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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劳动所有权原则的实践效应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20-06-15


摘 要

马克思在所有权问题上展开的批判,并非直接针对劳动所有权原则本身,而是针对这一原则在当时的社会实践中所触发的消极效应。这包括古典政治经济学家从道德上对无产者的责难以及将雇佣劳动混同于一般劳动所带来的资本主义辩护;也包括当时欧洲工人运动受其影响而过分关注工资问题却忽视雇佣关系与剩余价值的实质。作为一种理论原则,劳动所有权并非只能带来负面的实践效应。这一原则在社会主义实践中的确立与贯彻,将赋予劳动以崇高性,赋予劳动者占有和保护自身财产不可辩驳的权利。由此劳动所有权原则的轴心将从所有权转向劳动本身,最终完成劳动所有与劳动所有权在事实和价值上的统一。

关键词劳动所有权 劳动价值论 实践效应


以往学界在讨论马克思与古典政治经济学之间的关系时,通常是从政治经济学这一角度入手,分析马克思与古典政治经济学在经济学层面上的分歧,以及马克思对于古典政治经济学的批判性继承。其中,劳动价值论始终构成这类讨论的核心议题之一。从经济学的角度看,马克思对劳动价值论的批评主要在于,这一理论未能全面地揭示价值或财富的源泉,因为劳动在没有“注入”客观对象的情况下是创造不出任何产品的。尽管从经济学视角理解马克思的上述批评无可厚非,但问题在于,仅从这一视角理解马克思的批评是否充足?

一方面,我们不得不面对的问题是,马克思关于劳动价值论的批评仅局限于经济学领域,还是早已溢出了这一领域?正如《资本论》的副标题——“政治经济学批判”所展现的那样,不论经济学讨论在马克思的著述中占有多么大的比重,这也不足以证明其理论目标是要建立一个优于古典政治经济学的新型经济学理论。虽然价值、商品等构成马克思与古典政治经济学家的共同话题,但经济学家的任务是为经济学范畴提供严格的科学界定,并借助这些范畴解释现代世界的经济结构;马克思的任务则是批判的和解构的,他向世人传达的是经济结构中隐蔽的一面和本质性的内容。在这一意义上,马克思关于劳动价值论的批评,必然将超出经济学的内部争论,而关涉经济学之外的其他视角。

另一方面,劳动价值论与劳动所有权原则之间的内在关联,使得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批判带有明显的政治哲学意味。只要我们对劳动价值论稍作考察,就可以轻易地发现洛克所提出的劳动所有权原则构成了劳动价值论的基石,或者说,要想完整而准确地理解劳动价值论,不应当脱离劳动所有权原则这一政治哲学背景。不仅如此,鉴于马克思非常熟悉古典政治经济学著作,我们完全有理由认为:他清楚地了解劳动价值论与劳动所有权原则的内在一致性。因而,他对于劳动价值论的经济学批判,同时也是关于劳动所有权原则的政治哲学批判。从政治哲学的角度理解马克思关于所有权原则的批判,正是本文尝试完成的理论目标。

近年来,国内不少学者开始有意识地从政治哲学、法哲学的角度重新理解马克思的所有权理论,在所有权与自由、所有权与公平正义等问题上提出了独特的见解。与以往的这些研究成果有所不同的是,其一,本文将明确区分所有权原则与其实践效应,并在此基础上区分马克思关于所有权原则及其实践效应的不同态度,并将马克思批判的对象设定为所有权原则的实践效应而非这一原则本身。由此,尽管本文将一再地回溯到“马克思与道德”“马克思与正义”这些典型的政治哲学讨论,但是,本文将侧重于从理论与实践的张力关系入手,重新考察马克思针对所有权原则之实践效应的批判。其二,本文的立足点既非纯粹的经济学也非纯粹的政治哲学,而是在经济学批判与政治哲学批判的不断往复中,以抽丝剥茧的方式展现马克思与古典政治经济学家在劳动所有权问题上的理论交锋,展现马克思对于社会主义运动之总体方向与具体策略的关注。

之所以要采取上述非典型的政治哲学论证方式,主要是因为既有的研究成果未能完全解答下述疑问:根据现有的文献,马克思确实多次提到劳动所有权原则,但直接针对劳动所有权原则的批评却极为鲜见;进一步而言,按照劳动价值论与劳动所有权原则之间的一致性关系,从不讳言劳动价值论之缺陷的马克思,本应明确指出劳动所有权原则的症结,但事实却并非如此。简言之,马克思对待劳动所有权原则的态度是模糊和不透明的。在这种情形下,必须要追问的是:马克思究竟在何种意义上批评劳动所有权原则?马克思所批评的,究竟是劳动所有权原则,还是劳动所有权原则在特定条件下所触发的实践效应呢?为了回应这些问题,则要先置身于一个更广阔的理论图景。

一、两种致思路径:理论与实践

自《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以来,马克思关于古典政治经济学的批评总是夹杂着对纯粹经济学研究方式的不满,而且,这类批评还或明或暗地关涉针对思辨唯心主义哲学的批判。从表面上看,哲学与经济学分属于两个不同的学科领域,那么,马克思为何屡次将古典政治经济学与思辨的唯心主义视为同类批判对象呢?古典政治经济学与思辨的唯心主义之间有什么共同之处吗?

在宽泛的意义上,古典政治经济学与黑格尔哲学都是纯粹理论的代言人。这一断言绝不是要否认古典政治经济学或黑格尔哲学所蕴含的丰富现实内容。毋宁说,它旨在强调,这两种理论形态在面对那些与其理论原则不一致的现实情况时,会毫不犹豫地维护理论的圆融性和系统性,而将那些不合乎理论原则的现实情况贬低为偶然的、个别的、意外的和反常的情形,从而被驱逐出严肃的理论讨论。即使是费尔巴哈这样的唯物主义者,也曾被马克思明确地批评过。

反之,马克思不是一位纯粹的理论家。尽管他尊重甚至赞赏古典政治经济学和黑格尔关于现代社会,尤其是现代经济生活的若干理论努力,但从根本上来说,他反对理论的这种优先性地位,强调将实践领域作为裁决理论的最终标尺。就本文而言,当劳动与所有权的现实关系表现出不一致时,古典政治经济学家将这种不一致排斥在经济学考察之外,使其变为私人的、偶然的道德选择的结果。马克思则将这种不一致视为理论研究的主要问题之一,并通过深入地考察理论与实践之间的不一致关系,从整体上揭示资本主义经济结构的内在问题,从而在理论上完成现实批判。

