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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与责任——形而上学工作坊”在我院召开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22-09-30

本网讯(通讯员田昶奇)9月25日,由武汉大学哲学学院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主办了“自由与责任——形而上学工作坊”。

会议共讨论了10篇论文,涉及以下三个主题:1.自由与责任的关系;2.自由的可选性与自主性;3.中西哲学史对自由的讨论。

主题一:自由与责任的关系。

湖南大学岳麓书院哲学系丁三东教授的报告主题是《一个人要有多自由,他才应当承担责任?》。丁教授指出,传统哲学主流对责任的说明的重心落在了对自由的说明之上。这一传统的迷思在于,它把自由理解成了一个事实问题,把责任理解成了一个应当问题,就面临从“是”到“应当”的艰难推进。但考察现实生活,会发现,即便在似乎没有自由的地方——例如精神疾患、形势误判、无心之过——也会有关于责任、归责、追责的实践。丁教授进一步指出“自由”作为一个指引词,可以作为一种思想指引,指引我们把思想中的东西实现出来,即便本没有自由,也可以活出自由。

在讨论环节,江西省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赵伟指出,丁三东教授的报告放松了“自由”的含义,一方面把“是”的含义往上抬,向“应当”靠拢,另一方面把“应当”的含义往下拉,向“是”靠拢,使得二者双向奔赴。丁老师认为在人类社会中,“是”与“应当”的界限并不明晰,因为有太多的东西不是brute facts,例如货币。由于事实概念具有复杂性,因此不能简单处理自由问题。

(左:湖南大学岳麓书院哲学系教授丁三东;右:江西省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赵伟)

武汉大学哲学学院冯书怡副教授的报告主题是《没有投胎自由,凭什么是我一人抗下所有?》。报告中提出,人们对两件相似的事情,会产生不同的态度,二者分别是决定论和投胎。根据决定论,人们在做出行动之前,做什么和怎么做已经被预先决定了;类似地,投胎不是自己说了算,投胎到哪里也不由自己说了算,而投胎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自己的未来。因此,如果我们对投胎的决定作用坦然接受,那么同样也应当坦然接受决定论图景。反过来说,如果我们不愿接受决定论图景,我们认为在决定论图景下人的行为并不自由、我们无须为之负责,那么在实际生活中,我们也无须对自己的行为后果负全责。

在讨论环节,武汉大学哲学学院杨云飞教授提问,有些人相信“我命由我不由天”并通过后天努力来改变自己的天生缺陷,是否构成对投胎决定论的反例。冯老师指出这种情况不构成反例,因为时间轴的后一个时间点总是受到前一个时间点的决定,即便有后天改变天性的情况,这种改变也被之前的因素决定了。

香港中文大学(深圳)人文社科学院尹孟杰老师报告主题是《实际因果序列、理由敏感性与道德责任》,报告选取相容论为主要立场,以实际因果序列理论的理由响应性模型为辩护基础,探究自由与因果之间的复杂关系;借助两种因果测度方法,即相依性因果测度和生产性因果测度,进一步展开现当代分析哲学研究中的理由敏感性理论,旨在对自由与道德责任进行程度划分,并以此回应操纵难题及其他新问题。

(香港中文大学(深圳)人文社科学院尹孟杰老师)

武汉大学哲学学院博士生田昶奇的报告主题是《理由与行动的非因果主义如何解释自由与责任》,报告主张的非因果主义认为行动的本质在于处于被理由辩护的理由空间,理由的辩护作用不同于理由的因果作用。行动的应当与否,取决于行动能否得到理由网络的辩护。自由体现为理由之网的融贯,理由越融贯,就越自由。由于理由空间不同于因果空间,因此责任于自由自由既与决定论相容,也与非决定论相容。

主题二:自由的可选性与自主性

吉林大学哲学系李大强教授的报告《自由、预知与替代选择》重构了法兰克福案例,并提出质疑。李教授设想了法兰克福案例的如下场景:韩梅梅威胁李雷投票选择A,如果李雷不投A,那么会受到报复。李雷要么有选择,要么没有选择。假如李雷有选择,那么韩梅梅只是自以为做出威胁。假如李雷有选择,那么韩梅梅的威胁是不必要的。威胁之所以是威胁,是预设了被威胁者能有改变,但法兰克福案例却预设威胁前后有固定的选择。李教授接下来区分了选择与选择者,二者的关系类似于工具与主人。如果只着眼于选择而忽视选择者,就有把人矮化成工具人的风险。当“选择”这个词的涵义发生变化时,那么选择者的身份也会变化,例如在不公平投票案例中,李雷不是在真的投票,而是在表演投票,因此不承担责任。

在讨论环节,贵州大学哲学系牛尧老师提出两个问题:第一,投票案例与法兰克福案例存在差异,前者包含强制,后者不包含强制;第二,李雷是否投票与投票是否合法是两回事,投票不合法并不蕴含李雷不承担责任。李大强教授的回应是:第一,可以把强制理解为对游戏者进行干扰,因此两种情形都有强制因素;第二,类似于“假钱是不是钱”,“不公平的投票是否是投票”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如果投票不合法,某种程度就不算投票。江西省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赵伟老师指出,有时候人们即便面对威胁也不会改变自己的选择,例如舍生取义。既然舍生取义会被赞扬,那么主张服从威胁就可以不承担责任,似乎不符合我们的直觉。李大强教授的回应是,、法兰克福式案例和自己的李雷投票例证都有隐喻性质,不可完全从字面涵义理解。法兰克福设想了行动者的三种可能,在第一种可能中,“威胁”等同于“别无选择”,这是法兰克福的隐含预设,与常识和直觉冲突,但与他的讨论契合。

