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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暂行规定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4-06-13

为了贯彻和执行教育部和武汉大学关于科研经费管理的政策和精神,我院在科研项目管理、经费管理、行为规范、监督等方面制定下列规定:

第一、项目负责人要同项目成员一起,学习和掌握教育部和学校出台的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政策和制度。项目负责人要与项目成员一起学习教育部2012年底出台的《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三个文件以及学校相关文件。认真学习,吃透精神,贯彻到实际行为之中。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成员要自觉遵纪守法,坚决杜绝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第二、项目负责人在申报项目时,要科学地进行经费预算,确保国家经费科学、合理、高效地使用。

第三、项目负责人要按照预算,科学地使用科研经费,保证经费更大效率地为科研服务;坚决杜绝把经费用于与项目无关的事务上,杜绝浪费科研经费。

第四、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经费管理的主要责任人,确保项目经费严格按照预算支出。

第五、项目负责人不仅要自律,还要教育和提醒项目成员规范使用科研经费。

第六、项目负责人要把项目经费预算的复印件放到科研秘书处,在报销时,供会计核对支出项目是否与预算一致。

第七、学院在为科研项目提供有利条件,为科研活动搞好服务的同时,对项目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切实保障科研经费的规范管理和使用。在报销经费时,不仅项目负责人签字,学院行政副院长也要审核签字。

第八、学院依据学校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于纵向科研经费提取1%的管理服务费,横向科研项目提取2%的管理服务费。

第九、学院鼓励教师积极申报科研项目,依据学院有关政策,对于成功申报重大、重点项目的教师学院将依据相关规定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外协项目要审核对方资质,签订合同。

第十一、本规定由哲学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小组负责解释。

哲学学院

2013-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