那些我必须最终取得同意并一起做出决定的他人进行商讨,并且认为,“就判断能力使人能够在公共领域、在公共世界中引导他自己来说,它是作为政治的存在者的人的基本能力”。可见,政治判断力的行动引导作用才是政治判断的核心问题。当下,我们强调政治判断力对领导干部的重要性,强调政治判断力与“忠诚、担当、干净”的关联性,也是基于政治行动逻辑而非“表态”话语的响亮与绝对。在此意义上可以说,政治判断力就是政治行动引导力,因为检验政治判断正确与否,检验政治判断力的强弱与否,关键是看行动力。当然,政治判断始终离不开语言的形式,并且“没有语言的行动不再是行动,因为这里不再有行动者;而行动者(行动的实践者)只有当他同时也是说话者时,他才能成为行动者。”最终能否形成基于行动力的政治判断,或者如何保证个人主观判断的客观有效性,还取决定于基于想象力的“共通感。”这种共通感是排除了私人性和个别性的,指向一种公共利益,正是借助于共通感人们才得知其他感知能力展示了现实整体生活而非身体的局部刺激。极权主义世界的根本特性就是共通感的丧失,而“共通感的丧失与人类思想和判断能力的丧失、与人类共同世界的公共性的丧失是同步的。”因共通感丧失而带来政治判断失误的必然结果就是“平庸之恶”的产生。

二、政治判断的基本类型

对政治判断内涵的多维度理解,不但说明了作为思维形式的判断是复杂的,同时也暗示了政治生活本身的情境性,预示着对政治判断外延的把握同样复杂。基于此,对政治判断进行类型学分析是必要的,这样有利于区分不同情境下的政治判断,并知晓在何处发力、发何种力、怎样发力,这样才有利于培养正确的政治判断力。就政治判断的具体类型而言,可以区分为政治事实判断、政治价值判断、政治指令判断。

政治事实判断是对政治现象(事实)本身进行描述的指陈判断,以客观性为基础,以“是”或“不是”为谓词的判断形式。政治事实判断是否正确,关键在于对政治事实本身的正确认识。从政治哲学角度而言,政治事实首先不是一种外在于人的事物、事件及其过程,不是一种纯粹的“自在之物”,而一定是与人(特别是政治人)相关的客观存在,所以政治事实一定不是“物形态”的事实,也不是自然科学意义上的“对象”,而是指与人相关(非人之外、人之前)的政治世界,因为“世界(指人的世界——引者注)是事实的总和,而不是物(des Ding)的总和。”所以,当我们对政治事实进行描述进而做出判断时不可能是唯客体主义式的,往往会有无意识地“自我处理”而形成“我认为”。但政治事实绝对不是“我认为”的结果,因为事实本身与对事实的认知把握是不同的,甚至也不能等同于对事实正确把握的真理形式。“事实是指客观存在的、不依赖于主体主观意识的存在状态,是具有本体意味的概念;而真理作为主体对客体关系整体性内容的把握与接近,却是一个实践和认识范畴。”当然,对政治事实的判断要基于“事实一般”,但又不能仅仅是“一般事实”,因为政治事实首先是“政治的”。这种“政治性”决定了政治事实是根本性的事实而非全部事实的表象,可见,政治事实判断就是从政治上看待事实、看待问题、分析问题,是“有立场”地透过现象看本质,这样才能真正明辨是非,真正做到“不畏浮云遮望眼”,在错综复杂的形势下作出科学准确的预判。其实,当我们对政治事实做出判断的时候本身就是对“势”的把握。政治之“势”虽然以政治事实为基础,但往往表现出某种规律性的动态变化,如果掌握不好,就会丢掉“大势”或“大势已去”。所以政治事实判断常常表现为一种基于事实又不局限于事实地对“大势”的预测,本质上是主动性而非被动性的,因为政治上的主动是最有利的主动,政治上的被动是最危险的被动。如,中国共产党自十八大以来,社会发展与国家事业都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习近平在准确研判发展大势的基础上,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做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这是我国发展的新历史方位”这一重大政治判断。这既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成功事实的判断,也是面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而做出的趋势性判断,既是政治事实,也是政治预测,或者说可以预测到的政治事实。这样的政治判断力往往是超乎寻常的,只有伟大的政治家才具备,其坚实的根基在于政治事实本身的客观性。在此意义上可以说,政治事实判断本身就是科学判断,可以进行科学分析,并且本身就有无可争议的评价准确性标准。但是,我们也不能因此就断定政治判断仅仅表现为科学(事实)判断,因为我们“在选择好的政治判断时对科学的判断提出了质疑。”这种质疑来自价值相对主义,来自政治判断的特殊性。问题的根源并不仅仅是政治观点的差异,“困难在于各个观点的倡导者在争论中互相牵制。”这就需要政治判断的另外形式,即政治价值判断。