中山大学珠海校区哲学系王华平教授《自由意志的理由响应理论》指出理由响应理论很好地说明人是理性动物,且人具有动物所不具有的自由。该理论主张行动者的自由可根据其理由敏感性来解释,一个行动者自由地行动,在于他对一系列恰当范围的理由的响应。王教授指出,理由响应理论是一种相容论,可以支持根源自由,还可以应对法兰克福式案例。第一,决定论并未说明,假如行动者过去状态或自然状态有少许不同的话,他会如何行动,而理由响应理论表达的则是,假如行动者被呈现某些理由,他会怎么做。第二,根源自由是奠基于导致行动的实际根源的自由,这与理由响应理论不冲突。第三,法兰克福式案例中干预者进行干预,需要先收到行动者改变主意的信号,而改变主意是因为他响应了做其他事的充分理由。

在讨论环节,牛尧认为,理由响应理论的模态维度似乎预设了替代可能性原则。王华平回应称,不是所有的模态维度都要求替代可能性原则,响应理由与做其他行动是两回事。杨云飞提出理由响应理论借助理由响应的范围来解释自由,是否会使得自由成为程度问题。王华平认为自由与否还是一个“是与否”的问题,而非程度问题,至于划界范围的宽窄,可以根据直觉来判断。

(左:吉林大学哲学系教授李大强;右:中山大学珠海校区哲学系王华平教授)

贵州大学哲学系牛尧老师的报告题目是《法兰克福式案例与二难论证》。牛老师指出,法兰克福式案例面临的二难质疑是:法兰克福式案例要么处于决定论情形,要么处于非决定论情形,处于决定论情形会窃取论题,处于决定论情形则不能排除替代可能性。牛尧老师对二难质疑的回应是:针对决定论质疑,就算法兰克福式案例在决定论情形不成立,只要证明法兰克福式案例在非决定论情形成立,就可以支持相容论;针对非决定论质疑,牛尧老师对法兰克福式案例进行了修改,构造出在非决定论情形下不具有强健的替代可能性的情况。

山东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硕士生杨雯宇的《自由意志主义:相容论或不相容论》指出近年来以李斯特为代表的一些哲学家提出了一种名为相容自由主义的中间立场,主张行动者行动的非决定性并不是与所有的决定论相斥,存在着与其相容的决定论立场。杨雯宇对这种能动性解释提出反驳:由于相容自由意志主义蕴含了存在足够庞大数目的能动状态种类都是可多重实现的,相关的能动状态种类之间不存在清晰的可相互推理的基础,因而看不到它们之间如何“导致”关系如何可能成立。

主题三:中西哲学史对自由的讨论

中国人民大学国学院李若晖教授在报告《道家与自由》中指出,庄学理想中的“至德之世”消除一切人为因素,抹除人与禽兽的差别。这种状态能否被称为自由,构成了一个问题。郭象将每个人来到人世间所面对的一切作为他的自然,于是任何人都能直接适性逍遥。在此现实世界最大的颠覆者和最大的辩护者两极相通,都否定了个体人的独特价值。郭象与庄子的歧异,即在于接受了老子的物性论。如果说庄子是基于对差异的取消建构其思想体系,差异在老子思想中则具有真实的意义。郭象则较老子更进一步,将道置入每一个体之中,于是每一个体物都是自生独化的。在讨论环节,武汉大学哲学学院苏德超教授提出既然“无知无欲”不处于本体论意义,而处于认识论意义,那么能否以同样的方式理解“无为”?李若晖教授提出,《淮南子》明确提出只要不是为了个人之私有为,而是出于公心有为,这种有为就是无为。

西北师范大学哲学学院胡好副教授的报告《康德自由与自然因果性的相容性论证》重构了康德相容论的完整论证,并解决论证过程中面临的一些困难。相容论的论证分为两步,第一步是在承认自然因果性的前提下拯救自由,第二步是确保在拯救自由之后不破坏自然因果性。在讨论环节,武汉大学哲学学院杨云飞教授提出如果例示说的“命令”也包括假言命令,似乎与命令的无时间性、不被自然原因规定等特征不符合。胡好副教授回应称,康德在讨论自由的可能性时,把假言命令也当作自由,并且假言命令也符合无时间性、不被自然原因规定等特征。

(工作坊闭幕合影)

在闭幕式上,苏德超教授致辞,感谢各位专家学者以及同学对本次工作坊的大力支持,希望以后有更多机会跟兄弟院校交流。与会者均表示,此次工作坊准备充分,主题鲜明,学术氛围浓厚,学术报告内容充实、干货满满。

(图片提供:叶子绿 编辑:邓莉萍 审稿:刘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