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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琦译 葛四友校:谁应对气候变化问题负责?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25-03-28

根据污染者付费原则,温室气体的过度排放者有解决气候变化问题的特殊义务,因为他们造成了气候变化。但气候变化是哪种类型的问题呢?文章将论证,气候变化作为一个道德问题,其因果关系比污染者付费原则的许多支持者认识到的更为复杂:这个问题源于人类对气候的影响与人类和其他有价值事物的脆弱性和暴露之间的相互作用。这意味着我们应该承认人为因素会通过多种途径造成气候问题,因此基于不同原因造成的补救责任也会有所不同。

关键词气候正义 污染者付费原则 补救责任

作者:梅根·布鲁姆菲尔德

译者:金琦

校者:葛四友

文章来源:《国外理论动态》2024年第5期;《新华文摘》2025年第6期


作者简介梅根·布鲁姆菲尔德(Megan Blomfield):英国谢菲尔德大学哲学系;

 

 

译者简介:金琦,武汉大学哲学学院伦理学专业博士。曾发表论文《作为集体责任的民族责任如何可能?——以戴维·米勒的社群主义解答为例》,翻译《康德论公共理性与语言他者》、《谁应对气候变化问题负责?》等。

 

校者简介:葛四友,武汉大学哲学学院教授,主要研究领域为规范伦理学与现当代英美政治哲学。

 

一、引 言

谁该为解决气候变化问题负责?回答这一问题的一个共同出发点是污染者付费原则(Polluter Pays Principle),根据该原则,温室气体的过度排放者应承担责任。它反映了一个道德原则,即谁造成问题,谁就有责任补救——至少在没有免责因素的情况下是这样。更确切地说,其基本原理似乎是,对问题有不公正影响的人负有补救责任;当事方通过排放产生影响,这些排放因超出公平份额而不公正。在本文中,我将论证,污染者付费原则的支持者和许多其他气候正义理论家都忽视了人为因素对气候问题产生不公正影响的其他重要方式。如果人们接受污染者付费原则的基本原理,那就不应该只关注污染者。

我将首先概述我们试图如何用污染者付费原则和其他气候正义原则划分应对气候变化的成本;然后,我将分析气候变化带来哪类道德问题,以确定人为因素影响气候变化的另外两条途径;我还将解释对气候问题的这种理解将如何导致气候责任的不同格局;最后回应本文观点可能面临的一些挑战。


二、气候变化和补救责任

补救责任指的是为问题的补救作出贡献的特殊义务——特殊是指只有以正确方式与问题相关的人才具有这种义务。然而,与问题相关的许多方式都可能奠定补救的特殊义务。例如,因为你对这个问题负有道德责任;你引起(或因果上促成)该问题;你从问题的产生中受益;或者仅仅因为你有能力补救它。

我把气候变化问题的补救责任(简称气候责任)理解为,有特殊义务去承担因减缓、适应或补偿与人类活动引起的气候变化相关联的有害影响而产生的责任。这种责任通常援引三个根据,即(特定类型的)因果作用、利益和能力。这些根据对应三个原则,即污染者付费原则、受益者付费原则(Beneficiary Pays Principle)和有能力者付费原则(Ability to Pay Principle),它们支配着划分气候变化补救责任的哲学讨论。粗略地说,根据污染者付费原则,温室气体排放者应按其排放比例承担补救责任,因为问题是由他们的排放造成的。根据受益者付费原则,温室气体排放的受益者应按照其受益比例承担补救责任,因为问题是由他们从中受益的活动造成的。而根据有能力者付费原则,出于实用性或平等主义理由,富人应按其财富比例承担费用。气候正义理论家通常会为这些原则的某种组合辩护,以充分分摊气候成本。

有人希望这些原则能提供一种相对直接的方法来分摊、量化气候责任,然后将其货币化。例如,通过污染者付费原则,人们可以用历史排放数据将温室气体归属于不同的实体,根据某种共同的衡量标准量化排放量,再按照排放份额的比例分摊财政义务。利用受益者付费原则,人们可以尝试估算每个国家因温室气体排放而享有的财富数量,再相应地分摊气候成本。利用有能力者付费原则,我们可以按照GDP等指标来分摊气候成本。换句话说,每项原则都为气候责任提供了一个可量化的指标,从而相对容易地分摊解决这一问题的财务成本。


