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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超 张珍:中国共产党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百年创新与发展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21-07-05

内容提要:本文将中国共产党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百年创新与发展分为五个阶段:新民主主义政策初创和实践探索阶段(1921—1948)、新中国政策确立和曲折发展阶段(1949—1977)、拨乱反正政策恢复阶段(1978—1990)、新时期政策系统化与法治化阶段(1991—2011)、新时代中国化引导创新阶段(2012至今),我们将以每一历史阶段的纲领性政策文献为依据,说明中国共产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既与时俱进,又鲜明体现了变与不变的统一、坚持与发展的统一。

关键词:中国共产党;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百年;创新与发展


中国共产党的宗教政策“是指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依据其对待宗教问题的立场、观点和态度,制定并实施的处理宗教问题的基本准则和具体措施”。中国共产党的基本宗教政策就是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我们党自1921年成立以来的100年间,始终坚持这一基本政策不动摇。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中国共产党的宗教政策在贯彻落实上,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又经历过严重挫折,具有正反两方面的深刻经验。但是,百年以来,我们党在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总是能够结合新的国内外形势和党的中心工作,不断创新和发展宗教理论与政策,并在新时代形成了系统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与政策。本文将中国共产党宗教政策的百年创新与发展分为五个阶段:新民主主义政策初创和实践探索阶段(1921—1948)、新中国政策确立和曲折发展阶段(1949—1977)、拨乱反正政策恢复阶段(1978—1990)、新时期政策系统化与法治化阶段(1991—2011)、新时代中国化引导创新阶段(2012至今),我们将以每一历史阶段的纲领性政策文献为依据,说明中国共产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既与时俱进,又鲜明体现了变与不变的统一、坚持与发展的统一。

一、新民主主义政策初创和实践探索期: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创造性地将马克思主义宗教观运用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中国实际,坚定确立了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基本原则并使之制度化、法律化,在新民主主义革命实践中,不断探索完善这一原则和制度的主要方面和具体做法。纵观整个阶段,中国共产党的宗教政策经历了由建党初期的萌芽状态发展至抗战时期的成熟状态。1931年,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该文献成为中国共产党早期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纲领性文献,标志着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初步创立。《宪法大纲》以根本法的形式宣示了中国共产党的基本宗教政策就是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在具体条文中,《宪法大纲》既对建党初期至国民大革命期间的宗教工作进行政策性总结,又为全面抗战、解放战争时期的宗教政策奠定基础。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第十三条规定:“中华苏维埃政权以保证工农劳苦民众有真正的信教自由为目的,绝对实行政教分离的原则。一切宗教不能得到苏维埃国家的任何保护和供给费用。一切苏维埃公民有反宗教宣传之自由,帝国主义的教会只有在服从苏维埃法律时才能许其存在。”第十三条的规定包含了丰富的历史信息,也引起我国学者高度重视。何虎生认为该条款“包含了宗教政策的四个主要内容:宗教信仰自由原则、政教分离、对宗教的反对与限制和反对外来宗教”,而且“这四个方面概括了近代宗教政策的一般原则,是以后党制定宗教政策的基础。”无论如何,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旧中国,《宪法大纲》作为一个标志,彰显了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也表明中国共产党努力探索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与反帝反封建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总路线和总政策相结合,基本找到了一条将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中国化的具有时代特色的实践道路。

历史地看,毛泽东在1927年发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标志着中国共产党人第一次自觉运用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具体分析中国的宗教实际。在宗教政策层面,毛泽东初步形成了宗教信仰自由的思想:“菩萨是农民立起来的,到了一定时期农民会用他们自己的双手丢开这些菩萨,无须旁人过早地代庖丢菩萨。共产党对于这些东西的宣传政策应当是:‘引而不发,跃如也。’菩萨要农民自己去丢,烈女祠、节孝坊要农民自己去摧毁,别人代庖是不对的”。不仅如此,毛泽东还强调了宗教政策服从服务于党的中心工作的重要性,“至于家族主义、迷信观念和不正确的男女关系之破坏,乃是政治斗争和经济斗争胜利以后自然而然的结果。若用过大的力量生硬地勉强地从事这些东西的破坏,那就必被土豪劣绅借为口实,提出‘农民协会不孝祖宗’、‘农民协会欺神灭道’、‘农民协会主张共妻’等反革命宣传口号,来破坏农民运动”。毛泽东的这些思想在《宪法大纲》中得到具体反映和落实。

