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可:论马克思政治哲学研究的两种方法——从段忠桥教授与李佃来教授的争论说起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9-02-20
摘要:
段忠桥教授与李佃来教授围绕马克思政治哲学与历史唯物主义关系问题而展开的争论,反映了国内马克思政治哲学研究中的两种颇具代表性的方法,即分析哲学的方法与思想史的方法。这两种方法之间的差异还表现为它们被用于解读马克思文本尤其是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概念时所得出的不同结论。从文本解读的角度来看,在辨析概念的语义时,扩展概念所处语境的范围,承认概念自身的前史和多重面相,能够实现两种方法的相容。
关键词:
马克思 政治哲学 方法 分析哲学 思想史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7年第1期刊发了段忠桥教授的《历史唯物主义是在“政治哲学思想运演中推导出来”的吗?——质疑李佃来教授的一个新见解》(以下简称《质疑》),以及李佃来教授的回应文章《再论历史唯物主义与政治哲学的关系——回应段忠桥教授的“质疑”》(以下简称《回应》)。这两篇文章引发的争论堪称近年来国内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尤其是马克思政治哲学研究中颇具代表性的两种观点的首次正式碰撞,也为我们了解这一领域国内研究的主流趋势和前沿进展提供了重要的资料。本文在概述两篇文章主要观点的基础上,比较了两位学者对马克思同一文本和概念的不同解读,试图揭示出当前国内马克思政治哲学研究中颇具代表性的两种方法,进而探讨两种方法的相容性问题,以期推进对马克思政治哲学研究方法的讨论。
一、马克思政治哲学与历史唯物主义关系问题的争论
段忠桥教授在《质疑》中对李佃来教授在《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研究的两个前提性问题》(以下简称《前提》)一文提出的“历史唯物主义是从政治哲学的思想运演中推导出来的”这一观点及其论据提出了四点不同看法:
第一,对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解不能仅仅依据《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以下简称《提纲》)第十条,即“旧唯物主义的立脚点是市民社会,新唯物主义的立脚点是人类社会或社会的人类。”段忠桥教授认为,正确理解历史唯物主义至少应以马克思恩格斯明确提到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等论著为依据;即使恩格斯肯定了《提纲》作为“新世界观”萌芽的意义,也只能说他所提到的“新世界观”即是后来马克思所确立的历史唯物主义,其基本原理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于人们的存在而不是相反”。因此,段忠桥教授指出:“如果仅以《提纲》作为理解历史唯物主义的文本依据,那至多只能达到对处于‘萌芽’状态的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解。”他还谈到,历史唯物主义上述原理的萌芽同样出现在《提纲》的第四、六、七条中。
第二,从恩格斯对《提纲》的评价推导不出“新世界观”就是新唯物主义或立足于“改变世界”的新唯物主义。段忠桥教授指出,马克思在《提纲》第十条之外没有对“新唯物主义”作任何说明;不过,《提纲》第九条所称的把“感性理解为实践活动的唯物主义”也可以看作是与“旧唯物主义”相对的“新唯物主义”。即便如此,《提纲》中的“新唯物主义”也不同于前面所阐述过的“新世界观”,即历史唯物主义。进一步而言,这种“新唯物主义”不能被替换为“立足于‘改变世界’的新唯物主义”,因为《提纲》第十条中的“人类社会或社会的人类”和第十一条(即“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中的“改变世界”是内涵和外延截然不同的概念,不能作为同义语相互替代。实际上,《提纲》第十一条倡导哲学家更应该重视“改变世界”,这一观点不能等同于历史唯物主义及其基本原理。概而言之,从《提纲》关于唯物主义和哲学的论述来看,不能将“新唯物主义”“改变世界”和“新世界观”看作可以相互替代的概念。
