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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长墀:论“存在一个不欺骗的上帝”在笛卡尔哲学中的核心地位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21-12-23

【摘 要】美国笛卡尔研究专家阿尔默格从自然主义出发对笛卡尔《第一哲学沉思集》进行的解读存在着严重误读。事实上,倘若仔细分析笛卡尔的文本,就会发现在笛卡尔的整个沉思中贯穿着“存在一个不欺骗的上帝”的假设。这个假设不仅是理解“我思”和“我思”对象的关键,而且为我们提供了一条关于解决数学和科学研究对象的本体论地位问题的形而上学路径。笛卡尔关于物质世界的三条自然法则也是建立在上帝创造了世界上所有事物的假设之上的,而且他正是基于这一根本假设推出了三大自然法则。事实上,笛卡尔的形而上学的上帝是典型的本体-神学论的上帝,是出于他的哲学与科学思想的需要而设想的上帝。

【关键词】我思 上帝 自然法则 本体神学


许多学者认为,在笛卡尔《第一哲学沉思集》中,“我思”是其哲学的阿基米德之点,似乎“我思”的存在并不依赖于上帝,而上帝在笛卡尔哲学中仅仅被用于证明世界的存在。如果仔细分析《第一哲学沉思集》,我们会发现这是一种似是而非的理解。事实上,对笛卡尔而言,“我思”是其哲学思考的出发点,但不是其哲学的根基,“我思”与世界的存在都依赖于上帝。

本文将首先讨论当代哲学关于笛卡尔哲学的一种严重误读:约瑟夫·阿尔默格(Joseph Almog)认为在笛卡尔哲学中“我思”是核心内容,对上帝存在的论证与对太阳的论证一样,是基于一种认知上的因果关系。第二部分将讨论为什么“存在一个不欺骗的上帝”对于笛卡尔哲学体系是关键性的,以及笛卡尔关于上帝存在的论证所预设的视域(关于真理的标准)实际上超出了当代自然主义的理论框架。在第三部分,笔者将依据笛卡尔早期著作《论世界或光》和后期著作《哲学原理》论证阿尔默格对自然的理解与笛卡尔完全不同。笛卡尔关于世界和自然法则的理论是建立在“上帝创造和维持世界上的所有物质体”这一前提之下的。文章最终得出,笛卡尔的形而上学思想是一种典型的本体——神学思想,本体论和神学在他的哲学中是不可分的。

一、“我思”、太阳和上帝

约瑟夫·阿尔默格在《我思?:笛卡尔与思考世界》一书中认为,笛卡尔哲学中存在一个关于人的悖论:“我思”作为宇宙现象是一个难以理解的悖论。他说:“在自然界中,作为自然的一部分和一个片段而且属于自然的人,如何可能唯有他是思考的存在者?”阿尔默格之所以用这样拗口的句子来界定人,是为了特别强调人“在自然界之中”:人是自然的一部分,是属于自然界的,没有任何部分是超出自然界的。他认为,如果没有人,自然界就是“没有思想的宇宙”。对于阿尔默格来说,这就是“笛卡尔的思想-人悖论”。他的问题有几个假设:第一,人仅仅是属于自然界的,而自然界如果没有人这个存在者,就是无思想的;第二,人是自然界中这样一种存在者,与其他存在者相比,唯有人可以思考,其他存在都是纯粹的物质存在。在本来没有思想或思维的自然界中,为何人可以思考呢?这就是他所谈到的关于人的悖论。这一悖论之中还存在一个关于思想本质的假设,那就是,人的思想与其他物质存在相似,是一种宇宙现象,可它看起来又与宇宙中的其他存在者格格不入。阿尔默格说:“人在本质上(1)在自然之中思考而且(2)思考的对象是自然(超出自然没有任何存在而且在自然之外没有可以思考的东西)。”正是基于这样一种自然主义假设,他问道:“如何可能,在这个否则就绝对是被剥夺了思想的宇宙之中,存在着思想的行为?”在笛卡尔的哲学中,真的存在阿尔默格所说的悖论(思想本来不属于宇宙而宇宙之中却恰恰存在思想的行为)吗?本文认为,这个悖论是基于自然主义假设而产生的,而非出自对笛卡尔哲学文本的严格解读。

阿尔默格认为,笛卡尔在反对认识论中的反映论思想之后,提出了认知的因果关系理论,这是理解笛卡尔思想的关键。“太阳在自然界中通过动因的中介传送能量(光子)来加热石头,促进植物的光合作用,给猫的毛挠痒,晒黑人的皮肤,冲击思想者的大脑。”正是这样,太阳进入了思想家的心智(mind)。“呈现在我的心智之中(或者同理,我的大脑之中)就是太阳通过这种动因过程与我的心智联系起来,这是一个从太阳传递信息到我的大脑和心智之中的过程。太阳对石头、植物和猫施加影响。但是它也对人类大脑施加影响,并由此影响相关联的人类心智。”根据阿尔默格的解释,笛卡尔关于认知发生过程的一个简单的理论是,我之所以头脑(物质的大脑与心智是一回事)中有关于某物的观念或认知对象,那是因为外界事物通过因果关系(动因)作用于我。我思想什么,就有什么存在,否则,我就不会思想这个东西。

