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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忠桥教授:“卢梭的三种平等观念及其对现代平等观念的贡献” ——武汉大学第七届政治哲学暑期学校系列讲座第二讲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23-08-02

本网讯(通讯员李忠泽)8月1日下午,武汉大学第七届政治哲学暑期学校第二场讲座由武汉大学哲学学院院长李佃来教授主持。来自中国人民大学的段忠桥教授做了题为“卢梭的三种平等观念及其对现代平等观念的贡献”的讲座。

段教授指出,研究当代政治哲学中的平等观念,就要研究平等观念的发展史。很多人认为,现代平等的观念,起源于卢梭,而卢梭是从反面,也就是从不平等的角度来论证平等的。

那么,卢梭有没有正面提出自己的平等观?段教授认为,卢梭正面地提出了三种平等观,即,基于自然的平等,基于约定的平等,基于功利的平等。

第一种平等,是基于自然的平等。卢梭在《社会契约论》、《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中认为,这是“自然赋予人们的平等”。由于自然的平等的对立面是人们造成的不平等、基于公约的平等,所以自然的平等的含义只能是人们生而具有的平等。这种平等涉及的范围是整个人类,是不具备时间和空间属性的、一般意义上的人。这种平等体现在:第一,任何人对其他同类,都没有天然的权威;第二,每个人,都天然有权,取得自己所必需的一切;人生而平等,是基于人的天性,而不是基于人的理性。

第二种平等,是基于约定的平等,即每个公民全都遵守同样的条件并且全都应该享有同样的权利。这种平等,是从人类实际情况与法律的可能情况下的平等:因为人类面临生存的障碍,使得个人无法凭自己的力量维持生活,这就需要一种方式,既能发挥每个人自己的力量,团结所有人,也能保护每一个人的利益。约定的对象,是作为主权权威参与者的每一个公民。这种平等的体现,是大家全都遵守同样的条件并且全都应该享受相同的权利。与基于自然的平等不同,基于约定的平等不是源自人性中的心灵,而是人性中的理性。段教授指出,卢梭并不认为,基于契约的平等能取代人生理上的差异。

第三种平等,是基于功利的平等,即既不允许有富豪,也不允许有赤贫。因为各种原因,如体力和智力的区别,人们能够拥有的实际财富是不同的。卢梭认为,财富上的不平等对人类是有害的。段教授认为,这种平等完全是功利上考虑,因为富豪会产生暴政的拥护者,赤贫会产生暴君,进而危害国家。这种平等的目标是:“就财富而言,则没有一个公民可以富得足以购买另一个人,也没有一个公民穷得不得不出卖自身”。为了实现这种平等,国家需要通过立法等方式加以限制财富上的不平等。

最后,段教授对于卢梭的三种平等观念进行了评价:第一种、第二种平等观念,洛克都早于卢梭提出,所以卢梭并无新意;然而,卢梭提出的第三种平等观念,即限制财富不平等,对平等的讨论由政治领域延伸到了经济领域。这是卢梭对平等观念真正的贡献。

讲座结束后,同学们就卢梭与洛克的关系、卢梭的第三种平等具体的要求等问题进行了提问和交流。

第一天的暑期学校在热烈的掌声中结束。

(编辑:邓莉萍   审稿:严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