三、污染者付费原则

我的论证集中于污染者付费原则,尽管也会涉及受益者付费原则和有能力者付费原则。气候责任的论述通常始于污染者付费原则,因为它聚焦于因果关系,符合对补救责任的常识性理解。例如,几家公司向一个社区的供水系统倾倒有毒废物。如果没有免责因素,这些公司作为污染者理应对其造成的环境问题进行补救。污染者付费原则的支持者旨在将类似的推理方式应用到气候问题上。

然而,气候情况更复杂,使我们难以确定谁应被视为污染者。人类活动造成的气候变化并不是由单一行动者——或者有限的行动群体——的行为所致。更重要的是,我们必须质疑是否所有这些排放都在相关意义上算作“污染”。为满足基本需求,有些排放是不可避免的,把它们作为补救责任的来源值得怀疑。此外,人们通常认为存在一个安全的排放预算,如果排放量足够低,就不会导致危险的气候变化。那么,安全预算范围内的排放就不是问题,因此就不应该算作污染——至少不应该算作会产生补救责任的污染。

因此,污染者付费原则的支持者通常将污染者定义为过度排放者,即排放超过其公平份额的人。正如西蒙·卡内(Simon Caney)所说,这有助于“区分影响因果过程但有义务不这样做的人(义务承担者)和影响因果过程但这样做并不违反任何义务的人(非义务承担者)”。公平份额通常以自上而下的方式确定(如公正地分摊安全预算所产生的份额);但也可以用自下而上的方式确定(如一方因其生存权或发展权而有资格获得的排放量)。对于污染者付费原则而言,使你成为污染者的原因严格来说根本不在于你排放污染物,而在于你排放得太多。因此,污染者付费原则并不把补救责任简单地归咎于因果影响自身,而是归咎于超出公平份额的因果影响。

污染者付费原则的基本原理似乎是,对问题的不公正影响促成了补救问题的特殊责任。这里的不公正并不蕴含道德责任:各方因超出其公平份额而对气候问题产生不公正影响,但并不必然受到指责,他们可能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这样做的。为了论证的需要,我假设,污染者付费原则的支持者将不公正影响确认为补救责任的根据是正确的。我要探讨的问题是,过度排放是否是不公正地影响气候问题的唯一方式。

污染者付费原则的许多支持者似乎认为情况确实如此。因此,有些人在历史排放记录中要确认极不寻常的不公正形式。例如,当你不仅不知道,而且似乎也不可能知道你的公平份额是多少时,追溯性地应用排放预算的公平分摊原则,会产生超过公平份额排放的不公正。而避免采用这种历史方法的污染者付费原则的支持者,并不试图找出造成问题的其他不公正影响者,而是转向受益者付费原则或有能力者付费原则来分摊那些无法分摊给污染者的剩余责任。

在我看来,污染者付费原则的基本原理为我们提供了另一种确定气候责任的方法。与其只关注温室气体排放问题,为何不同时考察世界上许多其他的不公正现象,并考虑它们可能对气候问题的影响呢?在某些情况下,这种方法会让我们回到被视为污染者的个人或集体,他们对温室气体浓度增加有不公正的因果影响。在某些情况下,这会导致我们将补救责任分摊给不公正地造成了气候问题、但是没有导致温室气体浓度增加的人。


四、气候变化是哪类问题?

污染者付费原则基于基本的道德原则,即“造成问题者应该付费”。要确定污染者付费原则是否符合这一道德原则,我们需要了解气候变化是哪类问题。

人为引起的气候变化是由人类活动造成的一个物理过程。认识到这一物理过程构成某种道德问题,注意到它会导致许多有价值的事物面临重大损害的风险就足矣。在考虑气候变化为何产生这种风险时,人们——至少对许多人来说——首先想到的可能是由于大气中温室气体浓度增加而导致气候灾害的频率和强度增加:海平面上升、风暴、洪水、干旱和野火等灾害。然而,气候风险并不单单是这些灾害。正如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所说,“气候变化并不是风险自身;相反,气候变化和相关危害与系统不断演变的脆弱性和暴露程度相互作用,由此决定风险水平的变化”。