根据上面的理论,阿尔默格如此重新阐释上帝存在的证明:我思考上帝(太阳等);如果我思考上帝(太阳等),那么,上帝(太阳等)就存在;因此,上帝(太阳等)存在。如果用笛卡尔关于观念的对象性存在和实际存在的区分来说,关于上帝存在的论证就是这样的:“如果他在我的心智中,具有存在的第二样态,他简单地就存在,有存在的第一样态。我认为,这就是笛卡尔的全部论证。”

阿尔默格认为,笛卡尔关于太阳的存在和属性的认知与关于上帝的存在和属性的认知是一类的。换言之,我们理解了关于太阳的认知如何发生,就理解了关于上帝存在的认知过程。阿尔默格强调,他关注的不是我们能否证明上帝或其他事物(比如太阳)的存在,而是理解思想的本质特性。

即使粗看《第一哲学沉思集》,我们也能知道,笛卡尔关于太阳的例子不是用来说明认知如何可能,而是用来论证真正的知识不是来源于感官经验,而且,所谓的冷热等都不是真正的知识。对于笛卡尔来说,上帝存在与否,以及上帝是不是欺骗者或最完美的存在,不仅是理解“我思”的关键(存在及其属性和功能),而且是关于有形体的本质属性的本体论存在的保障。笛卡尔的自然界与阿尔默格不是同一个意思;笛卡尔说,“关于有形自然的整体”“是纯粹数学研究的问题”,是关于普遍本质和属性的领域,而阿尔默格所说的自然界恰恰是被笛卡尔在第一沉思中作为与感官经验联系的对象而悬置起来的。还有,笛卡尔并不认为作为“我思”主体的人属于阿尔默格的自然界或者仅仅是自然的产物,也不认为“我思”的对象是阿尔默格的自然,更不认为只有人类是可以思考的,上帝或其他具有理性能力者都可以思考。

《我思?:笛卡尔与思考世界》第四章的标题是“思考上帝(和作为整体的自然界)”。根据阿尔默格的绝对的自然主义假设,他不得不把上帝等同于作为整体的自然界来看待。阿尔默格说,“当我思考(和很快知道)上帝(或者自然作为整体)存在的时候,我仅仅是通过和依赖于对宇宙结构的接触而思考和知道这个的。当我思考和知道‘2+2=4’的时候,仅仅是因为这个事实(它自身是延展性的宇宙的最一般普遍特征的产物)撞击我。”这一论断与笛卡尔的文本存在着明显的矛盾。在第三沉思中,笛卡尔明确说,上帝的观念是内置于“我”的,是上帝在创造“我”的时候放到“我”的心智中的。观念和心智都不是自然的产物或自然的一部分,它们没有任何物质性,也没有延展性。而延展性的最一般特征也不是自然界或物质世界本身具有的。第二沉思关于蜡块的例子充分说明,关于自然的最一般特征与感性经验没有任何关系,它们是心智认知的直接对象。在第五沉思中笛卡尔说,关于这些普遍的特征,即纯粹数学研究的对象,“当我首先发现它们的时候,好像我不是发现新的东西,而是记起我很久以前就知道的;或者,好像是第一次注意到在我之中一直都存在的事物”。

对于笛卡尔来说,不仅上帝,“我思”与“我思”的主要对象都不是阿尔默格所说的自然的一部分。笛卡尔关于存在的形而上学假设要比阿尔默格所说的自然存在(natural being)更广。从笛卡尔到阿尔默格,我们对于存在的理解越来越狭隘,思想的视野不是拓宽了,而是变成了一条缝隙:把存在仅仅理解为存在的一种样态,即自然物的存在。

二、上帝作为“我思”及其对象的本体论存在的保障

在笛卡尔哲学中,不存在阿尔默格所说的思想-人的悖论。这里先列举几个笛卡尔哲学的根本主张,下面再详细论证。(1)即使自然界不存在,“我思”也存在;(2)“我思”的本质内容之一,理性或理解力,是上帝赋予的礼物,它保障了认知的正确性;(3)“我思”的另外一个本质内容,意志力,也是上帝赋予的礼物,而且与上帝的意志在本质上无异,虽然受制于理解力和能力等,但本质上是无限的;(4)认知中的判断依赖于意志力而非任何自然的东西。笛卡尔的一个根本主张是,“我思”的认知的正确性和认知对象的本体论存在皆依赖于一个不欺骗的上帝。

