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规章制度  >  学生培养  >  本科生培养

哲学学院勤工助学岗位管理办法(试行)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4-06-19

为了规范学院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加强对学生勤工助学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设置原则

1.勤工助学岗位设置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办公室人员编制及实际工作需要进行设置,确保岗位设置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2.所设岗位的工作性质和内容应适宜于学生参与,有利于培养和提升学生的实践能力和职业素养,同时不能影响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学习主业,也不能影响办公室工作人员的工作。

3.学生参与勤工助学岗位工作的时间每周不得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二、设置类别

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1.固定岗位是指因为人员编制不够或有特殊工作需要而设置的、需固定的工作人员和工作时间的岗位。

2.临时岗位是指为完成某一具体工作任务临时设置的,在相对较短的时间内可以完成任务的岗位。

三、设置程序

1.固定岗位设置程序:固定岗位由有需要的办公室或相关工作人员提出申请,包括申请理由、岗位人数、工作内容及时间要求等,报经分管领导审批,再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

2.临时岗位设置程序:临时岗位由有需要的办公室或相关工作人员提出申请,包括申请理由、岗位人数、工作内容及时间要求等,报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实施。

3.已经获得审批的勤工助学岗位面向全院本科生和研究生中的贫困学生招聘。有意向的学生提出个人申请,由分管副书记进行资格审查,再由相关办公室组织聘任工作。

四、劳酬支付

1.学院所设勤工助学岗位的劳酬由学院按照学生实际工作量支付。

2.劳酬支付由参与勤工助学的学生填写工作时间表,相关岗位负责人审核并签字确认,再由学院分管财务的副院长审批后发放。

3.固定岗位每两个月支付一次劳酬。

4.临时岗位每个学期集中办理一到两次劳酬支付。

5.勤工助学岗位设置要严格报批程序,各办公室或个人如未经审批而擅自设岗或任用学生的,学院将不支付相关费用。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武汉大学哲学学院

二○一四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