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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馆须知】书刊赔偿办法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3-03-06

1.所借图书如有损坏或遗失时,可购同版本或该书新版本赔偿。赔偿的图书必须完好、无污损。挂失前后的逾期,按图书借阅规则的有关条款处理。

2.遗失或损坏图书在购不到同版本或该书新版本时 , 按下列规定赔偿:

1)中文图书

1990年后出版的:按原价×5倍+20元(图书加工费);

1989年(含)以前出版的:按原价×15倍+20元(图书加工费);

2)外文图书(原版)

1990年后出版的:按原价×10倍+20元(图书加工费);

1989年(含)前出版的:按原价(无价格的图书按40元计)×20倍+20元(图书加工费);

赠书:40元×10倍+20元(图书加工费);

3)遗失或损坏多卷集整部图书中的1册,而不能单册零购者,按整部图书总价格赔偿,如赔偿总金额少于单册赔偿办法所规定的金额,按单册赔偿办法所规定的金额收取。

3.丢失期刊赔偿标准

1)中文期刊:当年出版的期刊,丢失一期按全年各期之和赔款。合订本期刊如有复本,按出版时间计算,参照中文图书的赔款倍率计赔,另加收装订费20元。合订本期刊如无复本,除按上述办法计算外,再加倍赔款。

2)外文期刊:区别不同情况,按下列倍率赔款:

1990年以后出版的外文期刊,按原价的10倍赔款; 1989年(含)以前出版的外文期刊,先按现比价计算原价后,再按10倍赔款。

4.所借书刊如有圈点涂划、污损,一般图书每面赔偿1元,图表类每面赔偿2元。凡故意拆散、剪裁、撕页者,按原书刊价格的10倍赔偿。

5.已赔偿的书刊若在赔款后三个月内找回,并完整无损,归还后读者可持原始票据办理退款手续。超过三个月不予退款。

6.凡属偷窃行为者,按所窃书刊原价格的10倍处罚。不足50元,按50元处罚。对偷窃珍贵图书者加倍处罚。

7.对损坏或偷窃图书者,除需照章赔偿外,另酌情给予通报批评、停止借阅权限,或上报学校给予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