在《第一哲学沉思集》的第一和第二沉思中,笛卡尔怀疑的目的是寻求知识的确定性,怀疑的依据是真理的标准,即凡是清楚和明白的都是确定的、真的。这是他进行怀疑的前提。怀疑的实施者是自然之光,即理性。凡是可以被怀疑的都放到一边,不能作为真的知识接受下来。他首先怀疑的是通过感官得来的知识,包括物理学、天文学、医学等,研究的对象是复合存在者。其次,他怀疑了关于普遍属性或对象的几何学、算术学以及其他相关的学科。对于前者的怀疑容易理解,对于数学等知识的怀疑的主要依据是什么呢?笛卡尔在沉思中提出了一个关于数学、几何学等知识的对象的本体论问题:虽然我们有几何学等知识,它们在理论上是真的,但是,有一点我们不能够肯定,几何学等知识是不是有一个与它们相对应的实在领域存在呢?“2 + 2 = 4”在命题上的真假与在本体论上有没有与之对应的实际存在(actual being)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因此,他怀疑,假如上帝欺骗我,或者更准确地说,有一个恶魔欺骗我,使我认为数学、几何学等知识是真的,但是,事实上根本没有一个与之对应的实在的领域。因此,仅仅在直观中清楚明白,不足以构成关于知识的真理问题的标准。这是《第一哲学沉思集》与笛卡尔早期关于方法论的著作的一个根本区分:仅仅依靠直观中的自明性原则无法解决真理的对象性的本体论问题。在第一沉思的末尾,当他讨论欺骗与全知、全能、全善的上帝是矛盾的,以及恶魔可能会欺骗“我”的时候,这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而是与他的整个哲学,特别是关于观念的三个组成部分的划分密切相关的。

在第二沉思的开始,笛卡尔强调他寻找的是阿基米德之点。他不仅把自然界悬置起来,而且把普遍的对象(比如广延性等)也悬置起来。“我说服自己,在世界上绝对没有任何东西,没有天空,没有地球,没有心智,没有身体。这是不是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我也不存在呢?”接下来的论证是,我思,我怀疑,证明“我思”是存在的,“我”是存在的。“我思”或“我”的具体含义是什么,需要进一步的分析。但需要强调的是,这个“我”或“我思”不是自然界的一部分。这个“我”是“思想之物”,是一个思考的存在者。即使整个自然界不存在,“我”也是存在的,思想是“我”的本质部分。“我”的样态有多种,“怀疑、理解和意愿都是我在从事这些活动,这个事实如此自明,我看不出有其他方法能够使之更加清楚”。尽管想象的对象可以不存在,但是,想象本身是“我思”的一部分,这是不可怀疑的;同理,尽管我的感觉对象都不存在,我的感觉是我自己的。想象和感觉也是“我思”的构成部分。太阳也许不存在,但是,这并不影响我对太阳的感知。这与阿尔默格所理解的完全不同。笛卡尔在第二沉思中借助蜡块的例子试图说明,我们对于蜡块(物质体)的本质上的把握,既不是通过视觉或触觉,也不是通过想象,而是“纯粹的心智上的审视”,即一种心智上的理解和直观。笛卡尔说,“我现在知道,甚至物质体在严格意义上不是被感知或想象力看到的,而是仅仅被理智(intellect)看到的,而且,这种认知不是来自被触摸或看到,而是来自被理解”,这样的例子说明,我对于我的心智有更加明白的理解。如前所述,对于笛卡尔而言,几何学等研究的对象是心智能够直接理解和把握的,它们是独立于任何感官的认知或想象的。对于这些普遍的对象,“我用我的心智的眼睛完全清楚地看到”。因此,在笛卡尔看来,心智和心智对象都不是自然界的一部分,物体的普遍属性不能作为自然界的一部分而被理解。这与20世纪现象学家胡塞尔批判自然主义和心理主义的观点高度一致。

这里有一个关键问题:如果阿基米德之点是“我思”,而心智的对象又是纯粹数学研究的问题,我们是不是对于“我思”和这些普遍对象在本体论上有了清楚的把握?答案是否定的。要理解“我思”和数学等研究的普遍对象在本体论上的地位,我们需要理解上帝存在的问题。

我们首先需要了解笛卡尔对于观念的理解。一个观念有三个组成部分。作为我的心智的内在构成部分的观念,它的存在与我的心智是一体的、不可分的。而观念的意义或含义的存在是对象性(objective)或指代性(representative)存在,它不是我的心智的内在组成部分,但也不是观念要真正指代的实在对象(形式存在,即formal being,或实际存在,即actual being)。因此,这里涉及关于存在的三种意义的区分(这是与当代自然主义根本不同的地方)。我有一个观念,那么肯定有一个对象性或指代性存在,但我不知道是否有一个实在对象与这个指代性存在相对应。比如,独角兽或者方的圆,就不能说有形式存在或实际存在,它们仅仅是我心智的产物。同样,数学家所思考的“2 + 2 = 4”或“两点之间直线最短”等知识都是指代性存在,这样的存在既不是数学家心智的内在部分,也不等于形式存在或实际存在,它们也不在阿尔默格所说的自然界或宇宙之中。如何知道有与之对应的形式存在,单纯思考“我思”的问题是无法解决的,这与上帝存在的问题紧密相关。这里,我们已经看到,笛卡尔关于存在的概念比阿尔默格所说的自然界或宇宙要广。笛卡尔说,关于来自我之外的事物的观念,主要问题是,“我认为它们与这些事物相似的理由是什么呢”?按照阿尔默格所讲的动因因果关系,我们永远无法知道我们的知识是否与外在于知识的对象相一致,所以,阿尔默格认为笛卡尔的认知因果论必然导致不可知论。但是,笛卡尔不是一个不可知论者。对此笛卡尔提出的解决方案就是上帝的存在。

