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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学院关于2024年专项资助本科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的管理办法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23-12-13

为进一步落实《武汉大学本科生实习实训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武大本函〔2019〕66号)、《武汉大学本科生出国(境)交流学习专项奖学金管理办法》(武大外字[2019]48号)《武汉大学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管理办法》,加快本科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拓宽本科生的全球视野和提高本科生的国际学术交流能力,学院决定设立专项经费鼓励本科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一流专业建设,提升学院国际化办学水平,鼓励本科生积极获取有益的国际经历,学院设立专项经费资助本科生出国(境)交流学习。

第二条 资助本科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的经费纳入哲学学院本科生实习实训经费预算,用于资助本科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 为确保资助本科生出国(境)交流学习专项经费的使用效益,引导和激励本科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在学校相关资助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学院成立“本科生出国(境)交流学习专项资助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专项资助的组织实施工作,具体职责包括审核申报材料、确定资助人数和额度等。


第三章 资助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 专项经费的资助对象为赴国(境)外交流学习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

第六条 受资助本科生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具有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身心健康,品德优良,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

(二)勤奋学习,积极上进,无考试不及格科目,GPA在3.5以上,在校期间学术表现成果突出者优先资助。

(三)具有较强跨文化适应能力和交流能力,达到出国(境)交流学习的外语能力和专业水平要求。通过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或雅思成绩达到 6.5分以上或新托福成绩达到 90分以上者优先资助。

(四)每位同学本科期间最多享受一次资助。

第七条 受资助本科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赴国(境)外高校进行课程学习,期限为四周(含)以上,一年以内;

(二)参加学校相关单位利用第三学期或寒暑假组织实施的,赴国(境)外开展科研实习、课程学习、国际组织实训等活动的成建制项目,期限为两周及以上;

(三)赴国际组织的海外总部、地区办事处等进行实习,期限为一个月及以上。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科生不纳入资助对象范围:

(一)已获得国家出国(境)奖学金全额资助的;

(二)已获得国外全额资助的;

(三)未经学校批准出国(境)的;

(四)申请资助时受学校处分仍未解除的;

(五)有学术不端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

(六)具有外国国籍或持有国外长期居留证件的;

(七)本科生出国(境)交流学习专项资助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不适合获得资助情形的。

第四章 资助标准

第九条 学院按照项目类型、学习目的地、学习时长等进行分类,对2024年出国(境)交流学习的优秀本科生进行奖励。四周以内(含四周)的短期交流项目,学院资助不超过20名本科生,资助限额5000元;一个学期至一个学年的长期交流项目资助不超过8名本科生,资助限额1万元。

第十条 品学兼优的贫困生和高年级学生申请资助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十一条 本科生从学校和学院获得的资助总金额不得超过出国(境)交流学习产生的总费用。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专项资助将在2024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各评审一次,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执行以下评审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本科生在结束国(境)外交流学习的行程后,向学院递交资助申请表以及不少于3000字的出国(境)学习交流总结材料。学院对申请学生的资格进行初审,并将初选人员名单在学院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二)本科生出国(境)交流学习专项资助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拟定资助学生名单报送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进行审议;

(三)学院本科生办公室在院内公示拟资助人员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学生个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本科生办公室提出申诉,本科生出国(境)交流学习专项资助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在接到申诉后进行复议并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四)公示结果无异议后,学院将按相关标准给学生发放资助。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出国(境)交流期间出现违法违纪、违反公民道德规范或其他有损大学生形象的情形,学院将取消相关资助。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哲学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施行之日起实施。


哲学学院

2023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