第三,从《提纲》第十条推导不出历史唯物主义与马克思对市民社会、人类社会的批判和预设不无相关。段忠桥教授认为,马克思在《提纲》第十条中对“市民社会”“人类社会或社会的人类”和“立脚点”这三个概念没有作任何说明;在理解它们时,应该以恩格斯的评价为依据,即从恩格斯所讲的历史唯物主义的“新世界观”出发。具体而言,“市民社会”是指体现资本主义社会的物质关系,“人类社会和社会的人类”是指体现共产主义社会的物质关系,而“立脚点”是指“旧唯物主义”和“新唯物主义”得以产生和存在的基础。《提纲》第十条只讲了“旧唯物主义”得以产生和存在的基础是体现资产阶级社会的物质关系,“新唯物主义”得以产生和存在的基础是体现共产主义社会的物质关系。所以,从《提纲》第十条既推不出历史唯物主义这一“新历史观”,也推不出马克思对市民社会、人类社会的批判和预设。
第四,历史唯物主义绝不是在政治哲学的思想运演中推导出来并加以厘定的。李佃来教授在《前提》中把“市民社会”和“人类社会”理解为资本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对此,段忠桥教授在分析马克思《论犹太人问题》中的相关论述后指出,《论犹太人问题》中的“市民社会”是指与人的物质生活相联系的领域,是与政治国家相对立的社会物质生活关系。而《论犹太人问题》中的“人类解放”和《提纲》第十条中的“人类社会”与李佃来教授所指的“共产主义社会”之间不存在推论关系。此外,马克思在《提纲》第十条所讲的“立脚点”应该理解为新旧唯物主义得以产生和存在的基础,不能像《前提》文中那样看作是“还原”。如果是这样的话,就不能推论出历史唯物主义是接着政治哲学来讲、历史唯物主义是在政治哲学的思想运演中推导出来并加以厘定的结论。对于李佃来教授所讲的“政治哲学”及其与马克思哲学之间的关系,段忠桥教授在分析《前提》一文的相关论述后指出,李佃来教授认为马克思是先研究了为个体权利和个体自由合法性进行辩护的政治哲学,或是考察了“市民社会”和“人类社会”这两个政治哲学的关键概念,然后才创立了历史唯物主义。这一结论在段忠桥教授看来毫无根据,因为从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和恩格斯的《关于共产主义者同盟的历史》中关于历史唯物主义起源的权威论述中可以看出,历史唯物主义的创立是基于他们对“物质的生活关系”或“经济事实”在社会历史中的决定作用的认识,而不是基于对个体权利和个体自由的合法性的辩护以及对“市民社会”和“人类社会”概念的政治哲学研究。不仅如此,历史唯物主义的范畴和规律,也都与政治哲学的理论逻辑没有关系。
李佃来教授在应对段忠桥教授质疑的《回应》一文时,将两人的观点差异界定为在“历史唯物主义与政治哲学的关系”这一重大学术问题上的分歧,并阐述了自己对以下四个相关问题的回答:
一是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实质问题。李佃来教授把段忠桥教授对他文章中“新世界观”“新唯物主义”等概念的质疑,以及由此表现出来的观点分歧,归因于两人在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实质问题上的差异。他指出,虽然人们长期以来依据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和恩格斯的评价来理解历史唯物主义,但这种理解没有真正把握历史唯物主义的实质。那么,究竟什么才是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实质呢?李佃来教授在批评苏联马克思主义解释模式之后对这一问题作出了回答。他指出,苏联马克思主义解释模式的最大缺陷之一是对历史唯物主义作了自然本体论或物质本体论的理解,而仅仅从“人们的意识决定于人们的存在而不是相反”这一层面来理解历史唯物主义,仍然没有摆脱这种自然本体论或物质本体论,也就是说,仍然是把历史唯物主义看作自然唯物主义在历史领域的推广或运用,因而仍然没有把握“历史”。而他所指的“历史”,并非社会历史领域,而是社会历史领域的本质。这种本质不是经验主义者眼中的历史现象,也不是黑格尔哲学中由思维和概念所确立起来的精神性的东西,而是马克思恩格斯借助实践思维,克服了经验主义和旧唯物主义的抽象直观以及唯心主义的纯粹主观而把握到的。