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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本科教学责任事故认定及处理规定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21-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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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大教字[2003]20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本科教学管理工作,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规范各项教学活动,全面提高本科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校本科教学活动。

第二章 教学责任事故的认定

第三条 教学责任事故是指与本科教学活动有关的人员和部门,在教学活动中,因故意或过失对学校本科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造成消极后果的行为和事件。

第四条 根据教学责任事故发生的情节和产生的后果,分为一般教学责任事故和重大教学责任事故。

第五条 发生下列情况,认定为一般教学责任事故:

一、教学管理类

1.教学管理人员未按时制定好教学计划、做好教学进程等工作安排,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2.因管理和协调不力,造成教室、实验室、考场等使用发生冲突,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3.未能将教学活动的调整、变动等情况,及时通知给教师和学生,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4.不按要求组织订购、漏订、误订教材或未及时采购,导致开课一周学生到书率不足90%。

二、教学类

1.上课、监考等无故迟到、早退5至10分钟;

2.在上课或其他教学活动中使用手机接打电话;

3.未经批准擅自变更上课时间或上课地点;

4.擅离教学岗位,致使教学、监考等教学活动中断5至10分钟;

5.未经批准私自更换教材,或私自为学生组织、推销教材;

6.无故未完成预定教学计划;

7.划定重点考试范围或向学生暗示考试内容;

8.未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且不服从教学工作分配与安排;

9.监考不严,对学生作弊不及时制止、处理;

10.监考人员漏收学生考卷或遗失学生考卷,或阅卷教师丢失学生考卷,造成学生考试成绩缺失;

11.无故不按时上报学生考试成绩时间超过一周;

12.不按要求批改学生作业、上习题课、辅导答疑、指导实验、实习工作;

13.在教学活动中对学生进行体罚或使用侮辱性语言;

14.在指导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过程中,不按要求指导或因工作不负责,导致学生不能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或教学质量低;

15.因准备不充分,致使实验课不能正常进行或不能按时完成超过10分钟。

三、后勤保障类

1.因管理不善,导致教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等情况,影响正常教学活动;

2.因管理维护不当,造成多媒体教学设备等无法正常使用超过10分钟;

3.教室、实验室内黑板、实验台、桌椅、水电设施等损坏,报修后两个工作日仍未予修理,且未采取有效措施;

4.教室、实验室等误时开门5分钟以上。

第六条 发生下列情况,认定为重大教学责任事故:

一、教学管理类

1.教学管理人员未按时制定好教学计划、做好教学进程等工作安排,造成教学秩序混乱且后果严重;

2.因管理和协调不到位,造成教室、实验室、考场等使用发生冲突且后果严重;

3.未能将教学活动的调整、变动等情况及时通知给教师和学生,造成教学秩序混乱且后果严重;

4.教学管理人员丢失学生原始成绩;

5.在考试安排中漏排班级、考试课程,严重影响考试的正常秩序;

6. 教学管理人员故意出具与事实严重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等材料。

二、教学类

1.在教学活动中散布违背党的路线和方针、违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的言论,散布封建迷信以及淫秽内容,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2.上课、监考等无故迟到、早退10分钟以上;

3.擅离教学岗位,致使教学、监考等教学活动中断10分钟以上;

4. 未经正常批准程序,擅自停课、调课、缺课、请人代课等,导致教学秩序混乱,教学质量严重降低;

5.泄露考试内容;

6.考试命题、试卷制作错误未能事先发现,造成考试延误、中断或失效;

7.不按评分标准阅卷,擅自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成绩,或计分严重失误而损害学生权益;

8.怂恿、帮助学生作弊;

9.在指导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过程中,纵容、默许学生伪造数据,抄袭他人成果,支持学生弄虚作假。

三、后勤保障类

1.按计划应完成的教室、实验室等装、维修未及时完成,造成教学活动无法进行;

2.对报修的教学仪器设备不及时修理,且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教学秩序混乱。

第七条 其他导致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消极后果的行为和事件,视其情节轻重,定为相应等级的教学责任事故。

第八条 教学责任事故的认定程序

1.教务部对全校本科教学活动进行检查和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教学责任事故,并接受对教学责任事故的举报;

2.教务部统一制定《教学责任事故认定表》;

3.教学责任事故发生后由责任人所在学院(部门)进行核实,由责任人填写《教学责任事故认定表》;

4.一般教学责任事故由责任人所在学院(部门)组织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连同《教学责任事故认定表》在事故发生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报教务部;

5.重大教学责任事故由教务部组织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长核定;

6.教学责任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当事人、责任人或知情人应及时主动向教务部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及时采取措施,尽量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7.《教学责任事故认定表》中应明确列出责任人,不得以部门或集体代替,并附上有关当事人、责任人或知情人的书面报告材料。

第三章 教学责任事故的处理

第九条 一般教学责任事故的处理

1.由教务部主管负责人签发《教学责任事故处理通知书》;

2.对责任人在全校通报批评,并扣发三个月的岗位津贴;

3.责任人当年年度考核只能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第十条 重大教学责任事故的处理

1.由学校教学主管校长签发《教学责任事故处理通知书》;

2.对责任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并按《武汉大学职工纪律处分暂行条例》(2001)85号第四章相关条款处理;

3.责任人当年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一年内累计发生三次一般教学责任事故,第三次按重大教学责任事故处理,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或调离工作岗位;一年内累计发生两次重大教学责任事故,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或实行解聘,由主管校长签发《岗位解聘通知书》。

第十二条 一年内发生二次及以上重大教学责任事故的学院、部门,其主管负责人当年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并在全校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凡发生教学责任事故不按规定上报或隐瞒不报的学院(部门),一经查出将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在全校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教学责任事故处理通知书》、《岗位解聘通知书》一式五份,教务部、人事部、财务部、责任人所在学院(部门)、责任人各一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若责任人对教学责任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异议,可在接到《教学责任事故处理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负责认定及处理的有关部门申请复议,逾期视为无异议。若对复议结果不服的,按学校有关申诉程序申诉。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其他相关教学责任事故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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