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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根友:“数据化儒家”何以可能——与徐英瑾教授商榷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9-05-16

内容摘要

面对大数据主义可能导致的数据专制主义的“秦政”,徐英瑾教授提出以儒家小数据主义的“周政”对冲这种危险性,进而在大数据主义时代可以更好地保护个人隐私权。依照赫拉利的观点,在真正的数据主义时代,“信息自由”将是第一原则,体验、上传、分享将成为数据主义时代人们新的生存方式。而真正大数据主义的时代里,少数数据精英与政治精英结合在一起,可能会让大多数“智人”成为真正的闲人而彻底丧失生活的意义,一个可怕的虚无主义可能才是大数据主义时代真正的难题。

徐英瑾教授的文章——《儒家该怎么看待数据隐私问题——兼论“数据化儒家”的可能性》[1],是一篇新见迭出的好文章,其立意最为新颖之处是将正在蓬勃发展的大数据科学与古老的儒家思想结合起来,并从儒家重视宗族、小众团体的社会思想里提炼出重视“小数据”的新概念,以此对“大数据”可能出现的对个人隐私权侵害的“异化”现象进行化解。文章非常具有启发意义的地方在于,作者将儒家重视宗族、小众团体权利的思想称为“周政”模式,将“大数据”隐含着的数据专制模式称为“秦政”模式,并从这两种带有马克斯·韦伯所说“数据化儒家”何以可能的理想型的模式出发,对传统儒家的政治思想做了一些富有启发意义的新阐释。如作者对众说纷纭的“井田制”做了新的解释,认为井田制的“本相”是“聚落公有制”与“(小)家庭所有制”之混合形态,“实质上是在私人经济资源与公共经济资源之间的一种妥协方式”,并不能简单地说是“原始公有制”。徐教授阐释的这些有关“井田制”的新解释的确可以启人新思。

徐教授从肯定“儒家小数据主义”的思想立场出发,对西汉桓宽《盐铁论》中争论双方的评价,对北宋司马光与王安石政治斗争的分析,颇有新的启发意义。他认为:“从争夺数据控制权的角度看,《盐铁论•本议》对于武帝时代遗留的“均输”“平准”制度的合理性的激烈辩论,其实是最为集中体现了儒家试图从中央政府手中夺回数据控制权的意图。”而由西汉儒者所坚持的这种“儒家宗族小数据权”对秦政模式下“大数据权”的抵制,在北宋的司马光与王安石的政治斗争中也有同样的体现。而且,通过对“儒家宗族小数据主义”思想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可以对现代的“大数据主义”可能导致对人的隐私权侵犯进行数据对冲。

徐教授的结论是:传统儒家的政治理想显然是带有精英政治色彩的,因此很容易被一些粗心的当代人误解为独裁专制的同谋者。但按照本文梳理的“周政”与“秦政”之间相互博弈的大线索,作为本土数据资源的守护者,儒家可能恰恰是通过执行某种小范围内的基于亲情的柔性权威主义,来避免某种大范围内的基于帝国律令的刚性权威主义。

就笔者目前的阅读所见,似乎还没有发现有人能将“大数据”这一新问题与古老的儒家思想结合起来,并希望发掘儒家思想中的合理成分来防止或对冲“大数据主义”对于现代人隐私的侵害。这一非常新颖的想法,既可以让儒家始终保持与新时代的对话能力,进而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发展儒家的思想,同时也可以让大数据,以及由大数据引发的大数据主义可能导致的对个人隐私权的侵害,提供一种哲学的反思与建议。就笔者的个人阅读感受来看,徐教授别出心裁地构造出大数据中的“周政”模式与“秦政”模式,以对大数据中的“秦政”模式保持警惕与抵制的态度,进而捍卫大数据中的“周政”模式,以便维护个人的隐私权与小众团体的数据权利,从而对冲大数据主义可能带来的数据专制主义。这一有关大数据的政治学的思考,其主旨还是捍卫民主,反对专制,只不过所捍卫的是数据民主主义,反对的是数据专制主义。从原则上说,这一思想主旨笔者也是认同的,因为在现代社会里,没有人能够拥护专制、反对民主。民主,作为现代性的价值,是一种全人类的基本价值,是现代人的基本政治共识或曰政治文化共识。但徐教授从现代人的视角出发,对传统社会的一系列问题所做出的现代性的解释,恐怕遮蔽了某些历史真相,对本来已经形成一些基本共识的历史事件,如王安石变法事件的理解,会引发新的争端。而将现代的数据民主的理想寄托在儒家理想型的“周政”模式上,忽视了秦汉以降中国传统社会地方势力、宗族主义所带来的各种危害与弊端。笔者在原则上肯定徐教授文章基本主张的前提下,对于他的一些具体说法提出一些质疑,以便深化对于大数据科学及其将要引发出的一系列社会效用的认识。