政治价值判断是对政治现象(事实)进行价值评价的判断,以主观性为机理,以“应当”“不应当”或“好”与“坏”为价值词的判断形式。如果说政治事实判断是对政治存在与发展大势的把握,那么政治价值判断则是对政治理念、原则、事件、人物等的基本评价与规范。休谟在《人性论》中区分了事实与价值,他认为,如善与恶这类价值“都不是对象的性质,而是心中的知觉。”也就是说,价值“只在于内心活动和外在的对象之间”,而不是存在于对象之中的“事实”。区分事实与对事实的评价(价值)有意义,但把价值看成纯粹的主观知觉则为大误,因为事实认知与价值评价从来都是不可分离的,甚至是相互促进的。政治价值判断在政治生活中具有评价与规范的双重意义。就其评价意义而言,是对政治现象有无价值、有什么样的价值、有多大价值的判断,如“中国共产党是伟大、光荣、正确的党”“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在正确的政治判断中可以区分政治的“好”与“坏”,特别是对社会群体心理而言,“好政治”就是“得人心”的政治,“得人心”就是具有广泛而坚实的价值认同。就政治价值判断的规范意义而言,对政治主体或行为以某种规定与约束,并有“应该”“不应该”“允许”“禁止”“有义务”等规范词,如“要以人民为中心作为工作导向”“社会治理应该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坚决禁止党员干部经商”“坚决不做政治上的两面人”,等等。政治价值判断的评价与规范功能在政治生活中是一体的,不存在相悖或“循环论证”的问题。政治评价是政治规范的前提,即“好的”都是应该提倡的,“坏的”都是要禁止的。同时,政治规范在社会整体性层面本身就是一种“一致认为”的公共评价,即人们常常是依据“应该”来评价、指导人的行为。以实践理性为特征的政治生活不会出现“好”与“应该”的断裂,相反,二者合而为一,共同构成政治判断的鲜明的价值导向和严格的政治行为规范。中国共产党的政治判断就具有明确的价值取向,这就是要以国家政治安全为大、以人民为重、以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本。维护国家政治安全、保障人民根本利益、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我们进行正确的政治判断的价值标准,也是政治行为的基本规范。当然,在政治价值判断中要避免因政治个体的主观价值观偏差而对整体社会的误导,要坚持“人民至上”的客观标准,并且是始终一贯的标准,不能因个人或集团利益的得失而有所改变。

政治价值判断固然重要,但不能滑向价值相对主义,而是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政治信念体系逐渐发展成自身永久的世界观存在着的以下持久的危险:为自利设定判断和得分的标准、储存自己喜欢的历史类比,以及在自己的万神殿里陈列英雄与无赖。”所以,要把政治价值判断之“应然”变为惠及广大人民群众之“实然”,需要有效的政治行动,即在判断政治形势时,不是光听政治家在说什么,重要的也是最关键的是,看政治家们在做什么。这就需要政治指令判断,它是政治规范判断的个案化。

