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学术研究  >  学术成果  >  正文

李建华:社会暗示与伦理强化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24-12-12

伦理对个体和社会的影响往往不是平稳和线性的,经常会出现错综复杂的情形,有时会弱化,有时则需要强化,而伦理强化有社会明示和暗示之分。暗示主要是通过语言、行动、表情或某种符号等形式,在无对抗的条件下,对他人的心理和行为发生隐性影响。社会暗示对伦理强化效力的影响往往要通过范例、期望等因素(环节)来完成,其中范例往往是社会的道德典范,而期望则往往深藏于诸多文化载体中,如文学作品、人生格言、生活谚语等等。社会暗示对伦理强化的影响途径主要有习惯、传统与教育,其中教育不是直接的道德教育,而是在传授其他知识的过程中隐含了道德的因素。大数据时代,不再考究社会运行原理和不确定性,直接消解因果关系,可能会导致社会暗示力量逐渐减弱、途径不断减少,由此而可能带来的伦理弱化与虚化,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关键词社会暗示;伦理规则;社会选择;伦理强化;协调伦理学

作者简介:李建华,武汉大学哲学学院、武汉大学应用伦理学研究中心教授,哲学博士。研究方向:伦理学基础理论、道德心理学、政治哲学、中国传统伦理思想等。

文章来源:《求索》2024(6);5-14


一个社会如何保证伦理规则体系的效力,从思路上大体有两种:一种是社会明示,即大张旗鼓地宣传、公开告示、强力指导人的行为的正确选择,如大力倡导的主流价值观、公共权力部门颁布的各种规章制度和行为规范;二是社会暗示,即通过习俗、宗教、启蒙作品、人生格言等无形的规范文化进行的思想教化和行为影响。健全的社会都具有自身的“自组织性”,或自我调节机制,社会暗示就是其一。我们在强化伦理规则的实效时往往容易注重选择明示而忽视或低估暗示。因为我们相信,人是理性动物,人具有成熟的思考力和意志力,人们相信理性选择,也习惯于理性选择。因为选择突出的是人性的智力组织或智力综合的相对完善的过程,也似乎证明了人的“自制性”力量。事实上,人们对社会伦理规则的遵守、服从与践行,往往是“习惯性”的自然过程,并不完全受制于外界的“喧嚣”立竿见影。对于真正具有伦理自觉的个体或群体来说,社会暗示的力量对伦理强化比明示要大得多,甚至人类的伦理文化演化与道德进步有时候就是“静水深流”。令人焦虑的是,在大数据时代,因果关系被不断消解,“只问结果”的思维方式无疑会淡化或去除感染、暗示、模仿、合作等社会互动机制,最终使社会伦理弱化,甚至可能出现社会伦理纽带断裂的局面。因此,在数据主义时代,保持好社会暗示力量,以达到社会伦理强化之目的,是非常必要的。


一、社会暗示是伦理强化的隐性方式

通常认为,社会暗示是传统社会伦理教化和强化的有效手段,而现代社会是开放和透明的,似乎社会暗示成为多余。可问题在于,恰恰是现代文明社会“发展”的背后存在某些隐忧。查尔斯·泰勒(Charles Taylor)曾尖锐地指出现代性的三个隐忧,第一个“关于我们可称呼的意义的丧失,道德视野的褪色。第二个涉及,在欣欣向荣的工具理性面前,目的的晦暗。第三个是关于自由的丧失”。造成三种现代性隐忧的主要原因是个人主义价值观、技术主义的绝对化和现代专制主义。特别是个人主义过分强调个体权利并冠之以现代文明的最高成就。于是,人们可以以权利为借口,拒绝不利于获求自身利益的所有社会暗示,因为“我们生活在这样一个世界中,人们有权利为自己选择各自的生活样式,有权利以良知决定各自采纳哪些信仰,有权利以一种他们先辈不可控制的一整套方式确定自己生活的形态”。这样,人们不可能接受超越于自己权利之上和之外的任何社会暗示。但是,现代社会是否还需要通过社会暗示等隐性方式来强化人的伦理规则意识,维护好社会伦理秩序呢?回答是肯定的。

