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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学院申请博士学位科研成果统计标准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09-07-02

哲学学院申请博士学位科研成果统计标准

(2008年12月8日学院学评会讨论通过)

按照《武汉大学关于申请博士学位及其学位论文答辩的有关规定》,根据我院的学科特点,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了向我院申请博士学位的科研成果统计标准,具体内容如下:

一、总体认定要求

1.向我院申请博士学位者,必须至少有1篇以第一作者发表在我校认定的权威期刊上,或至少有2篇以第一作者发表在我校认定的核心期刊上。每篇论文应为3000字以上。

2.所有论文必须以“武汉大学哲学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

3.博士学位申请者与我院导师合著的论文,导师为第一作者、博士学位申请者为第二作者、属于我校统计范围的论文,可视为博士学位申请者发表的学术论文。

4.博士学位申请者必须至少发表学术论文2篇(含2篇)以上。如有2篇译文,只能计1篇论文。

二、补充认定要求

1.发表在我院教师职称评定所使用的CSSCI刊源上的论文,以及研究生院所认定的出版物上的论文。

2.发表在上述第1条以外的省社科院、省社联主办的学术类刊物上的论文。

3.发表在上述第1条以外的教育部直属高校学报和省级师范大学学报上的论文。

4.省级以上出版社出版的内容属于我院各专业的参编著作,2万字以上计论文1篇。

5.省级以上出版社出版的内容属于我院各专业的译作,翻译的论文字数在5000字以上的计论文1篇;翻译的著作字数在2万字以上计论文1篇,5万字以上计论文2篇。

6.发表在上述第1、2、3条所包括的出版物的研究性书评,计论文1篇。其中,在核心期刊上发表的书评必须在5000字以上,在权威期刊上发表的书评必须在3000字以上。

7.参加学术会议并被安排进行会议发言、且能够提供诸如会议手册等参加会议的证明材料的论文。其中,国内会议的论文必须在5000字以上,国际会议的论文必须在3000字以上。

8.3000字以上的发表在权威刊物上的非本专业内容的论文。

9.在我院就读的留学生在国外学术期刊发表的能提供有效证明的学术论文。

10.发表在《鹅湖》(台湾)、《哲学与文化》(台湾辅仁大学)、《文化与中国》(加拿大)等境外学术期刊上的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