笛卡尔认为,存在不可能来自虚无,实体的存在比属性的存在要多,整体的存在比部分的存在要多。第三沉思中关于上帝存在的论证主要依赖这样一条公理:“依据自然之光,显而易见的是,在动因和整体原因中的实在性至少等于这个原因的结果中的实在性。”对于笛卡尔来说,这条公理不是假设而是在直观中被给予的。造成一个观念的指代性存在的原因不能少于这个观念的指代性存在,而一个观念性的指代性存在或者是由另外的观念引起的,或者是由实在对象引起的。根据这个公理,笛卡尔认为,我心智中有一个关于上帝的观念,上帝是最高的存在,是永恒的、无限的、无所不知的、无所不能的,是所有存在者(除了他自己)的创造者。我是如何获得这么一个观念的呢?它会不会是我自己产生或创造的呢?笛卡尔论证道,我是一个有限的实体,作为有限的实体,我不可能是关于无限实体的观念产生的原因,必然有一个无限的实体是这个观念的原因。这里,除了上面关于存在的因果关系的公理之外,另一个非常重要的范畴也是这个论证的关键——我的有限性。我为什么是有限的呢?我对于确定性的追求,我的怀疑、欲望等,都表明我不是完美的,我缺乏某种东西。但是,这些特征本身还不足以使我意识到自己是有限的。一个高考状元进了北京大学或清华大学之后,才发现自己原来也不是那么优秀,因为与别人相比,他看到了自己的不足。自己的有限性是在对比之中才显现出来的。笛卡尔认为,上帝的无限性存在与我的有限性存在是在对比中被直观到的:我之所以因为怀疑而意识到自己的不足或不完美,那是因为我有一个无限的观念,这个无限的观念使得我看到自己的缺点,而且,我对无限性的理解先于我对有限性的理解;也就是说,我不是从否定自己得出无限性观念的,而是在无限性观念的反照下,才意识到了自己的有限性。笛卡尔说:“论证的全部力量在于此:我认识到,如果上帝实际上不存在,对我来说拥有这样一个特性而存在是不可能的,即在我之中有上帝的观念。‘上帝’这个词指的是这么一个存在者,关于他的观念在我之中,也就是说,他是所有完美性的拥有者,而我不能够把握,但是,他能够以某种方式到达我的思想。他没有任何意义上的瑕疵。这一点很清楚地表明,他不能够是一个欺骗者,因为,自然之光告诉我们,所有的欺骗和蒙骗都依赖于某种瑕疵。”我对自己的有限性的认知是与对上帝的观念分不开的;我首先认识到的不是自己的存在,而是上帝的存在。笛卡尔说,我自己不是上帝,因为如果我是上帝,我就不会怀疑,不会有需求或者缺乏任何东西。上帝的观念不是来自我自己。“实际上,不奇怪的是,上帝在创造我的时候,把这个观念放到我之中。”对笛卡尔来说,上帝是创世者,而不是(如阿尔默格所认为的那样)自然界的整体。笛卡尔在第三沉思的最后把上帝比喻成巨大的光芒,而自己的自然理性之光则是“暗淡之光”,人的理解力不是唯一的理解力,也不是无限的理解力。阿尔默格把人看作唯一具有思想的存在者,这完全背离了笛卡尔的思想。

与人的有限性直接相关的问题是,人的理性的有限性是不是犯错误的根源?笛卡尔认为,错误的发生就在于判断,而判断涉及人的两种能力——理性和意志。尽管人的理性是渺小的,它不是错误的根源:“由于我的理解力来自上帝,我所理解的所有事情,毫无疑问,我理解的是正确的,任何错误在这里都不会发生。”上帝不会欺骗人,他不会赋予人容易犯错误的理解力。同时,笛卡尔认为,人的意志(选择的自由)在本质上和在严格的意义上,与上帝的意志没有区别,这主要是因为意志力就是简单地去做或者不做的能力,“它仅仅在于这个事实,当理智提出某种东西需要肯定或否定,需要去做或避免的时候,我们的倾向就是这样的,我们不感到自己被任何外力所决定”。由于意志力来自上帝,就其自身而言,也不可能是错误的根源,因为它自身是完美的。那么,错误的根源在哪里?“很简单,它必须是这样的:意志的范围比理智的范围广大;不把意志局限在同样的范围,我把它的运用扩展到我不理解的事情上。由于意志在这种情况下采取的是不关心的态度,它很容易从什么是真的和善的上移开,这就是我的错误和罪的根源。”当意志力超出了理解力的范围时,无论它是肯定还是否定,都容易出错。笛卡尔对真理和错误产生机制的解释也依赖于一个不欺骗的上帝。