《宪法大纲》规定,“帝国主义的教会只有在服从苏维埃法律时才能许其存在”。当代学者不能简单将其理解为“反对外来宗教”。我们应该知道,在当时的中国,帝国主义通过不平等条约拥有的“治外法权”,就包含了大量的宗教特权,《宪法大纲》对这些特权的废除具有超出宗教本身的重大历史意义,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我国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源头。至于《宪法大纲》第二条规定:“苏维埃政权是属于工人农民,红色战士,及一切劳苦民众的,在苏维埃政权下,所有工人农民红色战士及一切劳苦民众都有权选派代表掌握政权的管理,只有军阀,官僚,地主豪绅,资本家,富农,僧侣及一切剥削人的人,和反革命的分子,是没有选举代表参加政权和政治上自由的权利的。”我们也应该结合半殖民地半封建中国的具体实际具体分析。毛泽东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指出:“政权、族权、神权、夫权,代表了全部封建宗法的思想和制度,是束缚中国人民特别是农民的四条极大的绳索。”因此,反对神权的斗争具有鲜明的反对封建政教合一的性质,在西方社会,这一任务往往通过资产阶级革命完成。当然,将宗教教职人员简单等同于“剥削人的人”的具体做法肯定不完全符合社会现实,在具体执行中会产生斗争扩大化的负面影响。正因为如此,到了长征、全面抗战和解放战争时期,因为党的统一战线理论和实践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和选举权的范围不断扩大,宗教职业者不再被排除在外。

总之,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为标志,中国共产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处于基本原则的初创期和政策执行的探索期。

二、新中国政策确立和曲折发展阶段: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与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49年9月21日,宗教界爱国人士正式代表7人、候补代表1人参与新政协会议的召开,共同制定具有临时宪法性质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确立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作为党和国家的基本宗教政策;至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再次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新中国成立至1956年,是党的宗教政策确立与落实期;1957年至1977年,受“左”的干扰和“Wen Ge”的破坏,党的宗教政策遭受严重挫折。

《共同纲领》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有思想、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讯、人身、居住、迁徙、宗教信仰及示威游行的自由权”,这是继《宪法大纲》后,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以国家根本大法形式的再一次确立,且此权利为每一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所享有。毛泽东在1952年进一步提出“共产党对宗教采取保护政策,信教的和不信教的,信这种教的或信别种教的,一律加以保护,尊重其信仰,今天对宗教采取保护政策,将来也仍然采取保护政策”,指明了党对于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尊重与保护,为新中国建立初期对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持有怀疑、观望态度的宗教界人士提供理论保障与法律依据。刘少奇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中强调“根据宪法草案的规定,我们的国家将如同过去一样切实地保障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之后正式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八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将宗教信仰自由作为一项独立的条文以最高法形式予以确立,使其成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此外,宪法第八十六条指出公民享有的基本政治权利不以是否信仰宗教为标准。何虎生指出,这两部代表性法律文献都充分体现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新中国最为核心的宗教政策。龚学增认为《共同纲领》第五条“把中共的一贯主张和已在解放区付诸实施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明确规定为新中国的一项基本政策”。可见,中国共产党以国家最高法形式确立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及信教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从根本上得到了切实保障。

《共同纲领》第五十三条提到“各少数民族均有发展其语言文字、保持或改革其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的自由”,少数民族宗教信仰自由被明确提出,并作为指导理论运用于党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宗教治理中。1950年11月8日,以邓小平、贺龙、刘伯承名义发布的进军西藏布告中明确规定:“我人民解放军入藏部队,为保障西藏人民信仰自由,尊重西藏人民之风俗习惯”。周恩来在《关于宗问题的讲话》指出“对回教、喇嘛教要尊重其民族信仰,任何不尊重都会引起误会”。不言而喻,少数民族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创新性完善与发展丰富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理论内涵。

