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武汉大学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实施细则的通知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20-07-01
武汉大学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体要求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和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教研〔2018〕1号)文件精神,把立德树人作为研究生导师(以下简称导师)的首要职责,努力造就一支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导师队伍,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导师是指承担我校硕士、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校内导师及外聘导师。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言传和身教相统一、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相统一、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当好品德楷模、学术指导者和培养条件创造者,做研究生成长成才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第二章 导师基本素质要求
第三条 导师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爱国守法,依法履行教师职责;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政策,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自觉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将思想教育与专业教育有机统一,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模范实践者。
第四条 导师应具有博大的胸怀,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人师表,爱岗敬业,廉洁自律,严谨治学,谨遵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有责任心和使命感,尽职尽责,确保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及时给予研究生启发和指导。
第五条 导师须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和执着的学术追求,关注社会需求,传播优秀文化,推动知识文化传承发展;秉承先进教育理念,重视课程前沿引领,创新教学模式,丰富教学手段;不断提升指导能力,具有指导研究生的学术水平,满足学校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上岗、考核等多方面的要求。
第三章 导师立德树人职责
第六条 导师应提升研究生思想政治素质,引导研究生坚定理想信念、厚植爱国主义情怀,正确认识世界和中国发展大势;正确认识中国特色和国际比较,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正确认识远大抱负和脚踏实地。同时要及时了解研究生思想动态,定期与研究生谈心谈话,每月不少于1次。支持研究生参加党团活动和健康向上的社团活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培养研究生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第七条 导师应培养研究生学术创新能力,根据研究生的知识结构、个性志趣,结合学科特点,做到因材施教,指导研究生掌握科研方法,遵守学术道德,确定研究课题,开展原创研究。了解研究生的学术动向,每学期利用读书会、文化沙龙、视频会议等各种形式召集研究生进行至少3次学术研讨,支持研究生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联合培养。增强研究生的知识更新力、学术创新力和国际竞争力。
第八条 导师应培养研究生实践创新能力,鼓励研究生积极参加国内外学术和专业实践活动;指导研究生发表各类研究成果;培养研究生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强化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支持研究生参加高水平的学科竞赛;支持和指导研究生将科研成果转化应用,推动产学研用紧密结合,提升创新创业能力。
第九条 导师应增强研究生社会责任感,积极奉献社会,引导研究生将个人的发展进步与国家和民族的发展需要相结合,为国家富强和民族复兴贡献智慧和力量;培养研究生的国际视野和家国情怀,积极致力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努力成为世界文明进步的积极推动者。支持研究生结合自己专业所长参加志愿服务、挂职锻炼和社会实践活动,在服务社会的过程中实现自我。
第十条 导师应指导研究生恪守学术道德规范,培养研究生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和求真务实的科学精神,自觉遵守科研诚信与学术道德,强化学术规范训练,杜绝学术不端行为。导师要审核研究生发表的科研成果和学位论文,培养研究生尊重他人劳动成果,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要求并指导研究生做好科研过程记录,毕业时按学校要求保留原始数据,提交学位论文。
第十一条 导师应优化研究生培养条件,积极参与学科建设工作,根据不同学科、类别的研究生培养要求,积极为研究生的学习和成长创造条件,为研究生开展科学研究提供有利条件;充分发挥国家及省部级科研基地、校内科研平台、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的作用。发挥综合性大学多学科优势,鼓励研究生参与各种社会实践和学术交流;鼓励研究生积极参与课题研究,并根据实际情况为研究生提供相应的经费支持,切实关心和帮助研究生的成长。
第十二条 导师应注重对研究生人文关怀,加强心理疏导,加强校规校纪教育,把解决思想问题同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了解学生成长环境和过程,在关心帮助研究生的过程中做好教育和引导工作。加强与研究生的交流与沟通,建立良好的师生互动机制;关注研究生的学业压力,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提供相应的支持和鼓励,保护研究生合法权益,培养研究生积极阳光心态和健康人格,教育研究生热爱集体、关爱他人、乐于奉献,提高研究生抗挫折能力。
第十三条 导师应关注研究生就业,在加强品德修养、增长知识见识、培养奋斗精神、增强综合素质上下功夫,引导研究生做好职业生涯规划,加强就业指导,传递相关就业信息,积极推荐合适的岗位,帮助研究生树立正确的就业、择业观。
第四章 构建导师培训体系
第十四条 学校将师德教育摆在导师培训的首位,贯穿于导师职业发展的全过程,在新遴选导师的上岗培训中开展师德师风、意识形态以及政策宣导等专题教育,把教书育人楷模、优秀导师请进导师学校,用优秀导师的亲身经历,影响新导师,指导他们成为优秀导师。
第十五条 学校利用导师学校的形式持续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讲会,分学院、学部开展导师学校活动,努力提高师德水平,加强师风建设,充分发挥研究生导师对研究生思想品德、科学伦理的教育、引领和示范作用。
第五章 激励与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六条 学校坚持立德树人,把教书育人作为导师评价的核心内容,把立德树人作为研究生导师上岗、评奖的首要职责,坚持把师德师风作为评价教师队伍素质的第一标准,并实行师德问题“一票否决制”。
第十七条 学术学位导师岗位考核内容主要为导师的师德表现、工作态度、学术水平、培养质量等。专业学位导师岗位考核内容主要为导师的师德表现、工作态度、专业教育领域的教学、实践以及服务成果等。
第十八条 学校评选“研究生教育杰出贡献校长奖”,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0-5名导师进行表彰。研究生参加各类优秀论文评审、各级荣誉称号评选,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励的,学校按照政策给予导师相应的奖励。
第十九条 学校将立德树人履责情况作为教职工年度岗位考核的重要内容,导师在年终总结内容上对照本文进行自查,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在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的评教系统加入立德树人职责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导师招生资格年度审核、职称(职务)评定、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导师如有以下行为,根据相关规定,学校分别给予约谈、通报批评、暂停招生资格、取消导师资格等处理。被取消导师资格者,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一)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师德师风等规定的行为;
(三)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在国家、湖北省学位论文抽检中被认定为存在问题论文者;
(四)在科研活动中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未尽到教育、监督等责任,导致其指导的研究生在研究和论文写作过程中出现学术不端问题;
(五)借助导师身份,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甚至滥用职权损害研究生利益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导师其他责任追究依照学校有关文件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8年12月20日起施行。
武汉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8年12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