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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华老师讲“喝酒与幸福—关注感性的情趣世界”——记哲学学院第十五次教师午餐研讨会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21-12-13

本网讯(通讯员谭玺)2021年12月9日中午,第十五次教师午餐研讨会准时在振华楼B214报告厅举行。伦理学与政治哲学教研室李建华老师作了题为“喝酒与幸福”的主题报告。

李建华老师开篇指出喝酒是一种群体性乐趣,并且与哲学适配,这一适配不仅体现在酒本身与哲学是不可分的,如历界“欧洲哲学节”基本都是围绕“酒与哲学”这一主题来举办,而且酒体现的是与理性智慧不同的另外一种情趣智慧,它同样是哲学家们关注的重要主题。随后李老师从四个方面逐次分析了喝酒与幸福之间的关系。

首先,李建华老师认为喝酒是一种生命体验的激烈方式,并指出酒是最接近哲学的一种存在物,很多哲学问题,比如感性与理性、真实与伪装、清醒与沉醉、灵感与顿悟等都可以在喝酒中有所体悟。同时,酒是具有普遍性的共情媒介,因为它门槛低、不需要特别的技能、不需要知识积累,并且能够引发非物态共情媒介的介入,比如酒后的语言表达。此外李老师还认为喝酒最接近生命的高峰体验,并以李白和李清照的诗作为例,指出善饮者比较适合从事文学、哲学、艺术类创作。

其次,李建华老师区分了喝酒的不同场域,指出喝酒是否能幸福关键在于跟谁喝。喝酒的场域可以分为三种,第一种为“酒事”,在这一场域中,喝酒是自由随意的,为酒而酒,人们在这种情况下喝酒以开心为目的,是可能达到幸福的。第二种为“酒局”,这种情况下人们通常带有某种功利性的目的,并不能真正的享受喝酒的快乐;而第三种场域是“酒圈”,是酒局基础上更具有谋划性的人际关系圈,并带有明显的“小圈子”性质。其实,喝酒如果有了酒本身以外的特定的目的,就无所谓幸福可言,甚至可能招致一定的风险。因此在后两种场域中,人们并不能从喝酒中获得幸福。

再次,区分了喝酒场域之后,李建华老师还分析了喝酒的制约条件,即喝酒是否幸福取决于三种体验条件。第一种是生理条件,即能不能喝;第二种是心理条件,即想不想喝;第三种则是伦理条件,即该不该喝。

最后,从喝酒的三种制约条件出发,李建华老师对喝酒与幸福之间的关系作了八种情况的组合。根据喝酒的现实体验,这八种组合具有不同的结果,可以依次表述为以下不同的情况:

序号

生理

心理

伦理

1

2

不该

3

不想

4

不想

不该

5

不能

6

不能

不该

7

不能

不想

8

不能

不想

不该

从这些组合中可以看出,只有在三种制约条件都满足的情况下,我们才能从喝酒中体验到幸福。所以,在喝酒过程中也许可以体验到一时的快乐,但未必是幸福的,喝酒幸福的机率很小,我们必须适度饮酒。

李建华老师还指出,哲学是智慧之学,而智慧其实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基于理性的知识智慧,还有一种则是基于感性的情趣智慧,并且二者是不可分离的。我们做哲学不能只囿于对知识智慧的求索,还应该在生活经验世界中发掘生活的情趣,找到一种更贴近生命本身的生活智慧。“生活的情趣”也许较之于功利化的“生活的意义”更有利于人的灵魂净化和身体健康。

(图片:邓莉萍  编辑:邓莉萍   审稿:严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