探究人类伦理生活方式的奥秘,是件非常困难的事情。也许从伦理关系到伦理法则再到伦理秩序,我们可以找到一般性的理论解释,但也只是“非感受性”的逻辑分析与论证的过程性呈现。或许我们可以从利益关系这一人类行为的“基点”出发,如同其他社会生活方式那样,体会到伦理的真切性,但还是存在伦理的“神秘感”。我们甚至还可以从文化的视角,把社会伦理生活方式视为一种特殊的文化现象,但也还是存在伦理的“超文化”特性。“自从有人类以来,暗示的方法就一直存在。”暗示是一种人类社会非常神奇而有趣的心理活动,也是一种普遍的社会隐性文化现象,于伦理强化而言,是非常有效的隐性方式。暗示是一个社会心理学范畴,“是在无对抗的条件下,通过语言、行动、表情或某种符号,对他人的心理和行为发生影响”。在社会互动中发现,我们可以通过暗示传达某种价值观念、行为意向和思想观点等,并使他人自觉接受暗示者所发出的信息。或者说,在一定的社会暗示下,可以使受暗示者在“不知不觉”中受到影响而产生行为反应。社会暗示有直接与间接之分。直接的社会暗示是有意识、有目的地向特定对象发出的暗示,而间接的社会暗示是无意识、无目的地向不特定对象发出的。在社会伦理强化过程中,直接暗示和间接暗示均起作用,但直接暗示是主导,因为伦理强化于和谐社会秩序建构而言是有目的、有方案的自觉行动。

在常态社会中,伦理规则的生效或者“行之有效”,始终离不开社会暗示这种隐蔽的方式。美国社会学家爱德华·罗斯(Edward Ross)在《社会控制》一书中认为,“注意从社会舆论、社会观念或社会评价等方面的结果中辨别社会行为规则作用的方式,是极为重要的”。一个人屈从社会舆论,往往是因为他惧怕社会舆论;他认可一个社会观念,是因为早已承认了这个观念;他采用一个事先决定好的社会判断来指导自己的行为,是因为他相信这个判断。“总之,他服从社会规范并不根据什么理由,而是由于他感到必须如此。用当今的话说就是:他是被社会暗示困住了。”这种“困住”就其消极意义来说是迫不得已,而就积极意义来说就是一种主动就范。无论是“迫不得已”还是“主动就范”,“社会的暗示都像太阳一样,而我们就像围着它运转的小行星”。或者说,当我们对某一社会暗示具备心理认同的情况下,与其“迫不得已”还不如“主动就范”。这样一种接受社会暗示的主动形成,客观上会促进伦理规则体系在不断反复的社会暗示中得以强化其规范效果。

在伦理思想史上,许多思想家都强调伦理基于自决的自由或自由意志,如卢梭、康德等。泰勒甚至提出了“本真性”概念来强调“我不但不应该让我的生活符合外部一致的要求;在我之外我甚至找不到我据以生活的模型”,“对我自己真实意味着对我自己的原发性真实”。但这都是基于道德概念的把握而非伦理的本意。伦理的真实存在是一种关系性构成,既是社会互动的驱动力,也是社会互动的结果;既有个体间的人际互动,也有个体与群体、群体与群体间的互动。在这样的因果纠缠中,“任何一种社会行为都可能对别人起暗示作用,但并不是所有的社会行为都能够成为暗示,只有那种能够引起别人反应并产生模仿的行为才能成为暗示”。也就是说,社会暗示要有助于伦理强化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就暗示主体而言,无疑要具有权威性,权威越高,发出的刺激越能引起别人的注意与模仿。在伦理强化过程中,暗示主体可以是具有道德威信的个人,如前辈长者、道德模范、先进人物等;可以是某个特殊的社会群体或阶层,如政府的号召、社会组织的呼吁等;可以是媒体的社会舆论;可以是一些文化载体与形式,如图书馆、博物馆、雕塑、牌匾等。与此同时,刺激的持久与反复也是暗示发生的重要条件,偶尔发出的或断断续续发出的刺激往往达不成暗示或暗示效果不好。所以,就伦理强化的文化环境建设而言,必须是强有力的、积极的、正能量暗示。从文化的公共物品设计,到风俗习惯的传承,再到时尚、礼仪的倡导,都应体现社会的主流价值观,这比大张旗鼓地宣传教育可能更有效。

社会暗示的这种“润物细无声”效应,源自暗示本身具有的“隐”的特性与力量。首先,暗示与劝说不同,暗示者不要诉之以理,接受者不需问“为什么”。劝说往往是教导性的,需要在提出观点意见后进行逻辑的推理,以便被劝说者接受。或者说,劝说是把劝说者的意见与主张通过说理的方式让被劝说者理解和接受,因为“说出道理同时也是道理的成形”,这是劝说者的自信。暗示所传达的不是命题知识或道理知识,而只是隐性知识或默会知识,同时也要以接受者知晓这种知识所包含的道理为前提,并体现于行止日用中,自然而然就懂得这个道理,诚如“礼也者,理也”(《礼记·仲尼燕居》)。其次,暗示与指示不同,以无压力为基础。指示是上级对下级或强者对弱者实施的指令强加,其发出,不管对象是否理解而具有强制性,当然其后果可能被接受,也有可能遭拒绝。暗示则没有信息反馈,“以无批判地接受为基础,一般不付诸压力成分,不要求他人非接受不可”。最后,暗示与号召不同,它以含蓄间接的方式进行。号召一般具有十分明确的目的,并且需要广而告之、层层发动。暗示只涉及简单的思想与行为,不需要大张旗鼓,只需要符号、表情,或者行动即可。暗示的这些特性决定了它在社会文化传递和伦理强化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是隐匿的,但又是巨大的。暗示的这种隐匿功能在以家庭为基础、以血缘为纽带的人伦世界中作用特别强大。相反,在以契约性关系为基础的人伦世界中,暗示的功能可能会相对减弱,因为义务容易默认,而权利则需要说明,需要说明的东西就必须明示。但是,契约性伦理关系处理如果变成了一种习惯,习惯一切从权利出发,特别是个体权利,其暗示作用也是不可低估的。

