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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学院教职工考勤及请假、休假管理细则(试行)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20-05-2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事管理,规范我院教职工的考勤及请假、休假制度,维护学院正常工作秩序,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院各类教职工。

第二章 考勤管理规定

第三条 学院行政管理人员实行坐班制,应自觉遵守学校及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学院召开的各种会议、活动,均按照考勤对待。无故迟到、早退累计达到8次及以上,扣除当月月度绩效。

第四条 学院教师应遵守学校及学院教学管理规定,按照教学安排准时到岗上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发生教学事故后根据情况轻重,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处置。教师应认真落实学生接待日制度,学院定期根据教师确定的接待学生时间组织抽查,记入考勤记录。教师参加全院大会和学院组织的集中学习等活动的考勤情况,在学院年终分配中予以体现。

第三章 请假、休假管理规定

第五条 事假

一、教职工因本人或家庭特殊事情必须办理请假的,填写教职工请假申请表,若时间紧迫可口头或电话请假并于事后补填教职工请假申请表,未经批准的按旷工处理。

二、教职工请假1天及以上3天以内的,行政人员由分管院领导批准后报党政办公室备案,教师由所在教研室批准后报党政办公室备案;请假3天以上一周以内的,由学院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请假一周以上,二周以内的(请假时间超过一周的,包括双休日在内),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后报学校人事部批准;超过二周的,学校人事部还报主管校领导批准。院领导的请假审批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三、一个月内请事假超过5天以上(不含5天)的,停发当月月度绩效工资。连续事假15天及以上的,按月停发月度岗贴及月度绩效。

四、因出国出境探亲访友的事假,从超假之日起报人事部停发其工资。超假2个月以内的,暂时保留公职,超假2个月以上的由学院报学校,解除聘用合同。

第六条 病假

一、学院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需要治疗或休养,请假2天以内的,经教研室或分管院领导同意后,向学院党政办公室提交请假申请表,特殊情况可口头或电话请假并于事后补办相关请假手续;请假3天及以上的需向学院党政办公室提交请假申请表、就诊医院的诊断和病休证明。病休证明须由校医院或校医院指定的医院开具。非指定医院开具的病休证明应由校医院审核并加盖校医院公章方为有效。

二、连续病假15天及以上的,停发一个月岗位津贴及月度绩效;连续病假超过两个月,不足六个月的,按月停发月岗位津贴及月度绩效;连续病假超过六个月的,根据市级以上医院的病情诊断书,经学校医院认定、校人事部核准后,可办理劳保手续。劳保期待遇按武汉市和学校相关政策执行。

三、连续病休两个月以上恢复工作时,经本人申请,校医院证明,学院同意方可复工。复工后三个月内旧病复发,再次请病假长休的,复工前后病休时间一并计算。

第七条 婚假、产假

一、婚假、产假按国家和武大人字(2001)86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教职工因备孕、保胎等原因申请休假的,根据医院出具的证明,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原则上按病假处理。

第八条 探亲假

探亲假按武大人字(2001)86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丧假

一、教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养父母、公婆、岳父母去世,可给丧假3天,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办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另计假期。祖父母丧葬时,职工要求请假,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作事假处理;但如职工的父母已死亡,其祖父母又是本人供养的,可酌情按直系亲属丧假处理。

二、符合探亲条件的未婚教职工,在父母去世的当年未享受过探亲待遇的,请假料理丧事时,可按探亲待遇处理;符合4年一次探望父母的已婚教职工,其父母在这4年内的任何一年去世,教职工请假料理丧事时,也可按探亲待遇处理,但均不再另给丧假。

三、在规定丧假期内(含路途假),工资待遇不变。

第四章 超假、旷工处理

第十条 学院教职工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视为旷工,准假期满而未按时到岗(超假)视为旷工。

第十一条 学院教职工连续旷工在5个工作日内的,由学院领导对其约谈;连续旷工在6-15个工作日的,对其进行全院通报批评;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由学院报学校,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教职工无故旷工(或超假),从旷工(或超假)之日起停发工资。解除聘用合同的不发年终绩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学院教职工在国家和学校规定的节假日依法享有休息的权利。节假日期间,根据工作需要学院可安排值班、加班和调休。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原《哲学学院请假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武汉大学哲学学院

2020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