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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院资助教师参加国际国内学术会议的暂行规定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4-06-13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术活动,加强经费管理,经过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对教师参加国际国内学术会议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学院鼓励本院教师进行学术交流,资助教师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和国内学术会议(含港澳台地区),并提供一定的经费资助。参加国内会议之前,必须到科研外事办公室备案,并提供主办单位邀请函、会议介绍或会议手册等复印件。参加在国外举办的国际会议,提供主办单位邀请函、会议介绍或会议手册等复印件,经党政联席会议审批通过后,才能列入学院资助范围。

二、 资助会议类型

1、到国外参加的国际会议:所参加会议必须是国际性的,即由国外机构单独举办或国外国内机构联合举办的会议;凡国内单位在国外主办的、以国内学者为主的会议,不在资助之列。

2、国内会议(含港澳台地区):在国内参加的会议,包括由国内单位主办的学术会议或者由国内单位与国际机构合办的国际学术会议。

三、资助标准

1、到国外参加的国际会议,学院资助最高限额为25,000元人民币,费用超出限额的部分,参加会议者自理。报销项目包括国际往返经济舱机票、会议期间住宿费(以会议手册界定会议期间)、会议举办所在城市交通费用(包括从机场

到会议地点的交通费)、会议注册费、签证所需费用(旅费、住宿费、签证申请费)。

2、到国内参加的会议,学院资助标准最高限额为3000元人民币。报销项目包括会议期间住宿费(以会议邀请函或会议手册界定会议期间)、经济舱机票或其他交通工具费用、地方交通费。

3、到香港、澳门、台湾参加会议,学院资助最高限额为5000元人民币。报销项目包括经济舱机票或其它交通工具费用、地方交通费、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以会议手册或邀请函界定会议期间)。

四、资助时间

学院资助教师在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参加一次国际会议。

国内会议每年资助一次。所谓每年是指公历的一月到十二月。

一个资助周期内没有参加会议的,视为自动放弃资助机会。资助权限不能提前使用,也不能挪后使用或进行累加使用。

五、 报销程序

会议费用报销时,参会教师需向学院财务提供邀请函、会议手册、相关费用票据等。经科研、外事副院长和行政副院长审核签字后予以报销。

六、参会情况通报

学院每年定期对于学院教师参加国际国内学术会议情况进行通报。

七、本规定执行时间

本规定2014年1月1日开始执行。

八、对于本规定的解释

本规定由科研外事办公室负责解释。

武汉大学哲学学院

2013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