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新闻资讯  >  通知公告  >  正文

《哲学评论》辑刊征稿启事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3-04-11

为了推进学术建设,促进学术交流,武汉大学哲学学院创办了学术集刊《哲学评论》。自2001年以来,先后出版10辑,第11辑也即将出版,在境内外哲学共同体内获得了广泛认可,并于2012年,进入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CSSCI收录学术集刊名录。在武汉大学哲学学院院的大力支持下,本集刊决定,在拓宽稿源、确保发稿质量的前提下,将集刊的出版周期由一年一辑逐渐过渡到一年两辑,直到稳定在每年四辑为止。为此,特向包括哲学专业工作者、哲学专业在读学生在内的广大哲学研究者常年征集稿件。

《哲学评论》倡导对哲学问题和哲学史问题进行原创性研究和文献性研究,尤其关注对当代哲学问题和中国语境下的比较哲学问题的深入阐发性论文。发表范围涵盖包括中国哲学、西方哲学、马克思主义哲学、宗教哲学、美学、伦理学、科学哲学、逻辑学等在内的全部哲学二级学科。同时也欢迎哲学二级学科间的整合研究以及哲学与其他一级学科的交叉研究。

从下一辑(第12辑)起,《哲学评论》拟推出的栏目如下:

1、深度研究论文。每辑发表2-3篇,每篇2.4万字左右。特别优秀的稿件不得超过5万字。

2、专题研究论文。每辑发表3-5篇,以相同或相近主题组稿,每篇1万字左右。

3、一般研究论文。每辑发表3-5篇,每篇8千字左右。

4、批评与回应。包括学术争鸣、书评等。每辑发表5-6篇,每篇2000-3000字左右。

5、学术动态。包括海内外学术前沿追综、专门问题研究综述以及重要的会议综述等。每辑发表3篇左右,每篇3000字左右。

《哲学评论》强调文章的“新锐”、“深度”和“论证”,不发表纯粹介绍性的文字。

《哲学评论》实行严格的双盲审稿制度。在您惠赐大作前,《哲学评论》提请您注意以下规定:

1、本集刊只接受电子投稿。唯一的收稿信箱为sudechao@whu.edu.cn。出于保全论文内容的需要,请您同意投寄论文的两份拷贝,一为doc格式,一为PDF格式。

2、正文之前请附上文章的英文标题、关键词、摘要和作者简介。

3、论文一律文章采用脚注,每页重新编号;编号序号依次为:①,②,③,……。更为详尽的论文格式要求,请登陆武汉大学哲学学院主页下载或向《哲学评论》编辑部索取。

4、投稿电邮之“主题”,建议采用以下格式:姓名+论文名+投稿年月日,以方便编辑部处理。

4、凡电子投稿,通常情况下,在收到论文3日内会有电子回复,2周后可查询初审情况,最迟2个月后可查询匿名评审情况,最迟4个月后可查询预期的出版时间。

为了发展学术,我们承诺,我们不会以任何形式向任何作者收取版面费。

同时,由于学术经费的紧张状况一直未能有效缓解,所有发表的论文,除深度研究论文外,我们不会支付稿酬。

所有发表的论文,版权归武汉大学哲学学院所有。其他出版物如需转载,应注明出处和版权归属。

编辑部联系方式

电子信箱:sudechao@whu.edu.cn

通信地址:武汉大学哲学学院《哲学评论》编辑部(430072)

电话:027-68753571传真:027-68752861

武汉大学哲学学院

《哲学评论》稿例

基本要求

1、所有稿件均需提供作者以下信息:姓名、工作单位、职称及学术兼职、所在省市、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信箱。

2、所有论文的非正文信息还包括:1)、摘要、关键词、基金项目、英文信息(包括作者信息的英文版本以及文章标题、关键词、摘要、基金项目等)

3、摘要:字数在200汉字以内;

4、关键词:可使用3~5个关键词;

5、基金项目:如有,请用题注方式注明基金项目的类别、名称、批准号;

6、英文信息:来稿请附录论文的英文标题及作者单位名称,其中学术论文应有英文提要。

正文体例

一、文稿的顺序为:题目、作者、正文、参考文献。节次或内容编号请按“一”、(一)、1、以及(1)的格式排列。

二、正文每段第一行空两格。独立引文左缩进二格,用楷体,上下各空一行,不必另加引号。

三、正文用宋体五号。

注释体例

一、文章采用脚注,每页重新编号;编号序号依次为:①,②,③,……。

二、注释基本规格(包括标点符号)

(一)著作注释

作者名:《著作名》,(译者名、校者名),出版社,出版年份,第 页。

(二)论文类

作者名:《文章名》,《期刊名》,发表年份与期数。

(三)报纸类

作者名:《文章名》,《报纸名》,年月日与版次。

(四)文集和选集类

作者名:《文章名》,《文章所在著作名》(著作作者1、著作作者2),出版社,出版年份,第 页。

(五)英文类

1、英文著作

John Rawls,A Theory of Justice, (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1), pp.13-15.

2、文集中的论文

Niklas Luhmann, Quod Omnes Tangit: Remarks on Jürgen Habermas’s Legal Theory, trans.Mike Robert Horenstein, inHabermas on Law and Democracy: Critical Exchanges, eds.Michael Rosenfeld and Andrew Arato (California: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98), pp.157-172.

3、期刊中的论文

Jürgen Habermas, Reconciliation Through the Public Use of Reason: Remarks on John Rawls’s Political Liberalism, 92(3)The Journal of Philosophy, (Mar., 1995), p.117.

五、其他要求

(一)不得出现“见前注”或“前引”。

(二)引用资料非原始出处,注明“转引自”,同时要注明原始文献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