基于大数据的思考方式及徐文所体现的学术价值

需要说明的是,笔者对于现代大数据现象并没有做专业的研究,只是从一些报刊杂志上了解到大数据的一些基本常识,比如“智慧城市”中的大数据,现代医学治疗过程中的大数据的应用等。而对于新出现的“大数据主义”精神现象的认识,也还停留在一般的认知水平。在笔者看来,大数据现象的出现,主要是现代计算机技术飞速发展后处理信息能力的增长所导致的一种思维模式,通过对海量信息的占有与处理,找到解决问题最合理的思路或路径,其基本的思维方式是基于逻辑分析基础上的理性思维方式。一般认为,大数据具有容量(volume)大、速度(velocity)快、多样性(variety)、低价值(value)密度、真实性(veracity)等五大特征,被称为大数据的“5V”特性。[2]例如,在现代的城市交通管理中,大数据对交通拥堵状况的缓解有一定的积极作用。通过关键词的处理,也可以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发挥意想不到的积极作用。应用大数据处理问题的方式基本上是基于量的判断,由量的多寡来决定对质的判断。量固然能反映质,但对于量的处理模式往往可能掩盖对质的判断,于是,与数据处理相关的“算法”就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影响了应用数据对于事物性质的判断。如果仅仅是基于一种“算法”基础上的数据结论,往往是平面化的,如目前市面上流行的一些高校排名系统就有这种问题存在。如果要正确、全面地认识某一个事物的性质,得出近似事物本质的结论,可能需要运用多种“算法”对同一个事物进行性质的判断。比如,对于一个青年教师学术潜质的分析,仅仅看他目前呈现出来的论文发表的数量与档次、教学的效果等可以数据化的东西,而不去考察他对学术、对高等教育的热爱程度,个人的人格类型与做人的品质等,就很难全面、合理地考察一个青年教师的发展潜力,及其在未来的学术与教书育人方面的可能贡献。目前很多高校都非常重视青年教师可显现、可数据化的能力,而不太重视不可数据化的内在能力、品质,短时间内可能会获得一些急功近利的效果,但对于高等教育行业与青年教育人才的培养、成长而言,可能是一种长期的伤害。如何在不同的算法之间进行排列、取舍,各种算法的权重如何,又需要什么样的合理的模型来处理?这些问题恐怕不是数据主义者单凭数据就能够处理的。因此,数据主义并不能完全摆脱其基于“算法”基础上的对于数据处理的影响。而“算法”问题要求有人文、社会科学的定性方法的介入。这样一来,历史上曾经出现的各种人文、社会科学学派及其理论主张,在数据科学兴起的时代里仍然有其现代的思想启迪意义。

当然,大数据的另一种要求和趋势就是,让全社会的人与物的信息互联互通。届时所有个人的信息原则上将会在一个互联网的平台上寻找得到,除非是有意识的保密。这样一来,个人的隐私将会在无意识的状态被泄漏出去,也可能会被别有用心的个人或者非法营利组织使用。而徐文可能正是出于对个人隐私的安全与保护考虑,提出了要以小数据的“周政”模式对冲“数据专制主义”的“秦政”模式,让古老的儒家与正在兴起的数据科学思维结合起来,以展示儒家思想生生不息的思想活力。实际上,徐教授的宏文所讨论的儒家数据主义的可能性问题,已经越出了数据主义的思想藩篱,而进入了数据主义时代的政治与社会的问题,不再仅仅是数据主义本身所能处理的问题了。