立足于新中国基本国情及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中国基督教、天主教等宗教团体进行革新运动以适应社会主义新中国,宗教界人士积极投身反帝爱国运动。1950年5月,周恩来在同我国基督教界人士吴耀宗等人的座谈会中指出要割断与帝国主义的联系,肃清帝国主义在中国的影响,“让宗教还它个宗教的本来面目”。1954年,中共中央发布由李维汉主持形成的《关于过去几年内党在少数民族中进行工作的主要经验总结》的文件,首次提出中国宗教具有长期性、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复杂性的特点之后,李维汉又多次论述“宗教五性”论,形成“五性说”。“五性说”是中国特色宗教理论政策初步形成的一个标志,是党在宗教政策上的创新性成就。在宗教五性说的指导下,党在宗教问题的处理上采取谨慎态度,毛泽东于1957年2月在《正确处理人民矛盾》中指出只能用民主、讨论、批评、说服教育的方式去处理宗教矛盾,而“不能用行政命令去消灭宗教,不能强制人们不信教,不能强制人们放弃唯心主义,也不能强制人们相信马克思主义”。毛泽东对于宗教问题处理的四个方法及四个不能为党在社会主义建设初期处理宗教问题提供方法指导,充分体现党的宗教政策和宗教理论在这一时期的创新性发展。

1957年之后的十年,在“左倾”思想的干扰下,中国共产党宗教工作方向发生偏移,宗教政策处于动摇状态。“Wen Ge”十年期间,宗教工作更是遭受严重挫折。在此低谷期间,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搁浅于实践,但是,在立法上仍然保持了连续性,1975年《宪法》第三章第二十八条中明确规定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宣传无神论的自由”,某种层面也反映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作为中国共产党最基本宗教政策的稳定性。

这一阶段宗教政策的创新和发展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中国共产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以《共同纲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条文形式被确立,即使在宗教工作曲折期也保持了法律层面的连续性。第二,对宗教“五性”的科学认识,宗教“五性”说反映了新中国的宗教国情,是党和国家处理我国宗教问题的现实出发点。第三,对宗教界的统一战线和对少数民族宗教信仰的特殊尊重。

三、拨乱反正政策恢复阶段:1982年《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

从1957年至1977年,我国的宗教和宗教工作遭遇严重挫折,蒙受巨大损失,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被破坏。1979年10月15日,邓小平在会见英国知名人士代表团时指出,“我们建国以来历来实行宗教信仰自由,当然,我们也进行无神论的宣传。马克思主义者认为,像宗教这样的问题不是用行政方法能解决的。‘四人帮’破坏了我们一贯的宗教政策,我们现在开始恢复老的政策。宗教信仰自由涉及民族政策,特别是我们中国,要实行正确的民族政策,必须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改革开放伊始,我国的宗教工作进入拨乱反正的过程,共产党关于宗教问题的理论、路线、方针和政策得以恢复发展。

中共中央系统总结了建国以来宗教工作正反两方面的历史经验,立足于社会主义条件下宗教的长期性,于1982年印发了《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即19号文件),此文件是对以毛泽东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的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全面恢复与发展,是对以邓小平为核心的中共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对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宗教工作的系统总结,是改革开放恢复期党对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的完整阐明。

中央19号文件用十二个部分对新中国成立以来党的宗教工作进行了反思和总结,主要内容涉及宗教的基本涵义、我国宗教的现状特点、党对宗教问题的基本政策、中国宗教研究的马克思主义方向等多个方面。

首先,19号文件明确地指出宗教的概念,从宗教构成的内在要素和外在形态来认识宗教的本质和特征,更加全面地界定了宗教的丰富内涵。19号文件特别强调了社会主义时期宗教存在的长期性,宗教长期存在的原因在于宗教意识的相对独立性、社会生产力的不发达、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不完善、某些严重的天灾ren huo、一定范围的阶级斗争和复杂的国际环境等方面,因此,“在人类历史上,宗教终究是要消亡的,但是只有经过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长期发展,在一切客观条件具备的时候,才会消亡。”这是对“wen Ge”期间践踏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情况的否定和纠正,为恢复、发展和完善党的宗教工作提供了前提条件,从理论和政策上指明了正确处理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方向。