所以,面对复杂的社会关系与环境,人们会经过不断的慎思与反省,然后进行行为选择。唯其如此,才能拥有正确的和有用的生活方式,这是人的一种高级和复杂的智力生活。社会生活有简单与机械的一面,即不愿意唤起高级意识,更不想启动反思的意志,而追求自然而然的生活,这是一种富于暗示性的个人意志生活。在复杂的伦理世界中,暗示这种简单的影响方式反而显得十分珍贵。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因选择与暗示而造成了社会意志与个人意志的对立,“它们之间不存在真正的界限,它们是同一事物的两个方面的表现。我们能够作出的任何一个选择都是以某种方式对普遍生活中产生的诸多暗示的综合”。伦理生活中的选择其实既是原因也是结果,不能排除暗示的影响,或者说,我们的某些选择本身就是受暗示驱使的,暗示就是一种无形的选择,只是易受暗示性的程度不同而已。尽管不同的人易受暗示性的强弱程度有别,但这不是正常与非正常的问题,仅仅是高级的智力组织的功能强弱问题。其实,大多数人在大部分情况下都有很强的易受暗示性,“根本没有力量会尝试对生活提供的素材进行更深刻的理解,而仅仅是接受一些范围狭小和简单的暗示并衷心地服从”,即便他们有较高的智商或充沛的精力。


二、影响伦理强化的社会暗示因素

从社会控制的视角看,社会伦理强化主要有三条路径:社会刚性制度的“硬化”、社会道德教育的“软化”、社会互动过程的“同化”,社会暗示属于“同化”和“软化”的范畴。社会暗示对伦理强化效力的影响往往是由道德范例、道德期望、反暗示等因素(环节)决定的。

从社会暗示过程上看,“最先套在人们脖子上的绞索是范例”。当然所谓的“绞索”是从积极约束性方面而言的,因为伦理生活不可能没有道德示范,而范例是其中的经典形式而已。所谓范例,就是可以作为仿照的榜样。《论衡·物势》中说:“今夫陶冶者,初埏埴作器,必模范为形,故作之也。”《礼记·礼运》中讲“范金合土”。可见,“范”就是用以供作浇铸或陶冶的“模子”。“例”就是类比、参照的意思,亦即仿照的准则、规程的意思,比如“条例”。范例就是指具体可感知的、特定的、现实的榜样,道德范例就是道德榜样,这是伦理强化最有效的暗示源。道德范例“不同于理想目标或观念构思,它是应效仿的模式,但不是奋斗的未来,它就在生活的今天中,而不在憧憬中,它就在身边,而不在明天”。道德范例是伦理精神的现实体现,也是伦理法则的“刻板”形式,它从一般性上反映了社会最普通的伦理要求,并不趋向于道德进步,而仅仅是伦理生活水准的“校平仪”。正因为范例具有使人获得一种伦理上“随波逐流”的安逸感,而不必刻意行善去获得道德赞誉,所以比较容易实现社会暗示,其中存在着一种无声的、精妙的道德渗透力。

道德范例的具体化就是我们身边的道德榜样,道德榜样是道德范例的生动体现,特别是道德榜样群体越多(如全国道德楷模的评选)、社会伦理强化就越有保障。道德榜样是道德价值的承担者和表现者,是国家和社会道德风貌的象征,是全体社会成员尊敬、崇尚的学习对象。隆重表彰全国道德模范,就是一种强有力的伦理暗示。因为道德榜样就是美德呈现,体现了道德的美感和榜样的力量。通过塑造道德榜样这种特定的高尚形象,可达到感染人、感动人的效用。把抽象的伦理规则具体化为道德榜样的可知事例,可以让人们更好地将道德融入日常行为习惯之中,起到非常好的暗示作用,因为榜样示范是最简单、最容易而又最有效的办法。社会学研究表明,暗示与模仿是不可分的。没有模仿,暗示就无法起作用。模仿是对暗示所传达的意向有意或无意地作出类似反应的行为方式,其范围涉及风俗、礼节、时尚,以至个人的风度、性格、思维方式、生活习惯等等。道德榜样的直观性和感染性切合了人们的模仿特性,有利于进行良好的道德引导,形成有效暗示。著名认知心理学家班杜拉认为,直接学习和观察学习共同组成有效的综合性学习方式,是塑造和发展人的主要途径。其中,观察学习是社会学习理论的重点部分,核心在于观察并模仿榜样的价值观念、思维方式、情感表达和行为模式。由于道德榜样在道德水平和实践技能上比一般人高出一筹,其称谓也是为全社会所赞赏和推崇,几乎是全部道德暗示的集中体现,本身具有暗示他人的某种价值预设。受荣誉感和成就感所驱使,我们容易被道德榜样的魅力所吸引,会主动关注和学习身边的道德榜样,由这种容易被暗示继而产生通感反应而被同化。所以,一个社会伦理力量的增强,往往注重道德榜样的正面宣示而尽量避免负面范例的传播,这就需要对网络和自媒体加以道德引导和法律管控。