个人隐私权”能否在“周政”的小数据主义模式下得到保护

徐文非常现实而又集中地处理了现代社会十分重要而又敏感的一个问题,即“个人隐私权”。就权利问题而言,“个人隐私权”的问题是现代法律体系下才出现的一种私人权利观念,这种法权是在以个人(或曰个体)为单位的现代法学思想框架下人的权利清单中极其细节性的具体权利,在中国传统的法权思想框架下几乎不涉及这一项权利(可能在实际生活中会以尊重一些有地位、有身份的人的名誉,类似隐私权,但似乎没有法律条文对此加以保护)。从徐文的实际论述来看,作为一种韦伯式的理想型观念下的“周政”,似乎也不能保证与维护个人的隐私权利。理由如下:其一,“周政”的制度设计里根本没有个人权利的法权项目。或者说,周政模式里没有个人权利的观念与概念。周政只是想利用同姓诸侯或功勋世家的侯王来拱卫周天子的天下,其制度的目标并不在于个人的权利。其二,大数据主义下的“秦政”容易泄漏个人的隐私权。但在现代商业利益无孔不入的时代里,很难保证理想型宗族的“周政”小数据主义者不受现代商业利益的诱惑而出卖现代隐喻意义下的宗族内部个人的隐私,从而获取宗族中少数掌权者的利益。我们今天手机中的许多骚扰电话,在很大程度上都是不同组织、团体出卖客户的信息而导致的个人信息的泄漏,从而让一些利益集团在未经同意的前提下给你提供很多垃圾信息,或打骚扰电话。这一点往往不是“秦政”的大数据控制者故意泄漏出去的(若泄漏,也可能是因为商业利益的贿赂导致的行政腐败)。再加上现代各种商业集团竞争,有些商业集团恰恰是通过提供免费信息获得客户或其他的利益的。[3]其三,传统儒家真实宗族内部骇人听闻的、无视宗族内部成员权利,甚至超过“秦政”淫威的例子,也比比皆是,不胜枚举。像谭嗣同在《仁学》一书对专制社会内部家庭小众团体黑暗的揭露与批判,虽然有夸张的成分,但大体上还是比较切中传统社会所存在的弊病的。康有为在《大同书》中,也花费了大量的笔墨来批评传统家庭、家族的负面作用,以至于“五四”新文化运动以来,像熊十力这样的大儒,也将传统的家庭视为“万恶之首”而欲废除之。更别说家族的族长与领导集团在有些时候所制造的冤案了。像清代大名鼎鼎的考据学家、哲学家戴震,在年轻的时候就因为祖坟问题与族中有钱有势的人发生矛盾,而族中的有势者贿赂了县官,县官欲将戴震投入牢中。不得已,戴震连夜逃入京城,避免了一场无妄的牢狱之灾。后来他在自己的哲学著作《孟子字义疏证》中,批评拿着宋儒提倡的天理的人是“以理杀人”,就与他早年在家族中所受到的不公正的遭遇有关。

当然,就经验性的社会实际生活而言,家庭这样的小众团体,包括宗族这样的小众中的大众团体是千差万别的,有的家庭很好,有的家族也很不错,不可一概而论。主要的问题在于:徐文所寄托的具有现代隐喻性质的“宗族”小数据主义,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对冲大数据主义的一些弊端,但未必就能更好地保护个人的隐私。

基于以上三点理由,笔者认为,无论是传统的“家族”小团体,还是徐文想象的“周政”的小团体,都不一定能保护其小众团体内的个人隐私权。大数据兴起的时代里,要切实保护现代开放社会里每个个人的隐私权,恐怕还得回到现代社会的法权体系之内,运用现代的法治社会制度与具体的法律武器来维护个人的隐私权。实际上,如果现代的国家,及至于未来的国际社会,真能够全面履行保护个人权利的法律条文,“大数据主义”者未必就能肆无忌惮地侵犯个人的隐私权。当司法独立成为一种国际性的文明底线之时,谁违法,谁就遭起诉。自然法人也可状告政府官员或政府某个部门,大数据的拥有者与普通人同处于一个法律体系之下的时候,大数据的“秦政”可能会规训于法治的文明要求之下,这反而更能保护个人的隐私权。

与徐文提倡的思路类似,中外思想史上都有先例。如反思法国大革命的保守主义思想家柏克,在《法国大革命》一书中,曾经提及这样一个问题,即法国贵族阶层的消失导致了法国大革命的疯狂与罗伯斯庇尔等革命派的血腥政治得以实施,因为这时的社会已经没有任何中间的贵族阶层力量来阻止大革命的狂潮,以及现代集权国家力量对于全社会的影响。柏克反思法国大革命的思路,与中国明清时代部分思想家反思“郡县制”与“封建制”得失时提出的一些观点,颇有相通之处。为了削减郡县制下皇权过大的制度弊病,顾炎武曾提出了“寓封建之意于郡县之中”的著名政治制度改良的纲领,希望通过增加守令、县令在地方用人、财政、税收的权力,来减轻中国传统社会后期郡县制下皇权过于膨胀的弊病,他非常自信地说:“然则尊令长之秩,而予以生财治人之权,罢监司之任,设世官之奖,行辟举之法,所谓寓封建之意于郡县之中,而二千年来之敝可以复振”。[4]

