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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岳麓书院丁三东教授来我院做“一种康德式的自由意志与道德责任构想”学术讲座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25-07-18

本网讯(通讯员 张梓宁) 7月15日晚,湖南大学岳麓书院丁三东教授应邀来武汉大学哲学学院讲学,在振华楼哲学学院B301会议室为我院师生带来题为“一种康德式的自由意志与道德责任构想”的线下线上混合式学术讲座。讲座由武汉大学哲学学院苏德超教授主持,杨云飞教授担任点评嘉宾,此次讲座吸引了校内外众多师生聆听。

 

在讲座伊始,丁三东教授从一个真实案例展开:2015年,四川宜宾市居民刘某因经商失败欠下巨额债务,遂伙同三人密谋绑架某企业董事长章某某。在将章某某非法拘禁至一处租住房后,刘某等人还诱骗另一受害人甲谷某某进入现场。为了防止章某某报警,刘某威胁其“若不合作就杀掉全家”,并强迫章某某与其一同用绳索勒杀甲谷某某。杀人过程被录像,以作为后续要挟的筹码。11月11日凌晨,章某某获释后立即报警,警方迅速破案,而章某某因属被迫行为未被追究法律责任。案例抛出后,丁教授提出问题:“在道德层面,章某某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随后,丁教授从日常道德直觉出发,指出我们在判断一个人是否该为其行为负责时,往往依据他是否“自由地做出选择”。人们普遍认为:如果某人是在胁迫、洗脑或控制下被迫行动,其道德责任应当减轻;反之,如果他明知其行为不当而仍主动为之,就应完全负责。这种观念背后的逻辑是:一个人的道德责任,与他在行动时拥有的自由程度成正比。

但这种“自由选择—责任归属”的认知模式,在20世纪末的神经科学实验中遭遇挑战。丁教授提及著名的里贝特实验,实验显示,当人意识到“想要移动手指”之前,脑中已出现了“准备电位”信号,意味着大脑早已“决定”了行动。由此,实验被部分学者解读为:人的意识只是对已被启动的神经过程的“事后感知”,而非行动的真正起点。如果真如此,所谓“我自由选择去做某事”的观感,或许只是大脑为自己行为编造的理由,责任归属也将变得无意义。

面对这种将意志还原为神经活动的自然主义解释路径,丁三东教授提出一种非还原论的思路,尝试借助康德式的非还原论自然主义模型,维护和深化日常道德直觉,为它提供哲学的奠基。

丁教授指出,康德并不否认人处在自然因果链中,但他主张,在人之中,存在一种独特的能力——以理性为起点,依据自我立下的法则行事,即“自律的意志”。康德将自然中的存在者分为三类:物体完全受自然规律支配;动物虽有内在心理表象,但行为由感性驱动,缺乏反思能力;人类则在心理空间中形成了理性判断、意志调节与行为反思机制,可以不被欲望驱动,而依理性立下的规范行事。在此框架下,自由并不等于没有任何外在影响,而是指个体能否将理性置于感性之上,自主采纳理由并依据其行动。正因为人拥有这种能力,才成为道德归责的对象。

丁教授进一步指出,康德的这一理论在当代也获得了哲学的以及科学的深化和补充。当代学者们尝试将自由意志置于心灵演化与文化生成的框架中加以理解。他梳理了当代学者们勾勒的心灵从低级到高级的演化路径:最初是简单的“感知—反应”装置,即所谓“分子心灵”;随后发展出“模块心灵”,多个感知与反应系统在内在心理空间中协调运行,形成类似动物的“精神自动机”。在人类身上,进一步演化出具备自我监督与动机调节功能的理性系统,能在各种理由之间作出反思性选择。进入文化阶段后,人类借助语言构造出原本并不存在的理由体系,持续拓展其作为“理性动物”的行动空间。

讲座最后,丁三东教授回到章某某的案例。他指出,虽然章某某在当时处境中面临巨大胁迫,且行动自由受到限制,但从康德式自由意志理论的角度看,只要他尚有能力意识到“此事不应为”,并有对作为行动理由的种种动机作出取舍的能力,则他的行为就要受到道德归责。而实际的情况是,章某某在协助杀人时并未完全丧失判断力,最终是他自己在自己的心理空间中主动地采纳了自爱理由作为行动动机,因此在道德层面上他难辞其咎。

在交流环节,现场师生展开了热烈讨论。杨云飞教授从“遭受不义”与“行不义”出发,指出章某某在道德上仍可能负有责任,并给出了康德相关文本的细致阐述。苏德超教授则提出,应进一步澄清康德语境中的“向善的禀赋”与“向善的倾向”,同时质疑康德的一些前提是否为真。乔靖媛同学追问:为何在极端求生情境中协助行凶仍会引发道德谴责?保存自我为何在道德上不被允许?张弛同学则从法律责任的角度补充背景,引发现场更多反思。

本场讲座持续两个多小时,内容深入、生动紧凑,引发师生对自由、意志与道德归责等核心问题的持续思考,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 摄影:张梓宁  编辑:邓莉萍  审稿:刘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