就此而言,历史唯物主义是“从实践来理解历史之本质”的理论,这一理解揭示了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前提和理论实质,而以“人们的意识决定于人们的存在而不是相反”为原理的理论只是历史唯物主义的结论性观点。如果这样理解历史唯物主义的话,《提纲》第十条中的“新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就没有区别。同时,对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解也应该从马克思恩格斯的经典表述追溯到《提纲》乃至更早的文本。
二是市民社会概念问题。李佃来教授认为,对市民社会概念的不同理解也是导致两人学术分歧的原因之一。他指出,段忠桥教授按照学术界对马克思市民社会概念进行实体化解释的通行做法,将这一概念所指的对象界定为“社会物质关系”或“经济基础”。尽管如此,李佃来教授认为,“社会物质关系”或“经济基础”只是从“市民社会”的原本含义中所衍生出来的含义,还应该把握“市民社会”作为非实体化的历史性概念的原本含义;而要把握市民社会概念的原本含义,就要联系思想史,从黑格尔的市民社会概念开始考察。为此,李佃来教授在解读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中对市民社会的论述后指出,黑格尔的“市民社会”所指的是现代商品经济进程中的现代历史及其鲜活内容;作为一个政治哲学概念,它也关涉构建现代伦理观念和政治秩序的“政治的”历史,近代以来的各种政治哲学理论都可以说是在现代商品经济和市民社会的历史土壤中孕育出来的历史性的理论。从《论犹太人问题》和《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的相关论述来看,在马克思这里,“市民社会”首先也是一个非实体化的历史性概念和政治哲学概念,其次才衍生出其他含义。总之,只有在思想史的背景下厘清市民社会概念的原本含义,才能借助这一概念来理解马克思哲学的相关问题。
三是市民社会与历史唯物主义的关系问题。这一问题也就是历史唯物主义的生成路径问题。如果说,段忠桥教授认为历史唯物主义的创立是马克思恩格斯基于对“物质的生活关系”或“经济事实”在社会历史中的决定作用的认识,那么,李佃来教授主张历史唯物主义的创立是基于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的研究和批判。李佃来教授指出,马克思是通过深入考察资本主义历史而揭示历史的普遍性本质和规律,进而创立历史唯物主义的。在这一逻辑进程中,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历史的考察正是以研究和批判市民社会为切入口和基石的。从思想史来看,洛克、黑格尔等近代政治哲学家已经阐明了市民社会构成国家的历史基础的观点。马克思不仅深刻认识到这一点,还进一步认为,现代资本主义历史虽然可以在静态结构上区分为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两部分,但它归根到底是以市民社会为本体和实体的历史,是围绕市民社会的历史出场与在场而逐渐形成并不断展开的历史。所以,马克思就将市民社会研究作为切入历史的根本途径,而这又与他借助实践思维把握历史本质的路径完全一致。
四是从政治哲学视角阐释历史唯物主义的原因。李佃来教授在回答这一问题时,进一步阐述了“市民社会”的政治哲学意义。他指出,近代以来在市民社会的历史土壤中孕育出来的政治哲学所关切的根本问题,是以个人所有权为核心的权利和自由问题。这也是马克思《论犹太人问题》所思考和力图解决的问题。不过,马克思所做的工作主要不是为之辩护,而是加以反思,是从政治解放和人类解放的视域来思考个体与共同体、特殊利益与普遍利益的冲突问题。由此,马克思提出了从政治解放推进到人类解放、从市民社会推进到人类社会的观点,从而取得了政治哲学上的重大理论突破。那么,这一理论突破在历史唯物主义的形成中有何意义呢?李佃来教授认为,洛克、斯密、卢梭和黑格尔等人根据非历史的、“静时态”的观点审视市民社会,而马克思是以历史的视野来审视并批判市民社会,这一点尤其体现在马克思的《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对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的批判以及异化劳动概念中。这表明,在马克思从《论犹太人问题》到《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的市民社会研究中,他不仅进一步接近于由市民社会所表征的现代资本主义历史的本质,而且开始触及现实的“生产关系”。基于此,李佃来教授主张从政治哲学的视角来阐释历史唯物主义。