其次,19号文件全面概括了我国宗教的历史发展和中国共产党建国以来宗教工作的曲折历程,指出了我国存在多种宗教的现实,以及我国主要宗教因历史、地域和民族上的差异呈现出复杂的情况。文件特别强调:“解放以后,经过社会经济制度的深刻改造和宗教制度的重大改革,我国宗教的状况已经起了根本的变化,宗教问题上的矛盾已经主要是属于人民内部的矛盾;但是宗教问题仍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有一定的群众性,在许多地方同民族问题交织在一起,还受到某些阶级斗争和国际复杂因素的影响。”因此,我们必须反对两种错误倾向,一是夸大宗教问题的严重性和复杂性,张皇失措;二是忽视宗教问题的存在和复杂性,掉以轻心,听之任之。正如邓小平指出:“对于宗教,不能用行政命令的办法,但宗教方面也不能搞狂热,否则同社会主义、同人民的利益相违背。”

第三,19号文件恢复并发展了中国共产党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政策,“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党对宗教问题的基本政策。这是一项长期政策,是一直要贯彻执行到将来宗教自然消亡的时候为止的政策”。这一思想深化了党对宗教存在发展的认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也因此在1982年宪法中得到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教的公民和不信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在宗教信仰自由的基础上,政教分离,争取、团结和教育宗教界人士建立统一战线,抵制境外宗教渗透这些宗教政策在中国共产党处理现实宗教问题的过程中被再次发展应用。19号文件同时强调,“党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是对我国公民来说的,并不适用于共产党员。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成员,毫无疑问地应当是无神论者,而不应当是有神论者。”邓小平对此指出,“我们有自己的信念,我们希望永远保持社会主义制度,我们正在用这样的信念教育我们的后代。”

第四,19号文件专门强调了中国的宗教研究的马克思主义本色和方向。首先,中国共产党必须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对宗教问题进行科学研究,这是党的理论工作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部分。“用马克思主义哲学批判唯心论(包括有神论),向人民群众特别是广大青少年进行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的科学世界观(包括无神论)的教育,加强有关自然现象、社会进化和人的生老病死、吉凶祸福的科学文化知识的宣传,是党在宣传战线上的重要任务之一”。第二,文件高屋建瓴地提出了我国的宗教理论研究队伍建设问题。“建设一支用马克思主义武装起来的宗教理论研究工作队伍,努力办好用马克思主义研究宗教问题的研究机构和大学的有关专业,是党的理论队伍建设的一个不可缺少的重要方面”。第三,19号文件还特别指出,理论工作者公开发表文章不要违背宗教政策,不要伤害信教群众的宗教感情。19号文件提倡,学术界要尊重宗教界的思想信仰,宗教界也要尊重学术界对于马克思主义的宗教理论的研究和宣传活动。

19号文件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它“是中国宗教政策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的奠基石,既是新时期宗教政策的新起点,也是新时期宗教理论的新创造”。19号文件“形成了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政策的完整体系,标志着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基本形成”。不容忽视的是,19号文件对建立马克思主义宗教理论研究机构和队伍的强调是极富远见和预见性的。

四、新时期政策系统化与法治化阶段:2001年《论宗教问题》

2001年12月,党中央、国务院召开全国宗教工作会议,江泽民同志发表重要讲话,并在此基础上形成《论宗教问题》一文,在该文献中,江泽民全面提出了作为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的“四句话”:“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并对每句话的主要内涵作了新的概括、阐述和发展。该文献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基本国情,是对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重要丰富和发展,是新时期指导宗教工作的纲领性文献。党的宗教工作方针“四句话”的形成标志着我国宗教政策进入系统化与法治化阶段。

第一,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一直是我国的基本宗教政策,在新的形势下,宗教信仰自由的内涵与外延也得到了进一步明确的界定。宗教信仰自由一方面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到国家和法律的保护;另一方面宗教外在表现为宗教仪式、宗教集会等社会活动的形式必定要受到法律的规范和约束。江泽民在《论宗教问题》中提到,“全面正确地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一方面要求尊重每个公民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另一方面要求坚持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宗教信仰自由不等于宗教活动可以不受任何约束”。

第二,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我们实行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主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一方面,新时期我国的宗教立法工作取得了重要进展,2004年国务院颁布的《宗教事务条例》标志着我国依法管理宗教事务进入了新阶段,标志着宗教政策开始全面法治化。另一方面,宗教立法的逐步完善为政府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提供了依据;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符合宗教团体的切身利益,也是党和国家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重要体现。