一个附带的问题是,在理论与实践之间,马克思为什么要以实践作为从事理论研究和判定理论得失的最高尺度呢?早在亚里士多德那里,普遍的理论原则与具体的实践经验之间的紧张关系就已经被关注到了,但这种紧张关系主要是在政治—伦理的实践领域中被考察,现代意义上的、更为宽泛的实践领域尚未进入哲学家的视野。直至马克思生活的现代世界,当实践逐步拓展到物质生产实践,并使政治—伦理实践不断受到经济实践影响的时候,理论与实践之间的张力问题也从政治哲学的问题演变为一个更为普遍的理论问题。概观这段哲学史,理论与实践的问题可以简要地表述为:理论原则总是抽象而普遍的,实践领域则是具体而特殊的;当理论试图以优越者的姿态说明、解释和评价实践领域时,理论与实践就必定发生不一致的关系,而且最终是以丰富的实践领域屈从于理论原则而告终。

面对理论与实践之间的不一致,马克思依然是一位杰出的理论家,因为他是以理论的方式解决这一问题,只是理论方式的合法性有待历史现实的判别和衡量。在人类历史中真实上演的各种冲突和矛盾,如劳而无产,不仅是马克思展开理论思考的出发点,而且构成其理论思考的核心问题和中心线索。以现实问题为轴心的理论思考,注定不可能形成任何超越历史的普遍理论原则,注定不可能形成看似完美无缺的、庞大精巧的理论体系。关于实践领域的谨慎思考,与那些超出现实生活的理论设想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这在马克思关于共产主义的表述中体现得非常明确。

鉴于上述马克思理论建构的特色与风格,我们有必要在19世纪欧洲史与思想史的大背景下考察马克思对劳动所有权原则的评价及批评。从这一角度来说,马克思关注劳动所有权问题的现实背景,包括古典政治经济学在创造财富的意义上赋予劳动以至高无上的地位、劳动者在现实中所遭遇的普遍贫困、劳动者所负担的普遍辛劳与经济学家及道德家所指责的懒惰和纵欲、欧洲社会主义者以劳动与所有的不对称的名义所开展的各种运动,才是我们进入这一问题的真正入口。

正是因为马克思是从实践而非理论出发研究劳动所有权,所以他很少从理论上直接界定研究对象,无论是劳动所有权原则还是资产阶级的所有权原则,我们都很难找到马克思关于它们的定义。这一缺失在某些学者看来或许是理论上的遗憾,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这未尝不是马克思理论研究的特色。理论路径将劳动与所有权之间的一致性关系视为不言自明的,因而,当古典政治经济学家谈论所有权时,他们只可能就劳动所有权来讨论劳动所有权。但对马克思而言,所有权具有复杂而多样化的历史形态,劳动所有权至多只是其中的一种所有权形式,甚至称不上是资产阶级社会中的主要所有权形式,所以,我们须关注的是,他在什么情况下、以什么样的方式讨论劳动所有权问题,以及他批评的是劳动所有权原则本身还是这一原则在不恰当的历史情境中所展现的冲突与矛盾。

为了拨开这些思想上的迷雾,让我们以劳动所有权与劳动价值论的缠绕关系为起点,以便更立体地呈现劳动所有权原则如何经由劳动价值论在实践领域中演绎出来,同时呈现马克思对于这些演绎的敏锐洞察及其批判。

二、古典劳动价值论与劳动所有权原则

正如当代经济学家阿玛蒂亚·森曾指出的:当代经济学包括两大完全不同的理论来源,一个来源是“工程学”(engineering),另一个来源是政治学及伦理学,后者囊括了亚当·斯密、约翰·斯图亚特·穆勒、卡尔·马克思等人。本文即将讨论的劳动价值论与劳动财产权原则之间的一致性关系,非常典型地印证了古典政治经济学的政治及伦理维度。

古典政治经济学已经敏锐地发现,财富的增长绝不是依靠市场或货币,劳动才是财富或价值的唯一源泉。事实上,对劳动的这种重视,并非是古典政治经济学的首创,洛克在《政府论》中早已通过论证劳动所有权暗示了这一观点。尽管《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等经济学著作没有明确提到洛克的名字,但下文将试图说明,劳动价值论正是以洛克的劳动所有权原则为根本依据的。

洛克的劳动所有权原则至少包括如下两个核心观点:

第一,在自然状态下,所有人都平等地共同享有自然所提供的各种资源;并且,这些资源是丰富的,取之不竭的。正如金里卡所评述的,洛克力图表明,只要我们能将“足够多和足够好”的资源留给他人,就有资格占有外部资源,或者说,自然资源的占有从共有变为私有,将不会改变占有的正义性与平等性。

洛克关于自然状态的这一预设,以变体的形式出现在《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一方面,斯密指出:“由于社会全部劳动生产物非常之多,往往一切人都有充足的供给,就连最下等最贫穷的劳动者,只要勤勉节俭,也比野蛮人享受更多的生活必需品和便利品。”尽管这部著作一开始是以劳动产品而非自然资源作为理解财富的出发点,但同样预设了劳动产品的无限丰富性,预设了社会资源的供给远大于需求,预设了私人占有社会资源不会从根本上改变占有的正义性,从而将“劳动者无所得”的情况排除在正常情况之外。另一方面,斯密关于劳动产品之无限丰沛的假设,使他无法理解劳动者的贫困(既然劳动产品是如此的丰富,那么,只要一个人稍加劳动,就不会面对那些无物可占有及无物可消费的问题),并进而使他放弃从经济学上解释贫困的原因,转而借助于一种道德上的解释。一旦贫困问题落入道德领域,即贫困是由于某些劳动者缺少美德而带来的副产品,要想解决贫困问题,或者提升某些人的品德修养,使之更加勤勉、克制和节约,或者仰仗另一些品德高尚之人的同情和慷慨,从而使穷人获得富人的馈赠。若仅从道德的层面来看,同情、慷慨、帮助他人都是值得肯定的。但是,如果被同情者、被施予慷慨和被帮助的人在一开始便被认定是德性不足的人,如果道德僭越自身的界限而妄图说明更为广泛的社会事实,那么,这套道德逻辑还能够为我们所接受吗?

第二,洛克以摘取橡树的果实为例,说明自然状态下的公共所有物如何因劳动而变为私人所有物。此外,洛克还试图说明,劳动财产权取代原先的公共所有,不仅减少了浪费,还从整体上增加了财富。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劳动渗入”是劳动财产权的核心理由,即劳动因素的介入,使得劳动者“有权”(合法地)占有相应的劳动产品,这是符合社会正义的占有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劳动所有权几乎就是私人所有权的另一种表达。

斯密以经济学的方式丰富了洛克的这一观点:“一个人是贫是富,就看他能在什么程度上享受人生的必需品、便利品和娱乐品。但自分工完全确立以来,各人所需要的物品,仅有极小部分仰给于自己劳动,最大部分却须仰给于他人劳动。所以,他是贫是富,要看他能够支配多少劳动,换言之,要看他能够购买多少劳动。” 尽管斯密在劳动之外增加了分工这一因素,但他依然坚持劳动与劳动产品支配权之间的同一性,并以此作为理解资本主义经济形态的有力工具。正如马克思所批评的,由于古典政治经济学在考察财富问题时缺乏历史的维度,所以,他们无法设想劳动与占有的同一是前资本主义的所有形式,无法设想资本主义的所有权形式恰好体现的是劳动与占有的分离。而且,由于洛克是从权利而非事实的角度讨论劳动与所有的一致性,所以,劳动充当了论证私人财产权之合法性的主要依据。暂且不论从理论上为劳动所有权原则进行辩护是否恰当,有一点至少是清楚的:斯密的这一辩护并不意味着实践领域中存在着与这一权利相匹配的、通过劳动占有自然资源的事实,甚至如马克思所揭示的那样,这一辩护还极有可能掩盖事实层面上劳动与占有的分离。

