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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与“应当意味着能够”——哲学工作坊在我校顺利召开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21-04-13

本网讯(通讯员王嘉庆)2021年4月9日,武汉大学哲学学院哲学工作坊在振华楼中庭二会议室顺利召开。厦门大学哲学系张会永老师作了题为“康德与‘应当意味着能够’”的主题报告。工作坊由武汉大学哲学学院葛四友老师主持,湖北大学阮航老师,华中科技大学叶金州老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王成军老师,武汉大学哲学学院杨云飞老师、李勇老师、文碧芳老师以及十余位同学参加了此次工作坊。

工作坊分为两部分:首先张会永老师进行报告,然后其他老师对报告进行点评。

张老师首先介绍了报告的背景。“应当意味着能够”(ought implies can,OIC)被认为是一个康德式原则。康德频繁使用这个原则,但其并没有明确提炼出这一表达。Beck和Wood认为“促进至善的义务”与OIC冲突,促进至善的义务需要预设上帝的帮助(人在自然条件下无法实现),而OIC预设人有能力在自然条件下实现义务要求。而报告主要试图解决如何理解OIC,以及相关自然条件和人的能力这个问题,并且通过相关文本理解康德的OIC。

报告主要分为四部分。在第一部分中,张老师介绍了“应当”、“能够”及其关系。“应当”是道德法则对人的命令,表达的是道德法则对理性存在者的意志的命令。理性存在者分为两种——完全理性的存在者(上帝,神)和有限的理性存在者(人类)。人类一方面能颁布道德法则,另一方面有可能不按照道德法则的要求去行动,因而需要遵守道德法则的命令或强制。而后,张老师又阐明了康德的“两个世界”与“应当”的关系。在单一的理知世界和感性世界中并不存在“应当”。在理知世界中,人的意愿和道德法则一致;而在感性世界中,人的行为完全受自然法则支配。因此,“应当”只存在于把自己看作属于两个世界的存在者。而“能够”则是表达了“应当”的命令在感性世界或自然条件下发生的一种“可能性”。在《纯粹理性批判》中,康德将可能性分为逻辑的可能性和现实的可能性。

第二部分是关于“应当”和“能够”的关系。在这里张老师给出了两种解读:强势解读和弱势解读。强势解读认为从人的能力看待两者关系,“应当”所要求的必须是人类所能完成的;而弱势解读只是主张道德法则告诉能够我们“应当”这样做,而且它也与我们的能力相适应。强势解读很明显不符合康德的想法。而张老师也提出了弱势解读的问题,即“应当”所要求的自然条件下的可能性,不仅涉及行为者的能力,也涉及外在的自然条件。然后,张老师提出了影响“应当”变为“能够”的三种因素:一般自然条件、人的一般能力和实践知识与判断力。一般自然条件指的是整体上的自然世界。它一方面由自然规律支配,另一方面成为道德应当所要求的行为能够发生的场所。一般自然能力则是指大自然赋予的、作为一般人都具有的禀赋。在《道德形而上学奠基》中,康德通过道德法则来规定意志,从而使得意志成为善良意志。至于第三点,张老师提出必须预设一些关于道德实践的理论知识,即一个行为者要具有一定的因果推理能力,使得它能够一方面知道他“应当”做什么,另一方面知道所处的一般自然条件是什么。

第三部分讨论了“应当”不能转变为“能够”的三种原因:偶然的自然条件的限制,行为者能力的限制和行为者的自由选择。首先,某些苛刻的自然条件导致行为和结果最终没有发生。其次,行为者的实际自然能力各不相同,甚至一个行为者的自然能力在不同时期也是不同的。因此,行为者的一些特殊能力的限制会制约“应当”在现实中实现的可行性。但是,张老师特别强调,在这里人的自然能力的特殊限制并不意味着人不去履行义务或者“应当”的要求的借口。相反,应当尽最大努力按照“应当”行动。最后,行为者的自由任意的主观选择也会导致“应当”的必然性要求在行为者主体那里变成偶然的,因为人的自由任性即可以选择按照道德法则行动,也可以选择不按照道德法则去行动。

最后一部分,张老师阐述了OIC和两个世界的关系。OIC只适用于作为有限的理性存在者的人。它不仅预设了“应当”作为命令具有客观的必然性,还通过解释自然的一般条件和人的一般能力而预设了其在自然条件下的“可能性”。同时,OIC也不否认由于自然的特殊条件和人的特殊自然能力以及自由选择所导致的“不可能性”。在报告的最后,张老师提出,康德对应当和能够的论述刺激了OIC的当代关注和运用,但是这种关注和运用在许多方面不同于康德。

在讨论环节中,武汉大学杨云飞老师指出,张老师报告的主干工作为第二节和第三节,前者对“应当蕴含能够”的可能性做了总体说明,后者解释了“应当却不能够”的特殊情况,两者共同为处理OIC难题做出了贡献。杨老师提出,第二三节的工作还有商榷的空间。比如,第二节关于两个世界的区分和人的理性-意志能力的解释,主要侧重于“应当”,对于到底如何实现“能够”,针对性稍显不足。第三节从自由任意入手解释“不能够”,但问题是这个要素同样可以用来解释“能够”。此外,杨老师还提出了解释OIC的其他路径,比如道德命令直接规定的是行动准则,而不是行动本身,这其中就有活动和解释空间。甚至,我们可以考虑采纳一种更为强硬的路线,将OIC做纯然道德的限定。最后,杨云飞老师高度肯定了这个报告就康德哲学中硬核的困难问题做出新阐释的努力。