第三,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199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次正式提出“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之后经过几次全国宗教工作会议和座谈,“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得到了论证,其基本内涵被全面概括为:“包括信教群众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一致性,我国各宗教自身的改革和进步,是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两个基础。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不是要求宗教界和信教群众放弃宗教信仰,而是要求他们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要求他们从事的宗教活动要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最高利益和民族的整体利益;支持他们努力对宗教教义作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支持他们与各族人民一道反对一切利用总价进行危害社会主义祖国和人民的非法活动,为民族团结、社会发展和祖国统一多作贡献。”

第四,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历来是党和国家宗教工作的重要内容,进入新世纪新时期,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开始成为宗教工作的一项基本原则。在2004年《宗教事务条例》的第一章第四条就明确表明:“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20世纪90年代,国际形势在冷战结束后出现了变化,宗教问题逐渐成为引发社会矛盾和国际冲突的重要因素;而且随着中国的改革开放,境外敌对势力对我国进行宗教渗透的问题日益突出。在这样的环境下,我国更要“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坚决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一方面,这有利于党和国家更好地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另一方面,这一原则对抵御境外宗教渗透、反对民族分裂和宗教干涉、维护我国国家安全具有深远意义。

另外,针对九一一事件发生后的国际局势变化,我们党及时强调了防范和打击“三股势力”及邪教组织的必要性和迫切性。江泽民在《论宗教问题》中指出:“我们必须保持高度警觉,加强防范,及时打击暴力恐怖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和邪教组织的分裂、破坏活动,特别要防范和打击‘东突’恐怖主义势力”。邪教不是宗教,但是,我们对邪教危害必须保持高度警惕。“对各种蛊惑人心、危害人民生命健康、危害社会安定团结的邪教,一定要严加防范,一露头就打,绝不能让它们生成和蔓延开来”。

江泽民的《论宗教问题》这一重要文献集中反映了中共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的宗教理论政策观点,以世界眼光、全局意识进一步强调了宗教问题的重要性,创新了宗教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原则。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处于新世纪新阶段的重要时期,党和国家的宗教工作和宗教政策在其指导下,获得了更全面丰富的发展、创新和完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对宗教理论与政策的创新发展还包括:胡锦涛同志提出宗教关系是社会政治生活领域涉及国家全局的五大社会关系(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之一;李瑞环同志提出的“四个维护”: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2004年,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的颁布,标志国家依法管理宗教事务进入新阶段。此外,农村宗教工作在这一阶段得到重视和加强,开始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宗教事务管理网络,以及建立乡(镇)、村两级宗教工作责任制。 

五、新时代中国化引导创新阶段:2016年《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全面提高新形势下宗教工作水平》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2016年4月,全国宗教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习近平发表以《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全面提高新形势下宗教工作水平》为题的重要讲话,该文献“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战略高度,科学分析了宗教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明确提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深刻阐述了宗教工作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标志着我们党对宗教问题和宗教工作的认识达到了新的高度,是指导我们做好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的纲领性文献”。

新时代党的宗教工作的政策底色和关键因素就是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习近平指出,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一个重要的任务就是支持我国宗教坚持中国化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根本方向,宗教中国化是正确途径。在新时代,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的关键所在就是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来引领和教育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弘扬中华民族优良传统,用团结进步、和平宽容等观念引导广大信教群众,支持各宗教在保持基本信仰、核心教义、礼仪制度的同时,深入挖掘教义教规中有利于社会和谐、时代进步、健康文明的内容,对教规教义作出符合当代中国发展进步要求、符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阐释”。2017年十九大报告进一步将“坚持我国宗教的中国化方向”的理论地位提升为宗教工作指导思想的第二句话。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是我们党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尊重宗教发展规律,汲取历史经验和教训,在应对国际国内宗教领域的新形势新问题新变化的背景下,科学总结、全面实施和长期坚持的宗教工作的指南针和路线图。张志刚认为,坚持宗教中国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最新创见、最大亮点”,此论断为“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与“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提供了坚实的思想基础与正确的理论导向。蒲长春认为坚持宗教中国化的提出“有鲜明的问题意识,将本土化、民族化和现代化、时代化的内涵相融通,赋予‘中国化’新的意义和内涵。”坚持我国宗教的中国化方向也是针对宗教领域出现的“逆中国化”、“去中国化”、“极端化”等乱象的治本之策。