即使如洛克和斯密所设想的那样,劳动与财产权之间具有绝对的同一性、“劳动渗入”原则赋予了劳动所有权以不言自明的合法性,然而实践层面上的如下推论也将是无法避免的:既然每个人所拥有的财产都是劳动所得,那么,资产阶级的财产也是他的应得之物,没有任何人(包括无产阶级)有充分的理由剥夺资产阶级的财产。换言之,根据以上理论预设,消灭私有制的主张反倒是非正义的一种表现。我们将发现,劳动所有权原则在具体的政治实践中所引发的效应,远不只是为资产阶级所有权作辩护,甚至可能误导工人运动和无产阶级斗争的方向。

为了反驳上述关于劳动所有权合法性的辩护,马克思不仅驳斥了那些将无产阶级的苦难归因为私德缺失的恶劣指责,激烈批评了各种关于资本主义的合法性辩护,还严肃地指出了劳动所有权原则在社会主义运动纲领中的误用。

三、劳动所有权原则的“道德化”论证及其局限性

当亚当·斯密将劳动所有权原则贯彻于劳动价值论并将劳动视为财产和财富的唯一源泉时,他就不可避免地以道德的方式解释贫困问题,即贫困的产生源自道德层面上的缺失,即懒惰、纵欲、浪费等。比如,他在《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第八章中提到:“资本增加,由于节俭;资本减少,由于奢侈与妄为。一个人节省了多少收入,就增加了多少资本。” 这里,当斯密从资本的角度思考财富问题时,尽管他的劳动价值论并没有体现明显的历史维度,但实际上,他所探讨的主要是资本主义这一特定历史阶段上的问题。于是,一般意义上的贫富差距问题就演变为是否拥有资本和拥有多少资本的问题,或者说,贫富差距问题演变为有产与无产的关系问题。按照斯密的设想,既然资本这一财富是由劳动带来的,那么拥有较多资本的人必定是一个勤劳的人,或是一个节俭的人,或是一个节欲的人;相反,一个拥有较少资本或甚至不拥有资本的人,必定是一个懒惰的人,或是一个浪费的人,或是一个纵欲的人;等等。按照这一逻辑,工人阶级在资产阶级社会中的普遍贫困是不值得同情的;在马尔萨斯人口论中,工人阶级受到的道德指责就更为公开而明显了。

针对斯密及马尔萨斯的这些论调,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予以激烈的理论反击:“国民经济学,尽管它具有世俗的和纵欲的外表,却是真正道德的科学,最最道德的科学。它的基本教条是:自我节制,对生活乃至人的一切需要都加以节制。”很显然,在马克思看来,从道德的角度理解工人阶级的异化处境(包括贫困)是非常荒谬的。这里需要进一步追问的是:马克思基于什么样的理由批评古典政治经济学的这一逻辑呢?

第一,古典政治经济学在运用劳动所有权原则时,是根据一个人拥有多少资本来判定他从事了多少劳动,继而判定这个人是勤劳的还是懒惰的、节俭的还是浪费的、节欲的还是纵欲的。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国民经济学虽然从劳动是生产的真正灵魂这一点出发,但是它没有给劳动提供任何东西,而是给私有财产提供了一切。”这是一种典型的倒果为因的做法,由此带来的结果是,古典政治经济学似乎非常注重劳动原则,但实质上辩护的却是所有权。马克思坚持认为,资本也来源于劳动,即资本是客体化了的劳动,所以,不应通过资本的多少来衡量劳动的多少,而是相反,应通过劳动的多少来衡量资本的多少。

古典政治经济学真正关心的是,根据现有的情况,如何证明资本家掌握资本或财富的合法性;既然为现存世界的合法性作辩护是其出发点,这就注定了古典政治经济学不可能理解异化劳动及劳动与财产之间的非同一性。对此,马克思曾嘲讽地指出,如果全体工人都非常勤劳、节俭和禁欲,那么工人的这番努力最终换取的只会是工资的普遍降低以及牲畜般的生活处境。由此可见,马克思批评的是:资本所有权的合法性而非劳动所有权的合法性,才是古典政治经济学所要辩护的对象。

第二,古典政治经济学从道德的视角理解劳动与财产的关系问题,或更准确地说,从个体美德的角度来理解劳动和财产的关系问题,这一视角不可能为马克思所赞同。这里牵涉到一个更为复杂的问题:道德究竟关涉什么样的领域呢?显然,古典政治经济学将道德局限于私人生活的领域,强调道德就是关于个体美德的理论。尽管这一观点迄今为止依然为很多学者所认同,但有一点是不可否认的:马克思熟谙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关于道德与伦理的区分,当然也就清楚,在古典政治经济学那里与道德相关的劳动和财富问题,在黑格尔这里则被划入另一个领域——伦理,而伦理是属于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等社会生活领域的。

后世关于黑格尔的这一划分有着诸多猜测。一种观点倾向于认为,黑格尔是根据个体与整体的差别来划分道德与伦理的,即道德关涉个体,而伦理关涉整体;另一种观点虽然也承认个体与整体之别,但更倾向于认为,黑格尔是根据主观与客观的差别来划分道德与伦理的,即道德关涉主观精神,如道德良心和义务等,而伦理则关涉道德主体在实践领域(社会关系)中的自我实现,因而伦理是高于道德的、扬弃了主观精神的客观精神。无论我们赞同上述哪一种观点,都必须承认,马克思继承了黑格尔的上述做法——劳动、财富等问题是在伦理领域中被考虑的。马克思同样反对那种局限于抽象自我的道德自决和美德,同样强调个体在具体的社会关系中的自我实现。

对马克思而言,尽管劳动依然与私人的德性具有一定的关系,但就劳动关涉现实个人的自我实现而言,就这种自我实现只可能通过一定的社会关系得以完成而言,尤其资产阶级社会中的劳动早已演化为社会化的生产活动而言,劳动更多地与伦理相关。在这一意义上,古典政治经济学固守于道德角度而达到的关于劳动及财产的理解,正如黑格尔对康德和费希特的道德理论所作的批评那样,只是形式化的、抽象的理解,从而错失了在历史的根基上达成更为具体而现实的理解。将劳动与财产划入道德领域所带来的直接结果就是:贫困这一普遍的社会问题,被贬低为个别劳动者的私人问题;贫困的原因被简单地归之为个体道德上的缺失,而导致贫困的那类复杂的社会原因(产生贫困的经济结构和政治结构)被有意无意地忽视了。由此,社会上一部分人沦为无产者的原因,就简单地归因于这些人的道德败坏。

