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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学院创收工作奖励办法(试用)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5-09-29

为鼓励全院教职工积极参与学院的创收工作,增加学院综合财力,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指的创收是指通过举办非学历培训班和吸引社会捐赠,从而增加学院综合财力。

二、奖励对象为从校外社会机构或组织获得的,增加了学院集体收益的学院教职工个人或项目团队。项目团队内部的分配,由项目负责人进行分配,学院一般不对项目团队的个人进行分配。

三、奖励办法

1.组织举办非学历培训班

(一)教职工积极进行联系和协调工作,培训班以合作培训或委托培训的形式顺利开班的,奖励个人或项目团队该培训班纯收益(指上缴学校提成及支付教师课酬和其它办学成本后的收益,下同)的20%;培训班以学院直办培训班形式顺利开班的,奖励个人或项目组该培训班纯收益的15%。

(二)学院党政班子成员和学院行政工作人员(专门负责创收工作的负责人和行政人员除外)积极进行联系和协调工作,培训班以合作培训或委托培训的形式顺利开班的,奖励个人或项目组该培训班纯收益的10%;以学院直办培训班形式顺利开班的,奖励个人或项目组该培训班纯收益的8%。专门负责创收工作的负责人和行政工作人员根据全年工作量和工作业绩,在年终劳酬分配时,按绩效给予奖励。

2.获得社会捐赠

利用个人或团队影响对学院获得社会捐赠做出主要贡献的,经费到帐后,按以下比例采取分段累计计算的方式对个人或项目团队进行奖励:

(一)捐赠到帐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下部分,奖励比例为20%;

(二)捐赠到帐金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部分,奖励比例为17%;

(三)捐赠到帐金额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部分,奖励比例为15%;

(四)捐赠到帐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部分,奖励比例为10%;

四、几点说明

1. 学院对外教学服务与培训中心负责创收工作的日常管理与服务。

2. 使用学院有形或无形资源而获得的社会捐赠,奖励比例酌情减少2至5个百分点。

3.学院的奖励,在财务制度允许的情况下以适当的方式兑现。

五、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六、本办法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和修订。

武汉大学哲学学院

2014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