二、马克思政治哲学研究的方法差异
至此,段忠桥教授和李佃来教授在重释历史唯物主义和研究马克思政治哲学相关问题时的观点分歧已经十分明显了。虽说看上去这场争论是由段忠桥教授质疑李佃来教授《前提》中的个别观点及其论据而引起的,但实际上,无论是段忠桥教授的《质疑》,还是李佃来教授的《回应》,都展现了两位学者近年来深耕于历史唯物主义和马克思政治哲学研究领域所取得的研究成果。这两篇文章中的核心观点已经在他们早前的多篇论文中得到过更为充分的阐述,此次不过是以争论的形式呈现在读者面前。如果说,受争论文章的形式和篇幅所限,他们未能详尽论述各自的观点,我们不妨结合他们早前的文章,从他们解读马克思文本、阐释马克思思想所使用的方法入手,进一步探究他们之间的观点分歧。
在《重释历史唯物主义的缘由、文本依据和方法》一文中,段忠桥教授详细论述了自己重释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在他看来,今天之所以提出重新阐释历史唯物主义的问题,是因为马克思恩格斯没有给我们留下一个现成的概念清晰、逻辑严谨、完整系统的历史唯物主义理论体系,而国内外学者对历史唯物主义的现有阐释又不能令人满意,这些阐释与马克思恩格斯本人的相关论述存在诸多不一致,也不符合再现历史唯物主义理论体系的要求。具体而言,再现一个概念清晰、逻辑严谨、完整系统的历史唯物主义理论体系的过程,是指“对马克思恩格斯的相关文本进行逻辑和语言分析,进而澄清历史唯物主义各基本概念的确切含义、各基本原理的内在逻辑以及这些原理间的相互关系的过程”。他认为,就重释历史唯物主义所依据的相关文本而言,要结合恩格斯的文本、马克思成熟时期的文本,以及马克思和恩格斯1845年以后的文本;就重释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而言,要采用当代分析哲学的一些使概念更加清晰、逻辑更加严谨的方法。他还通过解读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所说的“对实践的唯物主义者即共产主义者来说,全部问题都在于使现存世界革命化,实际地反对和改变现存的事物”,展示了分析哲学的语义分析法和语境分析法的具体运用。他指出,从语义上分析,无论是在中文、德文还是英文中,“实践的”都是修饰名词“唯物主义者”的形容词,其所修饰的对象不包括“唯物主义”,而“唯物主义者”是指信奉唯物主义的人。从语境上分析,由于马克思恩格斯没有在段落中专门说明“实践的”,那么,只能从出现“实践的”的段落即语境中去理解其含义。再加上“实践的唯物主义者即共产主义者”这样的表述,因此,理解“实践的唯物主义者”的含义,要将语境扩大到《德意志意识形态》的“费尔巴哈章”中对“共产主义者”的多处论述。在分析其中两处对“共产主义者”的直接相关的论述后,段忠桥教授推断,所谓“实践的唯物主义者”中的“实践的”,是指投身于推翻现存事物的革命,而不能由此推论出马克思恩格斯认可了“实践唯物主义”。
对于分析哲学那些使概念明晰、准确的方法,李佃来教授在《论马克思政治哲学研究的历史主义方法》一文中肯定了其合理性,认为分析的马克思主义者运用这一方法揭示了马克思主义理论中的一些重要问题,为进一步的研究提供了牢靠的理论支点。尽管如此,在他看来,借助分析哲学的方法不能完全切近马克思政治哲学。“因为马克思是在建立批判和诉求革命的前提下,是在发展辩证思维的路向上创构其政治哲学乃至其全部哲学的,而分析哲学则是在排拒辩证法并疏远批判意识的路向上发展起来的实证理论,它与马克思的政治哲学恰好是处在对置面上的两极,相互之间并不存在兼容的多少可能。”基于此,他主张以历史主义方法来研究马克思政治哲学。而他所谓历史主义的研究方法,就是卢卡奇曾论述过的总体性方法,即把马克思哲学看作一个包含“多重思想意蕴和多个理论绽面的立体范畴”。在他看来,由此理解马克思哲学,就能够避免依据分析哲学偏重于逻辑推导的方法而导致的对马克思哲学的平面化和残片式理解,并且切入到马克思的文本,参透马克思哲学的理论实质和思想用意。他还指出,在马克思政治哲学研究中贯彻历史主义方法,有必要引入思想史的视阈和路径。