针对这类不公正的道德指责,恩格斯在《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中提出了明确的反对意见:“加在工人头上的全部罪名就是放纵地追求享乐、没有远见以及不遵守社会秩序,就是不能为长远利益而牺牲眼前的享乐。但是这有什么奇怪的呢?一个付出了艰辛劳动却只能得到极少报酬和最低限度的感官享受的阶级,难道能够不狂热地、盲目地投入这些享受吗?”对马克思和恩格斯而言,工人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出现了道德方面的问题,这是其贫困处境的一个附带结果,道德问题绝非贫困问题的根源。因而,仅仅加强对工人的道德教育,并不会从根本上解决贫困等社会问题,社会问题理应通过社会的方式获得解决,社会革命才是其中最根本的途径。

第三,古典政治经济学从道德的角度来理解劳动及财产权问题,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当时的政治实践,英国在19世纪30年代颁布的“新济贫法”就是一个典型案例。不论当代学界对“新济贫法”持有怎样的评价,至少有一点是可以达成共识的:这部法律包含一个基本的预设,即因为有些社会成员不劳动,所以他们的生活才沦为非常贫困的境地,他们才变成被救济的对象;为了帮助那些懒惰的(或过多地生育孩子或奢侈浪费而造成贫困的)人,一个有效的措施就是强迫他们劳动(或减少消费或节制自身的欲望)。于是,“新济贫法”较以往济贫法案的一个鲜明特征就是:救济对象必须进入济贫院(劳动院)才能获得救济;而且,由于救济对象在道德上的缺失(懒惰等),尽管政府可以救济他们,但同时也剥夺了他们在政治上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剥夺了他们在道德上的人格与尊严。

总之,经古典政治经济学“道德化”的劳动所有权原则,不仅不能有效地推进关于劳动与财产之间不对等问题的解决,毕竟相当多工人夜以继日的劳动没有带来相应的财富和财产,而且还使处于资本主义社会底层的工人阶级被贴上了“懒惰”“浪费”“贪欲”等各种不道德的标签。由此而来的推论是:工人阶级的异化状态是由其自身的道德败坏导致的;对于这种异化状况及其改变,资本家并不承担任何道德上的责任;有些资本家强制工人参与劳动、提高工资等,这是资本家对工人的救济,是资本家仁慈的表现。在这类道德辩护中,工人普遍地丧失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这一基本的经济事实被漠视了,或者说,劳动得以实现的客观性条件被整体漠视了(劳动者所面对的并非是洛克笔下的“无主之地”);资本被当作一种与以往无根本差别的财富,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劳动分裂为主体化劳动(劳动)与客体化劳动(资本)的事实未能被古典政治经济学所正视。总之,古典政治经济学对劳动所有权所作的道德辩护,远未触及资产阶级所有权的核心部分。

四、劳动所有权原则的内在裂变及瓦解

相对于前文所述的劳动所有权原则的“道德化”论证所导致的对无产者的道德责难而言,这一原则在社会实践中的内在裂变及瓦解,也间接地导致了对于资本主义的合法性辩护。为了具体地呈现这一原则何以发生裂变和瓦解及其在实践领域中如何导向对资本主义的辩护,让我们从劳动一般与雇佣劳动、劳动与劳动力的区分入手。

按照斯密的劳动价值论,劳动是一切劳动形式的普遍概括。就斯密使特殊的劳动形式上升为普遍的规定性而言,马克思对此给予了极高的评价;但就斯密只注重劳动范畴的普遍性却忽视了不同历史时期劳动形式的特殊性与差别而言,马克思也提出了明确的批评。尤其是斯密在劳动价值论中未能从雇佣劳动的角度界定资本主义的劳动形式,从而把劳动创造价值以及财富的占有视为一个自然的过程——“在斯密那里,劳动一般是价值的源泉,也是财富的源泉,但是,劳动创造剩余价值,其实也只是因为余额在分工中表现为社会的自然赐予,表现为社会的自然力”。按照斯密的看法,财富表面上受制于两个方面的条件,即资本与劳动,但资本同样也是劳动的结果,是资本家或其先辈通过自身的劳动和节约而获得的财富,也就是“以最粗暴的形式把利润和地租的存在作为前提”。在这一意义上,斯密是在尚未回答“资本是什么”以及“资本从哪里来”这两个重要问题的情况下,就直接将资本视为论证劳动价值论的有效因素。正如马克思所评论的:“资产阶级经济学家……把资本生成的条件说成是资本现在实现的条件,也就是说,把资本家还是作为非资本家——因为他还只是正在变为资本家——用来进行占有的要素,说成是资本家已经作为资本家用来进行占有的条件。”于是,古典政治经济学再一次倒果为因,将有待说明的资本所有权当作解释资本的前提,仿佛资本家是通过占有资本而摇身一变从非资本家变为资本家,并将最有待说明的资本生产问题置换为占有资本的问题。

根据斯密劳动价值论的基本逻辑,既然利润和地租作为劳动的必要条件被引入进来,资本家实质上也是劳动者——要么以前是劳动者,要么是劳动者的后代,那么资本家理所应当地要求在最终的利润中分一杯羹;相应地,那些直接参与劳动的劳动者们也获取了相应的报酬,即工资;最终资本生产似乎完美地印证了劳动所有权原则。但事实果真如此吗?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在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中,劳动所有权事实上早已发生了裂变并转化为另一种所有权形式。“所有权最初表现为以自己的劳动为基础。现在所有权表现为占有他人劳动的权利,表现为劳动不能占有它自己的产品。所有权同劳动之间,进一步说,财富同劳动之间的完全分离,现在表现为以它们的同一性为出发点的规律的结果”。为了说明劳动所有权何以转变为自身的对立面——资本所有权,马克思开始重点考察资本与雇佣劳动之间的内在关联,并由此引入劳动力与劳动的区分。

在什么样的现实条件下,雇佣劳动才是可能的?为什么雇佣劳动只是在资本主义经济结构中才出现?雇佣劳动与传统社会中的劳动有怎样的根本区别?根据马克思的解释,自由劳动与货币的交换、自由劳动与劳动资料的分离,构成雇佣劳动的两大历史条件。

就自由劳动与货币的交换而言,自由劳动的目的不再是生产出使用价值,在交换领域或市场上换取货币才是使用价值被生产出来的目的。随之而来的是所有形式的改变:当自由劳动以生产使用价值为目的时,使用价值的生产者与占有者是完全同一的,或者说,劳动者即所有者;当自由劳动以获取货币为目的时,使用价值的生产者与占有者相分离,财富所有者不再是使用价值的生产者,而是价值的所有者(货币持有者),劳动者不再表现为所有者。劳动与财产相分离的最典型表现是工人与资本家的关系——工人作为劳动者,与财产相分离,成为主奴辩证法中与对象直接打交道的“奴隶”;资本家作为所有者,与劳动相分离,成为主奴辩证法中远离劳动对象却又间接占有它的“主人”。