政治指令判断是对政治现象(事实)进行价值评估后,以实践性为特征,以“做”或“不做”为动宾结构的判断形式,往往是包含了号召、劝告、告诫、命令的判断。政治指令判断的最大特点是“个案化”,即它总是针对具体、个别的政治情境、政治事件和政治主体的是非、善恶判断,因而做出的往往是“非此即彼”“非善即恶”的二元对立判断,毫不含糊,不仅仅是“应该”,而且是“必须”,没有选择余地。政治指令判断实际上暗含了不同于前述两种判断的三个基本要素:政治情境、政治行为、政治强制。一般性的政治事实判断与政治价值判断可以通过认知与体验来完成,其科学描述、价值共识、规范要求往往是普遍性的,甚至可以通过科学手段、语言表述来完成,而政治指令判断则常常是在具体的政治情境中发生,或者说,在特殊的政治情境中需要做出某种判断。美国政治心理学家霍顿认为,之所以会出现种族偏见,就是因为整个群体的种族主义情感环境。现实社会中的政治冲突大都是为稀缺资源的竞争,所以政治冲突就是一种零和博弈,“这指的是一方所得则是另一方所失的情势”,因为一个人在社会群体结构中的位置决定了他的态度与行为,情境中的“偏爱完全可以没有任何对他人而言可以理解的理由。”所以,有时的政治指令判断就是一种情势下的偏执,没有理由可言。美国政治心理学家斯通认为,人的行为实际上就是人在他的心理环境中的函数,取决于性格结构中的认同、认知与情绪。可见,政治指令判断不但是情境性的,更多的是一种政治行为,并且是情势下的行为,即已经不是言辞上的“是”与“应该”的问题,而是“做不做”“如何做”的问题,行动本身就是判断的结果,“行动胜于雄辩”,说的就是这个道理。中国共产党自十八大以来,坚持从严治党不动摇,采取了一系列强硬措施,反腐倡廉取得成效,赢得了民心,凝聚了党心。这一反腐行动本身就是一种保持党的生命力、战斗力的重大政治决断。当然,政治指令判断的实现是以对个体意志的强制和个体对政治权威的服从为前提的,作为政治导向意义上的强制可以有自然意义上的强制和建构意义上的强制,前者是自然欲望起主导作用,后者则是通过意识灌输、力量对比、对话协商等方式实现强制,可以说“政治就是指导向强制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不仅表现为强制的社会性发展,而且表现为不同时代政治含义所指向的强制形式的不断扬弃。”政治的强制力对个体而言是一种无形的压力,面对压力只有两种选择:要么反抗,要么服从。在要求政治意志高度统一的情势下,一般会选择服从。在特定的政治行为模式中,人们总能感受到来自外界难以抗拒的社会政治压力,并容易产生与压力相一致的心理倾向和行为表现,这就是社会心理学中的“服从”。政治主体所面临的政治压力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政治权威的命令,如政治领袖、上级组织等;二是政治群体性规范的影响,如章程、纪律、法规等。正因为有了政治服从,政治强制才能实现,政治指令判断才成为可能。

当然,政治事实判断、政治价值判断、政治指令判断的区分不是绝对的,有时会出现交叉重叠的情况,甚至会相互依赖、相互渗透。政治事实判断是政治价值判断和政治指令判断的基础;政治价值判断又是政治事实判断的意义性、一般化处理;政治指令判断是对政治价值判断的具体实践,三者构成由政治事实到政治价值,经过政治行动还原到新的政治事实的过程。

三、政治判断的伦理立场

如果把政治判断作为科学判断一样来对待,自然涉及政治判断是否能“价值中立”的问题。换而言之,为了确保政治判断的客观公正性,要不要“无立场”地“价值无涉”。如前所述,“价值中立”问题源于“休谟问题”。休谟在《人性论》中发现事实与价值的区别,并且认为,科学关系与道德(价值)关系不同,前者的联系词是“是”或“不是”,而后者的联系词是“应该”或“不应该”,并且根据科学的逻辑规则由“是什么”推不出“应该怎样”。马克斯·韦伯在《以学术为业》的演讲中也认为,应该把价值中立作为从事社会科学的方法准则,认为科学不涉及价值关怀问题。他以法理学为例,“法理学所要确定的是,根据这种法律思想的原理,什么是有法律效力的。因此它只对具体的法则或具体的解释方式是否可被视为有约束力做出判定。它并不回答这些法规是否一定应当创制的问题。”并且,马克斯·韦伯还主张把政治生活中的价值立场与从事政治学研究要区分开,“因为对实际政治问题所持的意见,同对政治结构和党派地位的科学分析完全是两码事。”当你表现政治主张的时候,所用语词根本不是科学分析的工具,而只是改变他人政治态度的煽动手段。