湖北大学阮航老师指出,对于在康德的意义上OIC为什么成立,第二部分试图提出一种正面解释,但只说明了就个人而言为何如此,没有解释另一个方面,也就是个人的实践环境乃至在一个道德的世界OIC为什么成立。阮老师认为,康德在这方面是有考虑的,从康德的目的王国理念和至善论中可以梳理出一种解释。另外,论文把“能够”解释为“可能性”,但到底这是怎样的一种可能性?还是没有给出足够清晰的说明。论文提出了两种意义上的可能性。阮老师认为,对于一般意义上可能性的说明有点笼统,应该可以作进一步的分析。情况很可能是:康德的“应当”蕴含的“能够”或可能性,在一般意义上只涵盖至“行动方案”而不涵盖效果,只有在理想世界中才涵盖效果。若如此,则对文中两个案例设计很可能得出不同的结论。自然能力意义上的可能性与第一部分的相关观点之间是否存在不一致,这可能也是需要考虑或交代的问题。

华中科技大学叶金州老师认为本报告的目标受众并不清楚,作者应首先明确其究竟是指向康德研究者群体,抑或是更一般的OIC研究者。若是前者,则需要解释为何康德研究需要关注OIC问题,若是后者,则需要说明聚焦于康德有何特殊意义。此外,该报告的基本逻辑依赖于“理知世界包含感性世界的依据”这一论断,但这一论断本身太过抽象有待解释,且与日常经验以及自然科学有所冲突。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王成军老师认为,康德的OIC原则似乎更多强调的是自由意志问题,也即,强调只有当人有自由意志且道德行为的结果是开放的,才有“能够”和“应当”问题,在这一意义上,Beck和Wood只看到了OIC原则和“促进至善的义务”表面的冲突,但实际上,这二者在康德那里完全可以是一致的,既然人的自由意志也需要预设“上帝的帮助”。此外,他也提出,在谈论康德的“能够”时,是否要排除两种“应当”相冲突以至于任何一种“应当”都变得“不可能”的情况。最后,王老师提出了对于“只有对于存在于两个世界的人来说才有‘应当’问题”这一说法的疑惑,即“人需不需要第三种视角来看到两个世界并意识到自身的道德主体地位”以及“人的意志到底在哪个世界发生的”。

武汉大学李勇老师指出,应当意味着能够,在传统意义上理解成,如果应当,行为主体就能够实现。但是,更准确的说是,应当意味着,外部世界允许的情况下,行为主体能够实现。换句话说,“如果我们应当A”,那么“如果外部世界允许,我们可以A”。这次报告希望澄清这后边的条件句: 如果外部世界允许,我们才可以A。 所以不能够直接从我们应当A,推出来我们可以A 。外部世界不允许的话,我们是无法A的。这里涉及到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我们通常的道德判断,是基于外部世界稳定的情况下进行的。 那么这里的命题是否可以变成: 在正常情况下,如果我们应当A,那么我们可以A?第二个问题是关于理性和动机的关系。通常我们理解在康德那里,理性是具有直接驱动力的,如果我认为我应当A,那么我是有动力去A的,我是可以A的。但是事实上,我们经常面临理性缺少驱动力的情况。很显然,康德是把这种行为主体的驱动力看成是通常情况的。换句话说,上个问题中的“正常情况”是否也包含了康德对于我们理性驱动力的过强的预设。

武汉大学文碧芳老师则认为,“应当意味着能够”,是否意味着不能够是因为不应当?从意志到自由之任意、从道德法则到人的行动规则究竟如何来过渡?如何来落实?康德那里人作为有限的理性存在着是一种假设还是一种信念?“应当”是一种假设还是一种信念?把道德法则推到极致、在群体中高扬道德,将使得人在高尚的道德面前失去做人的尊严,个体的道德与群体的道德如何来处理?

最后则是两位学生提出的问题。首先,报告中没有提及“更高的援助”,而OIC的不可能性是人的恶本性造成的,而人的不可能性和可能的援助是可能的。同时,“应当”不是一个相信的对象,而“能够”更应该是一个相信的对象,因此,报告中实际出现了“不能够”而又相信“能够”的冲突。第二位学生对报告做了两处补充:第一,文章目的是作为一个更大目的的一部分,即从方法论的方向解决一个普遍的问题。因而,应当先解决OIC然后再解决至善义务。第二,对“能够”概念的理解,两种不同理解方式:认知主义理解(意志层面的能够和现实层面的能够)和非认知理解(普通人的一种单纯信念)。

最后,张老师对各位老师的质疑一一进行了回应和解答,并且对各位老师提出的批评与修改意见表示感谢,表示回去后会参考各位老师的观点进一步完善论文,本期哲学工作坊圆满结束。

(编辑:邓莉萍  审稿:严璨)