与交换领域的崛起相伴随的,是自由劳动与劳动资料的分离。一般而言,劳动能力、劳动对象和劳动工具是自由劳动这一实践结构中不可或缺的要素。当自由劳动的原有结构发生解体时,当这些要素为不同的人所有时,雇佣劳动就产生了。劳动者只拥有劳动能力,而资本家则拥有劳动对象和劳动工具。劳动能力这样的主体性能力为了在现实的劳动中实现出来,必须依赖于劳动对象和劳动工具这类客观的劳动条件。于是,资本家与工人就签订了劳动协议,工人成为雇佣劳动者。

“雇佣劳动”这一表述意味着,马克思已经开始明确地从“劳动力”而非仅仅从“劳动”的角度理解资本主义剥削的秘密了。关于“什么是劳动力”以及劳动与劳动力的本质差别,马克思曾有过非常明确的解释。劳动力即劳动能力,意指潜在于一个人的身体之中的某些能力,这些能力只有在生产某种使用价值时才被使用或实现出来。换言之,劳动能力只是劳动得以实现的主体性条件,这些能力不能仅凭自身完成劳动,因而劳动力就像“潜能—现实”中的潜能一样,是有待实现的可能性。与之相比,劳动所指的是一种对象化活动,直接就是主体性条件(劳动能力)与客体性条件(劳动对象和劳动工具)的结合并产生一个新的事物(劳动产品)的过程。由此,当马克思从劳动范畴转向劳动力范畴时,研究的立足点就从一般的劳动理论(劳动价值论所坚持的那种劳动理论)转向人类历史中特殊的劳动形式——雇佣劳动的深层结构,劳动所有权问题也从简单的劳动所有权原则走向了劳动力所有权问题。

从句法上看,“劳动所有”是并列关系,反映的是因果关系,有劳才有产;“劳动力所有”是动宾关系,反映的是所有劳动力的这种状态。由此,劳动所有权与劳动力所有权之间的差异是明显的:劳动所有权强调的是,劳动者拥有一种自动地占有其劳动产品的权利;劳动力所有权强调的是,劳动者拥有一种对自身劳动能力的权利。但是,这只是表层上的差异,或者说,这些差异不足以说明马克思为什么要引入劳动力及劳动力所有的问题。一方面,劳动力与劳动的分离,意味着劳动在资产阶级生产方式中的分裂,劳动不再表现为一个统一物,而是分裂为劳动能力、劳动对象(原料)和劳动工具;另一方面,劳动力与劳动的分离带来了劳动力所有权与劳动所有权的分离,即劳动所有权也分裂为劳动力所有权和资本所有权,劳动者只拥有对劳动力的所有权,非劳动者(资本家)只拥有对资本(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生产之客观条件)的所有权。于是,当古典政治经济学依然坚持用劳动所有权原则为资本主义作辩护时,这一辩护只会是浮于表面、文不对题的。

以劳动所有权原则为资本主义作辩护的一个重要证据,正是劳动力市场。“劳动力占有者和货币占有者在市场上相遇,彼此作为身份平等的商品占有者发生关系,所不同的只是一个是买者,一个是卖者,因此双方是在法律上平等的人。”根据这段表述,马克思似乎充分赞同了劳动力的买卖关系体现了自由与平等的原则。其一,劳动力占有者是自由的,因为劳动力占有者是自己人身的所有者,劳动者有选择和行动的广阔余地,“将劳动能力出卖给谁”包含着形式上的无限可能性;其二,劳动力占有者与货币占有者之间是平等的,都是作为商品占有者或私有财产所有者而发生关系。就这两个方面而言,劳动力所有权与劳动所有权似乎殊途同归,都共同地以人对自己人身的所有,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地位作为基本前提。然而,事实并非如此。

劳动所有权与生产领域直接相关,但上文谈到的劳动力市场只是从商品交换领域来理解劳动力所有权,尚未触及生产领域中劳动力所有权的真实面貌。正如马克思所感叹的:“劳动力的买和卖是在流通领域或商品交换领域的界限以内进行的,这个领域确实是天赋人权的真正伊甸园。……一离开这个简单流通领域或商品交换领域……就会看到,我们的剧中人的面貌已经起了某些变化。”换言之,在劳动力市场中,劳动力所有权似乎在表面上还维持了劳动所有权的形式,即劳动者对自身的劳动能力拥有绝对的权利(包括使用权和出让权);但由于劳动能力只是劳动得以实现的主体性条件,劳动能力的维持以及实现都需要一定的客观条件,所以在劳动力所有权与资本所有权之间,劳动力所有权已经处于弱势,劳动力所有权最终要对资本所有权做出让步,劳动力必然被资本所吸纳。在这一意义上,劳动力所有权只能算是资本所有权为自身所设定的反题。进一步而言,劳动力所有权的这种反转正是发生在资本生产领域,劳动力所有者为了生存下去,被迫将劳动力的使用权暂时割让给资本所有者。一方面使劳动的所有要素都掌握在资本家手中,从而使资本所有权彻底化;另一方面使劳动者丧失劳动力所有权,从而使劳动与所有权彻底对立起来。总之,一个讲述资本主义如何贯彻了劳动所有权原则的故事,最终以劳动所有权的瓦解和走向反面而收尾。

澄清劳动力买卖关系的实质是非常重要的。它部分地证实了资本主义社会并非其自身所标榜的,是自由、平等与财产权的社会;也证实了劳动财产权原则——基于人对自身身体的支配权,人对其人身所带来的劳动产品就具有所有权,同时基于每个人都是平等的,对劳动产品的所有权既是排他的又是受到他人尊重的——并不真正地适用于资本主义社会。除此之外,澄清劳动力买卖关系的实质,也将在一定程度上反驳伍德所提出的“剥削是正义的”相关论证,因为伍德论证中的一个核心文献正是上述关于劳动力市场上的说明。

在澄清劳动能力与生产资料的分离、劳动力所有权与资本所有权分离的前提下,这里将转向一个相关的重要话题,即如何理解和评价原始积累即资本主义前史的问题。这一问题不仅充分体现了马克思与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分歧,而且也充分暴露了古典政治经济学运用劳动所有权原则为资本主义所做的不太高明的辩护。正如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的:“在真正的历史上,征服、奴役、劫掠、杀戮,总之,暴力起着巨大的作用。但是在温和的政治经济学中,从来就是田园诗占统治地位。正义和‘劳动’自古以来就是唯一的致富手段,自然,‘当前这一年’总是例外。事实上,原始积累的方法决不是田园诗式的东西。” 结合前文所述,马克思是在对照的意义上讲述原始积累的起源问题,古典政治经济学试图运用劳动所有权原则说明原始积累是合乎权利和正义的,但历史事实却完全不是这样的。在古典政治经济学家看来,财富的积累只与个体的劳动相关,于是,一些人变成富有的人,是因为他自己或其先辈是勤劳的或节俭的,另一些人变成贫穷的,是因为他自己或其先辈是懒惰的或浪费的;当贫穷的人越发贫困时,他们就可能沦落到出卖自身的境地,于是就出现了资本家与劳动者,就出现了劳动力市场。按照这种解释,类似圈地运动以及对美洲、非洲和亚洲的大规模殖民抢夺的原始积累方式是偶然的、反常的和例外的,因为原始积累源于个体的勤劳、节俭等美德,暴力因素的介入并不是必不可少的。