与范例力量不同的是期望力量,也就是人们自觉或不自觉地朝着社会期望的方向努力,如法律上的“守法者”,政治上的“好公民”,道德上的“好人”,家庭生活中的“好父亲”,等等。社会期望是指社会或群体根据个体所处的社会地位及其所承担的社会角色所提出的希望,它所反映的是社会公认的伦理价值标准和行为规范。于个体而言,社会期望有助于个体良好行为动机的形成,个体会根据社会对他的伦理期望而表现他对社会伦理规范的遵守,以求获得社会的认可与赞扬。个体接受社会期望的暗示,只要带有公共舆论或组织行为的特征,就会表现出一种奇特的简单性,即行为个体很少有人问“为什么”,表现出一种毫无道理的信任,哪怕暗示的背后隐藏着暴力之类的反道德因素。当然,这只是常态社会中的伦理乐观主义。从一般人性出发,我们希望自己多么好,社会总会把我们设想得多么好,其中“存在着一种无声的、精妙的道德渗透力”。社会期望与自我期望实现高度统一,人们就会放弃对不良社会期望的怀疑。但是,当社会期望与个体期望不一致时,或者是达不到人们的期望值时,人们可能开始质疑社会期望的目的性和可行性,产生抵制情绪。这时,期望的暗示就是失败的。只有源于忠诚的、可行的社会期望,期望的力量才能真正起到暗示作用。

更何况,社会期望有不同的层次,如国家的、政党的、学校的、班级的、家庭的以及伙伴的等等,但它不同于正式的法律、规章等行为调节机制,具有不成文的和并非总是可以意识到的特性,并且是通过社会定型、社会定势、知识要素、评价及信任等形成的。社会定型是比较固定的社会期望机制,在伦理生活中深度影响人们的行为模式,甚至就是道德生活的某种“固化”,成了暗示本身。社会定势实际上就是“习惯力量”,对人们的行为选择有强制作用,甚至可能出现道德绑架现象。当然大多数的社会期望是基于价值评价的力量来实现的,即通过明辨是非、扬善抑恶、维护正义来给人们提供行为选择的基本价值标准,确保最基本的人伦秩序。在此过程中,个体不但会产生对社会期望的信任,而且会产生保护社会期望的义务感,并尽力使其内化为个体的成就动机。与此同时,由于伦理生活的场域性和交互性,人们还期望帮助周围的人的行为符合他们的角色期望,形成一种期望的期望,即期望叠加。这样,社会暗示效果就达到了最佳状态。于是,社会期望在个体身上得到有效实现的同时,又反过来增强或提高社会期望,伦理规则就在社会期望与个体接受的双重作用中不断强化。在此,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如何正确把握好社会期望的度。社会期望无疑具有应然性和倡导性。正是因为高于实际的道德水平是大多数人难以做到的,所以才会引发社会期望,期望才有价值。但如果期望过高,脱离实际,人们普遍难以做到,期望就会成为“奢望”或“空想”,达不到伦理强化的目的。正确把握社会期望的度,在操作层面上可以有三种考虑:一是具体分析某种社会期望是否可以在现实生活中找到例证,如果有例证,起码证明了社会期望实现的可能性;二是在印证了社会期望的可能性之后还要具体分析例证的概率,如果可能性极小,就需要稍微降低期望值;三是依据社会分层和道德水平的不同,进行分层期望,如对于党员干部可以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期望,而对于普通百姓只要做到不损人利己就可以了。掌握好了社会暗示的度,伦理强化也就可能变得更加具体、更加有效。