习近平还深刻总结了新中国、新时期两个阶段宗教工作正反两个方面的历史经验,旗帜鲜明反对在宗教工作领域“放”和“收”的错误主张,强调“关键是要在‘导’上想得深、看得透、把得准,做到‘导’之有方、‘导’之有力、‘导’之有效,牢牢掌握宗教工作主动权”。习近平用“大禹治水”的故事来说明“导”的内涵,既坚持了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又以中国传统智慧丰富和发展了新时代宗教治理的思想和方法。俞正声用“六个深刻理解”系统概括习近平重要讲话的主要内容:宗教工作的特殊重要性、宗教工作的本质是群众工作、我国宗教的社会作用、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构建积极健康的宗教关系、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Ping。习近平围绕上述六个方面的全面论述,共同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的四梁八柱。

在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创新与发展突出表现在坚持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认识和对待宗教,坚持唯物辩证的思想方法指导制定宗教政策。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和强调,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出发点和落脚点是要最大限度把广大信教和不信教群众团结起来;在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下,同宗教界结成统一战线;善于用群众工作的思路和办法开展工作;最大限度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最大限度抑制宗教的消极作用;不断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团结引导宗教界和广大信教群众,增进社会和谐,共同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与此同时,中国共产党从不讳言,共产党员要做坚定的马克思主义无神论者,严守党章规定,坚定理想信念,牢记党的宗旨,绝不能在宗教中寻找自己的价值和信念。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因此,处理我国宗教关系,必须牢牢把握坚持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强化党的执政基础这个根本,必须坚持政教分离,坚持宗教不得干预行政、司法、教育等国家职能实施,坚持政府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新时代宗教工作必须面对的重大问题还包括:如何始终保持马克思主义无神论作为主流意识形态在人民群众思想中占据主导地位?如何减低宗教信众增加速度?如何抵御宗教对群众的精神诱惑和思想渗透?

为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2017年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通过,《条例》将“遏制极端”补充进入我国处理宗教问题的基本原则,形成适应新时代宗教工作需要的二十字原则: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其创新性表现在六个方面:“两维护”“两明确”“两规范”。两维护,即维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宗教界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两明确,即明确宗教活动场所法人资格和宗教财产权属、明确遏制宗教商业化倾向。两规范,即规范宗教界财务管理、规范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

2016年4月,习近平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指出:“宗教问题始终是我们党治国理政必须处理好的重大问题,宗教工作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具有特殊重要性,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关系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关系社会和谐、民族团结,关系国家安全和祖国统一” 。这既是中国共产党对宗教工作特殊重要性的认知,更是中国共产党对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百年实践的深刻总结,极大地深化和拓展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内涵和外延。习近平宗教工作思想是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中国化的重大成果,开辟了马克思主义宗教理论新境界,开创了宗教工作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进入到全面创新发展的中国化新阶段。

结语

1909年,列宁在《论工人政党对宗教的态度》一文中指出,马克思主义对待宗教的策略都是从辩证唯物主义中得出来的直接的和必然的结论。马克思主义在宗教问题上的政治路线是同它的哲学原理有密切关系的。1921年以来的一百年间,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主义宗教理论为指导,始终坚持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不动摇,结合我国国情和宗教具体实际,不断创新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和政策。百年实践证明,我们党关于宗教问题的理论和方针政策是正确的。“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我国正处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关键时期”,我们回顾中国共产党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创新发展的百年历程,就是要牢固树立“四个自信”,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我国宗教的中国化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最大限度把广大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团结起来,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作者简介:黄超,哲学博士,武汉大学哲学学院研究员,武汉大学哲学学院副院长,湖北省宗教理论政策研究基地常务副主任,武汉大学国际邪教问题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主要研究方向:宗教学原理、中世纪哲学、当代中国宗教问题等 张珍:武汉大学哲学学院硕士研究生

文章来源:《科学与无神论》2021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