对于这种解释,马克思提出了尖锐的批评。其一,古典政治经济学关于原始积累的这种解释明显地有悖于历史事实,历史不是一首“田园诗”,伴随着暴力、征服与血腥的原始积累构成资本主义的“原罪”。无论是发生在一国之内的暴力抢夺还是发生在国际范围内的殖民主义,乃至今天仍在上演的新殖民主义,都明显地有悖于劳动所有权原则。无论圈地运动是否意指土地所有者抢夺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农民被迫离开所耕作的土地却是不争的历史事实,农民与土地的分离迟早使得大部分农民变为劳动力的所有者。原始积累是以打破劳动所有权为前提的,资本主义的真正基础并非劳动所有权,而是劳动—所有关系的瓦解。那些写入人权宣言和资产阶级各国宪法中的财产权原则,只是从既定结果上认定每个人都拥有对自身财产的绝对权利,但并不反映这些财产是个人劳动的结果。

其二,原始积累之于资本主义(至少是西欧的资本主义模式)而言是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没有圈地运动,就不可能为工厂招募大量的雇佣工人,就不可能生产出大量的剩余价值;没有殖民主义的征服与海上贸易,就不可能出现封建主义的加速崩溃与新型资产阶级的崛起。换言之,原始积累之于资本主义的出现而言是一种必要的恶。或者说,资本所有权(或劳动所有权的对立面)之于资本主义而言具有不可言喻的内在价值,只是资本所有权总是打着劳动所有权的幌子和旗号。唯有在超越资本主义的社会条件下,劳动所有权才是实至名归的,即不仅在法权的意义上承认劳动与所有权的一一对应关系,而且在事实上呈现为劳动与所有的一致性关系。

马克思关于原始积累之起源的分析,展示了普通劳动者在什么样的历史条件下变成雇佣劳动者或劳动力占有者;佐证了劳动力在整个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的隐蔽的重要性;同时也暴露了劳动所有权原则是如何被误用的。区分“劳动”与“劳动力”,不仅代表了马克思与古典政治经济学在经济学方面的根本分歧,而且代表了二者在政治哲学方面的根本分歧。唯有重视这一分歧,我们才能真正理解,看似写在资本主义旗帜上的劳动所有权原则是如何经历了劳动与所有的裂变并继而遭遇自我瓦解的。

五、劳动所有权原则在工人运动中的误用

当马克思批评古典政治经济学为资本主义作辩护时,他同时也批评当时的工人运动及工人运动的领袖在阶级斗争中有时表现出的摇摆不定甚至严重的倒退。通常,这两种批评似乎分属于不同的研究领域:前者是政治经济学批判所关注的内容,后者是共产主义运动史所关注的内容。然而,就这两方面的批评经常同时出现在马克思的论述中而言,我们有理由在统一的而非割裂的意义上对待这两种批评,并将二者结合起来予以考虑。在这一意义上,本文的问题是:古典政治经济学经常运用的劳动所有权原则,是否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当时欧洲工人运动的掣肘呢?

对比1875年发表的德国工人党纲领草案,与马克思针对这一草案所展开的著名批评(《哥达纲领批判》),可以从一个侧面探究劳动所有权原则的不恰当使用在多大程度上延缓了19世纪欧洲工人运动的进程。德国工人党纲领草案的开篇说:“劳动是一切财富和一切文化的源泉,而因为有益的劳动只有在社会中和通过社会才是可能的,所以劳动所得应当不折不扣和按照平等的权利属于社会一切成员。” 针对这一条的所有内容,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逐条进行了批判。

针对“劳动是一切财富和一切文化的源泉”的提法,马克思明确指出,“劳动不是一切财富的源泉。自然界同劳动一样也是使用价值(而物质财富就是由使用价值构成的!)的源泉,劳动本身不过是一种自然力即人的劳动力的表现。”马克思的这一批评涉及劳动所有权与劳动力所有权的根本区分:德国工人党纲领草案延续了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劳动所有权原则,同样认为劳动是财富的源泉,从而使得劳动与所有权自然地完全一致;但如前所述,劳动所有权原则并不适用于资本主义社会,它不能有效地解释劳动的主体性条件(劳动力)与客体性条件(劳动对象和劳动工具)之间的分离。因而,劳动所有权原则并不足以成为批评资本主义的理论武器,劳动力所有权与资本所有权的分离与对抗才是症结所在。

正是由于德国工人党纲领草案未能辨析劳动所有权与劳动力所有权,并将其写入了纲领草案,这在客观上将如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做法一样,掩盖了甚至辩护资本主义的弊病。所以马克思毫不客气地批评说,“一个社会主义的纲领不应当容许这种资产阶级的说法回避那些唯一使这种说法具有意义的条件”。换言之,社会主义纲领本应秉承实践唯物主义的基本原则,拒斥那些抽象谈论劳动所有权的种种做法,本应充分重视已经在人类历史中真实产生的各种条件(尤其是资本主义社会下的各种情势),本应向工人具体地讲述劳动力所有权与资本所有权在资本主义中的分离状态,本应前瞻性地提出社会主义的所有权形式——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分离已经被扬弃了的所有权形式,但令人遗憾的是,这份纲领却从一开始就将劳动所有权视为一个适用于所有时代的抽象原则。对于工人运动而言,这是一个危险的信号。因为在无法澄清资产阶级所有权原则的情况下,资本主义的问题仅在于个别资本家未给予他所管辖的工人们以合理的工资,剥削的非正义仅在于资本家占有了本该属于工人的劳动所得的那一部分。这与斯密所说的“劳动工资,是勤勉的奖励。勤勉像人类其他品质一样,越受奖励越发勤奋”的论调又有什么本质的区别呢?