社会暗示是倡导性与禁止性的统一。社会暗示不仅仅止于正面引导,还要进行“反暗示”,即将哪些事情不可为告之于世、公布于众。社会伦理规则对社会的负面现象是明确禁止的。如对假恶丑现象必须明令禁止,在此意义上,这已经不是暗示而是明示了。大到国家法律法规,小到家风族规,都有许多明确禁止的言行,特别是从文化传统和道德生活史上可以看到许多人类一贯禁止的行为,如偷盗、奸淫等等。人类对这些有违基本人性和人权的行为加以明确禁止,是一种伦理觉悟,是从活生生的道德事例中产生的。生活禁忌不是一种理论架构,而是被道德生活实践所证明了的。有了“反暗示”,就可以对暗示的内容进行审辨,特别是对传统遗留下来的陈规陋习进行清算和抛弃,不能让其再暗示。当我们设置伦理规则的“底线”或“红线”的时候,则更是一种“明确暗示”了。其实,在“反暗示”中,也不仅仅是列“负面清单”,依据正反相倚的辩证法,当我们倡导什么时本身就意味反对什么,如倡导集体主义就是反对损人利己的个人主义,高扬正义就是反对邪恶,倡导自由平等就是反对等级专制,等等。这就需要用辩证思维来进行社会暗示,在接受暗示中领悟伦理的辩证关系,在伦理强化中体现辩证法的力量。


三、伦理强化中社会暗示的主要途径

社会暗示作为伦理强化的重要方式,其途径主要有习惯、传统与教育。但是,在信息化和网络化时代,社会暗示对伦理生活的影响途径错综复杂,特别是受文化多元主义的影响,在暗示源、暗示指向和暗示方式上难以明辨,这就需要更加重视习惯、传统和教育途径的优化。

“习惯”在心理学中是指不需特殊的练习,由于多次重复而形成的对于实现某种自动化动作的需要,或者就是由于重复练习而巩固下来并变成需要的行为方式。这是一种“习惯成自然”的状态,使“理之当然”变成了“自然而然”。在社会学上,“习惯”一般是指人类在漫长的生活中沉积下来的习性、风俗、惯例等,具有某种外在性的特性,但也是人们日常生活中最容易的遵循。作为社会暗示的习惯兼具了心理学与社会学的双重含义,是社会生活的自动化和模式化。但在人类早期,没有稳定的、具有统治性的、给人以暗示的习惯,也没有个性概念的建立,社会生活处于完全的自发状态。但随着人类的进化,人的群体性生存成为绝对必要,由此带来了社会关联性的加强,形成基本的行为规则。这些规则不断被生活实践证明是有效的,并且被承续下来,“如同只有到了有一些植物的根系能固定流沙的时候,流沙才会变成土壤那样,只有到一些观念的力量能控制和抵御内在暗示浮现之日,放荡不羁的心境才会成为灵魂”。相对于行为个体,特别是童年,习惯是一种外在约束。也正是遵循习惯,行为个体才获得了融入社会的基础,才完成了人的社会化过程。在社会化过程中学到的不仅仅是知识,更重要的是做人做事的社会标准与规则。规则文化才是衡量人社会化程度高低的最高标准。特别是人类发明了语言,就可以把历史上形成的观念、概念、成见记录下来,把无形的习惯变成可书写的历史,书写的历史又变成了新的习惯。全部的习惯都是人类创造的,并且不断地暗示着后代,同风俗一样构成社会伦理秩序的维系力量。特别有意义的是,习惯越久远、越古老,暗示性就越强大、越深刻。因为一种习惯就是一种精神寄托,寄托越久,影响就越深,这是一种伦理规则体系效用的强化优势,人们也只有遵照习惯才能赢得他人对自己的绝对必要的信任。与此同时,正因为人天生具有某种“思虑惰性”而乐于接受习惯的支配,也就产生了易受暗示性,反过来又产生了对习惯的更大依赖。可见,“易受暗示性、受习惯的限制,或更确切地说,习惯本身就是暗示的不尽的源泉,它给新的暗示规定界限和条件”。在习惯中起关键作用的是风俗,风俗的力量也只能到习惯中去寻找。风俗是社会秩序的根源,也是伦理、道德、法律等法则的源头,特别是“法理学家已经看到通过惩罚的威胁而实施的成文法的萌芽”。风俗的内容带有要求他人的同时也自我要求的性质,甚至具有一种因迷信而畏惧、因惊恐而服从的法典意味。风俗的约束力量,一方面来自每个人渴望成人的强烈欲望,希望成为合格的社会人;另一方面来自风俗本身具有的原始威望的连续暗示优势,如祖先崇拜等。这样,一种风俗就可能成了某种精神寄托的习惯,风俗越古老,作为精神寄托的习惯也就越古老;对人所施加的暗示作用越大,伦理的作用也就越大。