也就是说,有价值的东西——比如社区、物种或生态系统——要面临气候危害的风险,就需要受到另外两个驱动因素的影响。首先,它需要暴露在气候危害之下,即它所处的环境可能会受到气候灾害的不利影响。其次,一个实体要处于风险之中,还必须具有脆弱性,这意味着它有受气候灾害“不利影响的倾向”,包括“对伤害的敏感性或易受影响特性以及缺乏应对和适应的能力”。如果一个社区没有这种倾向——例如,有较多的财富——那么暴露在气候灾害下就不会使其面临风险,它可以利用资源在其他地方获取食物或建造防洪设施。

脆弱性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缺乏资源,不能避免气候危害的不利影响。这种遭受不利影响的倾向是由社会经济因素导致的,如边缘化、生态系统退化、暴力冲突、发展受限、贫困、治理挑战以及难以获得基本的服务和资源。社会内部和社会之间的脆弱程度各不相同。在全球层面,热点脆弱性地区包括“西非、中非和东非、南亚、中美洲和南美洲、小岛屿发展中国家和北极”。在社会内部,在性别、种族和收入等方面已经处于不利地位的人群往往更加脆弱。脆弱性的差异使气候变化成为一个重大的全球正义问题;在这个问题上,气候危害的风险极不均衡,加剧了现有的不平等。

总之,当一个社区面临气候危害的风险时,它受到三个因素的影响:它所在的环境是暴露于气候风险之下的,并且是脆弱的。暴露、气候风险和脆弱等因素共同作用,使气候变化成为严重的道德问题,许多有价值的东西面临着巨大的(但极不均衡且不公平的)损害风险。如果气候责任源于对问题的不公正影响,那么责任的承担方将不仅是污染者,还有那些不公正地增加脆弱性和暴露度的人。


五、对脆弱性和暴露的不公正影响

如果人为因素通过提高脆弱性和暴露度也能影响气候问题,那么还有谁会承担基于影响的补救责任呢?

首先,请记住,我只是假设那些对气候问题施加不公正影响的人将承担气候责任。脆弱性和暴露的许多影响是合理的:例如,在不知道海平面上升可能性的情况下,社区决定在海岸建造家园,或因没有其他生计选项而破坏当地生态系统。将补救责任分摊给无辜影响者,并不会完全导致对受害者的指责(因为补救责任并不意味着指责),但会加重并非因自身过错而面临气候危害的风险者的负担。

正如污染者付费原则必须辅以公平排放份额的论述一样,我们也需要一个公正的背景理论,以区分对脆弱性和暴露的公正和不公正影响。不同的背景理论对不公正的评估会有所不同,例如,全球平等主义者诊断出不公正的情况,而全球充足主义者可能就不会。我在此不为某一特定的正义理论辩护,对导致脆弱性或暴露的不公正是否应被理解为交互性、制度性或结构性的问题,也不表明立场。相反,我试图确认在大量的全球正义理论中都应被视为不公正的情况。

最明显的情况是,违反消极的不干涉义务会加剧脆弱性。例子可能包括:暴力冲突、公司腐败行为导致的生态系统退化;不当的政治干预造成的治理挑战;强加不公平经济关系而造成的贫困。违反普遍接受的供给或保护的积极义务也会增加脆弱性。这里包括的情况有:社区自己的政府因腐败或疏忽未能提供重要的资源或服务;其他政府或国际组织未能履行减少全球贫困的责任。此外,拒绝纠正先前的不公正影响也会加剧脆弱性。例如,当现在各方拒绝支付他们所欠的物质赔偿(如战争或殖民主义)时,也可能对气候问题造成不公正的影响,因为那些应得赔偿的人被剥夺了他们有资格获得的资源,因此更容易受到进一步的(气候和其他)伤害。

归根结底,在气候方面面临的大多数脆弱性情况中,不公正可能是一个促成因素,因为在我们的世界中,边缘化、生态系统退化、冲突、治理挑战和贫困等加剧脆弱性的因素往往是不法行为或疏忽的产物。暴露的情况则不然,因为将有价值的事物置于危险环境中的决定往往是出于好意或不可避免。尽管如此,在某些情况下,暴露是由不公正造成的:例如,当因土地被掠夺、被迫流离失所、被迫定居或不公正的行动限制而被迫进入或陷入暴露的环境时。暴露也可能是政府疏忽造成的(例如,允许开发商在洪泛平原上建造和出售房屋);或者未能履行国际保护的义务(例如,对暴露地点的难民负有的义务)。