在第五沉思中,笛卡尔对比了数学知识的自明性与上帝存在的自明性。在结尾处,笛卡尔对这一章的标题给出了明确的解释,标题中的“物质存在的本质”就是指“纯粹数学的研究对象”。笛卡尔说:“我们必须承认,我的本性是这样的,只要我非常清楚明白地看到某物,我不能不相信它就是真的。”笛卡尔关于真理的这种信念贯穿着整个沉思。基于这种真理的标准,笛卡尔对比了数学上的观念(知识)和关于上帝的观念。在几何学上,三角形的三个角之和与两个直角相加的度数相等,我不得不相信它是真的。同样,“确定的是,关于上帝的观念,或者一个最完美的存在者,我发现这个观念在我之中就如关于任何形体或数字的观念在我之中一样肯定。而且,我的理解是,他总是存在是属于他的本性的,这一点与我在论证某种属性属于任何形体或数字时使用的例子至少同样地清楚和明白”。也就是说,上帝的存在与数学真理至少具有相等的确定性。那么,数学的真理与上帝的真理之间的区别在哪里?任何数学真理本身不包含数学对象必然具有实际存在的特征,也就是说,我们思考的仅仅是数学的对象性或指代性存在,而不是形式存在或实际存在。但是,关于上帝的知识或观念,“有什么比这个事实更加自明,最高的存在者是存在的,或者说,上帝,仅仅对于他而言,本质包含了存在,他是存在的”。此处笛卡尔把存在作为一种完满性来理解:如果上帝是最完满的存在者,而他不存在的话,这是自相矛盾的。但是,其他任何一个事物可以仅仅具有对象性或指代性存在,也就是说,我们可以思考它们的普遍本质而不涉及它们的实际存在,这是不矛盾的。在笛卡尔整个哲学中贯穿着这样的基本立场:知识的获得仅仅依赖两种途径,直观和演绎,而演绎必须最终以直观为基础。这里关于上帝存在的证明的一个关键步骤不是演绎而是直观,他认为没有任何东西比上帝的完满性中包含着存在更加自明了。我们可以说,在知识上有两种自明性,一种是对数学知识的直观认知所具有的自明性,一种是对上帝的认知的自明性。两者的区别在于:数学知识与我的本质特性具有和谐性、一致性,而关于上帝的认知的自明性至少和数学真理的确定性是一样的(更准确地说,比数学真理的自明性强烈得多,因为比起上帝的巨大光芒,人的有限理性之光就成了暗淡的了)。如果用当代法国现象学家让—吕克·马里翁(Jean-Luc Marion)的术语来解释笛卡尔的观点,上帝之光对于人的有限的理性之光就是溢满性现象。笛卡尔关于上帝存在的论证是一种直观的论证,而不是逻辑上的演绎,因为演绎是依赖于直观的。如果试图用逻辑证明来重构笛卡尔关于上帝存在的证明,那是从根本上误解了笛卡尔关于知识自明性的观点。

在第六沉思里,笛卡尔回答了第三沉思提出的问题:我为何会相信我的观念与观念之外的事物是相似的呢?我的心智作为精神性存在,它显然不像有形体事物一样具有广延性等特征,我仅仅包含有形体或广延性实体的对象性或指代性存在,但是这些实体或属性不是我的内在组成部分。我如何知道我关于它们的对象性存在与它们的实际存在是一致或相似的呢?笛卡尔认为,根据心智的精神性存在和有形体或广延性实体之间的本质区别,我不可能是几何学或数学等研究的对象的产生者,必然在我之外有产生这些对象性或指代性存在(数学知识)的实体性存在。“由于上帝不是一个欺骗者,非常清楚的是,他没有直接从他自己把这些观念传递给我,也没有通过其他包含这些观念的被造物间接地传递给我。……他没有赋予我任何能力来认知这些观念的这样的来源;相反,他使得我强烈地相信它们是被有形体事物产生的。因此,如果这些观念不是来自有形体事物,我没有任何理由不相信上帝就是一个欺骗者。由此推论,有形体事物是存在的。”笛卡尔明确说,不是仅仅因为我思考太阳而太阳存在,而是因为,上帝虽然没有赋予我认知数学真理的来源的能力,但是他赋予我这样一个特性,即相信关于有形体的知识或观念来自我之外的存在者。并非如阿尔默格所说,我仅仅因为动因的因果关系而确定有形体的存在,而是上帝赋予了我这样一个强烈的信念。笛卡尔马上解释道,他说的有形体存在不是指我们感官认知中的有形体存在,而是在纯粹数学研究中所清楚明白看到的普遍属性的存在,即一般性的存在。因此,在数学研究中,对于类似“2 + 2 = 4”或“三角形三个角之和等于两个直角相加”的知识,我们不仅认为它们是真的,而且相信有与之对应的实际存在,这种信念不是一种因果关系告诉我们的,而是上帝赋予我们的。上帝不是一个欺骗者,对于我们知识的本体论地位是至关重要的。