大致而言,不仅要把握到马克思对近代哲学的继承,而且要把握到马克思对古典哲学思维特别是其中的超越性的政治价值或政治形而上学的承接;同时,要厘清马克思政治哲学与近代政治哲学之间的理论断裂,尤其是马克思对近代政治哲学确认的“市民社会”“政治解放”的批判以及对未来社会的政治原则的阐述,因为从整体上来看,马克思在政治哲学史上开创了不同于近代以来自由主义所代表的西方主流政治哲学的独具特色的政治哲学理论传统。从某种意义上说,所谓的历史主义方法或总体性方法,属于某种狭义的、共时态的思想史方法,是把马克思的文本或思想看作具有丰富内涵和多重维度的有机整体,在考察不同侧面或部分的特征和功能的同时,强调它们之间的相互联系以及它们与整体之间的关系。所以,我们不妨将李佃来教授倡导的马克思政治哲学研究方法概称为“思想史的方法”。正是由于坚持思想史的方法,李佃来教授在研究马克思政治哲学时,力图从不同角度揭示马克思政治哲学思想及其核心概念的理论源流、丰富面相、独特个性和历史意义。例如,他既揭示了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通向历史唯物主义与开引政治哲学的两种逻辑,又阐明了马克思与近代政治哲学家们在市民社会和国家观等问题上的联系和分歧;他既重视黑格尔哲学的影响,又强调马克思政治哲学传统的延续。
由此可见,两位教授虽然分别在重释历史唯物主义和研究马克思政治哲学的不同主题下阐释了分析哲学的方法和思想史的方法。但是,一旦涉足历史唯物主义与马克思政治哲学的关系问题,这两种方法或路径指导下的研究就具备了可比较性,并呈现出明显的差异。接下来,我们选取了马克思文本中的几段论述,比较两位教授依据分析哲学的方法和思想史的方法所进行的不同解读。
这几段论述分别是:
(a)《提纲》第十条:“旧唯物主义的立脚点是市民社会,新唯物主义的立脚点是人类社会或社会的人类。”
(b) “在这个社会中,人作为私人进行活动,把他人看做工具,把自己也降为工具,并成为异己力量的玩物。”
(c) “任何一种所谓人权都没有超出利己的人,没有超出作为市民社会的成员的人,即没有超出封闭于自身、封闭于自己的私人利益和自己的私人任意行为、脱离共同体的个体。在这些权利中,人绝对不是类存在物,相反,类生活本身,即社会,显现为诸个体的外部框架,显现为他们原有的独立性的限制。”
(d) “只有当现实的个人同时把抽象的公民复归于自身,并且作为个人,在自己的经验生活、自己的个体劳动、自己的个体关系中间,成为类存在物的时候,只有当人认识到自身‘固有的力量’是社会力量,并把这种力量组织起来因而不再把社会以政治力量的形式同自身分离的时候,只有到了那个时候,人的解放才能完成。”
在《前提》一文中解读(a)时,李佃来教授引用了马克思《论犹太人问题》中的(c)和(d)。他认为,黑格尔在解决代表特殊性的市民社会与代表普遍性的政治国家之间的矛盾时,主张用政治国家来克服市民社会,从而使特殊事物过渡到普遍事物、个体利益整合到共同体的利益、有限的自由上升到绝对的自由。而马克思《论犹太人问题》中的论述(b)、(c)和(d)表明,他对黑格尔所代表的近代政治哲学家们共同思考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解决方式,从而延续并超越了近代政治哲学的思想逻辑。李佃来教授指出:“马克思的认识与黑格尔是十分相似的,即都看到了市民社会在释放个性、特殊性的同时,将公共性、普遍性排放在外。与黑格尔不同的是,马克思没有将普遍性的理论诉求锁定在黑格尔的理性国家上,因为马克思走向黑格尔政治哲学的批判并由此研究市民社会,正是在黑格尔的理性国家对马克思来说已经声名扫地之际。马克思的思想路径指向了‘人类解放’和‘人类社会’马克思在这里说的‘人的解放’,已经超越了市民社会解放那狭隘的涵义,它是在‘人类’的思想制高点上把真正人的世界和人的关系还给人自己,因而本质上就是‘人类解放’。”联系(a)中关于市民社会和人类社会的论述,李佃来教授得出结论:历史唯物主义与马克思对市民社会、人类社会的批判和预设不无相关。如前所述,李佃来教授在《回应》中进一步指出,对马克思市民社会概念的解读,不仅要依据马克思早期的文本如《论犹太人问题》《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以及成熟时期的《提纲》和《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还要立足于政治哲学思想史的背景,考察洛克、斯密和黑格尔等人的市民社会理论乃至整个近代政治哲学。