还有一个问题是:当我们试图确定源于不公正的脆弱性和暴露所产生的补救责任时,应该追溯到多久以前?如前所述,造成当今脆弱性的一个重要因素是“殖民主义及其遗留问题”。还有一些情况是,由于殖民国家的历史性因素,一些社区最终被安置在暴露的地方。我在其他地方论证过,在当今的脆弱性和暴露一定程度上是未纠正的历史不公正的产物时,与历史不公正行为有关的当代各方应承担相应的气候责任。


六、气候责任的复杂局面

在上一节中,我强调了气候脆弱性和暴露的不公正影响应该获得广泛认可,并指出这些影响的制造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缓解、适应和补偿等措施。暂且不讨论履行这些责任的具体要求是什么,但要注意,我们应该采纳污染者付费原则的一些支持者所捍卫的观点:不公正影响者如果本身处于不利地位,那么其补救责任就应该是有限的。同时,我并不否认污染(或利益、能力)也是气候责任的重要来源。我的观点是,如果将不公正影响仅仅等同于过度排放,那就过分简化了气候责任问题。

我描述的因果图景有几个重要影响。首先,它使我们能够将承担基于影响的气候责任主体扩大到可被判定为过度排放(或砍伐森林)的人群之外。其次,它强调许多当事方将通过不止一种因果途径获得基于影响的气候责任:例如,许多国家和公司对气候问题有着不公正的影响,不仅通过污染、还通过各种形式的干预或疏忽加剧了气候的脆弱性。这很重要,因为它不仅凸显了污染者责任的严重性,还指出了由脆弱性和暴露引起的责任与排放所产生的责任在本质上的差异。

正如许多关于气候正义的哲学讨论所认识到的那样,由于物理气候变化源于大气中温室气体浓度的整体增加,因此在一方的排放与任何特定的气候危害之间不可能建立直接的因果联系。那些不公正地增加大气中温室气体浓度的人似乎因此而负有一种责任。这种责任在某种意义上是特殊的责任,因为它源自他们的行为;但在另一种意义上是普遍的责任,因为它不是指向任何特定受影响方的责任。从广义上讲,这是一种有助于解决气候问题的责任,而不是指向任何特定个体的责任。不公正地加剧脆弱性和暴露产生的责任有时也是普遍的,例如,当行动者不是不公正地加剧任何人的贫困、而是加剧全球贫困的整体问题时。因此,这种补救责任与污染者付费原则所承认的责任,两者性质不同。此外,相对于过度排放产生的责任而言,其中一些补救责任可能更容易通过侵权诉讼来强制执行。

对无法证明气候灾害是人为因素造成的情况,这种因果图景还提供了一种方法来确定基于影响的补救责任。有时人们认为,当自然气候事件造成损害或威胁时,补救责任必须基于能力而非影响。但本文的论述表明,即使在这些情况下,也可能有一些当事方因为加剧了对自然气候灾害的脆弱性或暴露,从而承担补救责任。

接下来讨论受益者付费原则,这一原则试图将补救责任分摊给那些不公正地从对气候问题的影响中获益的各方,使其中一方获益的不公正性可能是它源于不公正的活动,或者源于这种获益是过度的(即该方从相关活动中获益太多,而其他人获益太少)。受益者付费原则通常也被理解为把影响看作在于“涉及温室气体排放的活动”。然而,如果影响气候问题的不只是排放这一种方式,那么也会有更多方式从这些影响中不公正地获益。因此,受益者付费原则的支持者也应该认为,拥有补救责任的是那些从对脆弱性和暴露的影响中不公正地获益的人。

总之,一旦认识到气候变化作为道德问题有其因果复杂性,我们就不太可能精确地划分气候责任。污染者付费原则的支持者认为,只要温室气体排放可以根据一个共同的衡量标准进行量化,就有可能在污染者之间按其超额排放的比例来分摊成本。这一目标早该受到质疑,因为不同的当事方超出其公平份额的合理理由可能有多有少。一旦我们认识到各方影响问题的方式不只是排放,就更不可能对成本进行精确的划分了,因为目前尚不清楚可以用什么标准来比较大气温室气体的不公正影响者与脆弱性和暴露的不公正影响者的补救责任。