从“休谟问题”到“韦伯命题”实际是想在事实与价值、科学与意义之间划上一道不可逾越的鸿沟,从而确保科学判断(分析)的纯正性和客观性而免遭主观性的干扰,这对科学研究不失为一种明智之举。但问题在于无论多么客观的科学活动都是人的活动,“科学既是人为的,也是为人的。为科学而科学、为知识而知识,从来就只是一种幻想或幻觉。”更何况政治生活本身就是人的一种合目的性活动方式和样态,不是可以脱离人的价值意识而存在的“纯客观”对象。政治的发生发展有客观基础与客观规律,但这种客观是人的活动结果的“凝结”,这种规律是带有“合目的”的“总结”。所以,政治判断必须要有伦理立场的考量,否则,不但有违政治的本真,而且会使政治判断简单化为科学推理而丧失价值指引的功能。政治判断的伦理立场实际涉及三个层面的问题:政治是否一定要关涉伦理;伦理立场对确保政治判断的正确性有何意义;政治判断需要何种伦理立场。

自古以来,无论东方和西方,大多数思想家都主张政治与伦理是不可分割的,政治生活离不开伦理的规约,政治本身必然有对某种伦理理念的追寻,需要伦理的支撑,需要伦理的引导。在古希腊,政治被人们赋予了浓厚的伦理色彩,是实现最高价值的生活方式。柏拉图认为城邦是依据自然秩序而形成的,实现正义是城邦政治的内生诉求。在亚里士多德的眼中,城邦是人类为了获得优良生活而自然演化的产物,趋向城邦生活是人的本质使然。就如整体和部分的关系,城邦是先于个人的存在,人不能离群索居、自给自足,唯有在城邦中满足自己的需要、实现自身的价值。近代以来,虽有政治与伦理道德的分离主张,但近年来政治哲学(伦理)的研究成为热点。无论政治自由主义还是社群主义,无论激进主义还是保守主义,在政治需要伦理规制这一点上,其主张大体一致。政治的伦理特质在中国古代思想中也得到了充分的阐发。孔子就提出“政者,正也”的命题,政治天然具有追求“仁”的伦理向度,而且从政者必须具备高尚的道德品质。“为政以德”成为我国传统政治的核心话语。施行“仁政”数千年来都是从政者孜孜以求的道德理想。孟子在与梁惠王的辩谈中将伦理政治表达得淋漓尽致。他告诫梁惠王不能在政治生活中只关注利益。一个失去伦理的国家即便强大到可以征服其他国家,也不过是推行霸道。唯有推行“仁政”,让天下都心悦诚服,才可达“王道”的境界。如他所言:“五亩之宅,树之以桑,五十者可以衣帛矣。鸡豚狗彘之畜,无失其时,七十者可以食肉矣。百亩之田,勿夺其时,数口之家可以无饥矣。谨庠序之教,申之以孝悌之义,颁白者不负戴于道路矣。七十者衣帛食肉,黎民不饥不寒,然而不王者,未之有也。”从上不难看出,经典的政治从来都与伦理如影随形,不可分离,执政者要获得统治的合法性,必须首先站在伦理的高点。