只有这样,才能揭示马克思市民社会概念的政治哲学意义,以及马克思的政治哲学与历史唯物主义的内在关联。而段忠桥教授对(a)和(b)的解读完全不同。在《质疑》中,段忠桥教授指出,对于《提纲》第十条的“新唯物主义”,除了“新唯物主义的立脚点则是人类社会或社会的人类”以外,马克思没做任何说明。不过,段忠桥教授主张根据《提纲》第九条(“直观的唯物主义,即不是把感性理解为实践活动的唯物主义,至多也只能做到对‘市民社会’中的单个人的直观。”)来理解“新唯物主义”,认为新唯物主义是“把感性理解为实践活动的唯物主义”,而不是恩格斯说的“新世界观”,即不是历史唯物主义。至于《提纲》第十条所涉及的诸概念的具体含义,在段忠桥教授看来,由于《提纲》只是马克思所写的笔记,所以马克思对“市民社会”“人类社会或社会的人类”和“立脚点”都没有作任何说明。不过,他指出,如果以恩格斯对《提纲》的评价为根据,即把《提纲》看作历史唯物主义这一新世界观的萌芽性质的文件,并且把“人们的意识决定于人们的存在而不是相反”看作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那么,据此来理解《提纲》第十条,就能得出这一结论:“‘市民社会’指的是体现资本主义社会的物质关系,‘人类社会和社会的人类’指的是体现共产主义社会的物质关系。与此相应,‘立脚点’的含义是使‘旧唯物主义’和‘新唯物主义’得以产生和存在的基础。这样说来,《提纲》第十条讲的是:使‘旧唯物主义’得以产生和存在的基础是体现资本主义社会的物质关系,使‘新唯物主义’得以产生和存在的基础是体现共产主义社会的物质关系。”所以,这里所说的“人类社会和社会的人类”并非“共产主义社会”。进一步而言,从《论犹太人问题》中的“人的解放”也不能推论出解放的结果就是“人类社会”即“共产主义社会”。
另外,对于李佃来教授所引用的《论犹太人问题》中的论述(b)特别是其中的市民社会概念,段忠桥教授主张联系其上下文的语境加以理解。在《论犹太人问题》中,论述(b)所出现的段落如下:
“完成了的政治国家,按其本质来说,是人的同自己物质生活相对立的类生活。这种利己生活的一切前提继续存在于国家范围以外,存在于市民社会之中,然而是作为市民社会的特性存在的。在政治国家真正形成的地方,人不仅在思想中,在意识中,而且在现实中,在生活中,都过着双重的生活——天国的生活和尘世的生活。前一种是政治共同体中的生活,在这个共同体中,人把自己看做社会存在物;后一种是市民社会中的生活,在这个社会中,人作为私人进行活动,把他人看做工具,把自己也降为工具,并成为异己力量的玩物。政治国家对市民社会的关系,正像天国对尘世的关系一样,也是唯灵论的。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也处于同样的对立之中,它用以克服后者的方式也同宗教克服尘世局限性的方式相同,即它同样不得不重新承认市民社会,恢复市民社会,服从市民社会的统治。”
段忠桥教授指出,马克思在这里所讲的“市民社会”是与政治国家相对立的物质生活,是与“天国的生活”相对立的“尘世的生活”,因而是指“与人的物质生活相联系的领域”,即“是与政治国家相对立的社会物质生活关系”。
可见,在段忠桥教授看来,联系马克思和恩格斯对唯物史观的阐述,论述(a)中所讲的“市民社会”是资本主义社会的物质关系,而论述(b)中所讲的“市民社会”是人们的社会物质生活关系。换言之,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角度来看,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概念,无论是在一般意义上还是在特殊意义上,都只能理解为社会物质生活关系。这也就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从唯物史观的角度阐释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概念,并不能得出它与政治哲学之间的联系。
三、分析哲学方法与思想史方法的相容性问题
至此,我们尽可能不偏不倚地概述了这场争论中两位学者的观点分歧及其背后的方法差异。我们也清楚,期望一场争论乃至若干回合的交锋能够一劳永逸地弥合双方的分歧、消除彼此的差异恐怕是不可能的。在此,我们仍然试图探讨一个极具冒险性的问题,即分析哲学的方法和思想史的方法是否相容的问题。我们以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概念为例,通过解读马克思文本来讨论两种方法的相容性问题。
