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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师范大学龙静云教授在我院进行学术报告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21-05-31

本网讯:(通讯员胡楷昀)5月28日下午,华中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龙静云教授在我院B515进行了题为“人类的生态位责任与生命共同体的繁荣”的主题报告。报告由武汉大学哲学学院伦理学和政治哲学教研室陈江进教授主持。华中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熊富标副教授、武汉大学哲学学院伦理学和政治哲学教研室葛四友教授、方永副教授参加了本次报告会。

在报告中,龙教授从“生命共同体”的概念出发,分析了人与自然中其它物种的关系、人类在全球生态系统中的位置,并据此阐释了人类对生命共同体的繁荣所具有的伦理责任。

首先,龙教授从“生命共同体”的概念以及开展讨论的背景讲起。龙教授介绍,所谓“生命共同体”,指的是“居于地球之上、天空之下的所有不同种类、不同形式的生命所构成的‘全生命体’,以及生命体之间相互平衡、相互制约的关系。”她指出,根据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观点,人类是生命共同体中唯一的目的和主体,其它生命均是为人类服务的手段和客体。而当这种观点与主张追求个人利益的现代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相结合时,就会破坏人与自然应有的相互依存、互利共荣的关系模式,形成一种导致了当今世界所面临的一系列生态环境危机的价值观念。而本次报告的目的就在于重新对人类在生命共同体内的位置进行反思并基于这种反思提出相应的自然伦理规范,回应和调整建立在人类中心主义思想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上的传统价值观念。

接着,龙教授介绍了“生态位”的概念并对人类的生态位进行了说明。龙教授认为,所谓“生态位”即“某一种群在自然中的生态位置、功能和价值关系”。换言之,生态位描述了一个种群在自然界中的位置、活动边界以及这种边界带来的行为约束。对于人类而言,我们必须首先意识到自己在自然界中同其它物种一样处于特定的生态位之中,不能随意僭越。进而,在正确认识的基础上,人类应该按照类似亚里士多德的“中道”观或孟子思想中的环保智慧所要求的那样,有节制地使用自然资源,并以平等主义的思想去看待和对待其它生命。

最后,龙教授讨论了人类基于其所处生态位而应负有的伦理责任。龙教授认为,基于以上考察,人类对于生命共同体负有两个方面的伦理责任,即“补偿性责任”与“前瞻性责任”。“补偿性责任”指的是依照追溯性的后果论责任观而对已经遭到人类活动破坏的、有机会进行修复的自然生态进行补偿,并节约乃至替代遭到破坏但无法修复的自然生态资源。“前瞻性责任”则指,人们在对某一人类行为的环境后果做好研判和评估以后,通过法律约束和政策推进,提前对于未遭受人类破坏的生态环境资源做好相关保护工作,推动绿色可持续的发展方式,与生命共同体中的其它生命和谐共存。

报告结束后,与会老师和同学就环境伦理在政治实践中的意义、共同体概念的内涵、不同版本的“人类中心主义”之辨析、对“生命共同体”这一概念的可能的改进方案等问题进行了进一步探讨。

(编辑:邓莉萍   审稿:严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