传统也是重要的社会暗示途径。传统“就其最明显、最基本的意义来看,它的涵义仅只是世代相传的东西(traditum),即任何从过去延传至今或相传至今的东西”。世代相传的不是特定的、具体的行动,而是“行动隐含或外显的范型和关于行动的形象,以及要求、建议、控制、允许或者禁止重新确立这些行动范型的信仰”。从社会暗示而言,起直接作用的传统一般是指世代相传的思想、文化、道德、风俗、艺术、惯例、制度以及行为方式等,它对人们的社会行为有无形的影响和控制作用,也是社会伦理秩序构设的前提条件。传统的暗示功能往往偏重于社会宏观层面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暗示的主要是社会伦理生活基本规则。因为传统是一种“集体无意识”,具有某种先在的约定,它可能使所预期的伦理目标信息当前化。从一定意义上说,传统本身就是一种事实规范性,“除了它们的事实正确性必须被承认之外,它们的意图是影响接受它们的大众的行为”。这种意图虽然没有明示,但传统具有由“事实如此”向“应当如此”的转化力,这就是惯性的力量、暗示的力量。并且,传统不是在统计学意义上的几代人之间相似惯例和行为规则的重现,因为重现只是规则性的后果,即人们表现和接受规范性传统的后果。“正是这种规范性的延传,将逝去的一代与活着的一代联结在社会的根本结构之中”,形成社会的内聚力和相对稳定的伦理秩序。

英国政治哲学家奥克肖特(Michael Oakeshott)就曾用“传统”概念来理解政治伦理现象。他指出:“一个行为传统是脆弱的和捉摸不定的,却不是没有同一性,它之所以能成为知识的可能对象,是因为它的所有部分不是同时变化的,它经历的变化潜伏在它之中。它的原则是延续的原则:权威散布在过去、现在和未来之间;散布在老的、新的和将来的东西之间。它是稳定的,因为虽然它运动,它不是完全运动;虽然它静止,它不是完全平静。”换言之,政治活动正是立足于“传统”之上,探索其所暗示的情形,继而不断优化权力配置的过程,无论君主制还是民主制皆是如此。可见,奥克肖特强调了政治目的并不是内生性的,而是对连贯“传统”中出现不连贯现象的补救。这种在传统中接受暗示并反复权衡的过程,就是政治伦理的生成过程。所以,政治也就是在传统所允许的暗示、可能之下,对现有的生活中的安排作出调整和改变。总而言之,无论是瞬间的欲望还是一般性原则都不能产生政治目的,政治目的只能在作为政治基础的“传统”中探寻。虽然奥克肖特在政治上是一个保守主义者,但他重视传统在政治生活中的暗示,甚至提出政治有限性思想,为政治找到了伦理新质。所以,“政治也就是在传统所允许的‘暗示’‘可能’之下,对现行的‘生活中的安排’作出调整和改变”。这是通过传统的暗示来强化伦理并提出有限性伦理思维这一新见的最好例证。

尽管传统习惯的伦理暗示力非常强大,但于个体而言,在不同的年龄段其效应是不同的。在童年阶段由于缺乏坚强意志,个体容易受暗示;人到中年有了比较强的个性,容易反暗示;人到老年价值观基本稳定,容易以自己的“老资格”去暗示别人。这也是伦理规则生效的时年性考虑,所以需要根据不同的年龄,采用不同的暗示,这就是教育的途径。社会暗示的主动形态还是教育,教育更能加速伦理强化,因为虽非全部,但也是大部分建立在教育基础上的道德能力都以各种方式与暗示的力量联系在一起。尽管教育的层次与方式是多种多样的,但于伦理强化而言,无非是师长的劝诫、常被引用的人生格言、被牢记的经书条文、各种警世箴言等等,它们都对行为具有强有力的暗示。如果能够通过实例证明和解说其正确性,更能够引起人们的注意和确信。当然,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在内容上不尽相同,但在道德教育上必须保持一致与可持续,决不能家庭教育只重智育、学校教育只追求升学率,把公民道德教育的责任完全推给社会。只有实施道德教育一体化,才能使社会暗示立体化,才能使伦理强化高效化。当然,教育只是暗示的有效途径,但并非就是暗示本身,因为教育是一种有目的的知识传授和品性教化活动,尽管教育环境和教师言行对受教育者在道德上有某种暗示作用。

总之,社会暗示的强度和潜力与伦理规则的效度相关,但社会暗示毕竟具有单向度的属性,即在没有受众自觉接受的状态下,社会暗示的作用不太明显,这就需要激活人主动接受社会暗示的动力与活力,需要提高人的伦理选择能力,以弥补暗示之不足,特别是在数据主义和文化多元主义盛行的时代背景下。