不仅如此,由于资产阶级所有权原则早已割裂为劳动力所有权与资本所有权,而资产阶级所有权又总是以劳动所有权作为遮掩,所以,当工人提出劳有所得(工资)的时候,资本家可以依据同一种原则提出自身的收入也是按劳取酬(资本不过是劳动的另一种形式罢了)。时至今日,依然有一种论调认为资本家也是劳动者。于是,马克思所强调的彻底摧毁雇佣关系和生产资料私人占有制的无产阶级运动,极有可能沦为争取更多工资及其他经济利益的工人运动。尽管争取更多的工资、更少的劳动时间、更多的福利也属于工人运动的合理组成部分,但是,就真正的阶级斗争是政治斗争、经济斗争应上升为政治斗争而言,围绕着工资开展的工人运动还只是低级的、有限度的阶级斗争。经济斗争并非一无是处,但如果工人运动完全陷入经济斗争,就应当引起工人政党的重视,而不是通过纲领的方式一味地纵容。总之,一份好的社会主义纲领应起到思想启蒙和引领的作用,在正确解释现实的前提下,合理地鼓舞工人改变现实。哪怕工人运动不可能一下子撼动资本所有权,也至少应使工人意识到这种所有权形式,意识到劳动所有权是应当通过革命而被争取的一项原则。

针对“劳动所得”的提法,马克思也提出了尖锐的批评。“什么是‘劳动所得’呢?是劳动的产品呢,还是产品的价值?如果是后者,那么,是产品的总价值呢,或者只是劳动新加在消耗掉的生产资料的价值上的那部分价值?”如前所述,这份纲领草案反复地提及劳动的重要性,并试图证明劳动者应该占有劳动所得,即只是抽象地谈论劳动所有权原则。对马克思而言,德国工人运动的纲领所针对的是德国工人在当时的生产关系中所处的真实地位,关键点不是劳动而是劳动力、不是谁劳动而是谁占有生产资料,所以应当具体地探讨资本主义所有权问题。当工人要求劳动产品为自己所有时,资本家同样可以质问,工人在没有生产资料的条件下什么产品也生产不出来,工人凭什么将劳动产品视为自己的所有物呢?

不仅这份草案关于“劳动所得”的表述是含糊不清的,而且,“劳动所得应当不折不扣和按照平等的权利属于社会一切成员”的提法是难以成立的。暂且不论“劳动所得”这种说法是否有问题,就算劳动者真的有权占有所有的劳动产品,“劳动所得”也不可能依据所谓的“不折不扣”和平等权。即便人类历史已经走向了共产主义社会,社会依然需要从社会总产品中拿出一部分作为再生产的资料,除此之外,总产品中的一定比例还将用于维持教育、医疗等公共领域的运转。因而,依据“不折不扣”的原则分配劳动产品只是一种不切实际的臆想。此外,“劳动所得按照平等的权利属于社会一切成员”又是什么意思呢?为了回应这一问题,回到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关于“权利”的评价是十分必要的,毕竟平等权只是权利的一种形式。

从表面上看,马克思对权利持有一种明显的批判态度,但问题是,他的批评是为了强调社会主义应拒斥权利这类法权概念,还是认为权利并未完全承载起人类解放的终极目标、权利只是一种有限度的解放工具呢?按照上下文,马克思很明确地指出,社会主义作为一种从资本主义脱胎而来的、新的社会形态,不可能一下子彻底摆脱资本主义的影响,那么,权利和法继续包含在社会主义的建设中就不足为奇。以此类推,当抽象的平等权被运用于分配领域时,所带来的结果只能是抽象地比较不同的劳动量,并以此为根据进行所谓的按劳分配。就按劳分配而言,它是劳动力与生产资料重新统一起来之后所采取的分配原则,实现了劳动在所有权中的崇高地位,但它又不是一种最为理想的分配方式。在这种情况下,马克思引入了一种更高的分配原则——按需分配。在共产主义条件下,按劳分配原则被按需分配原则所兼容——按需分配的前提依然是,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劳动与所有的分裂关系已经不复存在。劳动对于每个人而言不仅仅是为了获取生活资料而不得不进行的必然性活动,劳动不仅仅意味着辛劳与牺牲,劳动还关乎每个人的自我实现(自由)与社会的良序发展。所以,劳动者不必担心自身的劳动(贡献)没有对等的回报,而是更多地关注,自身能为社会贡献什么,以及自身在这种社会贡献中收获了什么样的自我实现。由此,劳动与所得之间的关联被上升为劳动与需要之间的内在关系,社会分配的依据也从公平分配社会资源的平等原则,转向保障每个社会成员最大程度地实现自身的自由原则。

综上所述,德国工人党纲领草案作为19世纪工人运动的一个缩影,深受古典政治经济学对劳动所有权原则不恰当运用的影响。这种理论上的不良影响势必导致工人运动在资本主义批判(马克思主义)与资本主义辩护(古典政治经济学)之间犹豫不决,在自身所承担的革命目标与直接带来现实利益的改良措施之间犹疑徘徊。当马克思主义作为理论的武器并没有真正地掌握在无产阶级的手中时,批判的武器怎能充分地转化为武器的批判呢?理论的力量又如何能充分地变成物质的力量呢?欧美工人运动在这一百多年间的起伏曲折,无不提醒着我们,工人运动迟迟没有导致马克思所预见的那些激动人心的剧变,或许不仅与无产阶级所实行的斗争策略等实践因素相关,还与自身理论的不彻底相关。

余论:劳动所有权原则的消极效应与积极效应

劳动所有权原则经由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应用,在马克思所处的时代里产生了一连串消极的实践效应。论述至此,我们得以更好地回应本文在一开始所提出的问题:究竟是劳动所有权原则,还是这一原则在特定条件下所触发的实践效应才是马克思的批评对象呢?综上可得,马克思的批评对象是劳动所有权原则的实践效应而非这一原则本身,或者说,他主要批评了劳动所有权原则在具体历史条件下的不恰当运用所导致的实践效应。

我们需要区分劳动所有(由劳动所带来的占有关系)与劳动所有权。一般而言,劳动与占有之间的同一性,和劳动与所有权之间的同一性关系是不同的。由劳动所带来的占有关系,是历史上真实出现的所有制形式,属于历史事实;而劳动所有权反映的则是权利关系,就像洛克与斯密所论证的,它主张劳动者对劳动产品的所有权,即劳动者有权要求占有自己劳动的成果。因而,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劳动所有与劳动所有权之间常常是不一致的,比如在人类社会的早期阶段,劳动会带来实质上的占有,但“占有并不是法的关系”,即劳动所有尚未成为一项权利;而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劳动所有权作为私人财产权的代名词被视为一项天赋权利,但是,这项权利并没有相对应的劳动所有的事实。

就劳动所有作为特殊的历史事实而言,它本身就属于实践领域,而且,这种曾出现在人类历史中的特殊所有制形式呈现为历史的辩证法,即这种所有制形式的瓦解导致劳动力所有权和资本所有权的出现。而劳动力所有权与资本所有权的对立矛盾又将导向劳动与所有权之间的重新统一。只是这种统一不是建立在个体劳动的基础上,不是个体对于自身劳动所得的直接占有,而是建立在社会化大生产的基础上,是个体以社会成员的身份对社会总劳动的分享。与之不同,劳动所有权作为一项普遍的权利,首先属于理论领域,呈现为不考虑特殊性与历史条件的原则。当这种理论原则运用于具体的实践领域时,其效应可能是截然不同的:既有可能故意拔高这种所有权形式甚至以“去历史化”的方式对待所有权问题,从而将劳动所有权视为历史上从来如此的、也为资本主义所贯彻的一项自然法则;也有可能恰好契合某种历史条件,从而在历史上真正完成劳动所有与劳动所有权的统一、事实与权利的统一。

