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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解读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8-04-18

415日下午三点,振华楼B107报告厅,哲学学院副院长黄超老师应邀为全体新生年级研究生和老生骨干解读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学院党委副书记徐萍老师,研究生辅导员兼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张辉老师出席,研究生会副主席李隆欣同学主持了讲座。

201797日,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布,并于今年21日起正式生效实施。黄老师指出,当今社会处在一个天翻地覆的大变革时代,国际国内形势发生着深刻变化,宗教形势也随之变化,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原《条例》已经不能很好地适应宗教工作的需要。新《条例》的公布首先顺应了国际国内新形势的必然要求。其次,十八大以来,国家法治化进程不断向前。习近平总书记在2016年召开的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指出,要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用法律规范政府管理宗教事务的行为,用法律调节涉及宗教的各种社会关系。新修订的《条例》明确了处理宗教问题的“二十字”基本原则,顺应了国家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的现实需求。

接下来,黄老师强调,此次新修订的《条例》有三个最为显著的特点。一是划定了宗教边界,包括明令禁止在国民教育机构(比如武汉大学)传教,并规范了宗教的社会治理职能,任何宗教都必须在国家法律范围内活动,不得以宗教信仰名义不服从国家法律。二是坚决反对和遏制宗教极端主义,从源头上遏制三股势力,打击某些外国敌对势力借某些宗教名义对我国的渗透。三是细化针对不同宗教的管理规定。为了便于同学们的理解,黄老师以“六个着眼”对新《条例》的特点进行了总结。

讲座最后,黄老师还向同学们介绍了宗教工作的新动态,引导同学们关注农村非法宗教活动、国家宗教机构改革、宗教与国家安全等前沿热点问题。他强调,“共产党员要做坚定的马克思主义无神论者,严守党章规定,坚定理想信念,牢记党的宗旨,绝不能在宗教中寻找自己的价值和信念!”本次讲座在听众雷动的掌声中结束,到场同学均表示受益良多。


TIP1:“六个着眼”

两维护:维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宗教界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

两明确:明确宗教活动场所法人资格和宗教财产权属、明确遏制宗教商业化倾向。

两规范:规范宗教界财务管理、规范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


TIP2:相关法条

《宪法》第三十六条: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教育法》第八条: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条例》新增第四十四条:禁止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实施国民教育的学校和其他教育培训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


文字:任为 崔嚷月  图片:吕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