鉴于解决气候变化问题的紧迫性,有些人可能不欢迎这个结论。但无论喜欢与否,气候变化确实是一个因果关系高度复杂的道德问题,在众多不公正的影响者之间很难确定如何分摊补救责任。由于气候变化的紧迫性,我们可能没有时间彻底解决责任分配问题。因此,使用有能力者付费原则来分摊补救责任显得更实用。这种方法更容易实施,因为富有的人与对气候问题产生不公正影响(或从影响中不公正获益)的人之间可能存在大量重叠。在能力与不公正影响不一致的情况下,至少将补救责任分摊给富人将会减轻而不是加剧全球不平等。

换句话说,认识到气候问题的因果复杂性,可以为采用有能力者付费原则的方法提供一种新的实用主义证成。而认识到脆弱性和暴露的重要性,也使我们有理由尝试修改有能力者付费原则的方法,使其至少能够容纳一些特殊的责任关系,这些关系是一方不公正地加剧另一方的脆弱性或暴露时产生的。这种关注对于原则和实践都是重要的,有助于防止不公正地加剧脆弱性和暴露。


七、对这种论述的挑战

在本节中,我将考虑三个潜在的挑战。首先,污染者付费原则的支持者可能认为,将关注限于过度排放者是合理的,因为温室气体是导致气候危害的主要因素,而脆弱性和暴露应被视为背景条件。例如,几家公司向一个社区的供水系统倾倒有毒废物,社区的位置(暴露)和缺乏替代水源(脆弱性)确实对造成污染有因果影响,但主要原因还是有毒废物倾倒,其他因素应被视为背景条件。

然而,情况并不总是那么简单。人为因素的存在会极大地影响我们判断何为因果因素、何为背景条件。试想,由于种族主义的分区法律,这个社区不得不靠近这些有毒公司,或者由于政府的忽视,他们缺乏替代水源。那么,这个社区的暴露和脆弱性就不应被视为一种固定的、自然的或正常的背景条件:它是人类不公正的行为引发的。让公司对该社区遭受的损害负全部责任,忽视了这样一个事实,即人为因素能动性通过其他途径不公正地加剧了他们的困境,这也应产生补救义务的事实。

在气候变化问题上,将脆弱性和暴露仅视为背景条件是有问题的,因为它们与长期的温室气体排放紧密相关。二氧化碳极长的留存时间意味着当前的气候变化是历史上排放的累积结果。对脆弱性和暴露的许多影响出现在这段时间内,那么这些影响为什么更应该被视为背景条件,而不是在某些情况下早于它们的排放呢?为什么要把脆弱性和暴露作为背景条件,据此来决定在多大程度上限制未来温室气体的排放,而不是把已在变化的气候作为背景条件,据此来做出影响脆弱性和暴露的决定?这三个因素都是可干预的,未来气候危害的程度不仅取决于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还取决于社会经济发展如何提高或降低脆弱性和暴露。

第二种反驳认为我误解了污染者付费原则。当我在讨论如何确定某项危害(人为的气候变化是其中一个重要原因)的补救责任时,污染者付费原则的支持者试图仅根据排放引起的危害比例确定责任,并排除任何其他的因果影响。我对此的回应是,我们能否确定一个可以单独归因于污染者的气候危害比例是可疑的。气候危害是由气候变化诱发的灾害与脆弱性和暴露的相互作用共同造成的,很难看出它们如何能够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要求的这种方式进行分解。

假设一个社区受到洪水影响,造成了价值60的损失。如果降水模式没有因人为的气候变化而加剧,那么损失只有10。如果该社区没有因为不公正而变得更脆弱,那么损失是20。这表明人为的气候变化与脆弱性的相互作用会产生放大效应,造成的危害大于各部分危害的加总。那么,我们能将多大比例的危害单独归咎于污染者呢?

在这种情况下,损害不是直接相加的。污染者付费原则采用了一种方法来解决这个问题,即影响者应该按照他们对损害的因果影响比例来承担补救责任:例如,根据其超额排放的比例。然而,这种方法是否有用并不清楚。首先,我们可能会质疑因果影响是否真的有程度之分。其次,我们可能会质疑,一方对损害的补救责任大小是否真的应由其对危害的因果影响程度来决定。例如,如果双方对危害的因果影响相同,但一方的行为比另一方更不公正,那么他们的补救责任应该相同吗?再次,即使因果影响确实有程度之分,也不清楚我们是否能在气候危害的情况下获得确定它们所需的信息。