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马克思回顾了自己研究政治经济学的过程。他说道:“为了解决使我苦恼的疑问,我写的第一部著作是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性的分析,这部著作的导言曾发表在1844年巴黎出版的《德法年鉴》上。我的研究得出这样一个结果: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种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黑格尔按照18世纪的英国人和法国人的先例,概括为‘市民社会’,而对市民社会的解剖应该到政治经济学中去寻求。”可见,通过研究政治经济学,马克思得出了用以指导自己研究工作的唯物史观。马克思的论述表明:第一,马克思起初是用“市民社会”指代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而“物质的生活关系”无疑是他后来所称的“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第二,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既遵循了18世纪英国人和法国人的先例,又是通过批判黑格尔法哲学而形成的。这就为我们理解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概念提供了线索。可以说,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概念是唯物史观中的生产关系概念的雏形,而这一概念的前史可以追溯到18世纪英法两国的思想以及黑格尔的法哲学。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仅从唯物史观形成的角度来看,“市民社会”就只是具有生产关系的含义,或者如段忠桥教授所言,市民社会是指资本主义社会或人们的物质生活关系。但是,如果从马克思对市民社会概念前史的论述来看,尽管他主张通过研究政治经济学去解剖市民社会,但他并不否认近代思想家已经探讨过市民社会,还多次批评过他们的市民社会理论。在马克思这篇序言所提到的“一篇总的导言”中,他进一步论述了“市民社会”。他说:“被斯密和李嘉图当做出发点的单个的孤立的猎人和渔夫,属于18世纪的缺乏想象力的虚构。这是鲁滨逊一类的故事,这类故事决不像文化史家想象的那样,仅仅表示对过度文明的反动和要回到被误解了的自然生活中去。同样,卢梭的通过契约来建立天生独立的主体之间的关系和联系的‘社会契约’,也不是以这种自然主义为基础的。这是假象,只是大大小小的鲁滨逊一类故事所造成的美学上的假象。其实,这是对于16世纪以来就作了准备、而在18世纪大踏步走向成熟的‘市民社会’的预感。在这个自由竞争的社会里,单个的人表现为摆脱了自然联系等等,而在过去的历史时代,自然联系等等使他成为一定的狭隘人群的附属物。这种18世纪的个人,一方面是封建社会形式解体的产物,另一方面是16世纪以来新兴生产力的产物。”在马克思这里,“市民社会”是指由摆脱了自然联系的单个个人所组成的自由竞争的社会。从历史上看,它是封建社会形式解体的产物,形成于出现新兴生产力的16世纪,并在18世纪趋于成熟;从理论上看,这种单个个人的典型形象是鲁滨逊之类的故事,它在斯密、李嘉图和卢梭著作中表现为孤立的猎人、渔夫和天生独立的主体。马克思还说道:“只有到18世纪,在‘市民社会’中,社会联系的各种形式,对个人说来,才表现为达到他私人目的的手段,才表现为外在的必然性。但是,产生这种孤立个人的观点的时代,正是具有迄今为止最发达的社会关系(从这种观点看来是一般关系)的时代。”换言之,到了18世纪,市民社会才发展出最发达的社会关系;这些社会关系或是各种形式的社会联系,既是个人借以实现私人目的的手段,又限制着个人的活动。