四、警惕数据主义带来的伦理弱化与虚化

人类对世界和自身的整体性把握,大体经历了同一性思维、因果性思维、不确定性思维和数据性思维等方式的演进。同一性思维受自然法的影响,强调人与世界的统一性,在思考世界为何的同时,也就思考着人类何为。因果性思维受牛顿力学的影响,强调世界运行的原理及轨迹,也把这些原理运用于社会进步和人的发展。不确定性思维受量子力学的影响,强调万事万物的“测不准”和随机性与风险性。数据性思维直接消解事物的因果性,回避“为什么”,直接呈现“就这样”。在此前提下,社会暗示就没有必要和可能。随着社会数字化的发展,数据不断转化为数权,数权进而又控制一切,这就是数据主义。因为数据主义只讲结果,不深究原因,使得社会暗示可能变得毫无意义,也就更谈不上伦理强化了。数据主义的盛行,可能会通过消解社会暗示等这样的人文力量,使伦理不断弱化和虚化,最终可能颠覆人类几千年所形成的整体性文明框架,必须引起我们高度重视。

德国新生代哲学家韩炳哲在《精神政治学》《资本主义与死亡驱力》等著作中认为,数据主义(Dataismus)是当代最流行的哲学,也是一种新的信仰。大数据不仅可以测量现有的万事万物,而且可以预知无限的未来,所以数据主义不是一场简单的数据革命,而是一种新的文化构设,这种构设可能会引发一场误导性的文化启蒙,把现时代“变成一个野蛮数据时代”。其实,人类对数字作用的认识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在远古时代,人们为了计数使用了各种各样的方法,如垒石计数、结绳计数、刻痕计数等。在这些方法的基础上数的概念开始形成,逐渐形成了“有”与“无”的概念。数的概念就是从认识“有”开始的,揭示出“一”与“多”的矛盾,这是人类对数的认识的第一次大飞跃。随着社会的发展,产生了不同的数的表示方式,各文明古国都发展出了自己的计数符号,如罗马数字、阿拉伯数字等。对数的根本思想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代,阿基米德钻研过几个10连乘积与10的个数之间的关系,发现了它们之间有某种对应关系。人类对数的认识与哲学上对客观世界的认识分不开,哲学家们利用人类对数的认识来论证自己的哲学观点,如毕达哥拉斯就认为“数”是万物世界的本源。同时,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人们对数的认识不断深入,如矩阵和向量的概念,都是人们对“一”与“多”、正与负、有限与无限的新认识。

数字化对人类认识产生过重要的影响。除了上述人类认识世界和人自身是从数开始的外,统计学的出现是最具有决定意义的。统计学第一次使人类知识脱离了神话想象的内容,这在启蒙运动中受到了几乎狂热的赞颂,因为它以客观的数据证实和认知来反对神话叙事。与此同时,也由于强调数字理性而使人的肉体性、想象力和渴望感遭受压制,在纯粹客观的要求下使启蒙运动也变成了野蛮行为。第二次是信息、数据和透明性一体化的出现,使一切归于数据和信息,并且数据必须是透明可靠的“透镜”,一切都是可控制的,于是形成了数据极权主义或数据崇拜主义。数据主义的产生使原本想摆脱意识形态的初衷事与愿违,并且本身也形成了数据极权主义这样一种新的意识形态,数字化的启蒙运动彻底异化。所以,数字化需要重新进行第三次启蒙,因为“数字化的启蒙运动已经被奴役了”。第三次启蒙的主旨应该是让数字服务于人,使人回归自我,使人类回归本真,确保人的权利与尊严。令人遗憾的是,这种启蒙不但没有开始,而且目前我们对数字化、大数据的狂热不亚于“统计学”时代,数据极权主义正在形成,这并非我们所愿!

数据主义导致的数字化极权,以及垄断所带来的社会后果,恐怕连大数据本身也无法预测,我们必须有足够的心理准备,千万不要简单把数字等价于文明,更不要指望数字会自己文明起来。就社会伦理而言,在中国传统的道德语境中,“计算”“划算”“盘算”“凑数”“暗算”“算法”等词语本身就带有某种“不道德”的意味,因为中国传统伦理崇尚仁爱、道义、忠诚,对“术”的层面的东西慎而又慎,倍加防范。如果数据主义全面渗透,可能导致整个社会伦理的弱化和虚化。因为在数据主义看来,人类生活是无语境的,也是无意义的,万事皆同,万人一面,一切都是数字的相加和数据的重组,除此之外都是虚无。在此意义上可以说,数据主义就是虚无主义,因为它厌弃复杂的人性,放弃丰富的情感,摒弃生命的意义,这对于注重生命体验、人伦情怀和社会互助的伦理而言,无疑是伤害极大的。