时至今日,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政治与伦理的结合其实存在于两者的内在规定性之中。首先,政治必然有对某种价值理想的追求。政治是人类发展的产物,其中的中心问题在于,我们要通过政治生活实现哪些价值理念?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文化族群对于政治的理解都表现出差异。这种差异实质就是伦理价值的差异。很难想象离开伦理的政治会以怎样的方式存在。当我们选择某种政治方式,或者做出某种政治决策,必然要确立相应的伦理立场。在伦理立场上的所谓“价值中立”,只不过是指从事政治活动的人不能抱有价值偏见,从而引起政治的不公平,绝非把政治强行与伦理相隔离。其次,政治需要伦理的支撑,因为合法性是政治权力的关键,只有获得政治合法性,政治才能被人们所接受和认同,才能具备稳定性。政治的合法除了手段的有效和科学,更重要的是伦理正当性。离开伦理的标准,我们就无法辨别善政与暴政,无法为政治提供合法性依据。即使我们把制度看成合法性的来源,但问题是所有政治制度的背后都有伦理价值的支撑,因为社会生活的公共化以及愈加强化的制度虽然让政治远离道德的张力,但是一切政治制度作为一种特殊的“人为的产物”,“只能是基于我们对现实社会生活的有限认识、基于我们自身独特的文明和文化背景,以及基于我们已有的政治生活经验和所能获得的其他社会或国家的政治生活信息,在反复探索、反复博弈、反复试验的过程中逐步建立起来的”,这其中就是一个伦理渗透的过程。其实,政治动作从来离不开人的参与,人的伦理理念、道德素养直接决定了政治生活的质量。参与政治的主体依旧需要培养对于普遍性伦理价值的认同,树立与政治文明相适的道德品质,否则,我们的政治判断就会被扭曲、被误导,最终背离预定的政治理想。

因此,伦理立场对于保证政治判断的正确性具有重要价值,尤其是对国家治理者和公民的政治判断具有十分特殊的意义。国家治理者的政治能力是古今政治学都十分关注的核心问题之一,而政治判断又是其中最为关键的因素。“古典政治学将政治判断视为一种重要的政治智慧或政治能力。”柏拉图在《理想国》中认为,国家治理者应该深谋远虑,具有真正的智慧,而智慧本身就是古希腊四美德之一,并且是确保城邦正义的重要美德。亚里士多德更是明确指出:“贤明的统治者就是善良和明智之人,而且一位政治家必须是明智的。”在古希腊,明智不仅仅是智慧上的超群,而本身就是一种美德,只有善良与明智结合才能有正确的政治判断。罗尔斯在《万民法》也提出了政治家的理想,认为政治家必须具有公共理性尤其是政治慎议,要能够洞见到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基本条件,要能够在关键时刻把握应该做什么。麦金太尔也认为,在有德性的人的生活中,判断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因为美德的核心就是智慧,正是这种理智美德,才使人在特殊情形下知道怎样下判断。这种审慎的能力就是一种理智、自律、谨慎、冷静的结合,就是一种道德力,这是作为一个政治家应该具备的起码品质。其实,政治审慎(political prudence)本身就是政治判断的思想来源,“指的是一种在纷繁复杂的实践活动中对于善的谋划,是一种能够把握理论规范又能结合具体语境予以判断从而正确行动的品质。”这些都说明,国家治理者或政治家必须具备能就何种决定对国家和公民有利这样的问题做出准确把握和辨识的能力,并且在做出重大政治判断时必须有至善的考虑和价值关怀。因为政治判断本质上就是一种价值选择,对于解决各种价值冲突起关键作用,而不是一种纯粹形式化的推理前提。国家治理者或政治家向善的立场,就是政治判断的伦理立场,这种善的内核就是把人民的利益作为第一选择。当然,尽管从显示度来看政治判断具有精英主义的色彩,但在现代民主社会中,丝毫也不能忽略公民对于善与正义的把握能力和对政治事务的判断能力。尤其是在共同治理(官民共治)的历史条件下,公民审慎的政治判断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公民政治判断同样需要有基本伦理态度,这就是政治参与、政治责任和政治理性。政治参与是作为“积极公民”政治能力的体现,也是政治民主化的伦理要求,更是政治判断的具体落实。在后工业时代和现代官僚体制背景下,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政治冷漠,于现代有效的公共治理是不利的。而作为治理主体的公民,面对公共治理中的各种利益诉求,应该对如何正确行动做出合乎理性的判断和行动,而不只是简单地表达自己的偏好和个人利益,这正是政治审慎和政治判断的应有之义。当然,从现实性来讲,并不是每个公民都愿意积极参与政治事务,即便参与也是水平、能力不一。但并不能由此断然否认公民自动放弃政治判断的责任,哪怕是消极参与也是一种政治态度,也蕴含了政治判断。特别是在理性主义与工具价值的国家权力体系不断挤压公民政治空间的情势之下,公民做出一定政治判断的责任尤显重要。负责任的公民政治判断不但可以有效保证具体政策和政治行为的合理性与正当性,还能区分政客与政治家(前者只对选票负责,后者对历史负责),甚至还可发现政客们的个人野心,对政治家的行为运用良知的自由做出判断,并将政治限制在道德上。正如本杰明·巴伯所说:“我们经常依据判断能力来评价政客和政治家的高下。这对公民没有什么不同,他们的责任不仅仅是选择,而且还要判断各种选项和可能性。”也许公民的政治判断并不是“高位判断”,但自始至终没有离开过慎思的政治理性,哪怕是对个人利益的平等性理解。公民的政治理性并不是来自政治学教科书,也不是听政治家说教与训导的结果,往往就是从最基本的从善能力、正义感和政治常识中获得。人类基本善的情感与政治常识不但为政治理性“奠基”,而且本身就是合乎伦理的政治判断,因为伦理就以习惯、常识、风俗等形式呈现的。