有人可能会说,这篇“导言”中的“市民社会”仍然应该从唯物史观的角度理解为现代资本主义社会及其社会关系。不过,即使如此,也不应该忽视马克思在这里对斯密、李嘉图和卢梭等人著作中的个人形象的批判。在马克思看来,他们所设想的孤立的、利己的、相互竞争的个人及其组成的市民社会不是历史的起点,而是历史的结果,也不是自然所造成的,而是从历史中产生的。另外可以作为补充的是,马克思在1862年6月18日致恩格斯的信中还这样谈论“市民社会”:“值得注意的是,达尔文在动植物界中重新认识了他的英国社会及其分工、竞争、开辟新市场、‘发明’以及马尔萨斯的‘生存斗争’。这是霍布斯所说的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这使人想起黑格尔的《现象学》,那里面把市民社会描写为‘精神动物世界’,而达尔文则把动物世界描写为市民社会……。”很明显,马克思在信中讽刺达尔文、马尔萨斯和黑格尔等人的同时,把“市民社会”形容为霍布斯说的“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以及与分工、竞争、开辟新市场相联系的“动物世界”。这就赋予了“市民社会”与近代政治思想中相关概念类似的内涵。
以上我们主要考察的是马克思在唯物史观确立时期关于市民社会的观点。马克思不仅在生产关系的意义上界定市民社会,而且回应、批判了近代哲学家们对市民社会以及其中的个人形象的理解。如果我们承认马克思市民社会概念的前史可以追溯到斯密、李嘉图、卢梭、霍布斯等人那里,以及马克思通过剖析市民社会而对这些近代思想家展开了批判,那么,我们也就不难看出这与马克思早年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论犹太人问题》《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和《神圣家族》等著作中对市民社会的讨论一样,都具有政治哲学的意义。换句话说,在近代政治哲学的语境或谱系中阐释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概念,既不是对马克思文本含义的歪曲和误读,也没有否定唯物史观的形成过程和理论贡献。正因如此,很多学者在讨论马克思的政治哲学思想时,都会进入政治哲学史的视域,考察马克思与黑格尔在市民社会理论上的联系和差异。例如,布坎南就指出:“尽管马克思与黑格尔在回应市民社会问题上存在着巨大的不同,但黑格尔还是有几个关键论题为马克思所采纳并被极端化。”在他看来,马克思是以消灭市民社会的激进方式、而黑格尔是以保存市民社会并加以限制的社会向善论者的方式,来回应市民社会中的恶的问题;不过,马克思和黑格尔都拒斥对私有财产的不受限制的权利,都相信基于利己主义的相互作用的社会是无法忍受和不可运作的,等等。阿维纳瑞甚至认为:“对黑格尔的所有权、市民社会、国家等概念的批判性分析使马克思走向了对黑格尔哲学前提的一种根本性批判;但正是从黑格尔的政治哲学中,马克思走向了黑格尔体系的根基,而不是其他的迂回路径。”他还说:“马克思所从事的各种经济、社会和历史研究,也无非是他对黑格尔政治哲学的内在批判得出的结论的一种推论。”
如果说运用分析哲学的方法研究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概念,意味着在这一概念出现的语境中具体考察概念的语义,清晰界定其内涵和外延,那么,哪怕是主张思想史方法的学者也不会否认这一方法的价值。这可以说是学术研究的基本要求,或者如李佃来教授所言,这一方法能够为进一步的研究提供牢靠的理论支点。不过,即使肯定分析哲学的方法之于文本解读和理论阐释的意义,也无法一劳永逸地终结争论。问题还在于,我们究竟应该在何种意义上界定语境的范围。如前所述,对于马克思市民社会概念所处的语境而言,是仅仅限定于这一概念出现的前后段落及其文本,还是扩展到这一概念出现的不同时期的文本,又或者是延伸至与这一概念直接相关的哲学史或思想史著作?另外,对于马克思市民社会概念而言,主要是以马克思成熟时期所定义的生产关系为阐释的标准,还是承认这一概念本身有其丰富的面相?这也是值得探讨的问题。前面对马克思市民社会概念的简要考察已经表明了笔者对这些问题的答案。归根到底,笔者认为,在马克思政治哲学研究中,分析哲学的方法与思想史的方法并非水火难容;从文本解读的角度来看,在辨析语义的过程中,如果能扩展语境的范围,承认概念自身的前史和多重面相,既考察不同时期文本中的同一概念,又在思想史的视野中阐发其意义,那么,分析哲学的方法与思想史的方法并非截然对立,而是可以相容的。在马克思政治哲学研究中综合运用分析哲学的方法与思想史的方法,在若干重要问题上促成两种方法的深度融合与彼此推进,或许是今后学术发展的一大趋势。
作者:周可
文章发表于《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