首先,数据主义可能出现伦理承载的虚体。追求生命意义的人是伦理唯一的承载,因社会性存在的差异,人类社会需要不同的伦理实体,如家庭、种族、社会、国家等。由于伦理的特质是社会性的,伦理的实体只能是某种生活共同体。社会生活共同体不仅是一种事实存在,更是一种价值存在,具有天然的合理性和正当性。而数字化是排斥应然性的,人类在网络中的所有活动都通过数字化的信息表现出来的,无论个体生活还是共同体生活都是数字化技术处理之后,在虚拟的网络世界中呈现出来的。“整个世界被瓦解成数据”。数据主义下的伦理世界更有可能沦落至此,甚至有的伦理可能成为一堆“死数据”,人际之情、家庭之爱、社会之公平、国家之正义或将不存在。没有实体承载的任何伦理都将是昙花一现。因为当人成了“数字人”,就没有了灵魂,没有了思想,只是一张电子卡片。当群体成为“数字群”的时候,群体就没有了内聚性,没有了团结的欲望,无法产生一种声音,无法统一行动,更无法发展为“我们”。目前,在网络化、虚拟化背景下出现的一些网络暴力、虚拟结婚、网络诈骗、意向情侣、虚假家庭等不良现象,不仅伤风败俗,而是具有反人性、反伦理的倾向。

其次,数据主义可能导致伦理调节的虚设。伦理调节的可能与必要性是他者存在的前提,发生在异质性存在者的“知”与“不知”之间,如果他者消失,伦理调节将形同虚设。同者就是经过数字化处理的无固定形态,是一团野生的、无关差别的、无法相互区别的东西。数字化常常使我们无心留意他者或陌生人,视野越来越狭窄,在被动接受各种信息中自我循环,“被自我想象洗脑”。我们自愿“交出”自我,当我们的体温、血压、心率、卡路里摄入、兴趣、爱好、习惯用语等等数据都被手机等“传感器”上传到数据库时,我们将无法回答“我是谁”的问题。与此同时,现代文明几乎是与规训社会的形成同步的,数字化控制的出现有可能产生边沁的“全景式监狱”。这种无死角的全景数字化监控,使人无法躲藏,一切都在数字视角之中。这种数字视角比模拟视角和透视视角更可怕,不但可以观察人的行为表征,而且还可能洞察人的精神世界,因为人的所有都被数字化了。非数字化条件下的传统习惯、社会舆论、宗教信仰、个体良知、政治原则、法律法规等伦理调节方式,在数据主义下,似乎已成为多余。伦理世界在数字中已然固化,数权成为最高的伦理裁决者,人们无条件地信任这种“客观”的评价与判决。

再次,数据主义可能导致伦理秩序的虚构。我们所处的人伦世界往往受两大规律支配,一种是因果必然律,另一种是意志自由律,前者是伦理的必然王国,后者是伦理的自由王国。因果关系是概率关系,达不到最高的认识水准,而只有自由意志与伦理道德是一种必然性关系,在此意义上可以说伦理秩序是一种主动构建的秩序。人为的制度设计可能会改变传统,使传统与制度处于互动之中。在这个意义上,伦理秩序又是一种与环境相调适的秩序。但是,在数字化时代,人的自由意志会非常有限,很难有选择机会与空间。在一切都依赖“编程”而只信任“数字程序”的时代,看似严格的伦理秩序其实只是一种虚构,与人们的行为选择无关。因为大数据会诱导绝对认知的产生,这种绝对认知会以“全知”的权威性支配人们作出“应当如何”的决定,你无须选择,也没有选择,一切都是大数据分析的结果,一切听从大数据秩序的安排。而大数据的编算秩序已经不是伦理秩序了,大数据的“全能”在人伦世界里是绝对的“低能”与“无知”,因为数字化秩序只是一种机械的编程,就是无秩序,数字化的生命其实就是生命意义的消失。

最后,数据主义可能导致伦理精神的虚无。伦理精神是内生于伦理实体及实体间的协调伦理关系的规范精神,可以具体化为理性精神、平等精神、正义精神、和谐精神等,其主要特性是理性与普遍性。理性意味着审思、怀疑、判断、叙述与推论,而大数据只能进行碎片化认知,无法进行概念诠释,无法推论与叙述,这也决定了大数据没有灵魂,只有无限的叠加,永远得不出结论。伦理精神是需要“推论”和“叙述”的,这样才能体现其价值的普遍性和整合性。倘若没有伦理精神,伦理世界将支离破碎。当世界的一切都是叠加出来的时候,世界也就丧失了所有叙述张力和垂直应力,人类只不过是货运卡车上的一堆物品,无法下车,快速前行,迷失自我。连自我都没有的人类,不可能有普遍化的伦理精神,只能导致“绝对虚无”的到来。因为在伦理世界里,数据主义与虚无主义形影相随。在数字化的喧嚣中,我们正遭遇着一场前所未有的伦理精神危机。我们须冷静对待每一项科技成果及其应用,不要盲目狂欢,不要让人类成为科技的战俘,而是应该给科技发展装上制动器和导航仪,使之朝着人类文明的正确轨道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