与顾炎武的观点类似,黄宗羲在《明夷待访录》中也提出君臣在政治上实际是分工合作关系的思想。其用一个形象的比喻来揭示这种分工合作的关系,即大臣与国君共同治国,正如他们都共同拉曳一根大木头前进一样,国君是前面拉绳的人,大臣是跟在国君后面拉绳的人,两者之间并没有什么尊卑贵贱、不可逾越的等级。黄氏此时还没有发明政治上的“平等”概念,但他阐述政治治理的观念实际上是在阐述君臣平等的政治之道。他还希望通过宰相、大臣,甚至是古代的学校,来分散并制约皇权。近代思想家梁启超等人将其“公天下是非于学校”的政道思想比拟为西方现代的宪政思想。而王夫之在批评“孤秦陋宋”的过程中,还提出了“虚君共治”的大胆政治改革思想,认为要更好地管理庞大的社会,“莫若分兵民而专其治,散列藩辅而制其用”。[5]甚至认为,天子的命令在地方上行不通,才是最合王道政治要求的。清代中叶的诗人袁枚也指出,周代“封建制”的政治形式很好,因为有很多诸侯王,因而也可以为更多的读书人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读书人在此处失意,可以在另一个地方找到职位,避免郡县制后期科举制度让读书人无所逃于皇权控制的弊病。

凡以上所列举的种种观念,与徐文提出的理想型的“周政”模式,有异曲同工之妙。但是,正如徐文的“周政”小数据主义观念一样,普遍的“个人权利”“个人的隐私权”,其实是无法在这种理想的“周政”模式下得到很好的保护与维护。因为,在上述理想的“周政”模式里,并不存在个人隐私权的问题,也没有为个人隐私权预留应有的位置。徐文以想象的方式美化了儒家小众亲情的柔性权威,而在传统社会的真实生活中,儒家小众亲情的权威主义未必就是柔性的。五四新文化运动中批判的传统社会的“三座大山”之一——族权,可能既不像革命时代所说的那么普遍的恶,也可能不像我们今天想象的那样温柔。

另外,如果允许我对徐文中的“周政”概念做一点引申性的解释,将其还原为“地方主义”或“小团体主义”,则徐文所理想的小数据“周政”模式可能隐含更为严重的问题。西汉初年的“七国之乱”、唐末的“藩镇割据”都是历史教训。小数据的“周政”模式可能还没有发挥保护个人数据隐私权的优势,就已经制造了数据信息混乱的坏处,让人在满天飞的数据“战国”(根据徐文,引申性地拟构一新词)时代里无所适从。因此,在一种尊重个人权利的现代性政治、经济、社会思维模式下,寄希望于“周政”的小数据主义来更好地保护个人权利、个人的隐私权,可能只是一种新的乌托邦。如果要在大数据的时代里寻求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恐怕还得从现代的法权体系出发,对即将来临的大数据时代做未雨绸缪的研究。这样的一种思路可能也更加地符合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关系的思想及思考问题的思路。

数据主义”时代的新价值观及其对“个人隐私权”瓦解之可能

笔者再次声明,对于大数据这一新的社会现象,本人并没有专门研究。但从尤瓦尔·赫拉利《未来简史》《今日简史》两书中,了解到现代人文学者对大数据的一些思考。本文在赫拉利思考的基础上对大数据时代人们可能持有的新价值观——上传、分享、数据自由流动与个人隐私权之间的关系作一点分析,进而对“儒家数据主义”的说法提出一点挑战。仅就赫拉利所理解的“数据主义”来看,数据主义有两个显著特点,其一是数据主义历史观,其二是数据主义价值观。从数据主义历史观的角度看,人类历史无非就是“数据处理的过程”,每个个人无非是其中的一个芯片。而人类的整个历史进程可以通过如下四种方式处理。一是增加处理器数量。拥有10万人口的城市,运算能力会高于拥有1000人口的村庄。二是增加处理器种类。处理器不同,运算和分析数据的方式就不同。三是增加处理器之间的连接,从而形成网络。四是增加现有处理器之间连接的流通自由度。