我国正处全面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新时代”历史方位,我们的政治判断必须要有鲜明的伦理立场,主要是人民立场、责任立场、忠诚立场、历史立场。“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人民立场就是我们做出的任何政治判断都必须以人民利益为根本,要站在人民的角度审时度势,要以人民的幸福为最高价值目标。所以“我们要始终把人民立场作为根本立场,把为人民谋幸福作为根本使命。”因为“人民是党执政的最大底气,也是党执政最深厚的根基。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民心是最大的政治。”同样,最好的政治就是赢得民心,民心所向就是最正确的政治判断标准。责任立场就是勇于主动担当的立场,就是承担政治使命,对人民负责、对党负责、对国家和民族负责。“担使命,就是要牢记我们党肩负的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勇于担当责任,积极主动作为,用科学的理念、长远的眼光、务实的作风谋划事业。”尽管责任有个体责任与群体责任、外部责任与内在责任之分,但只有把责任上升为普遍化的伦理准则,才能有效回应现代高风险社会的伦理诉求,因为责任原则是解决当代人类社会面临的各类复杂性政治问题最适当的行为准则。忠诚立场是确保政治判断正确首要因素,因为“忠诚始终是第一位的。”就是要忠于党的事业,不做政治上的“两面人”。新时代的政治忠诚就是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当然,政治忠诚本身决不是盲目的“愚忠”,本身就是各种政治权益审慎判断的结果,最大的政治忠诚就是忠于人民的利益与忠于党的事业有机统一起来。历史是最好的教科书,也是最重要的伦理标准。历史的伦理就是时间的伦理,就是过去、现在与未来的连接伦理。“了解历史,才能看到远;永葆初心,才能走得远。”忘记历史等于背叛,正视未来就是希望。只有明确历史方位才能充满自信,才有危机意识,才会勇于变革。只有勇于变革,才能传承历史,才能刷新历史,真正的政治家一定是坚定的变革者,并且这种变革的成果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在变革中架起历史与未来的桥梁,让历史成为自豪与荣耀的资本。因为“变革型领导最终拥有了道德性,因为它提高了领导者与被领导者的人性行为与伦理渴望的水平,因此对双方都具有一种改造性效果。”没有变革与创造,历史就失去了最基本的伦理属性而沦为纯粹的“物理时光”。

人民立场是根本的出发点,责任立场是对人民立场的具体化,忠诚立场将对人民负责变得牢不可破,历史立场将人民立场、责任立场与忠诚立场筑构成一个整体,让时间来检验,四者共同构成衡量新时代政治判断正确与否的最基本的伦理标准。

作者简介:李建华,哲学博士,武汉大学哲学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伦理学基础理论、道德心理学、政治伦理学、中国传统伦理思想。

文章来源:《社会科学研究》2021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