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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哲学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21-02-2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本科教育教学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提高本科教学管理水平、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推动学院的教学建设、教学改革和教学管理,充分发挥各学科专家对本科教育教学的研究和指导作用,根据《武汉大学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结合学院本科教学工作的实际,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对学院本科教学工作进行研究、指导、评估、审议以及提供咨询的机构。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由学院聘任一批思想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教学及教学管理经验丰富、身体健康、高级职称的教师和教学管理干部。

第四条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由学院分管本科教学的副院长担任,其他成员名单由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

第五条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可连任。委员由于身体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由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增补或调整。

第六条学院本科生教学管理办公室为教学指导委员会秘书单位,负责提供教学指导委员会日常运行所需要的各项准备工作,以及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具体负责实施教学指导委员会通过的决议。

第三章 具体职责

第七条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总则中的规定,对学院人才培养和本科教学工作的中长期与整体的规划负有咨询、规划和审议的职责;对学院本科教学的日常工作的方案、政策负有指导和审议的职责,并对所指导、审议的各项工作负有监督职责,具体如下:

1.对学院本科教学工作进行专题研究与综合研究,为学院本科教学工作的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2.审议由学院各单位提交委员会审议的教学工作规划、教学改革措施、教学管理制度等;

3.研究并审议学院本科生人才培养方案,对学院申报的新专业进行论证并审议,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4.审议课程、教材建设规划,督促、检查课程建设的进度与成效,评估教材编写的质量,评审、推荐出版优秀教材;

5.推动学院教学改革工作,对学院教学研究项目、教学研究论文等教学相关项目、奖项和成果进行评审,并择优推荐给学校;

6.指导建立学院本科教学质量标准和监控体系,裁定有关教学责任事故、教学工作考核及教学评优、评估中的争议;

7.完成学院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四章工作制度

第八条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召集,每学期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第九条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须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出席始得举行。需要议决事项的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并采取无记名投票、出席会议委员过半数通过的方式表决。

第十条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在任期间,要深入教学第一线,进行调查研究,主动了解学院本科教学改革和发展的情况,积极参与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各项活动,认真履行职责。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学院为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工作条件。

第十二条本章程自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属学院党政联席会议。

武汉大学哲学学院

2021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