对于笛卡尔来说,他(从《指导心智的规则》开始)一贯坚持的包括清楚、明白、自明、不可怀疑等在内的真知识的标准,在《第一哲学沉思集》中增加了一个更坚实的根基:这个标准是建立在上帝是完美的存在者和上帝不是欺骗者的基础之上的。在第四沉思中,笛卡尔说,人要避免错误的发生,只有将自己的意志限制在理智所能看到的清楚明白的范围内,不超越这个界限。这种不超越理智的清楚明白范围的认知不可能犯错误,原因是清楚明白的认知无疑是关于某物的认知,而这个某物不可能产生于虚无,上帝必然是它的创造者。由于上帝是“最高完美的”,不可能自相矛盾而成为一个欺骗者,“因此,这个认知无疑是真的”。笛卡尔在第四沉思中特别强调,人的理解力来自上帝,就理解力自身而言,它所看到或认知的对象必然是真的,完美的上帝不可能赋予我不完美的理解力。但理解力在其有限的范围内所获得的真知识还需要一个对象上的本体论保障,即上帝不仅赋予了人类正确的理解力,还创造了与理解力相对应的认知对象的实际存在。只有当理解力中的观念(对象性存在)与观念之外的形式存在或实在相一致的时候,我们的认知才是真理,而这必须以上帝是完美存在者(包含不是欺骗者)为前提。

三、上帝与“新世界”的三个自然法则

阿尔默格不仅误解了笛卡尔的上帝,而且他关于自然(或世界)的理解也与笛卡尔完全不同。笛卡尔与他同时代的开普勒、伽利略共同奠定了现代自然科学的根基,他们都认为,上帝是按照数学的法则创造这个物质世界的。不仅笛卡尔的形而上学以他关于上帝的观念为核心,而且他的自然科学理论的根本假设也是与(一位不欺骗的)上帝分不开的。

笛卡尔在他的早期著作《论世界或光》中提出了“一个新世界”的概念,从而奠定了现代自然科学关于自然界的理解。笛卡尔在第六章描述了“一个新世界”的理论:为了使我们的想象有意义,我们可以设想一个确定的空间,由于上帝是全能的,无论我们如何想象这个空间,上帝都会创造足够的物质来填充这个空间,也就是说,没有任何的虚空存在。笛卡尔认为,世界上所有物体都是由同样的物质组成的,而物质在本质上与它所占有的空间是不可分的,没有空间是没有物质的(这与康德的空间理论不同)。笛卡尔特别强调,给我们自己的心智活动规定界限要比给上帝的创造活动设限更为理性。他说:“现在,由于我们可以自由地依据我们的想象来设定这个物质,如果我们愿意,我们可以赋予它这样一个特性,对于它没有任何东西任何人不会最大可能完美地认知。”也就是说,这个新世界完全依据我们人类的心智而被设想,而且上帝一定会按照我们心智的设想来创造它。笛卡尔认为,这个物质的量与它的实体没有任何区别,就像数字与用数字形容的物体没有任何区别一样。在《哲学原理》中,笛卡尔把物质或物体明确定义为具有长、宽、高三个维度特性,强调物质的实体或本质就是广延性。《哲学原理》第二部分第8条标题就是“量或数字与具有量或数的物体的区分仅仅是概念性的”。他说,在量上或广延性上减少哪怕是最小的一部分,也不可能不是从那个实体上减少同样的部分;反过来说,从实体上减少任何部分都与从量或广延性上减少是一样的。这种思维方式是在几何学或数学的空间来理解物质体;与古希腊哲学不同,不考虑物质体本身的种或类的性质,这种变化奠定了近代自然科学的基础(下面我们要具体论述)。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笛卡尔《哲学原理》第二部分第64条的标题是“在物理学中,我接受或要求的唯一原理就是几何学和纯粹数学的原理;这些原理解释了所有的自然现象,而且使我们得以给它们提供确定的证明”。不是把几何学或数学应用到自然科学研究,而是在根本上把量与物质等同起来,两者之间的同一性才使得数学成为自然科学研究的显著特征。不是从外部把几何学和数学强加给物质本身,而是其自身的几何学和数学的本质特征决定了数学与自然科学之间的内在联系。物质自身的数学特征与数学自身的数学属性使得自然科学研究呈现出数学的特性。用胡塞尔现象学的术语来说,显现(科学研究活动)与显现者(物质世界)之间的和谐一致才使认知成为可能。