现实世界的气候危害通常要比上述想象的例子更复杂,因为它们将涉及更多形式的不公正影响、不易衡量的危害,以及任何相关反事实场景下危害程度的不确定性。如果污染者付费原则的支持者真的希望确定可单独归咎于过度排放者的那部分危害的责任,那么他们需要解释如何确定危害的程度。在缺乏解释的情况下,我们面临的问题是如何在多个不公正的影响者之间分摊补救责任,他们共同造成了气候危害,但并不对这些损害的任何特定部分负责,而且他们各自的因果影响程度很难确定,甚至无法确定。

第三,有人可能会质疑我的说法,认为即使对脆弱性和暴露的不公正影响可以作为某些气候责任的基础,但这只适用于赔偿或适应责任,而不适用于减缓责任。那些不公正地增加了一个社区的暴露度或脆弱性的人有责任帮助该社区适应气候变化,因为适应本质上是减少不公正地增加暴露度和脆弱性的一种手段。然而,不太清楚的是,为什么那些不公正地增加脆弱性和暴露度的人,会因此承担起支持减少排放或从大气中清除温室气体的责任。毕竟,是污染者不公正地增加了大气中的温室气体浓度,那么这个责任难道不应该只落在他们身上吗?

尽管如此,我们可以说,对脆弱性和暴露的不公正影响可以作为承担减缓成本的补救责任的基础,这是因为它们使社区和其他有价值的事物应对全球变暖的能力降低。然而,如果脆弱性和暴露是无辜的现象,那么就只有污染者不公正地制造了减缓需求,而在我们的世界中,这种需求也是由那些不公正地增加了脆弱性和暴露度的人制造的,那么他们应承担提供减缓措施的一些负担,这是公平的。

假设一个国际组织不公正地使某社区暴露在有毒废物倾倒的风险和脆弱性中。在社区可能受到伤害的情况下,该组织与倾倒废物的公司有共同责任提供赔偿。虽然从一开始就防止这种危害的发生更可取,但认为该组织在这方面也有基于影响的责任似乎是合理的。这意味着该组织应提供资源帮助社区提高适应能力,以减轻危害(例如,提供替代水源)。但是,如果适应措施不可行或不足,那么该组织应努力防止发生倾倒行为。

同样,如果一方不公正地加剧了社区的脆弱性或暴露,从而增加了面临气候危害的风险,该方就应当通过支持减少这些风险的措施来补救。也许在大多数情况下,减缓气候变化并不是当事方履行责任的有效方式,因为减缓气候变化需要全球层面的共同努力。但原则上,对脆弱性和暴露的不公正影响可以作为促进减缓责任的基础。推动减缓措施可以是履行责任的重要方式,尤其是当这些措施对全球减缓有重大贡献或对社区至关重要时。

重要的是要认识到,许多高排放方有责任参与并促进减缓,这不仅是因为他们的排放不公正地加剧了气候危害,还因为不这样做会加剧其他不公正行为。例如,英国不采取更大力度的减缓措施是不公正的,这不是因为它助长了将伤害到那些恰好受其影响的人们的自然气候过程,而是因为它助长了将不成比例地伤害那些已经因不公正行为(包括英国自身犯下或促成的不公正)而变得脆弱的社区的自然气候过程。

在本节中,我回应了三个潜在的质疑。首先,我解释了为什么不能将温室气体排放单独作为气候危害,而将脆弱性和暴露仅作为背景条件。其次,我认为很难捍卫这样一种立场,即污染者付费原则应被理解为仅根据过度排放造成的气候危害的比例分摊责任,因为这种危害的程度难以衡量。第三,我强调了不公正地加剧脆弱性和暴露的行为不仅涉及适应和赔偿责任,也包括了减缓气候变化的责任。


八、结 论

根据亨利·苏(Henry Shue)的说法,“全球变暖具有的基本公平性问题似乎是:考虑到造成全球气候变暖问题的责任实际上是如何划分的,并且考虑到产生问题的活动所带来的利益实际上是如何分配的,解决全球变暖问题的责任又应该如何划分?”在本文中,我认为,确定补救气候责任的主流哲学方法未能解释气候变化作为道德问题的因果复杂性。造成这一问题的责任不仅落在过度排放者身上,也落在那些加剧脆弱性和暴露程度的人身上。如果说对问题的不公正影响促成了对问题的补救责任,那么解决气候问题的责任也将由那些不公正地增加脆弱性和暴露程度的人承担。这将大大改变我们对气候问题的性质以及气候问题的补救责任的思考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