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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学院公务用餐管理办法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4-09-19

为进一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加强对我院公务用餐的监督和管理,根据《教育部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教办厅[2013]8号)和《武汉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细则》(武大校办字[2014]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原则

本办法所指的公务用餐范围是指使用学院日常公用经费或特支费的公务用餐,包括公务接待用餐和工作盒饭。不含教职工使用个人横向经费或其它经费的接待用餐。公务用餐必须遵循“归口列支、统一管理、总额控制”的要求,坚决杜绝利用公款进行非公务活动和超标准接待等行为。

二、用餐标准

(一)院领导接待的公务用餐(中餐、晚餐)人均标准,原则

上不超过80元(包括酒水)。

(二)确因工作需要用盒饭的,人均标准原则上不超过20元。

三、用餐要求

(一)用餐地点原则上安排在校内餐厅,特殊情况需安排在校

外餐厅的,需经主要院领导同意。

(二)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三)校内餐厅指珞珈山庄、梅园、明珠园、桂园、星湖园、珈园小观园、田园小观园。可签单人为学院党政班子成员和党政办公室主任。校外餐厅指江南小观园、荔港鼎汤,可签单人为学院主要领导。可签单人字模由党政办公室送至各餐厅备案。

四、用餐手续

(一)严格执行公务接待用餐审批制度。公务接待用餐前,须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审批单内容包括来访单位名称、接待事由、活动安排、经费预算及经办人等。

(二)严格执行公务接待用餐清单制度。公务接待用餐后,经办人在3个工作日内如实填写公务接待清单,报分管院领导审签。接待清单应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

(三)空白的公务接待审批单和公务接待清单存放在党政办公室。经办人员根据需要到办公室填写并办理有关手续,由办公室定期汇总至行政副院长处。

五、报销要求

(一)公务接待用餐

1.确因需要在非指定可签单餐厅用餐,使用现金或银行卡结餐费的,报销凭证须包括财务票据、公务接待审批单和公务接待清单等。

2.可签单转账结餐费的,报销凭证须包括由可签单人签字的结账单、公务接待审批单和公务接待清单等。

3.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一律不予报销:未履行相关手续(包括未经审批或事后报批及未填写公务接待清单);发票或结帐单金额超过审批单填写金额;结账单上无或非可签单人签字的。

(二)因工作用盒饭的,如相关可签单人不在,须征得其本人同意后代签,并在事后由其本人补签,否则不予报销。

六、本办法由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和修订。

七、本办法由发布之日起实施。

武汉大学哲学学院

2014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