前文主要涉及劳动所有权原则的其中一种实践效应,即消极的实践效应,反映了劳动所有权原则从理论走向实践、误用于资本主义的社会现实之后所触发的效应。这里之所以称其为“误用”,主要是因为这一原则的运用缺乏相对应的现实条件——劳动分裂为劳动能力(劳动的主体性条件)与劳动资料(劳动的客体性条件),并直接导致劳动能力的所有权与劳动资料的所有权之间的分离,从而形成无产者与资产者这两大阶级。当劳动不再作为一种具有统一性的实践活动,当所有权无法与劳动保持一一对应关系时,若仍然坚持以劳动所有权来理解资本主义的所有制形式,这就变成了本文第一部分所讲述的以理论的方式裁剪现实的做法。这种做法必将导致理论与实践的错位、历史与现实的错位,导致一种在并不以劳动所有作为主要所有形式的资本主义中宣扬劳动所有权原则的做法。

劳动所有权原则在资本主义的误用,实际上发挥了意识形态的功能。这绝不意味着,劳动所有权原则就是意识形态,就是一种虚伪的、应当被否定的理论原则。毋宁说,劳动所有权原则在其实际运用中发挥了美化资本主义、掩盖劳动力所有权与资本所有权之根本矛盾的功能。因而,针对意识形态化了的劳动所有权原则,我们应从那些纷繁复杂的实践效应中将劳动所有权原则分离出来,祛除之前为这一原则披上的普遍的、超历史的虚幻面纱。在这一意义上,劳动所有权原则的“祛魅”,对于反思以这一原则作为核心的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特别是新自由主义)、对于理解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与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理论对峙,都将是富有挑战性且有益的理论探索。

除了上述那些消极效应,劳动所有权原则有可能在实践领域中带来积极的效应吗?尤其是,劳动所有权原则之于当代中国的社会主义实践而言,能够产生什么样的积极效应呢?

当劳动所有权原则碰到合适的现实土壤时,或者说,当劳动与所有之间的现实关系重新表现为一致性时,劳动所有权原则之于社会现实将带来积极的实践效应。在今天的中国,当绝大部分的生产资料重新为劳动者共同占有时,当劳动者既是劳动能力的所有者同时也是劳动资料的所有者时,或者说,当劳动所有再次作为一种事实出现在实践领域中时,重提劳动所有权原则就不仅是可能的,而且是必要的。这种必要性突出地体现为:社会主义之于资本主义的优越性,不仅体现为事实层面上的劳动者也是所有者,不仅体现为物质层面上的生活富足,而且体现为劳动者“有权”要求分享社会总财富,劳动者“有权”要求社会保障自己凭借劳动所获取的各种财富。因而,社会主义社会也应理直气壮地高举保护财产权的旗帜,理应始终宣传劳动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崇高性,在这一意义上,社会主义从来不意味着剥夺个体劳动所带来的财产。 正如邓小平所言,“贫穷不是社会主义”,保护所有权不等于保护资本所有权,因为财产既可能来源于剩余价值的攫取,也可能来自于劳动者的辛勤劳动,不加分辨地将所有权拒斥在社会主义的制度建设之外,对于社会主义劳动价值观的确立是有害的。在这一点上,我们有责任讲好一个有别于资本主义的故事——社会主义保护劳动财产权,其重点在于“劳动”而非“财产权”。劳动与财产权的同一性意味着,劳动不再等同于艰辛和自由的桎梏,相反,劳动是每个个人成为他自己、实现和确证自身、成为共同体一员的入场券,财产权则体现了对这些个体的劳动成果(社会贡献)的肯定与尊重。由此,是“劳动”而非单纯的“共同占有”成就了社会主义。这就不难理解马克思为什么在谈到共产主义的第一阶段时主张按劳分配原则,以劳动作为财富分配的唯一标准就是以劳动所有权原则作为基本前提的。

社会主义是扬弃了资本主义的更高的历史阶段。不论在经济上还是政治上,社会主义都不可能通过简单地抛弃资本主义所提供的现实条件而得以实现,相反,社会主义是以一种兼容的和改造的方式替换资本主义这一社会形态。正如恩格斯在谈到无产阶级的平等要求时所指出的,无产阶级应合理地借鉴资产阶级关于平等的阐述,“平等应当不仅仅是表面的,不仅仅在国家的领域中实行,它还应当是实际的,还应当在社会的、经济的领域中实行”,无产阶级从资产阶级的“平等要求中吸取了或多或少正当的、可以进一步发展的要求”。由平等权推而广之,既然无产阶级不是要取消平等权而是要更高层次的、更现实的平等权,那么,今天的中国非但不能取消劳动所有权,而且应在贯彻这一原则上做得比资本主义更好——给予民众以更大程度的、逐步实现了的劳动所有权。我们没有必要因为劳动所有权曾导致的各种负面效应就拒斥它,相反,如何依据社会主义已经提供的新的社会条件、从法权的角度阐明劳动所有权原则,将是非常重要的理论工作。社会主义的公有制不是彻底取消个人财产权,而是逐步取消劳动力所有权与资本所有权的分离,逐步实现以劳动为轴心的劳动所有权。既然劳动才是劳动所有权的核心和立足之本,那么,即使所有权依然写入了社会主义法律,它也应当有别于写入资本主义法律的那项天赋人权——重要的不是占有什么和占有多少,而是何人有权占有,或在什么条件下的占有才是合法的。在这一意义上,我们赞同洛克关于劳动所有权的最初讲述,即尊重那些由劳动而带来的所有权,并坚决反对任何将劳动所有权省略为所有权,甚至将劳动所有权替换为资本所有权的做法。

在当代重提劳动所有权原则,既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也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一方面,我们是马克思的同时代人,尽管资本主义已经改头换面,但劳动所有权原则依然被用作资本所有权的“遮掩”。另一方面,我们生活在一个全然不同于马克思的时代。马克思的批判对象是劳动所有权原则在早期资本主义社会中所触发的消极效应,而我们关注的是,这一原则在社会主义的中国所带来的积极效应——从事实层面上努力实现劳动与占有、贡献与分配的一致性关系,从法权和伦理原则上保障个人对其财产的基本权利,将证明社会主义是一个比资本主义更加美好和更富有吸引力的社会制度。因而,从理论上回顾马克思基于19世纪的欧洲史与思想史对劳动所有权原则的消极效应的批判,不仅仅是为了重构他的各种论断及结论,更是为了继承他在对待这一原则时所展现的实践品格与研究路径。在这一意义上,20世纪以来的中国现代化进程和思想文化界的争论交锋乃至全球范围的重要变化,才是我们不断反思劳动所有权原则的出口和落脚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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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李志,武汉大学珞珈特聘教授、哲学学院教授、马克思主义理论与中国实践湖北省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

原文载于:《中国社会科学》2020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