由上述简化的数据主义历史观来看,未来的人类将会出现一个“万物互联网”(internetall-thing)。当万物互联网建成或者成真的时候,我们现在主宰世界的“智人就会功成身退”[6]。如果未来真是“万物互联”,而且目前的大多数“智人”都将成为无用的闲人,则徐教授提出的儒家“周政”模式下的“小数据主义”是否还能够,甚至是否有必要对冲大数据主义的“秦政”,都将存疑。真正成为现实的大数据时代,可能是极少数信息处理的精英(他们同时又可能是政治精英)与大量普通无用、闲来无事的智人之间的对立。这些普通的、闲来无事的智人是否需要个人隐私权,都会成为一个问题。我们会在意养猪场、养鸡场每头猪、每一只鸡的个人隐私权吗?未来那些闲得无事而又无用的智人,有可能就是今天养殖场里的猪马牛羊鸡。他们的生存不仅没有意义,他们本身也将面临意义虚无的生存方式。

从我们目前的数据主义者的价值观角度看,人类整个存在的最高价值就是“信息流”。“如果生命就是信息流,而我们又认为生命是好的,下一步就是让全宇宙的信息流更深、更广”[7]地流动。在这种数据主义的价值观指导下,数据主义提出了自己的理论戒命。第一条,也是最重要的一条戒命是:数据主义者连接越来越多的媒介,产生和使用越来越多的信息,让数据流量最大化。第二条戒命就是,把一切接到系统,就连不想连入的异端也不能例外。由此而衍生出一条要求:信息自由就是最高的善。而且,在数据主义看来,信息自由流动的权利应该高于人类拥有并限制数据流通的权利。[8]

除上述两条理论戒命之外,由数据主义的信息流通引发了人们新的生存观念:记录、上传、分享。而“分享”将是数据主义时代人们普遍接受的一种新的价值观念。从生存的意义上看,如果人有体验而不分享,这种体验似乎就没有价值。因为,未来的人类不需要从内心找到意义,而是将自己所做的事情、所感受到的体验记录下来,再连接到整个大数据流之中,接着算法就会找出体验的意义了。

如果赫拉利所设想的数据主义时代人们的价值观果真如上面简介所说的那样,那么徐教授提出的“儒家数据主义”的想法将从根本上失去应有的社会存在基础,因为那时的人们可能更加在意数据最大限度地自由流动与生存经验的分享,而不是今天人们所看重的个人隐私权,当然更不可能接受“周政”模式下的小数据、小团体内部的数据交流。徐文的意图是良善的,即将中国古老的儒家思想与已经来临还未普遍化的“大数据主义”时代可能导致的新的类型的专制问题结合起来思考,希望发掘儒家思想传统中他所设想的合理的“周政”思想因素,以应对大数据时代的“秦政”。但未来的大数据主义时代里,人们究竟怎样生存,未来的人们会共享什么样的一些基本价值?对于还未进入那个时代的我们而言,都只能是一种猜测。

不过,尼采对“超人”的哲学想象,有可能真的会成为现实,生物、生命科学技术一旦与高度发达的信息、数据技术结合在一起,少数社会精英(极有可能是技术与政治相结合的)将会变成“超人”。这些“超人”控制着大量普通、闲适无用的“智人”,而这些“智人”无所事事,存在毫无意义,个人的创造也将毫无意义,彻底的虚无主义将主宰并笼罩着这些大量智人的生活。也许这才是我们要真正担心并加以预防的大数据时代的人类悲剧。因此,为维护人类的多元价值,让人的生活都有意义,进而对于当前生物、生命科学技术、数据、信息技术设置必要的伦理与相关的法律禁区,以保护人类几千年形成的多元文化价值,可能是更为紧迫的现实与历史任务。

结语

“大数据”的初级现象已经悄然降临到我们的生活之中,但我们还并未进入“大数据时代”。而且,即使进入了大数据时代,人们也未必就完全接受数据主义,而不接受其他的主义。数据主义所禀持的价值观可能是主流的,但未必就能一家独大,消灭或屏蔽人类历史上曾经出现的其他各种主义。

在人类的精神现象领域,本人比较倾向于接受黑格尔在《哲学史讲演录》所阐述的基本思想观念,即在哲学史上,先前作为第一原则的思想,在下一个阶段可能作为次要的思想原则被吸收到新思想体系里,合乎人类思想规律的旧思想原则并未彻底地消失。[9]这对于一些哲学的思想体系而言是如此,就人类整个的精神现象而言,原则上也将遵循这一思想的发展规律,即在人类更加高级的发展阶段,人们将会享有更加丰富的精神生活形式,社会给予人们的自由空间也将更大(但这并不表明新的高级阶段的社会里没有新的问题与矛盾)。