在《论世界或光》中笛卡尔说,他的目的不是要解释这个实在的世界是什么,而是要构想一个即使最愚钝的头脑都能完全理解的世界,它可以完全按照他想象的样子被创造出来。“由于我提出的所有东西都可以被清楚地想象,可以肯定的是,即使在旧的世界中没有任何这样的东西,然而,上帝可以在新的世界中创造出来。因为,确定的是,他可以创造任何我们想象的东西。”我们今天所理解的自然科学的世界在笛卡尔那里是一个想象的新世界,这个世界虽然是我们想象的,但上帝完全可以按照我们的想象把它创造出来。在《论世界或光》的第七章,笛卡尔讨论的是“这个新世界的自然法则”。这章一开始,他就说,自然法是上帝赋予的。“自然”就是指物质本身,它具有人赋予它的所有特性,而且,自然服从于一个条件:“上帝持续地维持它的存在,就如他创造它一样”。这句话不仅是理解笛卡尔在《第一哲学沉思集》中关于“我思”的存在根基的关键,也是理解笛卡尔的“自然”概念和自然法则的基础。物质的一个根本特征就是运动。“从它们被创造的时刻,他使得某些物体开始从一个方向运动,其他物体朝另外的方向,有的快些,有的慢些(或者甚至,如果你愿意的话,根本不动);他使得它们从此以后按照一般自然法则继续运动下去。”上帝创立的自然法则具有如此神奇的手段,它们能够使自然从完全无序和混乱的状态演变为一个很完美的世界,“我们在其中不仅能够看到光,而且能看到所有其他的物质体,一般性和特殊性的,出现在现实世界中”。上帝不仅创造了物质,而且赋予了物质必须遵循的自然法则(物质法则)。笛卡尔假设,物质的不同部分或者不同的物质体从它们被创造的时刻就具有不同的运动(或运动倾向),它们之间互相在所有方面都是接触的,没有任何空隙可言。“依据这个假设必然推出的是,从它们开始运动的时刻,它们也会通过互相碰撞开始变化并使得运动多样化。因此,如果上帝就如创造它们一样,随后以同样的方式保持它们的话,他不把它们保持在同一个状态。”也就是说,上帝创造了物质并使得它们具有一定的运动方向,这是不变的,但是,物质体之间的碰撞会使它们产生变化,这不是上帝引起的。上帝是“不变的,总是以同样的方式行动”,变化是物质体自身引起的。依据以上假设,笛卡尔提出了三条自然法则的假设。

第一条法则:“物质体的每个部分总是保持同一个状态,只要与其他部分的碰撞没有使它改变这个状态。”他解释说,如果物质体在某个位置静止,除非其他物质体推动它离开这个位置,它是不会离开的;同样,它一旦运动起来,它总是保持同样的运动力量,除非其他物质体阻碍它。《哲学原理》第二部分第37条是这样表述的:“所有的事物,就它能够的情况下,总是保持同样的状态;因此,一旦运动起来,总是保持运动。”这与伽利略的自由落体运动理论和牛顿的惯性定律表达的思想完全一致。完全不同于亚里士多德关于事物自身的潜能决定了其运动的理论,笛卡尔认为,物质体的运动,在没有其他物质体的影响(碰撞)下,一直保持它被创造时的状态。根据量与物质的同一性假设,笛卡尔说:“对我而言,除了那种容易思考的几何学家的线的运动之外,我不熟悉任何其他运动,也就是使物质体从一个位置到另一个位置的运动,持续地占有两个位置之间所有的空间。”物质体的运动与几何学上的从点变为线、从线变为面是一样的。

第二条法则是关于运动传递的法则。“当一个物质体推动另一个物质体的时候,除非它自身同时失去同样的运动,它不可能传递给另一个物质体任何运动;除非它自己增加同样的运动,它不可能减弱另一个物质体的运动。”在《哲学原理》第二部分第40条,他的表述非常相似,给出的解释是:当一个运动着的物质体在直线上与另一个物质体相撞时,如果它的力量弱于另一个物质体,它的运动方向改变,不失去运动量;但是,如果它的力量大于对方,它会推动对方与它一起运动,失去的运动与对方得到的运动一样多。笛卡尔强调,尽管我们的感官看不到物质体之间的推动力或阻力,这并不影响这两条自然法则被严格遵循。笛卡尔说:“即使在这个现实世界中,我们的感官所经验到的所有事物看起来明显与这两条法则相违背,借以获得它们的推理好像是如此强大,我不得不使自己相信,在新的世界中,有责任设定它们。……因为,即使一个人希望任意选择,在建立一个真理的时候,有什么更加坚定和坚实的根基能够超越在上帝之中发现的那种坚定性和不动性呢?因此,是这样的,这两条法则很明显是从这么一个简单的事实得来的,即上帝是不动的,而且,总是以同样的方式行为,他总是产生同样的效果。因为,假如上帝在他创造的第一时刻给所有的物质赋予了一定量的运动,我们必须要么承认他总是维持物质中的同样量的运动,要么不相信他总是以同样的方式行为。”