目前,我们所有关于大数据时代可能出现的问题,也许都还处在猜测之中。真实的大数据时代里人们真正遇到的问题会是什么?我们现在不得而知。但其他的思想原则也将在这种大数据主义的主导原则下获得自己应有的位置。徐教授文章的重要意义之一在于:以未雨绸缪的哲学前瞻性来思考大数据可能给人类带来的伤害,并从我们民族的主流精神传统——儒家思想里寻找应对的措施,这一思考方式与致思的路径都是非常值得肯定与欣赏的。本文对其思考的结论及其具体主张进行质疑,同时也试图提出人类真正将要面临的问题,并不是要否定他的思考方式及其思考本身的积极意义,尤其不反对其保护“个人数据隐私权”的正面主张,只是希望通过质疑来深化人们对此问题的思考,丝毫不表明我的质疑与猜测性观点就比徐教授的更高明。

徐文还有一个非常值得肯定的地方,即他在思考儒家与大数据主义的问题时,在方法上自觉地运用了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从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社会意识的角度,讨论儒家小数据主义的历史可能性,最终通过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信息技术哲学完成“儒家政治理想之新唯物主义重估”[10]。不过,徐教授似乎未将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贯穿到底。因为,在未来的大数据的社会存在里,是否还能够容许儒家的“小数据主义”,恐怕是一个需要深入思考的问题。因为,大数据时代的社会政治、经济形式、人们与之相适应的思维方式,都不是历史上儒家“周政”曾经面临过的真实的“社会存在”。新的社会存在可能更需要我们以极大的想象力来想象新的社会管理方式。尽管我并不否认在未来的大数据主义时代里,儒家的其他方面的思想可能还有自己的一席之地——因为历史文化传统将其合理的因素传承到未来的生活之中。我们所面临的社会风险与危机,可能既是一个数据专制的“秦政”,又是一个对于普通大众而言的意义虚无的时代。

在行将结束本文之际,我非常真诚地感谢徐教授文章给予我思想上的启发,以及从中学到的很多东西,同时也让我面对一个相当陌生的学术话题发表一些既挑战别人,更挑战自己的思考。在一个高度功利化的现代社会,哲学及其反思方式,哲学所具有的危机意识与忧患意识,不仅显得尤其可贵,也能不断地让人类处在反思的理性之中,避免新技术可能对人类带来的巨大异化与伤害。而这一点,正是徐文与本文所共享的一种关于哲学价值的基本信念。


注释

[1] 徐英瑾 :《儒家怎么看待数据隐私问题——兼论“数据化儒家”的可能性》,《探索与争鸣》2018年第10期。

[2] 李放 :《大数据与中国社会治理智库建设——兼论高校社会治理智库面临的挑战与机遇》,《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3期。

[3] 尤瓦尔·赫拉利:《今日简史》,北京:中信出版集团,2018年, 第73页。

[4] 《顾亭林诗文集》卷一,《郡县论一》,北京 :中华书局,1983年,第12页。

[5] 王夫之 :《黄书宰制》,《船山全书》第十二册,长沙 :岳麓书社,1996年, 第508页。

[6] 吴根友 :《算法、大数据真能消解人文的意义吗?——〈 未 来简史〉读后》,《南海学刊》2018年第4期。

[7] 尤瓦尔·赫拉 利:《 未 来 简史》,林俊宏译,北京 :中信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344页。

[8] 尤瓦尔·赫拉 利:《 未 来 简史》,林俊宏译,北京 :中信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346页。

[9] 黑格尔原话是 :“每 一 哲 学曾经是、而且仍然是必然的,因此没有任何哲学曾经消灭了,而所有各派哲学作为全体的诸环节都肯定地保存在哲学里……那被推翻了的并不是这个哲学的原则,而只不过是这个原则的绝对性、究竟至上性。”(《历史哲学讲演录》第一卷,贺麟、 王 太 庆 译,北京 :商务印书馆,1959年 版,第40—41页)。

[10] 徐英瑾 :《儒家政治理想之新唯物主义重估》,《探索与争鸣》2015年第3期。

作者简介:吴根友,武汉大学哲学学院教授。

原文载:《探索与争鸣》,2019年0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