因此,对笛卡尔来说,物质体总是保持本来所是的运动状态,而且这个世界物质体运动的动量是守恒的,这些都是依据上帝是不变的而且以同样的方式创造了这个世界这一根本前提。没有上帝就没有这两条根本自然法则。

第三条法则是关于物质体运动轨迹是圆形或椭圆等曲线的现象。笛卡尔认为,即使物质体的运动沿着某种圆形轨迹,物质体在每个点上,它的运动总是直线的或切线的。“它总是具有直线运动的倾向,它是在一定的约束下才做圆圈运动。”比如,地球绕着太阳运动,但是,地球在每个点上总是具有直线运动的倾向。笛卡尔说:“这条法则与另外两条法则建立在同样的基础上:它完全依赖于上帝通过持续的行为维持每一个事物的存在,结果是,他不是以较早的时刻维持它的存在,而正是在那个时刻他维持它的存在。因此,在所有的运动中,只有直线运动是完全简单的,而且具有一种马上就可以被完全把握的属性。”物质体在每个时刻做直线运动,这是因为上帝使得它们如此运动。“物质的不同特性使得它们自己的运动变为不规则的和曲线的。”笛卡尔举例说,上帝是我们人类所有行为的创造者,这是在这些行为的存在是善的意义上说的。但是,我们意志的不同品性会使人类的行为变为恶的。从笛卡尔的观点看,我们在日常语言中用“直路”和“弯路”比喻行为的善与恶是有一定根据的。

笛卡尔认为,这三条自然法则与数学中的真理都是最确定和最自明的,是上帝自己告诉我们的,“他用数字、重量和尺度来安排所有的事物”。“这些真理的知识对于我们灵魂来说如此自然,当我们清楚地把握它们的时候,我们不得不判断它们是不可错的,同时,也不能怀疑,即使上帝创造了很多世界,他们[这些自然法则]也如同在这个世界里一样,在每一个世界中都是真的。”因此,我们“能够对这个新世界中产生的任何事物都拥有一种先天的证明”。对笛卡尔来说,关于世界的自然法则与数学真理是一样的,对它们的认知不是来自科学实验,而是一种先天的知识。数学和科学之间的内在联系是因为上帝从根本上规定了物质的量的关系,或者量的物质特征。

最后,笛卡尔特别强调,自然的三大法则的适用有两个前提:第一,上帝在这个新世界中不用任何奇迹;第二,理性的灵魂不会以任何方式干扰自然秩序。这两点限定更能说明笛卡尔不把物质世界本身看作独立的或永恒存在的,因为即使在上帝创造这个物质世界之后,仍然有可能按照上帝或某种精神性存在的意志来改变它。离开上帝来思考自然界,或者在自然界范围之内思考上帝(如阿尔默格所做的),都与笛卡尔的哲学是根本异趣的。

结 语

本文的主要结论是,约瑟夫·阿尔默格对于笛卡尔哲学中的上帝和世界概念的解读都不准确,甚至是一种根本的误读。我们看到,上帝作为第一因,在笛卡尔的哲学和科学思想中是为笛卡尔的理论服务的,是一种根本的假设:上帝的存在不仅是“我思”的保障,也是数学和科学真理的保障。上帝作为最高的存在者是所有其他被造物的根基,他是最高因,也是自因。在笛卡尔的形而上学思想中,本体论(关于存在者的理论)和神学是不可分的两个构成部分。笛卡尔的哲学给我们提供了一种很典型的本体-神学的形而上学思想。在第三沉思前四个自然段,笛卡尔在回顾第一和第二沉思的同时试图说明,上帝存在的问题是一个必须解决的问题,是他哲学理论的内在要求,否则,他除了可以简单肯定“我思”之外,其他什么都无从知晓。存在一个不欺骗的上帝既是笛卡尔哲学形而上学的理论要求,也是他的自然科学理论的最终根基。因此,笛卡尔的哲学印证了海德格尔对于传统哲学的本体—神学论断,“神性能够进入哲学,只有当哲学,出于自身的原因和依赖自身的特性,需要神性并决定神性如何进入哲学”。海德格尔强调,我们只有理解了哲学自身,才能够理解神性或上帝如何进入哲学,才能够理解哲学家的上帝的含义。哲学家的上帝不是宗教的上帝(宗教的上帝不是用来回答人的理论问题的)。哲学家的上帝是一种偶像,是人的理性投射的结果。

作者简介:郝长墀,武汉大学哲学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现象学、当代法国哲学、政治哲学、比较哲学

文章来源:《哲学动态》2021年第11期”笛卡尔哲学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